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管理制度
噪声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噪声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噪声作业场所、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噪声作业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确保噪声作业安全。
二、噪声作业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噪声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工艺、物料等原因产生的噪声对员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作业。
第五条噪声作业分为以下几类:(一)机械噪声作业:如机床、搅拌机、压缩机等产生的噪声。
(二)电气噪声作业:如变压器、电机、电线等产生的噪声。
(三)流体噪声作业:如管道、阀门、喷嘴等产生的噪声。
(四)其他噪声作业:如锤击、敲打、振动等产生的噪声。
三、噪声作业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成立噪声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噪声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一)领导小组职责:1. 组织制定和修订噪声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噪声作业安全管理工作;3. 组织开展噪声作业安全教育培训;4. 研究解决噪声作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部门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噪声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噪声防护知识;2. 设备管理部:负责噪声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3. 生产管理部:负责噪声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噪声作业安全要求;4. 质量管理部:负责噪声作业质量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5. 环保部门:负责噪声作业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四、噪声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噪声危害:(一)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降低噪声产生源头的危害;(二)对噪声作业场所进行合理布局,减少噪声传播;(三)对噪声作业人员进行个人防护,如佩戴耳塞、耳罩等;(四)对噪声作业现场进行通风、降温等,减轻噪声危害;(五)定期对噪声作业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六)对噪声作业现场进行监测,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噪声监测和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管理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噪声源开发利用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噪声源进行巡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噪声源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噪声源的运行数据和治理情况报告。
第三章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维护,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噪声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噪声源采取自行维护或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噪声监测和治理第十条噪声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设备的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噪声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噪声监测结果达到或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噪声污染治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噪声污染达标。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三条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相关行政执法第十五条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3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宁、建设和谐社区,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严格控制噪声排放,降低噪声污染水平。
2. 保障居民休息、学习和工作的环境质量。
3. 加强对噪声环境污染源的监管,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 提高社会公众的噪声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5. 不断完善噪声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三、管辖范围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噪声源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厂、施工工地、交通运输等。
四、责任部门1.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2. 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噪声环境管理任务。
五、管理措施1. 噪声源的排放控制(1) 全面落实噪声源的排放控制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噪声源,责令限期整改,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 在建设项目中,噪声源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3) 对于交通工具的噪声污染,加强对车辆、船舶等的技术管理,防止噪声超标排放。
(4) 对于存在严重噪声污染的产业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
2. 噪声管控区划(1) 根据城市规划和噪声环境状况,划定不同噪声管控区域,分级管理。
(2) 噪声管控区划依据噪声分贝等级和噪声源类型进行划分,对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
3. 噪声源监管(1) 加强对噪声源的监管,确保其噪声污染达标。
(2) 建立噪声源排查制度,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噪声源进行排查,并进行整改。
(3) 对于违规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积极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4. 噪声环境监测(1) 建立噪声环境监测体系,监测范围覆盖全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对于噪声环境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城市居民区、交通运输行业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分类与管理要求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噪声环评,确定噪声限值。
(二)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采用减噪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三)建设单位应设立噪声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噪声排放情况。
(四)建设单位应保证噪声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一)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噪声排放标准,并制定噪声控制方案。
(二)工业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工艺措施和设备,降低噪声排放。
(三)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和自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要求。
(四)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噪声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
第五条城市居民区的噪声控制(一)城市居民区应制定详细的噪声管控规划,划定各功能区的噪声限值。
(二)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噪声源的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噪声排放。
(三)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对居民的噪声教育,提倡安静文化。
(四)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噪声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噪声问题。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减少噪声源(一)各产业部门应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减少噪声源的产生。
(二)各单位和个人应避免在居民区或噪声敏感区进行噪声扰民的活动。
(三)噪声源无法避免时,应合理布置,采取隔声措施。
(四)加强对噪声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噪声源的数量和规模。
第七条提高隔音性能(一)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和居民区的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隔声要求。
(二)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确保隔音效果。
(三)加强对新建建筑物和装修工程的噪声管理。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5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1 目的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实现社会责任。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厂区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噪声的防治与管理,包括本厂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三级标准。
3 职责3.1 安环部是噪声环境归口管理部门,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噪声污染的环保改进方案。
3.2 生产部控制生产运行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3.3 仓库部控制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 工作内容4.1 主要噪声源:4.1.1 车间机械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升降机运行,空压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
4.1.2 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4.2 生产活动噪声控制:4.2.1 生产部应根据防止噪声的有关要求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2 生产部应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按照《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音量。
4.2.3 对生产过程、设备运行中产生的高噪声,安环部应组织生产部提出具体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噪声污染。
4.2.4 对操作岗位上无法解决的高噪声问题,生产部应采取隔声等防护措施,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不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4.3 运输车辆噪声控制4.3.1 厂区内实施限速、限鸣号等控制措施,确保降低运输噪声4.3.2 仓储部对外来运输车辆宣讲有关规定,控制外来车辆噪声。
4.4 安环部至少每____个月组织一次厂界噪声检测。
管理体系试运行过程(认证前)需进行一次检测。
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关法律资质。
检测结果记录在《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内。
4.5 安环部监督噪声环境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出改进方案。
5 相关文件5.1 《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CY/QES-P-105.2 《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CY/QES-P-215.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Y/AH-W-015.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5.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6 记录6.1 《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R-P21-8是指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管理和控制噪声环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噪声源的评估与控制、噪声管理与监测等方面。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便民的方法,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噪声源的评估与控制第四条建立噪声源的评估与控制机制,对噪声源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噪声源的评估应包括噪声源的类型、数量、产生的噪声水平等内容,通过专业设备进行测量和分析。
第六条噪声源的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包括减噪装置的安装、声学设计的优化等,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作业时间、加强巡查检查等。
第三章噪声管理与监测第七条建立噪声管理与监测制度,定期对生活区、工作区、公共场所等进行噪声监测。
第八条噪声监测工作应主要监测噪声源的产生水平、传播路径、影响范围等,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噪声管理,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四章机构与人员第十条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噪声污染防治法》:_______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针对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
2.噪声排放标准:________指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用于衡量噪声源是否达到规定的噪声水平。
3.噪声监测:________指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环境中的噪声进行实时或定点测量、分析和记录的过程。
4.噪声源:________指产生环境中噪声的物体、设备、工艺等,是造成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
附件:________无。
防噪声管理制度

防噪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生存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施工、生活等活动,有可能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防治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坚持污染者付出成本的原则,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防治噪声污染的义务,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第六条生产、施工、设备设施的设计、选择、安装、维护和管理,必须符合噪声控制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范围内,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噪声控制和管控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工人和施工人员等人身健康的危害。
第八条居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尤其是在夜间和节假日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
第九条进行涉及噪声控制的设施、设备安装和改造工程投资,应当与基建工程和生产经营建设工程建设投资同等对待。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噪声防治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十一条噪声防治装置、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噪声信号的检测和控制设备应当定期检测,确保其所使用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队应当加强对噪声的管理和控制。
有噪声污染的生产过程,必须配备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加强对噪声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噪声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工厂厂区、厂园周围和室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隔音、隔振、降噪措施,降低噪音的辐射。
第十五条生活噪声的管理:居民区内严禁大声喧哗,违反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开发噪声的管理:进行土地、房地产、道路等建设项目时,必须对噪声进行测量,制定科学的噪声控制方案,在项目前后建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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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芦塘煤矿
噪声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噪声的控制管理,减少噪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处在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三、职责
1、办公室负责全处范围内噪声治理工作的监督。
2、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范围内的噪声控制管理。
四、管理规定
1、矿井存在的主要噪声来源:
矿井产噪设备主要有:风机、坑木加工房电锯及物料运输等。
主要的是由于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等而引起的机械性噪声以及由于气流的起伏运动或气体动力引起的空气动力性噪声。
2、噪声控制措施
(1)总平面布置尽量将生产高噪声的设备集中布置,生厂区与办公区分开布设,两区有辅助建筑相隔,并考虑地形,声源方向性,噪声强弱和绿化等因素,利用地形,辅助厂房,树木等阻挡噪声的传播。
(2)设计将高燥声设备如通风机,泵类等设置于室内,利用建筑物隔声。
(3)尽量选用低噪声型号及对环境小的产品。
(4)水泵,风机基础选用高隔振系数材料,设计选用钢弹簧与橡胶复合串联式隔振基础,减少向楼板等支承结构传振。
(5)洗衣房所有设备安置在专门的房间内,尽量降低噪音。
(6)对坑木加工房进行封闭。
(7)风机房内壁贴吸声材料,同时种植林草以消减噪声。
(8)在厂界四周,高噪声车间,厂区道路两侧植灌木、乔木和林带绿化起到阻止噪声传播的作用。
(9)运输车辆要限制车速,在夜间要禁止鸣笛。
3、接受者的防护
(1)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适当配备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