《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银行点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互联网贷款监管细化,零售信贷或加速向头部银行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2021年2月21日行业研究互联网贷款监管细化,零售信贷或加速向头部银行集中——点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行业买入(维持) 作者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相关研报 网络小贷监管规则出台,展业进一步规范——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3日)事件: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等相关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效果。
点评:细化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要求,体现了政策一致性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并就贷款风险、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初步建立了银行互联网制度框架。
根据《办法》,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由于《办法》并未对出资比例等方面进行定量要求,各机构在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等方面难免存在差异。
此次,《通知》明确给出了三大定量指标要求: 1)出资比例上,银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网络小贷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将对互联网平台与中小银行通过联合贷款模式无序扩张形成较强约束(过往个别互联网平台在联合贷款中的出资比例甚至低至1-2%,此次不低于30%的出资比例,将显著降低其杠杆率水平,对于有限资本金可支持的信用扩张形成实质性约束)。
2)合作机构集中度上,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贷款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其他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适用范围除外】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上述贷款适用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基本原则】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3c6d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f1.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一)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程序根据《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实行“一级监管”的原则,即:各类银行机构首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申请。
银行在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如需要增加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申请。
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开无需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主报告行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或主报告行、以及总部在北京以外地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或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人民银行相应分行或营业管理部、以及当地管辖行。
在审查期间,人民银行相应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当地管辖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馈。
银行分支机构或主报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已获批准的网上银行业务范围内增开网上银行业务,在取得其内部授权后,于事前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提交书面报告后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收到银行分支机构或主报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的报告后,应及时对该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人民银行上级行报告发现的问题。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逐渐发展出了一种新型的贷款模式——互联网贷款。
为了规范这一新型贷款模式的运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于XX年X月XX日出台,下面我们将对该办法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贷款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
商业银行通过线上平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有效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
然而,由于互联网贷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管理风险也相对较高。
因此,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显得十分必要。
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贷款进行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首先,互联网贷款需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和风险控制要求。
商业银行作为各类贷款的提供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需求,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互联网贷款不应超出或逾越这些限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其次,商业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强化风险管理。
这包括确保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合理定价。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监测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保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利益。
另外,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对借款人权益保护提出了要求。
商业银行需要向借款人明确披露贷款的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同时,商业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影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金融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办法的出台提高了互联网贷款市场的透明度。
借款人可以通过线上平台直接获取贷款信息,了解贷款的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其次,该办法的出台促进了互联网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提供贷款,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和定价更加科学合理。
最新详解:《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

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 12⽉28⽇,万众瞩⽬的P2P借贷监管细则——《⽹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本办法)终于出台。
与之前的猜测、传⾔相⽐,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什么变化?反映了怎样的监管思路?零壹研究为您⼀⼀解读。
第⼀章总则 第⼀条 [⽴法⽬的及依据] 为规范⽹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及相关当事⼈合法权益,促进⽹络借贷⾏业健康发展,更好满⾜中⼩微企业和个⼈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不多说。
第⼆条 [适⽤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然⼈、法⼈及其他组织。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专门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与出借⼈(即贷款⼈)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这⾥对⽹络借贷的定义与《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稍有不同,《指导意见》指出“⽹络借贷包括个体⽹络借贷(即P2P⽹络借贷)和⽹络⼩额贷款。
个体⽹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本办法所说的⽹络借贷实际上是指《指导意见》中的个体⽹络借贷(即P2P⽹络借贷)。
值得注意的是: 1. 本条中的个体包括⾃然⼈、法⼈及其他组织,说明企业之间也可以通过互联⽹平台实现直接借贷 2. 沿⽤了信息中介的定义,明确⽹贷中介机构只能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资⾦中介和信⽤中介。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以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平稳,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业务监管,提升服务质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明确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商业银行应当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三、强化信息数据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
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2020-2021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货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互 联网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解读第一章 总则3 4 4二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三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四明确互联网贷款内涵, 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体系提出消费贷款额度限额, 对限额采取弹性管理要求银行审慎进行跨区域展业建立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在贷款业务全流程中关注反欺诈、反洗钱体系建设构建有效的风险定价模型, 使风险与匹配业务定价与风险相匹配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关注贷后风险预警以及高效合规、差异化的清收处置加强互联网贷款数据管理, 重点关注数据质量与隐私保护强调模型自主开发能力建设,整改“黑匣子”模型明确加强模型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全面建设信息科技风险体系, 重点关注网络安全风险防范与合作机构系统安全管理审慎选择并持续评估合作机构, 关注合作方准入建立业务合作机构限额管理与集中度管理机制贷款合作管理五6 8 10 11 1214 15 171820 22前言互联网贷款业务近几年伴随着商业环境的变化和科技手段的不断提升快速发展。
商业银行在持续扩大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同时, 在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方面面临新的挑战。
在业务领域, 互联网贷款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 基于大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分析, 能够线上自动完成贷前、 贷中和贷后业务等核心业务, 突破了时间和网点的限制, 为客户提供多种方式的金融服务。
因此, 银行在营销获客、产品设计和系统建设方面需要全新的理念和创新的思维。
但由于目前银行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部分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过程中出现风控和技术过度外包、信息滥用和消费者利益侵害等问题。
在风险管理领域, 互联网贷款打破了以往的信贷模式, 呈现出新型风险与传统风险并存、风险传播速度加快、风险识别异常复杂和风险变化动态加剧等特征。
部分银行在应对这些变化时, 在组织, 技术, 人才和系统等方面都存在短板。
正是针对以上这些问题, 监管机构提出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 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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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9日—6月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已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
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
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
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补齐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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