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营业税相关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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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8.02•【文号】国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国家物流政策

国家物流政策

印发《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交委),商委,交通厅(局),信息产业厅(信息化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各铁路局(广铁集团),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现将《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民航总局二○○一年三月一日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生产资料的获取与产品营销范围日趋扩大,社会生产、物资流通、商品交易及其管理方式正在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革。

与此相适应,被普遍认为企业在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第三利润源”的现代物流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兴起。

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

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我国现代物流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与先进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但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国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关于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加快,现代物流将成为我国经济新世纪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各地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现代物流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发展步伐。

发展现代物流的指导思想: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会对现代物流理念的认识,切实增强我国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营改增”财税政策让物流企业先苦后甜

“营改增”财税政策让物流企业先苦后甜

“营改增”财税政策让物流企业先苦后甜【摘要】物流企业是本次“营改增”中影响最大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出现此种情况企业自身应分析原因,积极应对,实施部门也应切实考虑企业的利益制定相应的过渡性政策,使“营改增”顺利地进行,并推动物流企业进一步进行内部管理的改革,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从长远来看,物流业的繁荣发展是指日可待的。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中长期利好将营业税从1994年的“分税制”税收制度改革的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行业渴望对营业税进行改革,主要是因为营业税本身存在着一些固有的弊端以及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使得在税收的征管方面增加了难度,而且营业税本身就存在税目交叉、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等众多问题,这些都为营业税的改革创造了一定的现实基础。

增值税作为在世界范围发展较为成熟完善并得到广泛认可的一个税种,营业税向增值税方向转变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同时也符合税收国际化发展趋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首先在上海进行的,试点正式开始日期是2012年1月1日,试点7个多月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此次“营改增”影响的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 “营改增”在上海试点中物流企业的税负变化和存在的问题1.1 税负增加明显物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

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回收、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因而,物流企业属于交通运输业,根据财税[2011]111号,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其中,“物流辅助服务”列入应税服务范围,并设置了6%的适用税率;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调幅度较大。

物流运输的法规与政策

物流运输的法规与政策
需要采用更昂贵的运输方式。
税费成本
物流运输涉及的税费也可能受到法 规和政策的影响,如调整关税、增 值税等,从而影响企业的成本。
人力成本
法规和政策可能影响企业的人力成 本,例如对物流从业人员的资质要 求或工薪标准的规定,可能增加企 业的人力资源投入。
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市场竞争力
物流运输的法规和政策可能影响企业 的市场竞争力,例如对某些运输方式 的限制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满足客户的 需求,从而失去市场份额。
船员管理规定
包括船员资格认证、船员培训、船员值班和 操作等方面的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
包括船舶技术标准、船舶检验检测、船舶维 修和报废等方面的规定。
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包括运输安全制度、运输安全责任、运输安 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航空运输法规
航空运输法规概述
规定了航空运输的基本要求、航空器 和人员资质、运输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
01
随着法规与政策的不断完善,物流行业将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可
持续发展。
智能化、绿色化成为主流趋势
02
未来物流运输将更加注重智能化和绿色化,推动整个行业的转
型升级。
跨境物流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03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境物流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促
进国际间贸易和交流。
THANKS
感谢观看
,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可持续发展战略
法规和政策可能促使企业将可持 续发展战略纳入其长期规划,如 减少碳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等。
合作与联盟
在面对复杂的法规和政策环境时 ,企业可能选择通过合作或联盟 的方式共同应对挑战,实现互利
共赢。
05
物流运输法规与政策的未来发展

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取向

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取向

并未建立起系统的制度体系 ,没有充分发挥税收的
杠杆 作用 , 并使税收 中性原 则受到潜在 的冲击 。 3税制 设计 目标 缺 乏导 向性 。 目前 , 制设 计 . 税
目标取向不 明确 , 既无整体扶持 的取向 , 也无结构
调 整 的取 向 , 多 的只是 通过 加 大对 基础 设施 的投 更 入来 增 加产业 发 展 的后劲 。同 时 , 行税 制 的重点 现 放 在对 税源 的征 管上 , 虑从 严征 管 多 于考 虑促进 考 企 业 发 展 。相 对 工业 企 业 全 面 的税 收优 惠 制 度设 计 , 以说 , 可 现行 税 制 在 一定 程 度 上 阻碍 物 流 业 的
发展

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 现行税 制 方 面的主要 问题
税 收制 度作 为 国家 重要 的政策 制 度 , 在推 动 和 促 进 现 代 物 流业 发 展 中起 到举 足 轻 重 的作用 。 然 5 地方财政研究/ 1./ 2 0 2 02 0 第 期
税收天地
l箍 一 鞋 蹦 珏^ 蠕 % ^ 豫 一目 § 螭 拈 ^ 秘 ∞ 獬 目罅 } | |瓣 盼 * 臻 # 矗 舡 l 强 毫 静 嚣辨 # 曲 |撼 t j“ 珏 一 * R t j 一 。 臻%拣 t
除制 度设计 的缺 陷 。
2税制设计系统性有待提高。随着国民经济陕 . 速发展 , 物流企业已突破条块约束 , 在资金运作 、 价
格 体系等方 面有 了很大进步 。但是 , 流业 管理制度 物 却 没有跟上物流业 发展的步伐 。税 制方面也是如此 ,
点 ;全 国物流业增加值为 195 9 6 亿元 ,同比增长
1. 占服务 业增加 值 的 1. 54 %, 65 %。税 收是 调节经 济 的重要 杠 杆 , 过 适 当安 排 , 起 到促 进或 抑 制 某 通 可 些产 业发 展 的 目的 。物流 业作 为朝 阳产业 , 我 国 在 还处 于初 级 阶段 和起 步 阶段 , 没有 形 成规 模优 势 和 产业集 群优势 。这 就需 要 国家 给予适 当的税 收优 惠 政策 以扶持其 发展壮 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财法字〔1993〕4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2.25【实施日期】1993.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财法字[1993]4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财税政策研究——以乐清市为例


物 流技 术装备投 入欠缺 , 机械化 程度低 , 甩挂运输 、 网络运输等先 进物 位一次性补助已经达1 3 5 万元。 流管理 方式 较少涉及 , 车辆 运转 效率得 不到保 障。 物流 企业 是物 流市 但是 , 当前海运 业财政扶持政 策未见 明显成效 。 根据地 税部门交通 场 的主体 , 现代物流 企业的缺乏 , 将 使得乐清物流 业进程受到影 响。 运输业营业税按 税 目 统计数据 , 我市水上运输业营业税2 0 0 7 年是1 0 9 7 万
贡献 奖, 对年纳 税额首次达  ̄ U 8 o o 万元 、 1 0 0 0 万元 、 1 2 0 0 万元、 1 5 0 0 万元 乐清市物流 业发展 条件较好, 沈海 高速 及甬台温铁路贯 穿境内, 设 以上 的海运企业 , 由市政府分 别给 予一次性 奖励2 0 万元 、 2 5 万元、 3 O 万 有4 个高速互 通 口、 3 个火车站 , 距离温 州机场 不到2 0 公里- 。 此 外, 乐清 元 、 5 0 万元 ; 对我市注 册营运 1 年 以上、 运力总规模 在l 万载重吨 以上 , 安 全管理规 范, 近1 2 个月未发生 重特 大 还 有七里港 和乐清湾港 区两个港 口, 将建设成 为温州沿海经济 区以及浙 并 按照国家规 定足额缴纳 税收、
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财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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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乐清市为例
王瑜敏 徐宣建 周晓斌 乐清市财政地税局课题组 浙江乐清 3 2 5 6 0 0
物流 业是生 产性 服务业的重要 组成部 分, 现代物 流发展 水平是衡 业的发展定位是 : 将 依托 港口、 公路、 铁路和货运枢纽等综合交通优势, 量一 个国家和地 区综合 竞争力的重要 标志 。 物 流 业的健 康发展 对于服 合理布局现代物 流基 础设施 , 构建一 个 “ 以物流 园区为核心、 专业 物流 务和 支撑其 他产业 调整和 发展 、 扩 大消费 和吸收 就业 , 促 进经 济结构 中心为骨 干、 配送 中心为基础 、 农 村配送 网点为补 充” 的现代物 流 节点 调整, 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 、 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具 有重要 的意义 。 本 体 系; 加强建设 现代物流 信息系统 , 推 进物 流标准 化和信息化 , 建设具 文拟 结合乐清市物 流业发展现状 , 研究如何细化、 落 实各项物 流财政、 有先进 技术的现代物流信息平台; 按照 “ 政 府引导 、 企业为主” 的原则,

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探析


应用水平较低 , 自动化 、 智能化 的物流设备 还未普及 , 大量操作都
靠手工完成。 大部分企业 由于规模和资金的限制 , 特别是物流辅 助
仓储服务
航 空服 务
服务一 装卸搬 运 、 代理 、 仓储 , 以及为纳人本次试点 的邮政快递 , 都 仍依赖人力来完成操作 ; 另一方 面 , 受 国家宏观经济 的影 响 , 企业
工资基数 、 “ 五 险一金 ” 标准 、 职工福利 等人 力成本也在逐年 上升 。 ( 3 ) 一体化发展 。 现代物流 的核心在于整合资源 , 一体化运作运输 、
港 口码 头服 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打 捞 救 助服 务 有 形 动 产 经 营性 租 赁
6 % 3 %
3 %
人工成本较大 。物 流企业在价值增值过程 中,消耗的物料比例 较
小, 人工成本较大 , 且逐 年增 长, 难以抵扣 。一方 面 , 我国物流技术
航 空 运 输服 务 管道 运 输服 务 现 f l c I 服 务 业 — — 物 流辅 助 朋 务
货物 运 输代 理 代 理 报 关服 务 5 %
点 的初 衷 相 违 背 。
二、 物流企业“ 营改增” 困难原 因分析
( 一) 物流业的经营特征 ( 1 ) 初始投资大 , 使用周期长 。初始 投资大 、 使用周期 长是 物流业经 营的一个主要特征 , 无论是交通运 输业 的飞机 、 车辆 、 船舶等运输工具 , 还是物流辅助业的机场 、 港口 码头 、 仓库 、 包装流水线设备 、 吊车等相关基础设施设备 , 都需要企
制度解读 I P o l i c y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物 流企 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问题探析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整合后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第四阶段:2014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试点行业:增加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即1+8 (铁路运输归入交通运输业、快速业按不同业 务——同城和异地,分别 归入物流辅助业新增加 的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 (2)试点地区:涉及行业实行全国性试点 (3)试点政策:财税[2013]106号——对财税 (2013)37号再进行完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 111号文的主要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111号文的主 要变化 • 五、允许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 项抵扣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 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使 税制更加合理,并减轻纳税人负担,新的试点政策 (财税〔2013〕37号)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 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 游艇进项税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2013年8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 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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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营业税相关政策介绍
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新兴产业。

物流是指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物流业中涉及的主要营业税政策归纳分析如下:
一、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税率
1、交通运输业,税率3%。

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邮电通信业,税率3%。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单位和个人从事函件、包件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服务业,税率5%。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物流业中的代理、仓储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6月取得运输业务收入20万元,装卸业务收入4万元,仓储业务收入3万元,计算该公司6月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运输、装卸业务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20+4)×3%=0.72(万元)
仓储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纳税,应纳税额=3×5%=0.15(万元)
该公司6月业务收入应纳税额=0.72+0.15=0.87(万元)
二、物流业计税依据
1、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陆路、水路、航空、装卸搬运等的计税依据均应按此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某(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公司2003年5月份取得取得货运收入58000元(其中含1%的保险费用),其中付给其他联营运输公司运费18000元,请计算该公司5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

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额=(58000-18000)×3%=1200(元)
2、代理业计税依据
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

上述所称“其他代理费用”是指: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洗箱费);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支付给运输代理单位的代理费;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

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3、仓储业计税依据
对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营业税征税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物流业扣除凭证
1、交通运输业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运输单位(或个人)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代理业扣除凭证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3、仓储业扣除凭证
国税发[2005]208号对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提出了要求: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相关特殊情况
远洋运输企业业务不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
针对远洋运输企业不同的业务,营业税政策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

国税发[2002]25号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五、常见问题解答
1、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出具何种发票?
答: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2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联运代理业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申请代开票单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2、残疾人从事物流业能否享受税收减免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具体说必须是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对残疾人雇佣其他人提供劳务不适用免税规定。

残疾人个人提供物流业涉及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3、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已经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4、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
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即在代开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5、运输公司销售一批钢材并提供运输服务,能否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一般而言,运输公司是以运输业为主的,因此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的运输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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