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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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阳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宜阳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小额诉讼程序是随着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诉讼迟缓、繁杂、费用高和案件积累过多的困境应运而生的,其含义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捷、高效和经济,针对请求支付小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分流处理民事案件来减轻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广大普通群众能够得到普遍的、切实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确立了它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的地位,这不仅是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史上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创新。

本旨在通过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宜阳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工作情况,指出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对在实践中获得资料和数据的综合分析,提出作者自己对目前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对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审判实践工作中的适用具有参考价值。

文章主题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的具体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是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则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

该部分提出需要调研的几个主要问题,如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理程序以及执行和救济等,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调研,了解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以来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基本情况情况的介绍。

该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一部分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进行实际调研,介绍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室和审判人员组成,对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和适用范围进行调查和分类,对该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做出详细的统计,以了解该院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

法院速裁个人工作总结

法院速裁个人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自2023年以来,我作为法院速裁团队的一员,积极参与速裁工作,充分发挥速裁机制的优势,高效处理各类简易民事案件。

现将我个人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二、工作成果1.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通过速裁机制,我参与办理的简易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了30%,有效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2. 规范案件审理流程。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严格按照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优化裁判文书质量。

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我注重文书结构、语言表达和逻辑性,确保裁判文书质量。

4. 增强与当事人的沟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主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工作亮点1. 加强业务学习。

为了更好地适应速裁工作,我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速裁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2. 注重团队协作。

在速裁团队中,我与团队成员保持密切沟通,共同研究案件,共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3. 关注当事人权益。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存在问题1. 案件审理经验不足。

由于我是新入职的法院工作人员,对部分简易民事案件的处理经验还不够丰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

2. 时间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有时会出现时间管理不合理的情况,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3. 与当事人沟通技巧有待提高。

在处理部分案件时,我与当事人的沟通效果不够理想,需要进一步提高沟通技巧。

五、改进措施1. 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速裁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2. 加强与团队成员的沟通交流,共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3. 学会合理分配时间,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4. 不断提高与当事人的沟通技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总之,在2023年的法院速裁工作中,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法院速裁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万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实践探索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如法律依据不完备、权利保障机制不到位、配套机制不健全等,解决上述问题是促进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良性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简化诉讼效益轻罪作者简介:万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93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两高根据授权在北京、上海、南京等18个城市开展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等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本文拟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上,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建议。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速决程序在法律规定上更加完善,确实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然而,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刑事速裁程序的办案速度更快、程序规则更简,甚至会省略一些环节和形式,因而被追诉人无法获得如普通程序那样精密、周全的保护。

就笔者看来,现有的刑事速裁程序存在以下几点突出问题:(一)“轻罪”标准不统一有损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正因为“轻罪”实体法上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所界定的“轻罪”标准,通常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而非来自于我国刑法的直接规定,且判处何种年限有期徒刑以上或以下为标准,也是规定了多重标准。

比如:2014年《两高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可以适用轻罪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轻罪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社会改革和社会革命都根源于( )A.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B.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矛盾C.人口增长和资源匮乏的矛盾D.创新意识和传统观念的矛盾【答案】 A2、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对立在于是否承认()。

A.人的认识是先于经验而获得的B.思维能够正确地认识现实世界C.人的认识是从外部世界得来的D.思维能够能动地认识现实世界【答案】 B3、甲乙两国因边境纠纷导致全面的战争,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会出现下列哪一种结果?()A.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B.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C.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断绝,但领事关系保持D.甲乙两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仍然保持【答案】 B4、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A.人民当家作主B.解放和发展生产力C.消灭剥削和压迫D.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答案】 A5、甲和乙系夫妻,结婚5年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用婚前所得的工资20万元投资股市,赚得的40万元投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乙的父母在乙婚后出资赠予乙的一套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向丙购买房产,乙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D.如果离婚时甲生活困难,乙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答案】 B6、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 D7、土地价格是()A.地价值的货币表现B.级差地租的货币表现C.利息的资本化D.地租的资本化【答案】 D8、下列各项中,强调认识来源于实践的是?A.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B.蝉噪林愈静,鸟鸣山更幽C.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D.近水知鱼性,近山识鸟音【答案】 D9、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1年,此时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将债务承担协议于5月3日邮寄给甲,甲于5月9日收到该债务承担协议,5月10日甲通知乙,不同意该债务承担。

当前行政速裁机制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当前行政速裁机制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当前行政速裁机制的困境与完善路径当前行政速裁机制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这一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益,需要针对当前困境进行深入分析,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路径。

本文将围绕当前行政速裁机制存在的困境,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一、当前行政速裁机制的困境1. 司法资源不足目前,我国司法资源依然相对紧缺,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法院,人手不足,案件积压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速裁机制的实施难免受到限制,导致办案效率不高,甚至有的案件难以及时受理。

2. 法官专业能力不足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在专业能力、审理经验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对复杂案件的审理和速裁难度增加。

特别是在涉及新兴行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案件审理中,法官的专业素养成为制约行政速裁机制的一个重要困境。

3. 法律法规的模糊不清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法律法规的模糊或者对于特定情况的适用不明确,给法官的裁判提供了难题。

这种情况下,不少案件往往需要更长时间进行审理和判决,影响到行政速裁机制的推进。

4. 司法文书制作繁琐当前我国司法文书制作过程中存在繁琐、程序繁重的问题,导致一些简单的案件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来完成文书的制作,从而影响了行政速裁机制的实施效果。

二、完善路径1. 加大司法资源投入政府应当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应当适当增加一些法官的配备,以确保行政速裁机制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

2. 健全法官培训机制对于一些基层法官,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司法素养,特别是在新兴行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案件审理能力上,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

3. 持续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力度,加大力度对于模糊不清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和明确,从而为行政速裁机制提供更清晰、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4. 简化司法文书制作程序政府应当着力推动司法文书制作程序的简化,采用信息化手段来简化和加快文书的制作流程,提高行政速裁机制的执行效率。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摘要:以审判之外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其重要意义已得到广泛认可。

作为以审判工作为“主业”的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应持怎样的态度,以及如何回应,在尚未有较周详的论证,尤其是没有具操作性的方案。

笔者聚焦基层人民法院,从其法定职权入手,通过其受理和处理案件的特点,理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要求,对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丰富纠纷解决方式作出了探析。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一、引言以现实的知识和经验为判断基础,纠纷——不论其发生范围是广泛或是狭窄,参与主体是复杂或是简单等等——应当是人类的一种常态。

纠纷的不断产生破坏着人类生活的秩序,对纠纷的不断解决为人类社会的提供着不竭的前进动力。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倦探索,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更加和谐地自我发展、从文明走向更高文明的重要课题。

纠纷解决方式在广义上应当包括解决纠纷的场所和机构的设置、解决纠纷的程序规则和实施过程的设计等等内容。

在法治文明社会中,纠纷解决方式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个大类。

对后者,世界上比较统一的称谓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一般缩写为ADR),中文通常从其字面意义译作“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从其实质性意义则可译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法学视野下,关于纠纷解决的广涉法社会学、诉讼法学、比较法学、分析法学、比较法学、法文化等诸多范畴,成为法学的一个专门领域,相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

尽管如此,从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历程看,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在这一领域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先行地位。

并且,“毋庸置疑,法院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解决公民之间纠纷的场所,而且也是解决公民与国家之间纠纷的场所。

社会变得越复杂,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就越重要。

”因此,在一种程序严密、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审判之外,主要通过自身的司法活动参与和规范社会实践的法院,应当激活并不断丰富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强化其纠纷解决的功能,以此折射其所处社会的纷繁复杂,彰显其定纷止争的特殊权威,为纠纷解决的研究提供更加鲜活的实践素材。

“速”判“速”裁——重庆市永川人民法院推出速裁程序判案

“速”判“速”裁——重庆市永川人民法院推出速裁程序判案
案程序。从 实施 速裁程序起 , 我们的平均审 理周期缩短为 68天。” . 据该 院一负责人介 绍 , 自去年 3月该 院实行 速裁程序 审理案 件 以来 , 已得到 了广大市 民的认可和赞赏 。
法院探索 建立 了速裁 审判机制 ,意图在立 案后 1 5日内通 过更为简单 的程序 , 整合现 有审判资源 , 成业务庭精 神 , 而化解人 促 从 少案多的实际问题 , 提高审判 效率。 “ 同时 , 这也 是解 决群 众参 与诉 讼 ‘ 费 时 ’‘ 、费力 ’ 问题的很好方法。” 这位负责人 还 向本刊记者介 绍 ,按照 一般的 简易程序 , 审理一个 离婚 案件 , 至 少需要一个月 时间 ,现在一 般一 “ 周或 者更 短 的时 间就解 决 了 , 省 了群众 的时 间 ,又省 了我们很 多
力气啊。” 速裁程序采用 “ 即收 即审化 、
以“ 质量" 见长
5月 2 2日上午 1 0时 1 , 某 、 O分 钟 薛某 和聂 某同时状 告渔老板李某 一案在永川市 法院开庭。 5月 1 5日, 法院受理此案, 征得双
以“ 速度 " 取胜
“ 裁程序是简 易程序的一种 , 在时 速 它 间和程序上更简单快捷。” 永川市法院研究 室负责人 向本 刊记者介绍 ,速裁程序 是建 立在 当事人放 弃答 辩或者缩 短答辩期 和举
维普资讯
【 焦】 聚
重庆市永川人 民法院推 出速裁 程序判 案
文 体 刊记者 吴婷婷
5月 2 2日, 债主 状告 同一个 渔老 3个 板借钱不 还 , 开庭审理到判 决 , 从 全程只用
了半个多小时 ; 6月 7日,因为要变更孩子抚养权 , 已 离婚 的父母 走上法庭 ,法院 当 日就将 结果 裁定 ;
人称 , 裁法庭 的“ 审” 速 快 极大地促进 了业务

民事速裁审理的考察及规制——以三个基层法院的实践为对象

民事速裁审理的考察及规制——以三个基层法院的实践为对象
的基 本 构造 。
关键词 : 诉讼效 益; 繁简分流 ; 速裁
中 图分 类 号 :9 5 1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8— 6 5 2 1 )4— 0 5— 6 D2. A 10 7 0 (0 2 0 0 9 0


引言
人 的合 法权益 , 同时 确保 法 院公 正 、 内各设 立一个 速 裁组 , 民二庭 设
院第 二个 五 年 改 革 纲要 》 《 民法 院第 三 个 五 年 及 人 改革 纲要 》 中明确 提 出要 建 立 民事 案 件 的速 裁 审 判
二、 民事 速裁 的司 法 实践— — 以对 T市基 层 法 院的调 查为 核心 ( ) 国范 围 内速裁 组 织的设 立 一 全
要 严 格按 照 法 律 既 定 的程 序 才 可 以 使 纠 纷 得 到 解
决 。这 既增加 了当 事人 纠纷 解 决 的成 本 , 响 当事 影 人 快 速解 决 纠纷 的诉 求 , 消耗 了 国家 本 已相 当紧 也 张 的司法 资 源 , 得 法 院 无 法集 中力 量 去 审 理 那 些 使 更 具 有社 会影 响的重要 的 民事 纠纷 。 为 了快 速 有 效 的化解 当事 人 的 纠纷 , 护 当事 维
收 稿 日期 :0 2一 5—1 21 O 8
20 0 3年 1 2月 2 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在 《 于 落 实 关
作 者 简 介 : 小冬 , , 京 师 范大 学博 士 后 。 郭 女 北

9 ・ 5
2 3项 司 法为 民具 体 措 施 的指 导 意见 》中提 出 “ 简 对
事案 件 的分 流解决 成为 理论 和实 践界共 同关 注 的课
根 据最 高 人 民法 院公布 的数 据显 示 , 2 0 自 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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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2007-02-02 21:55:08完善速裁机制契合效率与公正之平衡——七台河市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孙国红××年初,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在借鉴其它地区法院实施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法院实际特点,对全市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部分民商事案件试行速裁机制进行审理。

下面笔者就全市法院适用速裁机制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作以总结,希望通过对本地区速裁机制运行中的基本作法、制约因素、存在争议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挖掘更深层次的审判规律性特征,从而对进一步完善速裁机制,契合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有所裨益。

一、基本情况我市基层法院及法庭对案件实施速裁审理,以简易、便捷、迅速、低耗为理念,两年来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件,占基层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总数的。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结案天数为天,民商事案件整体平均结案天数由××年的天缩短为××年的天,降低了诉讼成本,优化了审判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社会反响较好,当事人评价较高。

实施速裁的模式主要是以简易程序的流程管理为主导和特征,通过依法减少流程环节、加快运转速度实现快调快审:⒈随立随调,当日结案。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符合立案条件,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当即立案,由立案庭当即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当即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

对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则按流程管理规定移送相应的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按照简易或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设定举证期限,在适当时间正式开庭审理。

⒉简便传唤,即来即审。

业务庭在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依据《民诉法》第条关于“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以及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的规定,通过电话、传呼等简便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争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当即开庭审理或迳行调解,改变了以往不分案件性质、难易程度一律给天答辩期限、一个月举证期限的作法,省略了送达、公告等环节,使一部分案件在立案后一周内得以审结。

⒊压缩期限,简化庭审。

我市各院普遍实行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将格式化的书面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法庭纪律等一并送达,庭审中则不再重复读,既给当事人以充分了解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时间,又减少了庭审环节,使每次庭审平均节约时间约分钟。

在送达上述相关通知的同时,询问当事人双方关于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的意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和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压缩期限,突破答辩期的限制,尽快开庭。

二、制约因素速裁机制在我市实施两年来在表现出效率优势的同时,也有一些不协调的制约因素从中显现,主要是:⒈审判人员认识不统一。

有的法官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已经相当简化,再简化就会突破程序公正的底线,从而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况且关于速裁,法无明文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速裁的实施运作相当保守,基本上只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大了调解力度,减少了庭审的某些环节,与以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区别不大,效果不明显。

⒉效率与质量难以平衡。

我们的法官来源复杂,法官素质差参不齐,许多法官缺乏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缺少较好的法律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习惯于集体合议、领导把关、审委会定夺,缺乏单独决断、当庭判决的能力,不能也不敢当庭下判。

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为调解、撤诉结案,判决案件所占比例仅为左右,当庭判决案件更是凤毛麟角有的法官对公正与效率缺乏深刻的理性认识,为单纯提高审判效率,不应缺席判决的缺席判决,不愿调解的强制调解,应予保障的诉权未予保障,当事人想充分阐述理由和主张而被粗暴制止。

更有的法官由于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因素,在追求审判效率的名义下,违反法定程序,枉法作出裁判,损害了司法公正。

不以质量为保证,效率的提高只能加速不公正案件产生的机率。

⒊速裁机制缺乏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目前,关于“速裁”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操作规程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均是互相借鉴经验,自行制定规则,且均在试行之中。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市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对速裁的理解不统一,做法上亦不统一,对于速裁到底是怎样的概念,是属于简易程序还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审限如何计算,速裁可以免去一般诉讼程序的哪些步骤,当速裁程序无法进行是转为简易程序还是转为普通程序,程序的转换需履行何种手续等等均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事实上,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是程序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如果对已经出现和频繁发生以及可以预见将会发生的各种程序问题不能作出具体规定,这种程序必然是不成功的,而无需争论,速裁属于审判程序的范畴。

在这种立法局面下,笔者认为,速裁急需以法律明文的形式被做以详尽的、可操作性的规范。

⒋物质装备难以保障。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缺乏经济上的保障,在送达、传唤、庭审等环节的交通、通讯、微机设备等方面均不能给速裁机制的运行以良性支持,难以真正、全面实现速裁。

三、两点争论由于上述制约因素的影响,在速裁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关于实施速裁有无法律依据和是否必要的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关于实施“速裁”有无法律依据有观点认为:速裁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商案件根据其难易简繁程度以及对程序的适应性不同,分别实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审判程序,并没有规定速裁程序,因此,速裁程序对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也就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审判活动是一项保守的司法活动,只能按照立法已有的规定去操作,司法脱离立法或者司法高于立法,都会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将法无明文规定的速裁程序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不利于法律的统一。

而笔者认为,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的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的效果,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现有制度中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习惯与做法进行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

同时司法的特征之一——及时性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

司法的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及时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而速裁运行模式的绩效正体现了操作的及时性。

同时,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为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关于实施速裁是否必要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已相当简易,况且速裁程序的核心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

因此,速裁程序不是应然性的而是或然性的程序,要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速裁,法院就无法启动该程序。

缺乏了程序应具备的强制性,速裁也就不能称之为程序,那么审判实践中的速裁程序即会彻底夹失其诉讼地位。

司法实践中双方均要求法院快速处理,即时解决的案件并不多,专门设置速裁没有必要。

而笔者认为,从法院现实的人员状况以及受理案件的状况看,构建速裁程序不仅时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⒈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传统的社会内部非正式的调解和处理矛盾的手段已经不再像以往那样易于被人们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公民更愿意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迅猛增长,这些案件的%集中在基层法院,且其中小额钱债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诉讼案件无限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仅靠扩编增员即不是现实选择,也不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构建速裁机制,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负担。

()实践中,因结案周期过长,案件积压、超审限和反复开庭、当庭宣判率不高,以及简单案件不能以较为简化的程序速审速结,而导致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和诉讼资源浪费,几乎成为制约法院确保公正、提高效率的普遍性问题。

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对小额诉讼速裁速结,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成为解决问题的迫切需要。

()国外许多国家设有简易法院和小额法庭,英美法系的不少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小额裁判法,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均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裁决,解决纠纷的目的。

简易、快捷、低费已成为国际范围内现代民商事审判的趋势和主要特征。

及时更新理念,及时完善立法,我们才能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国际接轨。

⒉可行性:()速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基层法院所审的小额民商事案件,且速裁的启动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是民事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民事诉讼法设定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宗旨。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裁决的案件不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

()我国许多省市已经进行了诉讼速裁机制试点,且运行效果良好,这为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小额诉讼速裁机制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

四、对速裁的完善综上,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简易、快捷、低费的速裁理念固定下来,使其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可操作性,使们的审判实践更规范、审判活动更科学。

在完善关于速裁的立法中,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应当受到充分注意:(一)、准确界定速裁的概念和性质关于速裁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速裁是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证据充分的简易民事案件迳行调解,不开庭审理或直接开庭审理,迳行判决的审判活动。

同时应明确,速裁属于简易程序范畴,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二)、明确速裁适用范围对于速裁的适用范围,可以采用双轨制的划分标准,一方面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另一方面将满足以下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审理:⒈法律关系明确,诉讼请求单一,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下列案件:()无担保和时效争议的借贷纠纷。

()结婚时间短或分居时间长,无财产、债权纠纷,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扶养、抚养、赡养案件。

()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其他民商事案件;⒉无需法院依职权举证;⒊诉讼当事人的相对方对另一方的诉讼证据无异议,且表示放弃提交反证,放弃举证期及答辩期;⒋双方当事人可以随传随到,或者被告送达方式明确简便;⒌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不受适用范围限制。

(三)、规范速裁审理流程⒈统一审判组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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