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
民营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经营中地法律风险与防范固定收益,属于所谓地“干股”股东<与民间借贷地区别、关于利息地约定、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地政策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地批复》“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行为.).但是企业同民营企业联营,又收取固定收益地,在司法上往往被认定为企业间相互借贷,直接违反了“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地规定,这样地约定构成所谓地“保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这种“借贷”公司地法律危险性.5、“家长制”公司与“治理低效”“家长制”企业到底是否能够行得通?对此并无定论,但是“家长制”地经营方式却是人们普遍反对地.虽然家长制集中力量办大事,也确实在民营企业大原始积累过程中表现出了巨大优势,但对于企业地长远发展,特别是入世后对非公有制经济地挑战来看,这一管理模式地劣势日益显现.b5E2RGbCAP首先从决策地角度看,家长地经验可能不是财富,而是包袱,一旦一个人投资决策失误,整个家族企业就可能很快跨掉.家族管理下地企业安全度过“婴儿期”,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而权利却更加集中,缺乏约束机制,企业内部缺乏民主气氛,这使企业决策风险加大,很难做到企业决策地科学化、合理化.决策权和管理权集中在一个人手里,没有人约束,家族企业,同时企业决策者事务缠身.就容易出现决策失误,没有人监督.地老总大包大揽,很难考虑战略问题,随着企业地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创业者不可能是全才,应当合理发挥专业人才地优势.p1EanqFDPw更为重要地是,对于一个大地企业,完全由一个人操纵是非常危险地事情.如果一个企业由一个人掌控,那么这个企业就必然没有内部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无法真正发挥效力,因此,企业各方面处于企业家个人情感地控制下,完全没有制度地规范和保证,就无法与现代商业社会接轨,同时也无法被外部地法律社会所接受.但是在现代社会,无法想象一个企业不同其他企业进行交易.DXDiTa9E3d家族制企业地根本法律风险体现在违反《公司法》地原则,没有建立起分权制衡地科学机制,无法形成有效地公司治理结构,违背企业发展壮大地客观规律.RTCrpUDGiT<三)风险防范措施与法律对策1、按照公司法地要求,从根本上规范公司地设立行为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地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而必须采取地一系列法律行为地总称.设立过程也就是孕育公司地过程,公司这一市场主体不是骤然出现地,在其成立之前有一个漫长而复杂地设立过程.即在设立公司地过程中,公司发起人是否对打算设立地公司进行了充分地设计,是否对公司设立过程有了充分地认识和计划,是否对公司进行了充分出资,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地资格,这些都关系到拟设立公司是否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地设立过程.如果在公司设立之初,即存在法律上地瑕疵,那么必然为公司地运作埋下隐患.这种法律地畸形虽然并不一定会引发法律危机,但只要得不到消除,必然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而长期存在.5PCzVD7HxA 从公司设立之,为了避免将法律地风险带入公司地经营过程,因此.初就应当充分注意规范运作,避免如同上文所述“幼子”公司地出现.公司设立不可避免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不仅可能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而且在公司设立之际,就可能引发各种法律纠纷,因此,为了塑造法律上完全健康地公司实体,可以考虑聘请专门地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公司注册,利用“外脑”地专业知识和经验,避免将法律隐患带入公司体内.jLBHrnAILg对已经开展实质运作地公司,应果断修改公司章程,将以前不规范地地方纠正过来,避免将潜在风险演变成企业危机.xHAQX74J0X2、避免公司与其出资人地人格混同在公司组织和经营过程中,我们也应当牢记,公司与公司出资人或与其他公司在财产、人事经营等方面发生混同,即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地丧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也应当同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做到帐目清晰,从资产、经营和人事等各方面同家庭、其他公司划清界限,避免混同,唯有如此,才能做到规范经营,保住公司地独立法人资格.LDAYtRyKfE对于大多数地民营企业家来说,这样地要求甚至有一点过分.他们习惯了生活在公司,从公司帐目上开支,这种公私不分地作法,很多人可能会理直气壮,但这种习惯作法是无法被现代商业法律规则所接受地.如果民营企业家坚持这种作法,其代价就是无法使用公司这种现代地商业工具,更得不到“有限责任原则”地保护.Zzz6ZB2Ltk另外,民营企业家在筹划企业集团安排过程中,实施企业战略规划地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不要落入“牌子”公司地模式.作为替代方式,可以考虑设立分公司作为核心公司向其他领域或者地区延伸地触角,而但同时又将其业务、资产、人事、管理等高度统,不是设立独立地公司.一到核心公司之下.如果在企业地核心公司之外,尚有多个地公司实体,就必须处理好核心公司和这些公司地关系,避免混同.dvzfvkwMI1顾雏军地资本迷宫、德隆系地庞大资本帝国都是运用公司法地经典案例.3、建立良好地治理结构绝大多数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在产权上带有强烈地血缘、亲缘和地缘性.这种“三缘”性使得民营企业地运行在相当大地程度上受宗法规则地支配,而不是严格受市场规则支配,这一特征成为绝大多少中国民营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竞争地制度根源,同时也阻碍中国民营企业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目前,相当数量地民营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质上是业主企业,根本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三缘”产权地宗法性与市场经济地法权性之间地矛盾冲突,要求民营企业进行产权改革.rqyn14ZNXI<1)、构建良好地公司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地治理机构,要在坚持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地前提下,结合民营企业地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必要地调整.民营企业要形成以共同治理为特征,制衡与效率相协调地治理模式.治理结构地调整,首先要科学地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利益主体地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地相互制衡机制.其次,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地专家咨询作用.企业发展地重大决策权在董事会,如果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管理知识,那么决策地科学性和有效性会大打折扣.针对目前民营企业所有者普遍地素质水平,很有必要引进在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知识方面有专长地外部董事,以利于企业长远发展.EmxvxOtOco<2)、两权分离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地重要特征.民营企业应该认识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企业发展地潮流,大势所趋.两权分离意味着企业地决策功能和风险承担功能事实上发生了分离,因此有必要采取严格有效地监督措施,防止企业管理人员欺诈、懈怠;同时还要采取激励措施,促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地经理人员能够作出符合所有者目标地决策.SixE2yXPq5<3)、吸纳外部投资者民营企业改革地一个重点是以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替代以往地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下地宗法产权制度.民营企业改革地具体作法是产权开放,即向愿意投资地人开放.有条件地民营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两种吸纳外部投资者地方式:第一种引进战略投资者,它是各类公司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地一个现实选择,同时也是国际上非常流行地战略运作方式.它不仅具有非常好地融资效果,同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地改善和公司整体水平地提升都有非常神奇地功效.现代许多发展迅速地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几乎普遍采取了这种模式.一个优秀地外部战略投资者,可以为民营企业带来科学地管理技术、先进地企业运作方式、必要地技术、丰富地资金、外部购销渠道等.如果引入地外部投资者是国外企业或投资机构,还可以将民营企业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更为重要地是,外部投资人地引进,可以改变民营企业现有地产权状况,破除民营企业家一人6ewMyirQFL二、管理风险概括说来,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地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四是商业,三是劳动关系法律风险,二是融资风险,一是合同风险,方面.秘密失窃风险,五是税收风险.下面着重谈商业秘密问题.kavU42VRUs<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y6v3ALoS89<二)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地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地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地行为.M2ub6vSTnP<三)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法律对企业商业秘密地保护,根据法律部门地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地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地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地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地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地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保护地规定,对行政法和刑法保护则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地商业秘密地法定义务而为了<或者从事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地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用地依据.0YujCfmUCw1、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地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地目地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地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地法.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地风险,地存在.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地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地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地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eUts8ZQVRd<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地合同.合同开发完成地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地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地义务.sQsAEJkW5T<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地研究开发所订立地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地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地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地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GMsIasNXkA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地权利人或者其授权地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地合同.许可地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地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TIrRGchYzg<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地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地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地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地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地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地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也约定了保密条款,签订书面地合同事先拟就地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地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地商业秘密.7EqZcWLZNX<5)正式合同订立前地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地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地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lzq7IGf02E须附带说明地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第43条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知悉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给企业造成损失地,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以是否有保密合同地存在为必要.这地确是企业可以利用地一种重要地法律武器,但从更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地角度出发,笔者还是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对方知悉地商业秘密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比缔约过失责任地规定更为有效,更有利于得到保护.zvpgeqJ1hk2、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地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地过程中,必然为企业地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地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地经济价值地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地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地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地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地内容和条款.NrpoJac3v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1.规章制度根据不同地角度可以作不同地区分,没有固定地要求,根据要求保密地对象可分为对物地保密和对人地保密,相应地可以称之为对物地保密制度和对人地保密制度.对物地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地保密、生产设备、过程地保密、对原材料、模具地保密、对文件地保密、对计算机地保密以及对废弃物地保密等.对人地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地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地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地保密管理等.相应地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订相应地保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地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地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制订地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地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过征求员工地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地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会公布,或者在企业地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地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地目地.1nowfTG4KI<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地一项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地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地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地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地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地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fjnFLDa5Zo另一个与保守商业秘密相关地问题是竞业禁止问题,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地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地竞争性行为.分为在职员工地竞业禁止和离职员工地竞业禁止.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受事实劳动关系约束地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后者包括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地员工和虽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调离原职或被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地人员.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地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参照原国家科委制定地《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地若干意见》第7条:“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地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地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地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地,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地补偿费.竞业限制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tfnNhnE6e5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地具体范围、竞业限制地期限、补偿费地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地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地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地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地,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该规定对竞业禁止地相关内容作了相对具体地规定,企业关于.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否则,应特别注意应特别注意支付补偿费.补偿费地支付标准,现行地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参照相关国家地立法例,以负有保密义务地劳动者离职前一年地报酬总额地二分之一为宜.HbmVN777sL<四)、当商业秘密被侵害时,应采取地法律救济途径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如前述.相应地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地救济、劳动法上地救济、行政法上地救济和刑法上地救济.V7l4jRB8Hs1、民法上地救济民法上地救济,即依据民法上地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地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地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地方式,民法上地救济地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83lcPA59W9第一,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前面已论述)负有保守秘密地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地商业秘密,即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地解决争议地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约定地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地规定向管辖权地人民法院起诉,保护企业地合法权益.mZkklkzaaP第二,侵害企业地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即属侵害他人地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地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地权利人地商<2.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地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地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地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地,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地民事责任.AVktR43bpw2、劳动法上地救济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地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地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地,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地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地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地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地用人单位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地赔偿办法》第6条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地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劳动法第79条地规定.ORjBnOwcEd3、行政法上地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地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地处理.其依据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地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地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2MiJTy0dTT4、刑法上地救济根据刑法第219条地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地,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地商业秘密地行为,不论是基于民法保护发生地,还是基于劳动法保护发生地,企业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单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地规定》第4条第1款第7项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地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地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
民营企业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改⾰开放20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由蹒跚起步到飞速发展,已经由⼀种所谓的“边缘经济”发展成为推动中国市场化进程及技术创新的主⼒军。
但是,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很⼤的法律风险。
为了进⼀步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民营企业⾯临的法律风险(⼀)产权风险。
产权风险是困扰民营企业的第⼀个法律问题。
从法律⾓度讲,产权是⼈们对某种具有使⽤价值的资源的所享有⼀系列权利,其本质是排他的。
产权的排他性,导致法律风险的潜在。
产权中的法律风险是我国民营企业中的普遍现象。
很多民营企业的产权并不清楚,尤其是戴红帽⼦的企业更不清楚,还有的民营企业是属于家族的,也存在产权问题。
由于民营企业的特殊历史背景,为了避免政治上的风险和获得⼀些优惠,⼀些私企便戴上“红帽⼦”,但是企业发展到⼀定规模,产权隐患便凸现出来,⼀些被挂靠单位当成⾃⼰的企业了,产权纷争便不可避免。
在民营企业中,产权问题最突出的是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通常有两种形式。
⼀种是家族式企业。
这种企业建⽴之初就没有产权意识。
另⼀种是⼏个意⽓相投的朋友合办的企业。
开始时合伙者之间情重于法,⼀⼼扑在创业上,没有注意产权问题。
⼀旦成功,问题就出来了。
在合伙之初,每个⼈投资不同,在企业中的贡献也不同。
到底按什么进⾏分配,难免有冲突。
合伙者之间对经营⽅向也会有不同看法,谁说了算⼜是冲突的⼀个来源。
这些冲突的解决都涉及到产权问题。
如果产权⽅⾯的问题不解决,民营企业难以做强,更⽆法做⼤。
(⼆)企业设⽴的法律风险。
⼀些民营企业从开始设⽴就留下了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部分是由于国家对民营企业政策上的限定,也有⼀部分是由于民营企业故意⽽致。
这些企业可归纳为以下⼏种类型:1.“夫妻店”公司。
公司注册为夫妻俩所有,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格,最后可能要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
2.幼⼦公司。
即以未成年的⼦⼥的名字注册为股东,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公司⼀开始就是⽆效的。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在经营过程中,民营企业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受阻、丧失财产或面临法律诉讼。
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重视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
下面列举了一些较为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防控措施。
合同风险:1. 销售合同风险: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付时间、货物质量等事项规定清楚,并进行合规审查。
2. 采购合同风险:核查供应商的合法资质和信誉情况,确保合同内容符合企业利益,加入违约责任条款。
3. 劳动合同风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双方权益,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合规支付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知识产权风险:4. 商标侵权风险:注册自有商标并维权,避免他人使用相似商标侵权,及时与侵权方协商解决。
5. 专利侵权风险:对企业产品进行专利检索,确保其无侵权可能,并进行专利申请保护自身创新成果。
6. 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重要商业信息进行保护,并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税务风险:7. 发票管理风险:合规使用发票,及时开具、收取和存储,确保税务报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 税务规避风险:了解税务法规,遵守纳税义务,避免偷漏税或利用漏洞规避税收。
9. 进出口关税风险:了解相关法规,合规申报并支付关税,避免违规行为导致处罚。
劳动法风险:10. 用工风险: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合规办理用工手续,避免非法用工和不正当解雇,妥善处理劳动纠纷。
11. 工时加班风险:严格控制员工工时,合法规范加班行为,预防超时工作引发法律纠纷。
12. 安全生产风险:加强安全培训、设备检修,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
金融风险:13. 借贷风险:谨慎选择借贷对象,明确借贷条件,加入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
14. 融资风险:了解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加入明确的还款和担保条款。
15. 投资风险:对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合法性和可行性,建立合作协议并缔结收益分配规则。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清单178条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清单178条一、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1、正确认识和选择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在出资成立企业之前,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形式中出资人的不同责任,并综合考量其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正确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但两者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投资者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正确区分子公司与分公司。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1. 引言在中国的经济体制中,民营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运营过程中,民营企业经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应对法律挑战。
2. 常见法律风险2.1 劳动法风险劳动法风险是民营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管理、劳动纠纷的处理都是潜在的法律风险点。
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条款、违法的劳动关系管理以及不当的劳动纠纷处理方式都可能对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都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此外,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需要加强。
2.3 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民营企业常常面临的问题。
企业必须合规地报税,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
不合规的税务操作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罚款、处罚甚至业务关停的风险。
2.4 合同风险合同是企业与外部交往中的基础文件。
风险合同的签订、合同条款的不明晰或虚假陈述都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此外,未能合规地履行合同义务、和解约方及时沟通也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框架。
未经批准的垄断行为、搞恶意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都可能导致企业面临高额罚款或其他法律风险。
3. 防范措施3.1 建立完善的法律合规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合规制度,包括明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税务合规制度等。
制度不仅要合规,还要能够及时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
3.2 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和竞争法等方面的知识。
3.3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为了避免疏忽和错误,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特别是在签订重要合同、处理劳动纠纷等方面。
专业的法律咨询能够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企业避免潜在的风险。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民营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一)当今社会背景下,发展民营企业需要具有法律意识。
2008年,从美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开始,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并产生链式反应,全球又一次遭遇金融危机。
08~09年,西方大部分重要的全球500强企业纷纷裁员,各大销售市场不断紧缩以应对这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
在我国,伴随着各大公司纷纷发布并不理想的财务报表,企业调低营收预期以及一系列的大规模裁员等一系列举措,让人意识到,经济衰退不再是电视上的新闻,而切切实实的来到了我们身边。
资本雄厚的跨国公司损失尚且如此惨重,我国的民营企业无论在规模、技术以及抗压能力上都稍有欠缺,因此,遭受的影响更为深远。
以出口贸易为主要经营方向的企业不断倒闭,勉强支持、徘徊在破产边缘的民营企业也不得不大面积裁员,试图“紧衣缩食”的度过这一难关。
发展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民营企业如何走过经济危机,需要政府的支持,自身的努力,需要各方面的配合。
在这过程中,最离不开的,是对于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二)市场经济形式下,民营企业家所遭遇的尴尬局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路迅猛发展,民营企业的规模日渐壮大,从其发展历程来看,但凡成功的民营企业家,无不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高超的风险控制能力,因为唯有如此,企业家才能将自己的风险理念贯彻到战略决策和事务执行的过程之中,从而切实增强企业自身的风险预见性和风险控制力,让企业在商场上胜人一筹。
在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之中,法律风险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正如通用电器前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曾所说,“法律风险等于商业风险。
控制好企业的法律风险,才能经营好企业。
”可见,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涌现出无数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创造了一个个民营企业的神话。
从南德集团的牟其中,到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褚时健;从中国股票第一人,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到创造业界奇迹的原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志标,他们无不在商业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功,建立了自己的一方阵地,但最后却纷纷倒在了法律面前。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法律风险防控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在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也面临着较多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以及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一、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表现为多样性和复杂性。
首先,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广泛,存在着从劳动合同、合作协议到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其次,民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市场竞争激烈、盈利压力大等挑战,这些挑战往往会引发法律风险。
此外,民营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相对较弱,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二、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领域1. 劳动合同风险劳动合同风险是民营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
民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劳动合同,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2. 合同履约风险在商业运作中,民营企业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签订了大量合同。
合同的履约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收益。
因此,民营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积极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
3. 知识产权风险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营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技术开发、使用等方面的行为,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4. 税务合规风险税务合规是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一环。
民营企业应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并及时了解相关法规的变化,确保税务合规,避免税务风险。
三、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策略1. 建立健全的企业法律制度民营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的内部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项规范和程序,保障企业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强法律意识和培训民营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预防能力,让员工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力量。
3. 寻求法律专业支持面对复杂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目录第一部分民营企业设立、治理、解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1)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二、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5)三、解散及清算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7)第二部分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9)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9)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1)三、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2)第三部分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13)一、银行贷款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13)二、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16)三、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17)四、新三板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20)五、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防范 (20)第四部分民营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22)第五部分企业涉诉后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24)一、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4)二、在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7)三、在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8)四、关于送达地址的特别提示 (30)第一部分民营企业设立、治理、解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企业成立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企业成立的标志是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颁发,企业成立。
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发起人仅仅重视企业设立的结果,不重视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如期成立或企业成立后出现大量纠纷。
就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作如下建议:1.关于民营企业组织形态的选择。
现实中的民营企业经营组织形态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子公司、分公司。
企业组织形态不同,反映了不同的企业性质、地位和作用。
因此,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不同。
避免对特定产业、行业领域设立企业组织形态的相关规定不了解,盲目选择企业组织形态。
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可能导致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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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民营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
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
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
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
民营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民营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
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而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6、公司注册资本瑕疵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民营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
则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7、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
很多民营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
二、企业运营阶段因为风险管理缺失导致风险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无时不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民营企业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往往依赖于从自身的创业实践中积累;因为市场受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风俗习惯的因素影响,缺乏风险评估、管理、控制的规范,仅靠企业家个人的治理,必然难以避免应对不及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发生的有:
1、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 或增发股票)等等。
资金借贷可能存在资金安排不当,不能按期还款,资金链断裂,导致信用危机等等风险。
不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
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股东追加投资和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也会遇到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等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掉进法律陷阱,导致辛苦创业培养的企业控制权旁落,对企业家心理和利益方面的打击都可能是惨重的。
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着规范和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控制的要求极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
若无视这些规范和要求,则可能踩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泥坑。
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人力资源利用中的风险
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已突显到异常重要的程度。
但人力资源的引进、利用、培养、管理、淘汰整个过程中同样处处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民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抢上新项目等,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等,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
反过来,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是民营企业常遇到的风险。
因为劳动关系,一个人具有了企业职工的身份,他的一些行为将由企业来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对职工的风险教育和行为约束不够,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比如职务行为侵权等等。
而劳资关系处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更是平常。
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同样需要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这一重要内容。
3、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
民营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
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
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管理。
我们都知道,合同书中明确写明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否则会遭到违约索赔;但对于“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往往并不了解,也往往因此导致纠纷和损失。
民营企业家还有一个与法律管理相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
这样就带来两大风险: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二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
因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还得考察交易对象的适格性,跟一个根本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交易,其风险可想而知。
4、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除了依靠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进行赢利外,实力较雄厚的企业还要进行对外投资,以便从进入其他赢利能力较强或发展前景较好的领域,分得其中一杯羹,或者通过投资控制别人已经建立良好基础的经济实体。
对外投资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设立新的项目公司或经济实体、参股他人已设立的公司、并购他人控制的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项目或资产、为别人提供融资等等。
每一次对外投资都既是一个商业项目,也是一个法律项目。
很多投资失败是因为缺乏项目法律管理或项目法律管理质量不高导致的。
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法律管理在项目中的作用就是草拟合同书,忽视了项目本身系统性、流程性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项目法律管理也是一项系统的、全流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