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建设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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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与思考

甘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与思考

《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8.02甘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与思考马义哈 袁红艳【摘 要】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确保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本文分析了甘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构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办高校 法人 治理结构民办高校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甘肃现有7所民办高校,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

法人作为民办高校的内部结构治理主体,在民办高校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在其运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构建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一、甘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机构不健全一是决策机构不健全,甘肃民办高校虽然都设立了董事会,但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仍存在“家长式”的决策管理模式,由投资人个人说了算;二是监督反馈系统不健全,有的学校未设立监事会,董事会在没有监督的条件下运行,存在管理风险;三是党对民办高校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够,有的学校未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重大决策和执行脱离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结构不合理一是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出资方的董事比重过大,教职工代表董事缺位。

特别是出资方利用优势地位左右董事会决策,影响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感情用事使决策失误的事情时有发生;二是院长职权范围有限,涉及本应院长管理的财务、人事核等核心部门并不独立,而是控制在举办者法人手中,院长的指挥执行缺乏统一性和全面性。

(三)运行不规范一是董事会职责不分明,他们甚至违反教育规律,干涉学校的办学和日常工作,用企业管理的办法来管学校,用管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的办法来管从事脑力劳动的大学教师,极大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使得教师队伍很不稳定。

二是有的学校的董事长兼院(校)长,包办代行院(校)长职能,指挥执行随意性大,运行极不规范,法人治理流于形式。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规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参照《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我厅制定了《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学校请于3月15日前将本校章程制定或修订牵头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联系人:姜言卿冯骁联系电话:************186****8438电子邮箱:****************附件: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教育厅2014年2月11日附件: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章程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着重完善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4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4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一、2020年法规正式项目(3件)序号法规名称责任单位初稿完成时限审查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初审时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条例(草案)》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委会2020年1月市司法局2020年4月2020年6月2《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市公安局2020年5月市司法局2020年8月2020年10月3《兰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市交通委2020年7月市司法局2020年10月2020年12月二、2020年法规调研项目(7件)序号法规名称调研单位起草单位1《黄河兰州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兰州大学起草2《兰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市公安局3《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工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4《兰州市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5《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6《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市人社局7《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教育局三、2020年规章正式项目(2件)序号规章名称责任单位初稿完成时限审查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时间委1《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住建局2020年1月市司法局2020年3月2《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市住建局2020年6月2020年9月四、2020年规章调研项目(6件)序号规章名称责任单位完成时间1《兰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2《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务服务局2020年7月3《兰州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住建局2020年8月4《兰州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办法(修改)》市住建局2020年8月5《兰州市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公安局市城管委2020年9月6《兰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市民政局2020年9月五、2020年规章废止项目(2件)序号规章名称责任单位审查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时间1《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住建局市司法局2020年5月2《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住建局市司法局2020年5月六、2020年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1件)序号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完成时间1《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2020年9月七、规章清理序号清理事项责任单位1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中涉及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清理市政府各相关单位——结束——。

兰州市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兰州市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兰州市学校管理制度规定兰州市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兰州市学校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育的育人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兰州市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管理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学校管理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开展有益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培训、学校管理和质量评估等机构,加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目标,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计划,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意识培养。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增强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法律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注重家校合作,加强家庭教育引导,提升家长对教育的认识和参与度,共同培养学生。

第二章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第十条学校应根据教育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应公布教师任教要求和教学计划,确保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应制定统一的教学安排,确保每个学生都能有规律地参与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好个别辅导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教室管理制度,规范教室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作业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和布置作业,不给学生过多的负担,确保作业的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评优表彰制度,对学术、艺术、体育等方面的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和进取。

第三章学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园安全、学风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审核等工作。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防范和化解学校安全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防范和化解学校安全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防范和化解学校安全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兰教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关于印发《兰州市防范和化解学校安全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兰州新区教文体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学校(幼儿园)、各事业单位学校、各民办中学: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保障中小学生安全,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大局,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开展防范和化解学校安全风险专项行动,现将《兰州市防范和化解学校安全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教育局2019年3月18日兰州市防范和化解学校安全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保障中小学生生命财产安全,遏制学生意外伤亡事件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学校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全面靠实安全管理责任,积极构建有效管用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体系,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和源头防控,建立健全市、区县、学校三级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学校和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把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基点转移到预测、预警、预防上来,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群防群治、科学预防,推动形成学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有效、处置程序规范的学校安全工作局面,努力减少和遏制学生非正常伤亡事故,切实维护学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安全有序,确保教育系统大局稳定。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兰教安〔2020〕316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关于印发《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学校、事业单位学校、市管民办学校: 现将《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推进落实方案,切实保障工作实效和行动成果。

兰州市教育局2020年8月28日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市教育安全稳定发展,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甘教安﹝2020﹞9号)、《兰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兰安委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制,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求真务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学校安全治理现代化。

二、行动目标通过创新实施各类内涵丰富、质效凸显、形式新颖的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规范运行安全教育机制、家校共育机制、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风险预警分类防控机制、联防联控机制、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机制、应急处突机制等多项机制,从而推动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教育体系、监管体系、应急体系、责任追究体系等五大体系,为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建章立制、提质增效、长治久安提供充分有力的行动保障,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事业单位(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方案(试行)

事业单位(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方案(试行)一、背景事业单位(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学校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对学校的发展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变革和学校管理需求的不断发展,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学校的需求,因此需要进行改革。

二、改革目标本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种更加科学、透明、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学校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改革内容1.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调整–学校法人改革小组将成立,负责推进法人治理结构调整工作。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将由原来的单一领导集体进行决策,调整为多元化的决策机制,包括理事会、校长办公会等。

2.理事会的设置和职责–学校将成立理事会,由多个代表组成,代表学校的各个利益相关方,包括教师、学生、家长、企业代表等。

–理事会将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学校管理工作等。

3.校长办公会的设置和职责–学校将设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及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和决策。

–校长办公会将负责制定学校的运行规范、制定学校的管理细则等。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和职责–学校将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职工代表参与决策和管理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将负责选举学校的领导,制定学校的管理办法等。

5.学生代表大会的设置和职责–学校将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将负责选举学生干部和监督学校的管理工作等。

6.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学校将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组成,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

–家长委员会将负责代表家长的利益,与学校沟通交流,在学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7.建立监督机制–学校将建立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确保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公正、透明。

–内部监督主要由理事会、校长办公会等组织进行,外部监督主要由政府、社会和学校所属机构进行。

四、推进措施1.制定详细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各个组织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全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全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兰政办发[2014]205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全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05号2014年8月1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做好全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全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涵,提升教育品质,带动整体办学水平提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不断促进教育现代化发展,现就做好全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以下简称“现代化学校”)建设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兰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中小学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着力培养富有先进教育理念和现代管理能力的专家型校长队伍,着力培养适应现代教育需要的专业化师资队伍,着力培养面向未来、全面发展的青少年,进一步优化办学条件与教育环境,精心培育特色鲜明、富有内涵的教育品牌。

到2020年,建成现代化学校100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教育更富创造,管理更有效益。

推动学校内涵发展与改革创新,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

坚持特色立校与品牌强校,打造符合教育发展和学生成长规律的学校文化,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研究,形成稳定的教学模式与评价方式。

兰州市学校管理制度最新

兰州市学校管理制度最新兰州市学校管理制度一、学校管理目标为了规范和提高兰州市学校的管理水平,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增强学校的整体竞争力,制定本学校管理制度。

二、学校组织架构1. 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和教务处主任组成。

校长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各项工作。

2. 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学生工作、行政后勤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工作。

3. 学校教师分为教授人员、行政人员和辅导人员。

教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学生招生与管理1.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

2.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入学须按规定提交入学材料,并参加入学考试或审核。

学生如出现有关夺取学籍的行为,学校将进行处理。

3.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行为评价和学业评价,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1.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进行课程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

2. 学校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并要求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

3. 学校要求教师认真备课,不得玩忽职守或代课。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代课,需经过学校同意并按规定安排。

4. 学校注重教学质量监控,定期进行教育督导,对学校教学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五、学生管理1. 学校建立严格的学生考勤制度,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记录。

2. 学校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并严格执行。

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处罚。

3. 学校设立班级管理制度,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协助教育工作。

4. 学校建立学生心理辅导机制,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充分关心学生的情绪和心理健康。

六、师德与教育教学研究1. 教师应遵守师德规范,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风尚,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2.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能力。

支持教师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和研讨活动。

七、校园安全管理1. 学校制定和实施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学校法人治理机构设立和管理制度

学校法人治理机构设立和管理制度学校法人是指负责学校法人资产运营、经济管理和法律事务的法人组织。

学校法人治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制度对于学校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学校法人治理机构的作用、设立和管理制度等角度展开探讨。

一、学校法人治理机构的作用学校法人治理机构作为学校的核心决策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提供决策支持学校法人治理机构负责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支持,促进学校的稳定发展。

1.2 规范学校运作学校法人治理机构制定学校内部运作的各项制度和规章,建立健全学校运行的各个环节,促进学校的有效管理。

1.3 维护学校利益学校法人治理机构具有维护学校利益的职责,在学校与外界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学校法人治理机构的设立学校法人治理机构的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具体设立步骤如下:2.1 审议通过学校专门组织会议或委员会,讨论并审议学校法人治理机构的设立方案,通过决议确定机构设置。

2.2 设立机构学校完成设立程序后,依法设立学校法人治理机构,明确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责。

2.3 登记备案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设立的学校法人治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相应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

三、学校法人治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学校法人治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是指学校为了推动机构良好运作,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所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机构内部管理学校法人治理机构设有主席、副主席等核心成员,根据职责和权限划分细致的职能部门,确保机构内部的各项工作正常运作。

3.2 决策程序学校法人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明确议事规则,规定议题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等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3 监督机制学校法人治理机构设有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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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建设学校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兰州城市建设学校。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19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508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实施全日制中专教育。

承担省市建筑口职工、技工培训任务。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实施全日制中专教育;(二)承担省市建筑口职工培训;(三)承担省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工培训任务;(四)承担土建类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五)与各类本科、高职院校联合办学,开展自考、函授大专、本科学历教育。

(六)承担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一节理事会的及理事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由7—1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理事会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人。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第十二条理事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报酬。

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理事会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三)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四)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五)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臵方案;(六)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七)任免或提名本单位管理层人员;(八)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九)听取并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时)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十)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十一)对本单位事物的知情权与建议权;(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十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六)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和提供指导、咨询、帮助;(七)配合、支持学校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社区服务、研究性学习等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八)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多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九)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历史职责的;(三)不履行历史职责和义务的;(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二)审议本单位的业务发展规划;(三)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按权限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臵方案;(五)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管理层人员;(七)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八)听取、审议管理层的工作报告;(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会会议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也可由行政负责人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能进行:(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二)提前十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涉及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以及本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的表决,须经全部理事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缺席人员及事由;(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理事长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的副理事长或委托的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管理层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理事会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校长提名,理事会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节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主要职责;(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三)因合并、分立、解散;(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由全体理事一致通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理事除外。

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臵。

具体方式为。

第六章程修改第四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理事、职工及社会公开一下信息:(一)单位业务运行情况;(二)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三)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四)国家、省市相关改革政策;……………………………………………。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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