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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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2.取土申请表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补正事项告知单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

前款所称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承租权、通行权等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程序如下:(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注册登记;(五)颁发土地证书。

公告程序只适用于初始土地登记。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者分别向开发区、保税区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申请土地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登记;(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四)土地他项权利由当事人申请登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一)严格征地主体。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政府行为,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

征地报批前,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津规资源发〔2021〕26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一、启动土地征收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方可启动征地。

区人民政府在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政务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村民小组无固定办公地点的,可一并在村所在地公告),并留存影像资料和送达回执。

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津价房地【1994】154号、财综联【1994】2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津价房地【1994】154号、财综联【1994】2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文号:津价房地【1994】154号、财综联【94】28号发布日期:1994年8月26日生效日期:1994年8月2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为加强城市房屋折迁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收费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对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依据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应缴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经批准拆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其中:80%留归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使用,20%按季度上交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构成及其计算依据:(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价补偿费;(二)拆迁安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三)搬家补助费;(四)自行临时安置补助费;(五)被拆迁单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上述(一)款依据市物价局、房管局制定并经市拆迁办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计算;(二)款依据市建委制定并经市拆迁办公布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三)、(四)、(五)款均依据《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的标准计算。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津国土房资〔2013〕376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3〕376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有效期届满。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结合当前征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2.补正通知书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4.关于××项目拟征收土地情况的函5.征收土地告知书6.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执7.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确认表8.听证申请书9.听证通知书10.听证笔录1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12.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13.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14.关于报批**区(县)****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15.征收土地方案公告16.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17.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年12月24日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如下:一、申请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区(县)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政府整理储备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整理储备机构持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分为三类:(一)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4.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者登记证明;5.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6.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7.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8.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规划调整方案;9.如占用林地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04•【字号】津政发[1992]23号•【施行日期】1992.04.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4月4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

(一)建筑工程<font size=+1>------------------------------------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2|管理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收-----------|-----|------------------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1.5|管理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收-----------|-----|------------------1000万元以上|1|管理费不足15000元,按15000元计收------------------------------------</font>(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font size=+1>------------------------------------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 1.5|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1|管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计收-----------|------|-----------------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0.7|管理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1000万元以上|0.5|管理费不足7000元,按7000元计收------------------------------------</font>(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一律按三十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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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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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全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字第132号
市土地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精神,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制定了《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
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
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
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
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其中60%由区、县使用,40%由市统一调剂使用。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征地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按不同管理级次,分别存入市、区、县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市、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收费票证。

第十五条各区、县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暂行办法》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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