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由“法学博士状告国家广电总局案”引发的思考

是否 应 该 赋 予 公 民个 人 行 政 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 我 国存 在 两种 在 不 同 的观 点: 种 观 点 认 为 公 民应 该享 有提 起 行 政 公益 诉 讼 的 原 告 资 一 格 , 为 “ 众 的 广 泛 参 与 无 疑 能 形 成 对 侵害 社 会 公 益 行 为 有 效 威慑 因 公 的 监 督 制 约 ”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宜 由公 民个 人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讼 。 ; 不 理 由是 : 予公 民个 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资格 , 易 “ 成 滥 用 诉 权 的 赋 容 造
特 别 是 社 会 个 体 成 员 的侵 犯 与损 害 。 根 据 我 国现 行 行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能够 向法 院提 起 行 政 诉讼 的 公 公益 组 织 的 这 种特 性 , 因此 它 在 介入 社 会 公 益 纠纷 和 实 现社 会 公 益 方 面 能 够 发 挥 重 要 的 作 用 。 公 益 组 织 作 为 行政 公益 诉 讼 的原 告 同 公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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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行政公盏诉 讼
由“ 法学博 士状告 国家广 电总局案” 引发的思考
曹 倩
摘 要 行 政公 益诉 讼在 我 国举 步维 艰 。为 了保护公 共 利益 ,我 国亟需 建立 这 一制度 。在我 国建 立行 政公益 诉讼 是 必要 的 , 是构 建行政 公益 诉 讼过 程 中会有 很 多难题 , 中最需要 解 决 的是原 告主 体 资格 问题 。 但 其 关键 词 公共 利益 原告 资格 中 图分类 号 : 2 D95 检察 机 关 公 民 文献标 识码 : A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一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原 告 资 格 就 是 指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谁 可 以 以 自 己的 名 义 提 起 行 政 诉讼 ,谁 有 权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呢 ?
根据传统的诉权理 论 ,原告必 须是认为 具体 行政 行为侵 犯 自己的利益 ,而现代 的诉权理 论 已经开 始重 视程 序法意 义
的公 共 财 产受 到 侵 害 时 ,国 家 有 义 务 保 护信 托 的 财 产 的 利 益 ,于是 国 民 又 把 这 种 保 护 财 产 的 权 利 也 信 托 给 国 家 , 而 国家 又 是 一 个 抽 象 的 、 由多 个 机 关 组 成 的 集 合 体 ,不 便 亲
中图分 类号 :D 1 . 文 献标识 码 :A 9 54 文章编 号 :1 7 —9 0 (0 9 1 0 1 3 6 3 5 7 2 0 )0 —0 3 —0
自起 诉 ,于 是 又 将 诉 权 分 配 给 检 察 机 关 和 其 他 组 织 。 使 得
近 几 年 来 ,随 着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的 不 断 深 入 ,以 及 现 实
生活 中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已 成 为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界 和 司 法 界 关 注 的热 点 之 一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作 为
一
原 告 资 格有 扩 张 的 趋 势 。 “ 果 复 审 诉 讼 保 护 的 是 公 共 权 如 利 ,那 么作 为公 共 代 表 的 立 法 机 关 就 可 以 根 据 它 的 意 思 把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任 务 委 托 给 别 人 ,如 果 立 法 机 关 认 为 不 适 合 ,它 可 以把 任 务 委 托 给 政 府 官 员 ,例 如 司 法 部 长 , 甚 至 可 以委 托 给私 方 当事 人 ” ,如 上 文 所述 ,两 大 法 系 关 于提 起 行政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范 围 并 不 相 同 ,但 范 围 都 很 广 泛 。 在
论公法视角下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讼 的立法中, 在作细致 的制度设计之前 , 已然进行原 告资格甄选, 似乎仍然是“ 出身决定命运” 的逻辑 。
究竟谁人可以起诉 , 效果是好是坏, 并不取决于起诉 人 是 什 么样 的 , 而取 决于 公益 诉讼 是 怎 么样 的 , 取 决
论公法视 角下 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栗明, 吴萍
( 东华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 江西 抚州 3 4 4 0 0 0 )
摘要: 公益诉讼原告 资格是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成部分 , 在对原告资格进行甄选之前 , 首先应进行细致 的制度设计 , 并根据公法原则进行评估。无论公民或相关组织 , 其公益诉讼行为皆有利有弊, 借助制度可平衡 权利和公益。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 应该在原告资格上具有 包容性 , 同时, 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甄选任务
外, 另有物质性 实惠, 从而提 高公益诉讼 的供给水
0 ) 2 o 1 2 年 8月3 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的决定》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 规定“ 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
提出有关公益诉讼制 度设计 的基本逻辑 , 并从公 法
学视角进行初步的评估。本文的框架是粗略 的, 旨 在引起进一步的思考。
一
、
公 益诉讼 制度 设计 面 临的三 大 问题
野里 , 行为决定后果 , 而决定行为的 , 不是人性 , 而是 制度。人性大体是 同一 , 制度却可 以改变行为 的成 本—— 收益结构。令人遗憾 的是 , 当前我国公益诉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

益 诉 讼 中 原告 的处 分权 都 作 了一 定 限 制 。 ( ) 政 公 益诉 讼 判 决 的效 力 未 必仅 限于诉 讼 当事人 五 行
在 行 政 公 益诉 讼 中 , 法 具 备原 告 资 格 的人 为 数 不少 。 依 但
家 和 社会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侵 害 或 存 在 迫 在 眉 睫 侵 害 的 可 能 时 .
或 其 他 新 闻媒 体 报 道 。 是 由 于没 有 可靠 的制 度 保 障 , 侵 害 但 被 的公 共 利 益往 往 得 不 到救 济 ,一方 面不 利 于促 进 行政 机 关 依
不 特定 的一般 主体 .其 本 身 既可 以是 直 接受 到 损 害 的一般 主 体 ,也 可 以是 与违 法 行 政 行 为或 不 当行 政 行 为无 直 接 利益 关 系人 、 团体 或 组 织 。所 以按 照 其 原告 的类 型 。 行政 公 益 诉讼 可 以有 三 种 情况 : 是受 害 人 之 诉 ; 是 民众 之诉 ;三是 机 关 之 一 二
特 征 亦 是行 政 公 益诉 讼 的优 点 之一 。 ( ) 政 公 益诉 讼 凸 现公 益性 三 行 行政 公 益 诉讼 保 护 的是 国家 利 益 、 会公 共 利 益等 公 益 . 社
的 事件 层 出不 穷 , 有对 自然 环境 和资 源 的破 坏 , 有 对人 文 环 也 境 、市 场 环境 的侵 犯 ,曾有 许 多有 识 之 士将 行 政 机 关诉 诸 法 院, 但这 些 案 件 大 都 因原 告 主体 不 适格 而被 驳 回起 诉 . 果 而 无 终 。为 了 长远 利 益 , 了杜 绝 对 公 共利 益 的 恣 意侵 犯 。 立 行 为 建
法 律 允许 不特 定 的 一 般 主 体 ( 括 公 民 、 益 性 社 会 团体 、 包 公 特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的不确定所决定 ” m 法学界对 于公共 利益 的定义 尚未有确定之通说 . 笔者认为 . 厘清 公益的概念要 把握公共利 益基本要素 . 一方面要考 虑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 , 另一方面要考虑其利益的重要性。 同时 , 公共利益 应 当通过正 当程序在个案中得以确认和实现 .包括正 当的行政 程序 、
司法审判程序等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 古罗马法学家把 为保护 私人权益 以 私人资格发生 的诉讼称作“ 私益诉讼” : 而 以保护公共利益 为 目的的诉 讼. 则称为 “ 公益诉讼 ” 。当时人们认为公益诉讼乃保 护社会 公共利益 的诉讼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 . 凡市 民均可提起 。 m 可见 , 在公益诉讼 出现伊始就确定 了其 与私益诉讼在概念上根本 区别 , 也明确 了它是 由 不特 定的合法主体通 过法律授权 . 对侵犯 国家利 益 、 社会公 共利益或 不特 定的他人利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由法院依法裁 决的法律
1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及 其 基本 特征
从法学界的普遍 观点来看 . 行 政公 益诉讼 是指“ 公 民为维护公益 . 就与 自己权利及法律上无直 接利害关 系的事 项 .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 人员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所 提起 的诉讼 。 ” 那什么是公益? 从 字面上 理 解. 公益就是指“ 公共利益” 。“ 但是 到底什 么是公 共利益 , 却没有 哪个 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 由公共利益 内容的不确定 和受益对象
诉 同时 . 虽然法 院在受理此种诉讼 时要求起诉者表 明他 的诉 的利益 . 但这种利益可 以是 非常间接 的 . 法院对这种行 政越权之诉 的“ 诉 的利 进入 2 O 世纪. 随着资本主义从 自由资本 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 主 益” 的理解上 同样采取 了宽泛 的立场态度, 不 仅包括物质性利 益, 也 义阶段发展 . 现代 政府的管理 范围不断扩大 . 行 政权力也 随之 习益膨 包括精神性利益, 例如宗教尊严, 集体 荣誉等等 。 胀. 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行 为也接连 出现 , 如环境保护 、 公共设 4 . 在我 国构建 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施建设 、 消费者权益保 护等。以 1 8 9 0 年美 国国会通过《 谢尔曼反托 拉 我国 尚未建立完整的公益诉讼 制度来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与制度 斯法案》 为标志的现代公 益诉讼 正是在这种公 害问题 日益 凸显 的情 况 较为完备 国家相 比 , 我 国在法 律思想 、 价值取 向 、 起诉条 件 、 司法救济 应运而生。 随后美国通过的《 克莱顿法》 、 《 反欺诈政府法》 以及判例 , 将 手段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检察机关 、 社会组织 、 公民个人等都纳入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畴 , 使 公益 进行行 政公益诉讼 就 目前 的司法 实践 来看是一 个相 当艰难 的过 诉讼原告主体范围逐渐扩大 。 程. 主要 原因是一方 面行 政主体在社会 地位 、 资源 占有等方面 占有绝 随着行 政公益诉讼 的不断发展 . 其基本特征 已逐 步明确 , 主要表 对优势 : 另一个方面从 现有行政法律法 规中找不 到具 体的指导 、 操 作 现为原告资格 的广泛性 、 原告处分权的局限性 、 诉讼 目的的公 益性 、 判 性条款 这直接导致 了原告方 因为 “ 无利害关系 ” 无法开始诉讼程序或 决结果 的涉众性和诉讼影响的前瞻性。 者 即便开始 了诉讼程序但最终也会以败诉而告终。 2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理 论 基 础 元化 模式 、 二 元化模式 、 三元 启动模式是理论 界针对行政公 益 人 民主权理论 、 诉 的利益扩展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是 行政公益诉 诉讼原告 资格 的三种主流观点 。 一元化模式 , 主体仅为检察机关 ; 二元 讼 的三 大理论基础 人 民主权理论最早 由卢梭提 出. 其 主要含义是指 化模式将公益诉讼 的起诉权扩展到其他 国家机关 、社会公 益组织 : 三 把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进一步扩展到 了 自然人 。三种观点 政府 由人 民选举产生 . 受人 民委托行 使权力 . 人 民虽然不直接行 使权 元启动模式 . 力. 但 国家一切权力归人 民所有 。 政府必须按照人 民的意志行使权力 , 都借 鉴了国外的不同做法 , 但都存在不足 。笔者认 为应该建立将检察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相结合 的多元化行政诉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而不 否则人 民可 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启动救济 I 、 ‘ ‘ 各种途径 ” 当然 的包括 了诉 机关 、 讼这种 司法救 济途径 诉权作为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 能, “ 既不是 能将 行政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资格简单化 具体 可以按 照权利义务 的多少 般的实体权利, 也不是一般 的程序性权 利, 而是宪法规定的属 于人 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分为三个层 级 . 较 高层级主体拥有更多 的权 利. 承担更多义务 , 其诉讼 请求 也应优先受理 。 权 范 畴 的公 民 基本 权 利 ” 综上所 述 . 在具 体的司法 实践 中 . 应该 建立 以检察 机关 为主 、 社 在传统的行政诉讼 中 . 原告起诉 只能在 自己的权利或法律利益上 个 人作 为有益补充 的多元化 行政诉 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主张诉的利益 . 随着大量侵害 公益案件 的发生 . 公共 利益保护显得 日 会 团体 为辅 、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十分重视 的 , 给予公 民极大 的 自主权 利 , 这种把公 益作为 但 私益来保护的做法 , 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 了公益和私益的界
限。
人, 这种代表人既不一定是全体公民或人 民, 更不是一定范
围内的具有确定 身份 的人 。主体 的不特定性 、 利益的大面积 性是公众利益说确定公益诉讼 范畴 的两 大特性 。 J
环境诉讼主要分为 三类 , 即环境 民事诉 讼 、 环境 刑事诉
讼 和环境行 政诉 讼。其 中 , 环境 行 政公 益 诉讼 是 指检 察机
关 、 民、 公 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 行政 机关 的行政 行为 侵害或
威胁到环境与生态资源等环境公共 利益 , 向法院提起行 依法 政诉讼 , 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 的合法 性予 以审查 并作 出裁判 的一种活 动… 。环境行 政公 益诉讼 的根 本 目的 是为 了社会公益 , 针对 的是行 政行 为 , 对于 环境 民事诉 所 相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陈 婵
( 重庆邮电大学 , 重庆 4 0 6 ) 0 07
摘
要: 原告资格确 立问题是环 境行政公 益诉讼制度 的主要 内 。对公益 范畴界 定主要 有国家利 益说 、 会利 容 社
益说、 公众利益说 以及群体利益说 。不 同的界 定会 导致原告 资格确 立制度 的差异 。美国的公 民诉讼制度 、 国的检 英
压力。
正当行为不行使其职权, 公民就可以向其请求由自己去提起
诉讼 , 如果检察总长允许 , 可 以由公 民个人 提起诉讼 。但 就 由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 不能是为了公 民本身 , 而必须 以公众
利益为基 础。
( 群体利益说 四)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

果政府滥用权 力或未尽善 良保管人的义务 , 或损害受托人的 利 益或 不 公平 地 对 待 多数 受 益 人 , 民 可以 主 张权 利 , 求 公 请
政 府 履 行 受托 人 的 义 务 ,为 全 体 公 民保 护 公共 财 产 。
诉讼”时期。《 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6项规定 :“ 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此属于人 , 民法院的受案范 围, 但实际上是对原告资格的一种规定 。确 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条件之 只要被 诉行政行为 对起诉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即足够。 其次 , 该解释第 1 条规定 2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利 害关系 公共利益 第一阶段, 即从 19 年开始历时十年的 “ 90 直接利害关系
图 有 行前 较、 失的 ,。 全 数 当 诉多 以目终一 政 诉 政议 大众 败问公 国 起 益 都瞩 告之 公 讼 公论 案所 而题民 益是 讼
公益诉讼案件 屡诉屡败 , 是原告无理还是法院错判? 当然都不 是 。 出在起诉人不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 问题 且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没有规定 , 所以法院判其败诉于法有 据。这些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都反映一个问题 ,即谁有权或 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 定妨 碍 了行政 公益 诉讼 制 度 的 建立 , 而 引 行 政 公益 诉 讼 从 的原 告 资 格 的 问题 。 1 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的理论学说
Ⅸ 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问题作了从宽解释,“ 法律 上的利 害关系就不再解释为权利义务的增减 、 得失 , 只要某 个行政行为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 原 则上该个人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 ”
综上可以看出, 行政诉讼的原告确立标准 已经从 “ 直接 利害关系人 ” 过渡到 “ 相关利害关系人” 即凡是受到行政行 , 为影响的人 , 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 但总体来 说我国对行政诉 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确立标准还是相当严格的 。 虽然我国行 政诉讼制度在此方面 已取得很大的进步, 但仍然没有达到行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步完善,其中原告资格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原告资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合法享有诉权的具备进行行政诉讼的资格、权利和利益的个人、组织或机关。
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评析。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化趋势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演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原告时期”,即从新中国成立到1989年。
在这个阶段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没有受到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只要符合起诉时的法定程序和起诉权行使的要求。
这种自由原告的时期,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病。
由于原告资格标准不够明确,使得很多不当的人或机关侵占了原告权利,诉讼程序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第二阶段是“限制原告时期”,即从1989年至2014年。
在这个阶段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事争议,其他行政案件的原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也就是法定资格。
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本质上是对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进步,逐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范。
然而,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可能会使一些有效的人或机关因资格不符无法挑战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权不当行使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三阶段是“法定原告时期”,即201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人、组织或者机关可以成为原告。
这种法定原告时期的做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使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逐渐变得更加法定化。
这种做法可以为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资格要求,使得原告人员更加科学、合法地行使起诉权。
但同时,这也需要加强对资格要求的规定,避免因激进的资格要求而导致制度僵化、不人性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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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广东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电子模版一、毕业论文各组成部分及装订顺序1.外封面(包括封面、封底,用A3规格米黄色皮纹纸打印)2.内封面3.毕业论文诚信声明4.中文摘要5.目录6.正文7.参考文献8、表1: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申请表9、表2: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10、表3: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11、表4: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初评表12、表5: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和成绩评定表二、总体格式要求1.纸张大小及版心:统一用A4纸(210mm×297mm)打印,边距设为:上2.54cm,下2.54cm,左2.5cm,右2.2cm,装订线0.5cm,装订线位置:左,页脚1.5cm,页眉1cm。
行距为固定值20磅。
2.注意文中代表变量的英文字母必须用斜体,其他用正体。
微分号d、圆周率∏、自然底数e、矩阵转置均为正体。
3.文章中的英文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4.毕业论文电子版为一个Word文档。
三、论文模版(见下页)摘要在2017年6月底,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即将收官,该工作取得有效成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
思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问题是原告资格的确定,本文将对三个主体的原告资格在优势、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相关机制提出几点具体改善对策。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试点方案目录摘要 (Ⅰ)目录 (Ⅱ)前言 (1)一、案例引入 (1)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 (2)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几种模式的理论比较 (3)(一)关于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3)1. 原告资格理论基础 (3)2. 原告资格优势 (4)3. 将原告资格限制为检察机关的局限性 (4)4. 推行试点的法定意义 (5)(二)关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 (6)(三)关于公民的原告资格 (7)四、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相关机制的完善 (8)(一)公民参与的辅助机制 (8)(二)社会组织的鼓励机制 (9)(三)诉讼中原告的竞合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被誉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可喜的信号‛、‚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①的公益诉讼一直是立法者和学者们探究和讨论的热点课题。
而近年来,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探索更是达到白热化程度,例如,根据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其中明确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由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提起的试点改革,以及2016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均可以看出由检察机关充任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新模式已经是我国的必然趋势。
那么,该模式是否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原告范围是否还有扩张的余地?于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对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环节——认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研讨分析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案例引入如果在网上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题词进行新闻和网页搜索,就可以发现,尽管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仍处于理论阶段且并未上升为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的出台,各个试点的地方检察机关都跃跃欲试,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仿佛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工作后触发的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案。
在2014年10月,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庆顺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庆云县环保局虽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庆顺公司作出过多次行政处罚,但该环保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对检察院发出的两次检察建议虽有回复,但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于是在2015年11月16日庆云县检察院就庆云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2016年6月20日,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庆云县环保局也依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及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了纠正,并依法履行了对①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法律适用,2012,11:60环境的监管职责,最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其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取得了令公众满意成果,使行政公益诉讼不再停留于理论研究,而是走上了实践探索的道路。
在此之前,因检察机关没有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法院也无从审判,所以多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都以检察机关撤诉结案,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效果也因此差强人意。
可见,新规的出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试点工作的推进有利于汲取实践经验和检验成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并对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都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也是对其增强依法行政、保护公益、严格执法意识的关键举措。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所谓原告资格,指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当然,要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首先是要明确到底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从广义或者狭义上来理解。
所谓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了或将要损害公共利益时,法律容许无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
而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在于,广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求其诉讼请求涉及到公益或者达到的效果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要求该原告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还是只是追求保障私人利益;狭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则不能与被诉行为或不作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能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径直方向,换句话说即是摒除寻求私人利益保护的主观诉讼情形。
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按狭义上的概念来理解,这意味着,只有把社会公益作为维护对象的主体才能拥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
行政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以维护抽象的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是一种‘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①。
但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限制下,当有人不是以自身的具体权利受到侵犯为事由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大部分都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而不受理,这就把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早早扼杀在摇篮之中,令想要维护公益的人们也无计可施、无能为力。
所以,研究原告资格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放宽原告的资格①朱学磊.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8(4):48范围是突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瓶颈的关键途径。
那么,除了检察机关之外是否还有合适的原告?原告的主体范围应该放宽至何种程度呢?下面将展开论述。
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几种模式的理论比较每个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的学者都会必不可少地牵涉到原告资格范围的讨论,所以对于谁能够代表公益而担当原告这个疑问,学者们可谓是言人人殊、莫衷一是,但是总结各种观点,大致可以分为这四类:一元制、二元制、三元制和四元制。
一元制主要是指由唯有检察机关才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制是指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都可提起;三元制则认为除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外,公民亦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还有少数支持四元制的人认为除了上述三类原告外,相关人(即有特定身份的人如纳税人)也拥有原告资格。
然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最具争议的前三类主体——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纵观我国学术界众多学者的观点和国外的相关经验,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呼声最高,也争议最多,甚至不少学者设计专题加以讨论。
自《试点方案》与《实施办法》出台后,检察机关负责起诉行政机关的原告地位也日益巩固。
就此,本文将从理论基础、角色定位、优势、局限性和法治意义五个方面对其原告资格进行论述。
1、理论基础第一,公共信托理论。
所谓信托,是指基于双方的信任,委托人将自己的意愿交由受托人实施从而获得利益或者达到特定目的。
而公共信托,则是由公民充当委托人,国家特定机关充当受托人,公民将全体共有财产委托国家进行管理。
根据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的观点,当公共利益,即信托财产受到侵害时,作为受托人的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民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该理论为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准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根据。
第二,诉讼担当。
所谓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法律关系主体。
显然全体公民就是意义上的被担当人,而检察机关就是其对应的诉讼担当人,并且因法律授权而享有独立的起诉权。
不同于以往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该理论将当事人的资格范围适当地拓宽到无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这样使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也因为实体权利主体与诉权的分离,在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时更加名正言顺。
2、优势作为支持度最高和最具实力的检察机关,相比于社会组织和公民,其拥有更多独特的优势担当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1)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首先,我国《宪法》的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第1条都对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出了明文规定,监督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一切违法行为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责任所在,所以行政机关任何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与不作为亦在监督的范围之内。
其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2015年的《试点方案》和2016年的《实施办法》均表明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机关已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是大势所趋。
(2)从制度上讲,基于我国已经建立的司法结构和法律制度,由检察机关充当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相当于激活现有的制度,‚契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和提起公诉的法定职能‛①。
比如,检察机关审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或许会牵涉出行政机关有违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样不仅能主动发现案源,还能提高办案效率。
与重新构建别的制度对比,这样的阻力更小,需要的制度成本也更低更恰当。
再者,根据权力制约的理论,检察机关具有足以抗衡行政机关的能力,其不易受干扰性令‚官告官‛的原被告双方实力差距大概平衡,有助于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司法结果公正和节约司法资源。
(3)从能力上讲,检察机关具有组织上的优势,其拥有一支精通法律和有着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专业队伍,掌握专业的法学知识,能高度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有法定的调查取证职权和较高的举证能力,还有背后足够强大的国家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