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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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济南物业管理收取标准

济南物业管理收取标准

济南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济南市物价局(房管局)文件济价房字[1999]335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一、本通知所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物业和县(市)高层公寓、高级住宅、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收费。

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一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50一0.80元;二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40一0.60元;三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25一0.35元;四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15一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乘梯手续,常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人每次0.10元。

三、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地下室卫生)、收集生活垃圾;清理化粪池;疏通公共部位的排污管道;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等。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四、商层公寓、商级住宅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要求和所提供般务的内容、服务水平及管理成本,报市物价部门审批中准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在10%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五、住宅小区收费等级的评定,采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对申请评定的小区按得分多少确定等级,下文公布。

六、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评定等级,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填写《济南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一式两份,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济南市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

济南市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

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济南)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包括电梯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以实际管理、运行及维护等成本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与等级标准相对应,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维护和运行费以及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费三部分。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4168号文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4168号文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条例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条例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市的发展,济南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和住户的合理需求。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确保合法合规。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包含基本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费、安保服务费等项目,具体内容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期收取,不得存在滞期收费、乱收费等现象。

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通过正规渠道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费。

3.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开具正规的发票,并将收费情况报备相关部门,以确保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物业服务收费的用途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绿化管理、清洁卫生、安保服务等方面。

2.物业服务收费的用途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用途和管理情况。

五、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费用的明细和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3.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应当及时调解解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总结: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济南市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的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通过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滞期收费、乱收费等现象,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住户利益不受损害。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遵循“服务”的理念,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由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组织,评价结果应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确保安全、卫生、便捷等基本服务要求。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得向业主收取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与居民自治相结合,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反映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一)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和大门(二)维护和管理小区工程和设备,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卫生保洁工作,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四)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五)组织居民活动和社区文化建设(六)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报告(七)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考核(八)开展业主服务、宣传教育和业主调解等工作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设立责任部门,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服务管理,防止服务纠纷的发生。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服务评价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披露物业管理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物业服务的基本权利,包括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安全与便利等基本服务(二)参加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参与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在规约范围内对业主共同财产、公共设施等进行使用和管理(四)行使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组织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五)参与业主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工作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小区环境和设施,不得破坏和污染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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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铁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格。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胡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末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

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几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白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贵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算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末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手续费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申报收费标准的,还要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南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价房字C1999)208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济南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3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单位:元/平米多层住宅小高层、高层等住宅一级0.70-1.00 1.20-1.80二级0.50-0.70 0.80-1.20三级0.30-0.50 0.60-0.80附件二:济南市物业管理辖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常住户(元/辆.月) 非常住户(元/辆.次)白天夜间室外大型汽车100.00 3.00 5.00小型汽车80.00 2.00 4.00摩托车(含三轮)、轻骑20.00 0.50 0.70自行车、电瓶车 5.00 0.20 0.40室内大型汽车120.00 4.00 6.00小型汽车100.00 2.50 5.00摩托车(含三轮)、轻骑25.00 0.60 1.00自行车、电瓶车7.00 0.30 0.50注:1.白天为8时至20时,夜间为20时至次日8时。

2.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和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

附件三: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总分1000分)一、基本要求(280分)(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0.2%的物业管理用房。

(15分)(二)绿化率35%(含水面)以上。

(15分)(三)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15分)(四)专用固定停车泊位达到每三户1个。

(15分)(五)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电子巡更、监控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的安全防范措施。

(15分)(六)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15分)(七)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5分)(八)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15分)(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有一定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

(15分)(十)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对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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