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尾矿堆积坝及尾矿堆积坝的岩土工程勘察

施工期间,临时小坝后坡曾有漏水现象,在临时小坝后 建有1座5-9m高的毛石挡土墙。二期土坝完工不久,1962年 3月曾在坝顶发现长84m纵向裂缝,后进行了换填处理。
• 1962年9月20日雨中发现长12m的裂缝2条。9 月26日发生溃坝,决口113m,深14m。造成171 人死亡,92人受伤,11个村寨和1个农场被毁, 8200亩农田和575间房屋被冲毁,受灾13970人。 是我国最严重的尾矿库溃坝事故。
尾矿库事故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因: 1)由于洪水而发生的事故
2)坝体失稳而发生的事故
3)因渗流破坏而发生的事故
4)因排洪设施损坏发生的事故
由于洪水而发生的事故
• 美国布法罗河煤泥库: • 1972年2月23日已连续降雨3天,至降雨量达
94mm,库内水位急剧上涨,水位高于坝顶标高 2m,上游坝体出现纵向裂缝,继而坝坡产生大滑 动。塌滑体冲击中库,中库泥浆冲高坝顶4m,进 入下游库内,将下游坝体冲开宽15m,深7m的缺 口,使库内48万m3的煤泥浆在15分钟内全部泄空。 • 布法罗河煤泥库溃坝事故,造成125人死亡, 4000多人无家可归,冲毁桥梁9座,一段公路, 经济损失达6200多万美元。
尾矿堆积坝及尾矿堆积坝的稳 定性分析与评价
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顾问总工 任宝珍
各位领导、专家及同行,上午好!
我是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顾问总工任 宝珍,今天,我有幸受会议组委会之约参加本次会议,感 到非常荣幸,在此向组委会领导表示感谢。
由于体制的原因,记得在上世纪60年代, 作为勘察单 位,仅仅为尾矿库的设计提供工程地质资料。改革开放后, 在上世纪70年代末,勘察单位才有机会涉入尾矿坝的稳定 性评价。1980年年底,我们首次将有限单元法运用于大石 河尾矿坝的稳定性分析,继而真正的完成了由工程地质勘 察向岩土工程体制的转化。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5 尾矿库建设6 尾矿库生产运行7 尾矿库安全检查8 尾矿库安全度9 尾矿库闭库10 尾矿再利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11 尾矿车安全评价12 尾矿库工程档案附录A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 (资料性附录)附录B 坝体尾矿的平均物理力学指标(资料性附录)前言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田文旗、曲忠德、伍绍辉、杨春福、时炜、王树。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尾矿库 tailings pond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3。
2 全库容 whole storage capacity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5部分.3。
3有效库容 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某坝顶标高时,韧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尾矿库安全技术要点(1)

②上游式尾矿筑坝,尾矿颗粒较粗者可采用直接冲积法筑坝;尾矿颗粒较细者宜采
用分级冲积法筑坝; ③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d≥0.074mm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少于 75%,d≤0.02mm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0%,当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颗粒不满 足以上要求时,应进行筑坝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
(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75号,2015);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 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
(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4.5、尾矿库堆积坝
(2)上游式尾矿堆积子坝宜采用尾矿堆筑,也可采用废石、砂石或其它当地材料堆筑。 (3)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4.5-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的规定。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5-1的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 表4.5-1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干滩长度(m)
4.5、尾矿库堆积坝
(1)尾矿堆积坝筑坝方式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④上游式堆坝的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时,不宜采用冲积法直接筑坝;当尾矿浆 重量浓度超过35%,且采用冲积法直接上游式筑坝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⑤对于湿式尾矿库,当全尾矿颗粒极细(d<0.074mm含量大于85%或d<0.005mm含 量大于15%)时,宜采用一次建坝,并可分期建设;当全尾矿颗粒极细且采用尾矿 筑坝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9度地震区上游法尾矿堆积高度不得高于30m。
(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09); (1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2009); (1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2009); (1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号,2008); (20)《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2007]214 号,2007); (2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 (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05)。 1.5、地方规章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三、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5)对三级及以下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 计算可采用二向均质渗流计算方法或用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进行。
(6)当用二相均质渗流法计算时,可采 用坝体材料综合渗透系数;当用有限元 法计算时,可采用概化断面各种材料渗 透系数统计值,并根据实测浸润线适当 调整。
三、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3)尾矿堆积坝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渗 流稳定性分析、静力稳定性分析;在地震动峰 值加速度等于或大于0.10g的地区还应包括动力 稳定性分析和液化稳定分析。
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的5级 尾矿堆积坝,当坝外坡比小于1:4时,除尾矿 土属尾粘土和尾粉质粘土组成的堆积物以及软 弱坝基外,可不进行稳定性计算。
三、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2)尾矿堆积坝的动力稳定性评价可采用拟静力法; 二级及以上堆积坝尚宜采用二维或三维有限元法进 行动力分析。 对二级及以上尾矿库的动力稳定性计算通常采 用二维或三维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不过目前国内 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计算方法。但比较公认的是二 维或三维动力稳定性计算的计算单元多,影响坝体 稳定性因素考虑的也比较多,输入的地震也考虑了 其相似性,比拟静力法计算进了一步。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瑞典圆弧法)
坝的
级别
1
2
3
4、5
计算条件
正常运行
1.30 1.25 1.20 1.15
洪水运行
1.20 1.15 1.10 1.05
特殊运行
1.10 1.05 1.05 1.00
三、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简化毕肖普法)
坝的级别
计算条件
1
2
尾矿干式堆存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干式堆存安全技术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干式尾矿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回采、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干式尾矿处理系统,不适用氧化铝厂的赤泥库、锰生产企业的锰渣库和膏体排放的尾矿库。
有色金属冶炼厂的废渣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6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尾矿tailings金属或非金属矿石经工艺处理后排出的工业固体废弃物。
3.2砂性尾矿cohesionless tailings不含(或含量低)粘土矿物的尾矿,包括:尾砾砂、尾粗砂、尾中砂、尾细砂、尾粉砂、尾粉土。
3.3粘性尾矿cohesive tailings粘土矿物含量较高,塑性指数大于IP10的尾矿。
3.4干式尾矿dry tailings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浆经脱水处理满足干式堆存要求的固态尾矿。
3.5尾矿脱水系统dewatering system将尾矿浆脱水处理成为干式尾矿的工艺流程的统称。
常用的尾矿脱水流程有:分级、浓缩、过滤(或压滤)及其组合流程。
尾矿脱水系统的场所称作尾矿脱水车间。
3.6干式尾矿库dry tailings pond筑坝形成或利用露天废弃采坑、凹地等天然场地贮存干式尾矿或废渣的场所。
3.7全库容whole storage capacity库前、库周排矿时为坝顶标高平面以下、库底面以上所围成的空间的容积(不含非尾矿构筑的坝体体积);库尾、库中排矿时为堆积体体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9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9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1.1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96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9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47-2010,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尾矿库闭库勘察报告---副本

尾矿库闭库勘察报告---副本(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任意编辑修改!)(文件备案编号:)尾矿库闭库勘察报告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报告正文1 前言 (1)1.1任务来源 (1)1.2依据规范 (1)1.3本次勘察的主要目的 (1)1.4本次勘察的主要任务 (2)1.5勘察方法及要求 (2)1.6勘探点高程测量 (3)1.7勘察进程 (3)1.8工作量布置 (3)2现状尾矿库工程概况 (5)3地质环境构造 (5)3.1自然地理 (5)3.2地貌地质环境 (8)4库区地质及不良地质作用 (13)4.1库区地层 (13)4.2不良地质作用 (14)4.3特殊性岩土评价 (14)4.4地下水和水、土的腐蚀性 (14)5库区水文地质条件 (16)5.1现状尾矿库水位地质条件 (16)5.2现状尾矿堆积坝浸润线特征 (17)6尾矿库各层土体物理力学性质 (18)7场地地震效应 (20)7.1场地土类型及场地类别 (20)7.2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及地震分组 (20) 7.3场地液化判别 (20)8坝基坝体渗透性评价 (22)8.1坝基渗透性评价 (22)8.2坝基强度评价 (23)8.3左、右坝肩稳定性评价 (23)9坝体稳定性评价 (23)9.1渗流计算 (24)9.2稳定性评价 (24)9.3存在的问题 (26)10结论与建议 (26)10.1结论 (27)10.2建议 (27)第二部分附图表1、图例共 1页2、建筑物和勘探点位置图共 1页3、工程地质剖面图共 6页4、标准贯入试验统计表共 1页5、颗粒分析成果图表共 5 页6、物理力学指标统计表共 1页7、土工试验综合成果表共 2 页8、水质分析报告共 2 页9、易溶盐分析报告共 1页第三部分附件1、照片集共 1页2、***尾矿库土坡稳定计算表共11页1 前言1.1 任务来源***尾矿库,需进行闭库处理,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承担了***尾矿库闭库勘察工作。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

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 A、附录 B 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田文旗、曲忠德、伍绍辉、杨春福、时炜、王树。
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合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水工建造物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规程。
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者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 5 部份。
某坝顶标高时,韧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flood regulation storage capacity某坝顶标高时,沉积滩面、正常水位以上的库底、正常水位三者以上,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空间。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全库容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常泛指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总体。
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
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
upstream embankment method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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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2007年3月31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基本规定4 勘察工作量布置4.1 一般规定4.2 搜集和分析资料4.3 工程地质测绘4.4 勘探4.5 取样与试验4.6 原位测试4.7 水文地质测试5 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5.1 一般规定5.2 静力触探试验5.3 标准贯入测试5.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5.5 十字板剪切试验5.6 现场直剪试验5.7 波速测试5.8 抽水试验5.9 注水试验5.10 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5.11 室内动力性质试验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6.1 一般规定6.2 计算参数的分析和选取6.3 渗流稳定分析6.4 坝坡抗滑稳定性分析6.5 液化分析7 勘察文件的编制8 监测8.1 一般规定8.2 日常巡视8.3 地下水和库内水位监测8.4 坝体变形监测9 加固与治理9.1 一般规定9.2 加固和治理9.3 抢险治理方案附录A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评价任务书附录B 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钻探要求附录C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附录D 孔隙水压力计埋设方法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尾矿堆积坝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勘察、评价、监测和治理,对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堆积坝可参照执行。
1.0.3 尾矿堆积坝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和评价。
对运行中的尾矿堆积坝,勘察评价宜在堆积高度达到1/2至2/3设计最终坝高时进行;当需在最终坝以上继续加高坝体时,宜在达到最终坝高前进行;当需评价闭库后的堆积坝稳定性时,宜在闭库前进行。
1.0.4 尾矿堆积坝的岩土工程勘察和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尾矿tailings选矿和工业生产中形成的细颗粒的、采用水力输送排放,可用土的特征描述的固体物质。
2.1.2 尾矿坝tailings dam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常泛指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总体。
2.1.3 尾矿库tailings pond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场所。
2.1.4 全库容whole storage capacity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5部分。
2.1.5初期坝starter dam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
2.1.6堆积坝embankment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上用尾矿充填料堆筑而成的坝。
2.1.7上游式upstream embankment method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2.1.8中线式centerline embankment method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2.1.9下游式downstream embankment method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2.1.10 沉积滩deposited beach尾矿冲积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其露出水面的部分称为干面滩。
2.1.11 浸润线seepage line库区内的水体向坝体下游方向渗流时,在坝体内形成的自由水位。
2.1.12 堆积高度accumulation height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
2.1.13坝高dam height对初期坝和中线式、下游式筑坝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对上游式筑坝则为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
2.1.14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根据尾矿堆积坝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堆积坝的岩土工程条件,评价坝体稳定性的活动。
2.1.15监测monitoring堆积坝在排放堆积及运营过程中,对坝体变形、渗流等异常现象的监视和观测工作。
2.2 符号γ——重力密度;c'——粘聚力;φ'——内摩擦角;F s——坝坡稳定系数;K——模量系数;n——模量指数;μ——泊松比;R f——破坏比;G、F、D——计算泊松比试验常数;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 cr——地基液化标准贯入击数临界值;I 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W i——i土层液化权函数;v P——纵波波速;v s——横波波速;k——渗透系数。
3 基本规定3.0.1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堆积坝勘察”)应事先取得委托单位提供的勘察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以及堆积坝现状的概况和相应图件。
任务书的格式可参照附录A。
3.0.2堆积坝勘察可根据尾矿库等别确定其勘察等级。
三等及其以上尾矿库的堆积坝勘察等级宜定为甲级;其余的可定为乙级。
3.0.3尾矿库的等别应根据其设计的全库容和坝高按表3.0.3确定。
表3.0.3 尾矿库等别注:1 按库容与坝高指标分属不同等别,当两者相差1等时,按高的等别;当等别相差大于1等时,按高等别降低1等;2当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的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可按本表确定的等别提高1等。
3.0.4尾矿堆积坝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的等别按表3.0.4确定表3.0.4 尾矿堆积坝级别3.0.5尾矿可根据其粒度成分和塑性指数按表3.0.5确定其类别和名称,尾矿的性状可根据其分类参照同类土按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描述。
表3.0.5 尾矿分类注: 1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对烧结法赤泥除按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其固化程度划分为固化、未固化两类。
3.0.6堆积坝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及适用的勘探、测试、试验手段和方法查明以下问题::1坝体及其上游一定范围内的已有堆积物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沉积规律和分布特征;2 已有堆积物的工程特性,特别是在高应力下的强度和变形特性;在地震基本烈度等于和大于7度地区尚应查明其动力特性;3 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4 调查坝体变形、反滤层失效、坝区渗漏等各种异常现象;3.0.7 堆积坝勘察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有关运行和治理建议;1 分析和评价堆积坝现状坝高时(包括初期坝和已建堆积坝)在不同条件下的静力稳定性和渗透稳定性;2 分析和评价堆积坝达到设计最终坝高时在不同条件下的静力稳定性和渗透稳定性;3 在地震基本烈度等于和大于7度地区应对尾矿材料进行液化判别和评价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4 提出堆积坝在排放堆积位置、方式、速率、堆积高度、运行管理、坝体监测等方面的合理建议,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建议;5 分析和预估堆积坝运行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3.0.8 堆积坝在运行期间应进行监测工作。
监测工作宜包括以下内容:1 坝体的宏观变形观测;2 坝体的变形测量;3 坝体浸润线的量测和渗流观测;4 坝体及坝基中的孔隙水压力监测。
3.0.9对存在病患的尾矿堆积坝应对存在的病患进行专项勘察,查明病患规模、原因,提出治理病患的措施和方案。
3勘察工作量布置3.1一般规定3.1.1堆积坝勘察应在明确勘察目的、任务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现场踏勘了解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合理可行的勘察纲要。
3.1.2勘察方法应以搜集与分析已有资料、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为主,必要时尚应采用适宜的物探、井探和槽探等方法。
3.1.3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堆积坝稳定性评价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并应符合《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有关要求。
3.1.4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条件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尾矿的特点综合确定。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作为勘探手段时,应与钻探等其他勘探方法配合使用。
3.1.5除长期观测孔外,所有钻孔和探井完工后均必须封堵回填。
3.2搜集和分析资料3.2.1应全面搜集、分析和整理与堆积坝有关的资料,并充分利用前期勘察成果。
3.2.2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1 尾矿的矿产类型、选矿工艺类型、尾矿的矿物成分和化学成份、尾矿的颗粒组成;选矿药剂、添加剂、溶浸溶剂等废水的类型和化学成份;2 堆场的尾矿排放堆积方式、历次及最终堆积高度和堆场运行情况;堆积坝升高速度;沉积滩的范围及其变化情况;3 初期坝的结构形式、反滤和排渗设施的设置及其运行情况;4 堆积坝及其附近其他构筑物分布情况;5 堆积坝所在地区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地质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前期勘察资料;6 坝体位移、坝体浸润线、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浑浊度等观测设施设置情况;堆积坝渗漏情况及邻近区域的环境质量;7 类似堆积坝的工程经验资料。
3.3工程地质测绘3.3.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堆积坝及其有关的外围。
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坝区及复杂地段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有关的外围地段工程地质宜为1:1000;2 对堆积坝有重大影响的坝的变形、裂缝、滑坡、渗漏、流土、管涌、坝面保护、断层、软弱夹层和洞穴等地质单元体,可扩大比例尺表示;3 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3.3.2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质观测点宜按网状布置,但应包括对堆积坝有重大影响的地质单元体的点和边界;2 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并应具代表性,在图上的间距宜为2~5cm;4地质观测点应采用仪器定位。
4.1勘探4.1.1勘探方法应以钻探和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为主,可配合适量探井和探槽。
钻探工作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4.1.2当需要查明隐伏断层的位置、破碎带的宽度及水文地质条件等时,应进行适宜的物探工作。
4.1.3勘探线宜垂直坝轴线布置,且不得少于3条,上游法筑坝的勘探线长度应自初期坝下游约30m起至堆场内干面滩边缘,并宜有不少于2条勘探线进入堆场水线内50m,勘探点应沿勘探线布置。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4.3规定。
注:1.当发现软弱夹层,特别是可能产生滑动的夹层时,应增加勘探点;2.重点勘探线上勘探点间距取小值;一般勘探线上勘探点间距在坝体部分宜取小值,在沉积滩部分可取大值;3.当需要查明初期坝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在初期坝地段布置足够的勘探点;4.勘探点应避开渗流控制等设施;4.1.4勘探孔深度应穿过可能滑动面,进入稳定地层,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地层一定深度,并宜符合表4.4.5规定。
注:1.控制性勘探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且每条勘探线上不宜少于3个控制性勘探孔;2.在勘探深度内遇见稳定基岩时,或场地内已有可满足部分要求的地质资料资料时,勘探孔深度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3.场地内存在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勘探点深度应另行确定;4.若表中所列勘探孔深度以下存在软弱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地层;5.当坝体和堆场内设有加筋或防渗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