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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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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甬菱电器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陈伯群及陈珍尔出资,设立慈溪市甬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慈溪市甬菱电器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慈溪市宗汉街道金堂村东金堂路24 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制冷设备、百货批发、零售,家用电器维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51.8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1.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陈伯群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31.8 万元,占注册资本61.39%,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陈珍尔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0 万元,占注册资本38.61%,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的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章程(比较全面)(标准版)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第1页,共16页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目标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期限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股东第八条公司股东共名:股东一:。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注册地址:。
股东二:。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注册地址:。
(与股东一合称创始股东)......股东 X:(与股东及股东合称“A 轮投资人”)第2页,共16页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注册地址:。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9.1 公司名称;9.2 公司登记日期;9.3 公司注册资本;9.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9.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股东或者出资发生变更后,公司应换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0.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10.2 股东的住所;10.3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10.4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五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各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3页,共16页合计第十二条未经多数 A 轮投资人事先书面允许,在公司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管理层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出售、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任何部分,或者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者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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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公司章程(完整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情况第一节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第六条公司类型:第七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条登记机构: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也可总经理]担任。
第十条营业期限:公司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6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二节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第十一条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共有股东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个。
第十三条股本结构:公司股东共个,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序股东名称号1234性质合计出资人出资方式应缴出资额首次出资额(万元)(万元)出资比例(%)备注第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高估、低估作价的情况,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公司章程完整版

公司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详细描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地址:【详细描述公司的注册地址】。
第五条公司的成立日期:【填写具体成立日期】。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填写具体注册资本数额】。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列明公司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第九条公司的组织形式:本公司为【填写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条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不得少于【填写董事人数】人。
第十二条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的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人数不得少于【填写监事人数】人。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公司的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风险的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的纪律和奖惩:公司应建立纪律和奖惩制度,对公司内部人员和相关方进行管理,以维护公司的良好运营秩序。
第十九条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的安全。
公司章程(打印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元人民币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为[股东全称],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股东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临时会议由以下情形之一时召开:1. 股东提议时;2.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3. 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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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甲*** *********************乙************************第五条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
(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第六条经营期限:20年。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货币实物货币实物甲乙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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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XX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街道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XX XX XX XX (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X个:1、名称:XX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2、名称:XX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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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情况第一节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第六条公司类型:第七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条登记机构:第九条法定代表人: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也可总经理]担任。
第十条营业期限:公司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 6 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二节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第十一条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共有股东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个。
第十三条股本结构:公司股东共个,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第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高估、低估作价的情况,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如有股东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补交其差额,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决议。
第十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出资证明:股东的证明文件采取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节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的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东第一节股东出资证明第二十三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四条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
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因股东的个人行为在公司成立前签发出资证明书,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公司或公司股东可向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进行的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
如果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所作出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的形式向股东汇报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
如因股东的泄密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节股东的权利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可约定是否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是否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可约定是否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在股东会上以投票的形式选举公司的董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或者监事。
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以下方式分取红利1、按出资比例分配或者描述各自的分配比例各方约定[描述各自的分配比例]2、或者描述各自的分配比例[各方约定]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配。
[可约定是否按出资比例分配] [可约定是否按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六条股东享有知情权。
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七条股东享有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一)股东有证据表明决议的程序形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时,单个或少数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或予以撤销。
(二)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如果一项无效或可撤销的决议给公司或少数股东造成了损害,则法院在对有关决议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费用,并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公司成立以后,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其认缴比如,按如下第种方式确定:1、按实缴出资比例各方约定的比例。
2、各方约定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可进行自由约定]。
第四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进行自由约定] 可进行自由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节股东的义务第四十五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股东及管理者均不得利用公司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业务;(二)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四)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如果有证据表明股东违反以上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章股东会第一节股东会的职权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