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7号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

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案例1: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吴某(女)与陈某(男)婚后育有一女,陈某醉酒后经常殴打吴某。
为了女儿的成长,吴某一直忍让。
2019年4月14日晚上,双方在街上发生争吵,之后被朋友劝开,陈某外出继续喝酒。
凌晨2点,陈某一到家就殴打吴某,将吴某的肩部、后背等处咬伤。
后吴某在陈某睡着后,用婆婆的手机报警并前往妇联求助。
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了解情况后,建议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吴某表示不懂如何申请也怕陈某进一步伤害自己。
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帮助吴某收集受伤照片、病历、手机微信记录、接处警记录等证据。
【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陈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陈某对吴某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相关近亲属。
裁定作出之后,陈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吴某”可以说是现实中遭受家暴受害人的缩影,她们一次次的隐忍并没有换来施暴方的醒悟,而是变本加厉的暴力伤害。
如何求助?怎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受害人,公安、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逐渐增多。
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案例2:安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安某(女)今年12岁,在南通某小学四年级就读。
4岁那年,母亲杨某与父亲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安某由杨某直接抚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陕高法〔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21〕32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2020年,全省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纵向有进步、横向有进位“双进”专项工作,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进取,奋勇拼搏,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全年受理案件77.03万件,审执结73.1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2%和2.25%,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2和3.45个百分点,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为充分展示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
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葛七宝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件为“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在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进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积极践行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促进“六稳”“六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助力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全省法院要以本次评选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聚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深入推进“双进”专项工作,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心打造更多精品案件,努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省司法厅经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就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选派、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以及考核评估等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第一条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5•【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1陈凯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基本案情】2004年以来,被告人陈凯通过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秦旭红等8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彭忠军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付力军等13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并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等25起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成员还在组织之外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共计21起犯罪活动。
为树立非法权威、逞强争霸,该组织及其成员非法持有15支火药枪、4支气枪、288枚子弹,其中“格洛克”手枪2支。
【裁判结果】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2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罪名,判处十五年一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9万元至1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陈凯等18人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陈凯的判决,其余除对个别罪名认定不当部分予以改判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以陈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从事赌博犯罪活动,并在2015年前后通过与境外赌场勾连,引入网络赌场,通过召集经商人员和公职人员参赌,敛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陕高法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陕高法发﹝2020﹞6号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6月12日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2020年6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的行使,防止并惩治管辖异议权的滥用,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管辖权异议的受理第一条【异议申请书的接收】异议申请人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异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二)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四)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信息。
第二条【异议申请书的送达】异议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只向原告进行送达,送达过程中审查工作可以同步进行。
第三条【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第一条所列相关事项予以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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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确保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暴力强制、威胁、侮辱、谩骂、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等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人身保护令分为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
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紧急保护令。
诉前紧急保护令的效力及于诉讼中,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紧急保护令自动失效。
诉中保护令应在诉讼期间提出。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人身保护令申请时可依法进行调解。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查人身保护令申请时,可邀请妇联或从事妇女、儿童、老人等工作的人员参与。
第七条申请人有权请求撤回人身保护令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后,申请人有权申请撤销,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八条人身保护令保护期限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最长可至案件裁判生效之日.第二章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与受理第九条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应是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组织等可以代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可就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下列民事案件申请人身保护令:(一)婚姻和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
(二)继承纠纷。
(三)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身保护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情况特殊的,可口头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人身保护令保护的对象可包括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四条人身保护令申请,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均可管辖。
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申请人身保护令不缴纳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对诉前紧急保护令申请的审查,由人民法院立案庭优先办理。
诉中保护令,当事人直接向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申请。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已就所涉家庭暴力行为立案的,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章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审查和裁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人身保护令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以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对人身保护令申请,除对方自认有家庭暴力行为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外,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一项或多项证据:(一)伤情照片或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二)亲友或村(居)委会成员等作出的证人证言。
(三)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
(五)信件、录音、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证据。
(六)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七)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审查,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审查申请材料、询问和听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人民法院可径行发出人身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对诉前紧急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 8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身保护令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保护令,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保护令之日起5日内,有申请本院予以复议的权利;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驳回人身保护令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有申请本院予以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可以听证等方式进行。
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由一至两位亲友陪同。
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送达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裁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保护令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保护令可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二)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申请人其他活动场所;(四)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摞视权:(五)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保护令中应载明违反保护令的法定制裁措施。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撤回人身保护令申请或申请撤销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应不予准许。
第四章人身保护令的生效、送达与执行第三十条人身保护令自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可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劝诫。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护令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同时送达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协助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在作出裁定后4 8小时内送达当事人。
情况紧急的,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将裁定内容先行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直接送达的,由法警协助进行。
第三十三条作出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保护令。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6 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等相关法律规定,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出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不再处罚。
被申请人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更为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遭受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倾向明显,暂时不能或不宜回家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可告知妇联、民政等有关单位对其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刑事自诉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与同级公安局、民政局和妇联等联合制定本地区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的决定2010年07月09日07:21?来源:人民网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确保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省法院决定在全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和要求如下:一、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法院为:西安市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蓝田县人民法院,宝鸡市金台区、陇县人民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乾县人民法院,渭南市华县、大荔县人民法院,榆林市榆阳区、清涧县人民法院,延安市宝塔区、子长县人民法院,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汉中市汉台区、勉县人民法院,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区人民法院,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人民法院。
省法院未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但应当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和省法院备案。
二、省法院成立全省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宋龙凌任组长,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松敏任副组长,指导小组成员由省法院研究室、民一庭抽调人员组成。
省法院研究室、民一庭共同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具体审判业务有省法院民一庭负责指导。
各中级人民法院也要明确负责试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总结的机构和人员。
各试点基层人民法院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员,确保试点工作充分准备。
及时开展,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三、个试点法院要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认真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省法院制定的《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并可以制定本院的实施细则。
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争取支持和协调,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人身保护令”的具体办法,确保“人身保护令”落到实处。
四、各试点法院应加强立案诉讼指导工作,印制、发放家庭暴力案“人身保护令”诉讼指南的材料,加强法制宣传,为“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要加强学习培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办案水平,确保“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要及时的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中产生的典型案例、经验材料的遇到的问题,层报省法院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的相关业务部门。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