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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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贾纯【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7页(P37-43)【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贾纯【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10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2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顺应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设专章(第八章)对破产重整制度作了规定。

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中面临债务人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清理债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从3年来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看,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新的选择,对债权人依法维护权益带来积极影响,但同时也暴露出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而带来的影响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围绕破产重整的背景和意义,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重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法律程序。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程序繁琐: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有待完善,如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为降低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应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重整周期。

(三)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建立债权人保护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逃避债务。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为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利 益 。这 些都 体 现 了各方 面 利益 并重 的 目标 , 更甚 的是要 在 各 方利 益平 衡 的前 提下 , 实现 各方 利益 的最 大 化 。 2 . 破 产重 整对 债权 人利 益 的影 响 有利 可 图的 , 如果 重整 成功 , 那 就 意味 这重 整企 业 得 以重 生 , 最 为显

的机 制 主要 有 : 赋 予债 权人 破 产重 整 申请 主体 资 格 , 债 权人 对 重 整 计 划 进行 表 决 , 法 院通 过一 定 审 查程 序 对重 整 计 划进 行 批 准 , 管 理 人 对 破 产重 整计 划 执行 进 行 监督 。然 而 通 过 与外 国立 法在 重 整 范
2 . 重整原因
重 整原 因是 启 动破产 重 整 的必要 条件 , 是法 律 规定 的特别 法律 事实, 是 法 院受理 重整 申请 的根 据 。 由于 各 国的基本 立法 目 标不同,

破 产重 整 中债 权人保 护 韵法理 基础
1 . 破 产 重整 制度 的立 法 目标
首先 , 拯 救企 业 。 破产 重整 主要 是 以拯救 企业 为 主要 目标 , 基 于 社会 效益 的考 虑 , 拯救 一个 企 业往 往 要 比重新 开 创再 发展 要 有效 益 的多。 破 产清算 虽 简单 , 但 是并不 能解 决所 有 问题 。 这也 就是 为何 要
能其 破产债 权 人来 说是 存
有极 大 的风险 , 若失 败 , 则 可能 陷人 万 劫不 复 的境地 。相 反地 , 像 公
其次, 平 衡且 最大 化实 现 各 方 面的利 益 。破产 程序 最 初是 作 为

司、 股 份公 司这 样 的实 体 , 其 重整 的成功 率就 比较高 , 那 就更 有利 于 分配, 使债 权 得 以偿付 , 令他 们之 间 的分 配尽 可 能公 平 。口 破 产 法立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 。 法 目标 的 演 进 呈 现 出 “ 债 权 人 本 位 —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利 益 平 我 国对破 产 重 整范 围的规 定 均不 与 上述 立 法 体 例 苟 同 , 《 企 业

论小额普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权益保障

论小额普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权益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重整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方式。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小额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和实践层面探讨小额普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权益保障措施。

首先,法律层面。

我国破产法律对小额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小额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计划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小额普通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益,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建议和监督。

其次,制度层面。

为了保护小额普通债权人的权益,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

例如,我国设立了破产重整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破产重整程序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破产财产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实践层面。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小额普通债权人的权益,破产重整管理机构和破产财产管理机构会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破产重整管理机构还会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向债权人公示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了解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及时行使自己的权益。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小额普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权益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小额普通债权人往往信息不对称,无法及时了解企业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同时,由于破产财产处置难度大,小额普通债权人往往难以得到全部债权的清偿。

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小额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综上所述,小额普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权益保障需要重视。

通过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多层面保护,可以有效保障小额普通债权人的权益,提高企业破产重整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然而,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小额普通债权人的保护,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

公司破产案例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

公司破产案例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破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一个公司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可能会申请破产或被迫接受其他破产程序。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取他们应得的资金。

本文将探讨公司破产案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一,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法律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工具。

它确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债务,并提供了一种机制来分配债务人资产的方式。

破产法规定了优先权次序,确保各种债权人可以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通常情况下,员工和国家的债务优先清偿。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以便债权人能够参与决策和监督破产程序。

第二,破产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公司破产案例中,破产清算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将债务人的资产转化为现金,并按照优先级清偿债务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员会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然后,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清偿债务,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回报。

第三,破产重整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

除了破产清算,还有一种叫做破产重整的程序,可以在公司破产时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破产风险管理的手段,以帮助债务人恢复健康并继续经营。

在破产重整时,债权人被要求参与制定债务重整计划。

债务重整计划需要被多数债权人接受,以确保债权人利益充分考虑。

该计划可以提供债务减免、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为债务人提供短期和长期的盈利能力。

第四,国际合作保护债权人权益。

对于跨国公司破产案例,国际合作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现今全球化的经济中,合作和协调国际法律和破产程序变得至关重要。

国际组织如国际破产委员会(INSOL)和跨国公司破产治理联盟(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olvency)扮演着重要角色,促进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中国外资》 2021年4月(上)第7期76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文/龙明 邹刚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经贸实务RADE PRACTICE 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基于债权人对企业的权利、弥补企业重整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牺牲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考虑,强调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应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以重庆市B 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重庆A 公司与B 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先款后货,按款发货。

重庆A 公司共向B 公司付款290万,截止目前B 公司仍欠货款逾92万元。

2015年6月,重庆A 公司申请B 公司破产。

2015年10月,重庆市第W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市B 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重庆市JL 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5月,重庆市JL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申请破产企业的破产重整路径重庆市B 公司成立于2001年,初始出资1000万元,两大股东为BW 有限公司和RW 有限公司。

2013年,JSD 出资9000万货币资金对B 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变更为3名,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

1.破产程序2016年9月,B 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会议进行了针对破产程序的投票表决,绝大多数债权人是不同意破产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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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保护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企业因为破产清算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和不稳定因素,所以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其强调保护企业的利益为其重整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基于这一立法目的,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就会对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本文将重点探讨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对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进行合理限制的同时,也要强调对担保债权人债权的优先性进行保护。

【关键词】破产重整制度;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企业发展也犹如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兴旺起来。

国外大型企业经营失败,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让我们不得不保持一个警醒的头脑来共同思考:在企业兴旺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要考虑其因为经营不善,特别是规模和影响力比较大的企业,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对这种不利影响,在立法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破产重整制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护企业的财产以为其东山再起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以避免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更严重的损害。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过程中,也顺应了发展需要吸纳了破产重整制度。

但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平衡担保债权人优先权的保护。

这是现代法制公平价值的要求,其决定了我们的社会主义的立法保护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与保护破产企业基本复兴物质条件具有一致性。

本文将在破产重整制度下分析担保债权人的保护,以兹参考。

二、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时间比较晚,最早是见于英国的《公司法》,随后伴随着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规模化、资本的高额集中化,企业破产将给国家、社会、债权人带来损失越来越严重,伴随着和解制度的发展,现代破产法将面临着新的变革,而预防破产、保存企业的基本实力以促其东山再起成为现代破产法积极追求的目标。

这样我国的《破产法》也在2006年的时候,将破产重整吸纳进来,让其成为我国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破产重整,是指对于已经具备或者是可能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其又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为了给该企业提供一次恢复经营,经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以保护企业恢复再生产和经营的基本能力为原则,进行经营调整和债务调整,以使企业摆脱破产的困境,其在企业负债出现困局和最终被破产清算之间设立了一个缓冲地带,可以说是企业破产清算的预防制度。

该制度有利于减少企业的损失,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对于社会就业的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三、破产重整中关于担保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担保债权的产生是为了实现债务的履行。

在具体的实务中一般包括:保证人担保、定金、抵押担保、动产的留置。

担保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债务的实现,所以担保债权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在传统的破产和清算程序中得以确认,但是在以鼓励企业重新恢复经营活动的破产重组程序中,就面临了保护冲突的问题。

我们在基于扶持企业重新恢复经营活动的破产重组制度下,强调关于债权人保护是有其必要性价值的:
首先,我国的担保债权制度已经深入人心,这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我国法律所秉持的社会公平和制度公平的要求,这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被认为是最完美的制度,所以我们必须继续坚持该项制度,同时确保担保权人的利益。

其次,从企业破产重组制度来讲,其现实是限制甚至是侵犯了担保权人利益的,其制度立法目的,让担保债权人因为及时实现担保物权,其可能丧失机会成本,导致还款期限延长,以及对担保物的使用期限延长,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增加,担保物价值的降低都直接导致担保权人利益的受损。

所以在破产重组制度中探讨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其先天性的价值。

最后,其实破产重组制度立法目的,最终实现的保障效果,也与保障担保人债权的实现有一致性。

破产重组鼓励和保障濒临破产企业恢复经营,实质上是为了让其通过自身的经营恢复偿债能力,从这点说他们最终实现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在破产重组的框架制度内,对于担保权人权利的实现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在具体的立法和执法实务中,必须要处理好如何平衡保护企业和担保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四、我国关于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的《破产法》中对于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同时对于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因为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标准,同时没有规定对于担保权人权利表达的采信程度,这样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完全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就造成担保权利人举证维艰,法官很难把握,各地对于破产重组的启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企业为了摆脱困境,穷尽一切办法促使法院批准其破产重组,当地政府对此情况予以支持,以左右法院的裁决启动破产重组的决定,这样就严重践踏了担保权人的利益。

基于以上的问题存在,建议我国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破产重整中担保债
权人利益的保护。

首先,应规定和完善法院对于担保债权权利人意愿表达制度。

其中要明确对于法院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应要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和人数比例或者是财产比例,以确保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

同时在在债务企业重组过程中,担保债权人对其担保物提出的异议,作为重组负责法院与债务企业要予以重视,同时债务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方案予以告知相关权利人。

其次,要引入第三方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担保物存在风险可能性进行评估。

最后,就是规定在破产重组的过程中,对担保债权人利益限制的同时给其尽量提供相应的保障的制度。

[1]
参考文献:
[1]张世君.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经济经纬,2009,01: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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