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合集下载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呈现的新问题和有效探索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呈现的新问题和有效探索
的破坏 。
己经 营 ,j 以转 包 经 营 , 现 了经 营权 的 流转 。 f可 三 实 ' 农 民拥 有 丫土地股 权 , 在他 们需要 的 时候 , 以通 可 过适 当的机构 . 实现 土地 股权 的流转 。 这样 就实 现
5 .西 方 工业 化 的 困境 是 现代 人 类 文 明 的 困 境 .需 要从 文 明模式 重建 的高 度来解 决工 业 化 的 困境 西 方式 成本 外化 的工 业化 模式 ,是在 特 定 的 历史条 件 和特定 的西方文 化 环境 中成长 起来 。 围 绕这种 特定 工业 化模 式形 式 了维系 和养育 这个 模 式的特 定理 念 、 思维 方式 和文 化体 系 、 特定 生 活方 式和政 治模 式 。从 这个角 度看 ,西 方工业 化模 式 的弊端 . 不是 单 纯工业 化本 身弊 端 , 并 而是暴 露 了 整个 文明 的弊端 。我 们对 西方 工业 化模式 的反思 需 要从 文 明的高 度来 进行 ,需 要走 出 的不 仅 仅是 经 济层 面 的困境 ,而是 面临着 价值 理念 、思 维方 式 、 化 与生活 方式 等多 方 面的反 思与创 新 。 文 ( 汤摘 自《 肃社会科 学)0 8 第 6期 张孝德/ 甘 )0年 2 文)

随着 社 会经 济 的 发展 和收 入 水 平 的提 高 . 各 种新 型消 费方式 不断 涌现 .提 供商 品 和服务 的各 类 经 营主体 出现 多元 化 . 会 消费结 构 向发展 型 、 社 享受 型升级 , 社会 阶层 消 费行 为 的差距迅 速拉 大 , 消 费者权 益保护 中 的新 情 况 、 问题 不 断发生 。 新 是权利范 围问题 。随 着 r场经济 的发展 。 ] J 特 别 是 网络经 济的出现 。 消费者 受到 损害 的类 别性质 已经 超 出了《 消法 》 以法律 的形 式赋 于消 费者 9项 权利的范 嗣 , 现较为突 出的是消费者 的隐私权 。 表 二是行 政保 护体 制 问题 。 由于各部 门分 工不 够 明确 、 细化 , 互 配 合 出 现体 制 真 空 , 相 维权 政 策 缺失 , 造成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措施 相对 滞后 。 三 是维权 途 径 问题 。现行 《 消法 》 为消费 者提 供 了协商 和 解 、 调解 、 申诉 、 裁 和诉 讼 5种维 权 仲 途 径 , 是实 践 中往往 发生 协 商不欢 而散 、 但 调解 难 见分 晓 、 申诉 久拖 不 决 、 仲裁 缺 乏 依据 、 起诉 精 疲 力 尽等 问题 ,最 后弄得 消 费者 懒得 奉 陪 . 自认 倒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随着新形势的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 问题分析2.1 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足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比例大幅上升。

然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足导致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一些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时有发生。

2.2 跨境购物的风险加大跨境购物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消费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

消费者在海外购买商品时,往往面临着购买后维权困难、物流问题等挑战。

2.3 数据泄露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随着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泄露。

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3. 解决对策3.1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2 完善跨境购物相关法规和政策政府应积极推进跨境购物法规和政策的改革,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提升跨境购物的法律保障和监管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和安全的跨境购物环境。

3.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4. 结论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但通过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完善跨境购物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对策,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

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1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

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

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

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

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

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

关于农村消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农村消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农村消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消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一章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结构
第二章农村消费面临的新情况
一、消费结构的变化
1.1 传统农产品消费下降
1.2 非生活必需品消费增加
二、消费方式的变化
2.1 线下消费的衰退
2.2 线上消费的兴起
三、消费需求的变化
3.1 生活品质提升需求
3.2 乡村旅游需求
四、消费观念的变化
4.1 农村消费观念的转变
4.2 农村消费观念的借鉴与创新
第三章农村消费面临的新问题
一、消费陷阱
1.1 低质低价农产品的销售
1.2 跨地区消费差异
二、消费能力不足
2.1 农村收入水平低
2.2 农村居民储蓄习惯
三、消费便利性不足
3.1 农村物流网络不完善
3.2 农村消费环境落后
四、消费保障的缺失
4.1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4.2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第四章对策建议
一、推进农村消费升级
1.1 发展乡村旅游
1.2 培育特色农产品
二、提升消费能力
2.1 实施农村扶贫政策
2.2 加强教育培训
三、完善农村消费环境
3.1 提升物流配送能力
3.2 改善农村商业设施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4.1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4.2 加大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
五、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5.1 建立健全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5.2 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教育宣传
第五章结论
一、主要发现
二、主要结论
三、研究不足之处
四、展望
参考文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作者:王文龙孙斌思阅读:2247次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

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接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

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

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

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

《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内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12315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12315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检查办案机构,139, 0.13%基层工商所12315服务站,33869, 31.97%各级消委会,2297, 2.17%地市12315指挥中心, 2582,2.44%县(市)区台12315服务台,67043, 63.29%地市12315指挥中心, 136,0.46%县(市)区台12315服务台,2085, 7.11%基层工商所12315服务站,25406, 86.59%检查办案机构,1712, 5.84%12315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第17期(总第43期)福建省工商局12315数据分析中心 2008年10月31日12315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积极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健全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消费维权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2315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处理申(投)诉、举报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准确、完整。

2007年至今全省12315机构共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35269件。

其中:申诉105930件,调解成功94580件,举报29339件,办结2777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957.96万元。

全省12315机构调处申诉情况图全省12315机构处理举报情况图一、各级12315机构在处理申诉举报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做法(一)12315指挥中心——加大“三个”力度,实现12315工作全面提升。

一是明确管理职能,加大对下督导力度。

12315指挥中心制定各级12315工作责任制,指挥中心担负对各县(市)区局的组织、协调、督导职责,各县(市)区局12315台承担对各工商所指导职责,各工商所承担对辖区维权站点的指导职责。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督办考核制度,实现一级督导一级的层级管理。

对重大案情和紧急的申诉举报实行市局、县(市)区、工商所、12315站点四级联动;二是重视能力培养,加大自身工作力度。

中心本着“人人都是接诉员,人人都是调解员,人人都是督导员,人人都是分析员”工作理念,对来中心现场的申诉由中心工作人员自己调处。

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常态与对策思考

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常态与对策思考

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常态与对策思考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常态与对策思考石晓军 魏 丽 闫 竹(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 本文总结了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十三五”期间面临的10个新常态:(1)保险普及化;(2)法治深化;(3)新国际化;(4)监管人本化;(5)保障全面化;(6)互联网化;(7)保险普惠化;(8)老龄化;(9)新城镇化;(10)新经营。

分析了10个新常态给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的挑战:在“高度、广度、深度”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凸显“跨境、跨界、跨域”难题;如何强化主体责任、促进组织创新、提高保险智识;弱势、老年消费者需要特别照顾;新兴风险与系统性风险带来巨大挑战。

提出了7条主要对策建议:建立“一个目标”、“四大支柱”的理论框架;规划“提升全民保险智识的立体教育体系”和“三项基础工程”,逐步建立起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规划引导保险经营者建立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薪酬考核体系,使保险经营各个环节打上其烙印;深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改革,逐步由“保姆”式监管转向监督与救济相结合、机制灵活的监管;进一步[作者简介] 石晓军,管理学博士,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工程、产业经济学;魏丽,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研究方向:保险精算;闫竹,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保险市场完善“诉调对接”制度,扩展保险纠纷解决的多元渠道,降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社会成本;建立“定期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基层创新经验总结提升和推广机制。

[关键词]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三五”;新常态[中图分类号]F840. 32 [文献标识码]A我国保险消费者随着保险行业的高速发展而不断成长。

21世纪以来,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已经发生过多次对全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退保潮”,比如,2004年出现了波及全行业的投资连结险退保潮;2011年出现了分红险退保潮,该年保险四巨头退保激增六成(薛玉敏,201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仍然存在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中,卖方通常对产品信息了解更多,而消费者往往因为对产品或市场知之甚少,容易被误导或受到不公平待遇。

2.产品质量不过关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产品质量。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例如,一些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会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3.售后服务不到位售后服务是评价一个企业是否重视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指标。

然而,一些企业在售后服务环节存在不完善、不负责任的现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后,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威胁。

4.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常见情况之一。

一些企业为了促销产品,常常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效果,让消费者产生虚假的期望值。

当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实际效果与所宣传不符时,权益就受到了损害。

三、对策建议1.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产品信息的公开与透明,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

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消费者投诉平台,让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得各种消费信息。

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加强监管则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监管的效力。

3.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政府可以加强对消费者组织的培养和支持,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

同时,应建立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法律救济。

4.加强企业自律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该承担起对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作者:王文龙孙斌思阅读:2247次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

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接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

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

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

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

《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内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与经营者协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这条路就走不通。

消协的调解要双方自愿,一方不自愿的话也协调不成;向行政部门申诉,交织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收费高、程序简单、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约定,日常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很难有事先约定,因此仲裁的比较少;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举证困难,司法程序繁琐,加上有时投诉标的本身价值小,消费者一般不愿意进行耗时、费力、花钱、结果不确定的诉讼。

4、《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

消费纠纷需要商品检测时,经营者借口“谁主张,谁举证”,让消费者承担检测费,但高额的检测费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即使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造成责任归属难、检测维修难。

这是目前消费纠纷解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现在消费者对手机的投诉增幅居高不下,手机出现故障修理时究竟是人为损害还是性能故障,很容易产生异议,鉴定一般都是厂方出具的,消费者在此问题上是绝对的弱者,而要到权威部门去检测,其检测程序之复杂、费用之高又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又如,近年来,有关汽车的纠纷不断涌现,投诉日益增多。

汽车质量检测难一直是汽车消费维权的最大困扰,由于目前我国汽车产品检验机构尚未完全独立于汽车生产企业之外,且有的技术标准或设备缺乏,不能承担事故车辆或进口产品的检测。

因检测手段不足,一些质量问题根本检测不出来,加之现有水平能做的检测收费也非常高,普通消费者根本承受不了,从而加大了争议解决的难度。

5、《消法》中对若干经营者的重要义务都没有设定违反义务的行政处罚条款,致使这些义务形同虚设,经营者即使违犯了,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很容易加剧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此外,国家某些规定、标准滞后也带来维权难。

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大瓶颈。

如现在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已经进入百姓家庭,但彩电“三包”方案主要针对传统的显像管电视,而对于液晶电视等高端彩电售后服务的规定仍是真空状态。

现行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了显像管电视机的保修范围和期限,等离子、背投、液晶等高端彩电的主要部件不在列举范围之内,造成目前的大部分高端彩电难以直接套用“三包”规定进行处理。

且现在各厂家的平板电视保修方案较为混乱,大多数经营者在销售高端彩电时只是充分强调其相对于传统显像管彩电的优点,而对其整机和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与传统显像管彩电的区别避而不谈,未尽告知义务,这是造成高端彩电投诉上升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一些现行的规定也不利于维权。

如现行“三包”规定手机日折旧率为0.5%,而手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是一年,意味着200天后,在保的手机却一文不值。

且手机“三包”有效期内的折旧率远高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在手机市场迅猛发展的今天,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二)维权机构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协会做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承担着大量的消费者维权工作。

但由于体制、编制、人员、照相机、交通工具、经费等方面的原因,消协在维权方面存在“心有余力而不足”的情况。

1、消协处理投诉的法律效力问题。

消协虽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相应职能的法定社团,但其调解消费纠纷纯属民事行为,一是如经营者拒绝调解或配合,消协组织无能为力;二是调解协议并无法律效力,对双方并无约束力,如一方不履约,调解工作无疑是失败的。

2、基层消费者协会组织人员少,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缺乏照相机、交通工具等取证工具,取证困难,使各项工作陷于困境。

特别是在农村市场,存在地域辽阔,村民居住相对分散的特点,基层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不充足。

以北仑区为例,虽然该区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全区213个行政村建立了农村消费维权监督联络站(点),聘请社会监督员213名。

但农村维权站(点)工作人员的维权业务水平还亟待提高,对法律法规和商品维权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还有一个学习提高的过程;一些工作的开展因经费等原因,尚未全面开展,与地方政府和质监、卫生、药监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还不够。

由于农村维权监督员基本是由村干部兼任的,这些干部往往身兼多职,日常工作繁忙,放在维权监督上的时间和精力较少,一部分村还处于一种架子搭好,人员配好,牌子挂好,实际工作根本没有开展好的状态,致使工作局面很难打开,其社会效果还不够明显。

3、消协的七项职能,许多都没有制度化、规范化工作程序,随意性大,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到职能的发挥。

(三)生产经营者层面上的问题1、部分企业破产、兼并带来的售后服务无人管。

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包”的规定,如果企业发生变更,应当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承担相应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

有的企业在并购前,售后服务处于瘫痪状态,电话无人接听,维修网点撤销,维修人员不知去向,而并购后又难以解决全部的售后服务问题。

有的企业在没有声明破产或被兼并的情况下,其维修和售后服务就无人问津了,更不用说停产后保证配件供应的问题,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如北仑红风车预付消费卡风波。

2、市场经营者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难,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现在手机短信服务铺天盖地,但没有多少短信参与活动能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发送短信需要多少费用,定制后怎样取消。

消费者在定制后费用会被迅速扣除,如果要取消则非常困难。

北仑区就有不少消费者反映参加了电视台的某些活动,便莫名其妙地成为信息内容提供商的包月用户,话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划走了。

3、许多自然垄断行业、行政垄断部门牟取垄断利益的观念根深蒂固,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严重。

公用事业作为特殊行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一直存在着服务质量差、产品单一等问题,消费者对此怨声载道,有些行业甚至被消费者冠以“老大、老虎”的称谓。

垄断经营所带来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显现。

近几年,商品房面积缩水的投诉呈上升趋势,原因不乏房产测绘工作的高度垄断、公摊面积计算方式不透明和测绘标准使用混乱等。

当消费者发现房屋面积误差时,想得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权威第三方的复核十分困难。

目前消费者在买房时,其房屋产权证上的实际面积一般都是当地房产处下属的房屋测绘科测量的,即使其他测绘单位有权进入房产测绘市场,因怕得罪同行也不愿承担复测。

这种严重的行业垄断和行政区域阻断的格局如不打破,问题将长期得不到公正、圆满地解决。

4、一些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较严重。

现行保险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霸气十足的条款十分普遍,有的保险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任意剥夺消费者权利、规避经营者义务。

一些条款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相悖,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现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还存在条款表述和文字晦涩难懂,保险专业术语太多的问题,大部分消费者不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一旦与保险公司产生合同争议,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5、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法规知识缺乏,不配合消协等机构工作。

如北仑区有消费者投诉某物业公司清扫垃圾不到位,致使大雨过后天沟堵塞。

导致房屋严重进水,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请经营者到消协接受调解都不来,最后经过上门送达书面通知才来。

6、一些市场经营者采取“拖”的方式解决维权纠纷。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往往先找经营者,以求自行了结。

协商不成,才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营者往往推三拖四,拖延时间,超出了商品的“三包”期,有的错过了商品质量检验的最佳时期,致使投诉无法受理、调解。

(四)消费者层面上的的问题1、消费者自身消费习惯、消费意识落后,带来一些不应有的麻烦。

很多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有的是因购买金额较小,有的是因为是乡邻、熟人,不索要发票,以至于索赔无据。

很多商品(特别是农资),消费者在购买时根本不知其质量如何,等知道商品质量有问题时已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商家不承认商品是他们出售的。

因无发票,此类消费纠纷消协无法受理,消费者只能不了了之。

2、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知假买假,使自身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如购置“水货”手机、假冒名牌服装等。

3、一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差,权益受损后往往忍气吞声,不采取维权行为,助长了假冒伪劣生产者以及诚信缺失厂商的不良行为。

4、一些消费者存在非理性维权现象。

如消费欺诈、恶意退货,以及以威胁、恐吓为手段,以索取巨额赔偿或发泄私愤为目的的要挟式投诉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