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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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7. 火灾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要求,以保障公共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保护等。

以上是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修订。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是指西安市政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用于管理和调控西安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流程,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专业人员资格要求。

2. 规划审批管理:规定了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方案的审批、修订方案的审批等。

3. 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用地预审、用地指标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等。

4. 规划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5.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的公开方式和途径,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公开城市规划信息。

6. 奖励和激励措施:规定了对优秀的城市规划项目和规划人才的奖励措施,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

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

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

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和乡村的良性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福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等。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福祉。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土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相衔接。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整体发展方向、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和基础设施规划等进行的综合性规划,确定城市的建设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定位,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分区、居住区、产业区等,合理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和用地利用强度等。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合理规划绿地、河道、山体等自然资源,确保城市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九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参与。

第十条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与实际发展相适应。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十一条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功能区、用地、建筑布局、交通、绿化等进行规划设计的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第十二条详细规划应当立足于城市总体规划,科学设计各功能区的用地规模和结构,合理设置建筑用地、绿地和交通设施等。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市形象和文化特色的塑造,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公众利益保障,加强社区参与,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详细规划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审核和审批工作,并进行实施监督和评估。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步骤和标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县(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范围:规定了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

2.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标准等。

3. 规划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包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职权、组织机构等。

4. 规划审核和审批: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包括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权限、审核和审批的程序要求等。

5. 规划实施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法、规划实施的周期和阶段等。

6.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资料准备等。

7. 规划修订、调整和变更:规定了城市规划的修订、调整和变更要求,包括规划修订和调整的程序、条件和程序要求等。

8. 规划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了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包括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要求等。

9.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审批等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要求和方式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区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20%,≤45%≥30%,≤50%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35%≥30%,≤50%以内;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目次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 ........................................................................................2
设用地规划8第三部分建设用地规划9第五章居住用地10第六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第一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12第二节文化设施用地12第三节教育科研用地14第四节体育用地16第五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6第六节社会福利用地19第七节文物古迹用地20第七章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0第一节商业用地20第二节商务用地21第三节娱乐康体用地21第四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21第八章绿地与广场用地22第一节公园绿地22第二节防护绿地23第三节广场用地24第九章工业用地24第十章物流仓储用地25第十一章环卫设施用地26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全建全建设筑施工用程地规划27第十三章消防安全28第十四章面积计算29第十五章建筑高度30第十六章建筑间距30第十七章建筑退让32第一节后退用地边界32第二节后退道路红线33第三节后退其他界线34第十八章配建停车设施35第十九章配建过街设施36第二十章配建人防工程36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地道地道下路空交间通利规用划36第二十二章城市道路37第二十三章交通站场39第一节公共交通车站39第二节社会停车场40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地市地市铁政
①依据最新颁行规范、文件进行更新。 ②依据遗漏的文件进行增补。 ③结合西安市当地情况进行修改。 ④对依据前沿理论制定的部分内容酌情进行删减。 2015 年底,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提出: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加强城市设计, 提倡城市修补,推进“多规合一” ;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建设海绵城市等一系列新的 要求。为此,我们对试行的《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巩固完善、删 减、修正。2016 年 5 月,将修改后的成果与试行版的内容逐条比对,以新旧对照的 方式再次征询意见无异议后,最终形成本次正式成果。 该《规定》以全程管控、优化供给、统一标准、突显特色为技术路径,以强化 规划编制、优化用地供给、弱化建设强度、量化配套设施、细化建筑间距、润化城 市肌理为原则,共完成了六个部分的编制,其中: 第一部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引导建设用地规模有序发展为目的,界定各 级地方政府所组织编制的法定规划的内容与程序。 第二部分:建设用地技术规定。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优化供给为目 的,提出各类、各级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管控要求。着重细化居住用地配建。 第三部分:建筑工程技术规定。以营建良好人居环境为目的,对场地消防、面 积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人防工程、停车配建的要素等提出了更为科学、详 尽的要求。 第四部分:道路工程技术规定。以调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为目的,对路网、设 施做出了更为优化的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__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城乡发展和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乡规划领域的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目标应根据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需求,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

第四条城乡规划应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开放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城乡建设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应与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和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等因素。

第二章城乡规划设计第六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生态发展需求,科学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城乡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交通、环境保护、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注重整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充分发挥城市和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城市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比例和布局。

第十条城乡规划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保留和利用生态要素,增强城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第三章城乡规划施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规划设计的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低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注重社会公益性和民生需求,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施工应注重人文关怀,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

第四章城乡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责,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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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首次申请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因故解除再次申请规划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建设单位应持项目计划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时抄送国土、财政部门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第九条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变更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附变更的论证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
(二)上报西安市规划委员会或由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进行主要媒体或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5天。

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规划条件提出书面异议,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规划条件变更建议并附论证报告、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送土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审批等手续。

第十条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地块控制指标发生变更的,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可以从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已进行论证、公示(听证)、征求利害人意见等程序的,变更规划条件的相应程序可以省略,但必须将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第四章划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
第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土地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变更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土地划拨决定书组成部分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确需变更的,按第九条、第十条出让建设用地的变更程序办理。

第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规划条件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申请重新核定或申请延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同一地块规划条件不以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而变更,确需变更的,参照本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

第十六条规划条件的受理、办理及发放审批时限为20日,控制性规划调整、论证、公示(听证)、测量等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第十七条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存档。

第十八条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第十九条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法定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察。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违法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性指标
一、用地性质;
二、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三、建筑控制高度;
四、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五、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六、交通出入口方位;
七、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设施。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二、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三、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四、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五、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白酒新熟山中归,黄鸡啄黍秋正肥。

呼童烹鸡酌白酒,儿女嬉笑牵人衣。

高歌取醉欲自慰,起舞落日争光辉。

游说万乘苦不早,著鞭跨马涉远道。

会稽愚妇轻买臣,余亦辞家西入秦。

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

《春晓》作者:孟浩然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

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

《鹿柴》作者:王维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

返影入深林,复照青苔上。

《相思》作者:王维
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

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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