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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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涉外合同适用第三国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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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适用第三国法篇一:甲公司和A国乙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一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第三学期国际私法学第十章第三学期国际私法学第十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D、双方发生争议后E、人民法院作成调解书时2、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包括A、现行实体法B、现行程序法C、现行冲突法D、国际条约E、国际惯例3、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合同的争议包括的形有A、合同是否成立B、合同成立的时间C、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D、合同内容的解释E、违约责任4、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A、《民法通则》B、《担保法》C、《合同法》D、《涉外经济合同法》E、《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确定一份合同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A、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B、当事人惯常居所地在不同国家C、合同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联系D、合同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选择一、1.C 2.B 3.C 4.C 5.A 二、1.ACD 2.ADE 3.ABCDE4.ACE5.ABCDE 三、1.对2.对3.对4.错5.对篇三: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适用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适用2014年02月23日【摘要】阐述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条款的基本内容.选择法律适用条款的一般方法和注意事项。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摘要】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的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曾作出了丰富的规定。

从这些立法文件以及实践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基本上都主张以意义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同时考虑强制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条约的效力优越于国内法效力以及参照适用国际惯例等问题。

本文就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从以上几个原则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加以浅谈。

关键词:涉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作了与《民法通则》第145条完全相同的规定。

此外,1992年《海商法》第269条和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8条也采用了类似的规定。

所有这些,足以证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是基本一致的。

尽管法律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对于如何通过“意思自治”具体选择法律却很难,其解释适用往往容易产生疑问,给审判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解答》),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较为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虽已不具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新的合同立法并未就有关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而其作为我国多年来的一种司法实践,无论是对于我国现实涉外案件的处理,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立法,都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参考价值。

故,在此结合《解答》的具体内容,对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进一步细致的阐述。

(一)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我国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的类型未作过多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合同等为数极少的几个涉外合同外,都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处理合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四、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

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

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协议书/合同/计划书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从事国际业务的实体,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国际私法中对涉外合同合同形式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合同”指任何形式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供应合同、服务合同等。

“涉外合同”指合同双方或合同履行地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

“国际私法”指调整涉及跨国因素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

第二条协议的适用法律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 对于涉及跨国因素的合同,双方同意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适用法律。

第三条合同形式(1)书面形式:涉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

(2)签字盖章: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语言文字:合同应当使用双方共同指定的语言文字,如无特殊约定,使用中文。

(4)附加条款: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约定,可以附加其他合同形式要求。

第四条合同的效力4.1 涉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双方同意,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但合同形式应当符合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版涉外经济合同法

2024版涉外经济合同法

2024版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涉外经济合同。

第三条涉外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涉外经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法律文本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根据现行法律和国际惯例制定,并经过立法程序通过。

涉外经济合同法 英文

涉外经济合同法 英文

涉外经济合同法英文The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enacted on July 1, 1985, and revised on October 31, 1994, is an important legal framework for regulating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 in China. This law applies to contract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s well as contract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individuals.The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 covers a wide range of issues related to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 including contract formation, performance, modification, assignment, and termination. It also addresses dispute resolution,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legal remedies available to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a breach.One of the key features of the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 is its emphasi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This principle is reflected in the law's provisions on contract negotiation and performance, which require parties 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reasonableness, and good faith. The law also prohibits 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based on nationality, and it encourages parties to resolve disputes through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In addition, the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 contains provisions aimed at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parties. For example, the law requires parties to fulfill thei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t also provid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nfidentiality of proprietary information.The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 also addresses the issue of force majeure, which refers to unforeseeable circumstances that prevent parties from fulfilling thei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n such cases, the law allows parties to be exempt from liabilityfor breach of contract if they can prove that the non-performance was due to force majeure.Furthermore, the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 includes provisions on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arising from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 Parties are encouraged to resolve their disputes through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arbitration. If these methods fail, parties have the right to seek resolution through the courts.In conclusion, the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regulating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 involved in such contracts. By promoting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mutual benefit, and good faith, this law provides a solid leg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duct of foreign economic activities in China. It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fair and transparent business environment, which is essential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China's economy and its integration into the global market.。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这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是由###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动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理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能够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相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理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理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理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四、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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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法篇一:涉外合同法篇一:论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论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作者:汪茜范玲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XX年第03期摘要合同冲突法是古老而富有活力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罗马,在千年的历史中不断演进、发展,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学说。

笔者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整体框架的发展入手,介绍当代合同冲突法的发展。

关键词冲突法意思自治法律适用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框架及其发展在法则区别说出现之前的古罗马时期、属人法时期和属地法时期,合同冲突法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讨论。

13世纪到18世纪,无论是主张人法、物法两分法的巴托鲁斯,还是选择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三分法的达让雷特都将支配行为归入物法,而物法是属地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也应运而生。

19世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认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确定,可以明示选择,也可以默示。

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成为合同冲突法的重要原则。

在1950年左右英国合同自体法的讨论中,最终确立了合同自体法中意思自治的首要地位。

20世纪美国的冲突法革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确立了在合同当事人未做选择时,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

在当时的欧洲“特征履行说”和“直接适用的法”是这一时期欧洲在合同冲突法上做出的重要贡献。

另外,实体方法开始兴起,在处理法律冲突中,通过对案情、法律内容、适用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在此基础上得出合同应当适用的准据法。

这种方法看似公平合理,但是一方面它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使得每一个案件都是天方夜谭中的神话故事,无法预见它们的结果。

豍二、当代合同冲突法框架(一)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该重述第187条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合同问题分为通过当事人明示规定可以解决的和通过其明确规定所不能解决的,后者主要指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实质有效性等问题。

在当事人未选中法律是,里斯采取的是最密切联系地说,要求根据第6条判断法院在决定合同准据法时应该考量的因素。

我们来看一下第6条,可以发现第6条中7个考量因素几乎涵盖了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所有的学说,并且没有标明先后考量的顺序以及重要程度。

这7个因素在价值上追求各有冲突,重述也没给出很好的解决意见。

因此《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涉外合同的客观选择方法上,除了发展、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外,没有太多建树。

(二)《罗马条例ⅰ》该条例第3条赋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并规定在不影响合同形式效力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变更之前的法律选择。

第4条合同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时,第1款先就8类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推定,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运用特征履行说的理论进行分析。

如果合同与其它国家的关系更为紧密,则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取代第1款和第2款中的规定,在根据第1款和第2款不能推定合同准据法时,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

该条例第4条至第8条还对4类特殊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和个体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详尽的规定。

此外,该条例第9条提出优先适用的强制性条款(overriding mandatory rules)的规定,赋予法院地国维护本国强制性规则的权利,在是否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强制性规定时,法院需要考虑它们的性质、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并且不能使合同的履行归于非法。

将该条与《罗马公约》第7条相比,理论上是倒退了,但是实际上使更多国家趋于接受。

(三)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法律适用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取代了1898年的《法例》,对合同冲突法做出很大修改。

《通则法》第9条扩大了当事人意思的权利,规定在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变更已选择的法律。

第8条规定了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的情形,第1款规定了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而第2款则规定了特征履行地作为最密切联系地的推定。

该法还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做出特殊规定。

该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框架设计上大体采取了《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ⅰ》的体例,细节设计上有所不同。

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草案(hague principles on the choic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该草案试图成为国家、区域、超国家组织以及国际社会相关法律文件的范本,解决的内容是跨境贸易、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的有效性和效力,但不包括消费和雇佣合同。

该草案第2条指出,当事人既可以为整个合同选择一个准据法,也可以为合同的不同部分,选择不同的法律。

豎需要指出的是,该草案第3条规定,选择的法律可以是国际的(international)、超国家的(supranational)和区域的(regional ),只要是一套中立的、平衡各方利益的规则( a neutral and balanced set of rules ),也就是说可以选择非国家法。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当代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

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可以分为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

主观方法即意思自治,客观方法主要有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特征履行说,准确来说,特征履行说是为了确定最密切联系的而制定的公式。

大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并给予较为宽泛的条件,差别在于赋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是兜底条款,还有一些作为补充条款,另外,各国或多或少的通过强制性规则或直接适用的法来限制一定的外国法。

豏注释:豏单文华.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兼论国际惯例的适用[j].中国法学,1997(3).篇二: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什么是涉外合同1.世界市场的形成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起初,因为交易的即时性,数量也小,当有涉外因素时,交易也只能在一国境内发生,并没有人去考虑适用外国法。

但是,随着交通逐渐发达,人们的流动性增加,尤其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国际贸易的发生,批量越来越大,其时间和空间的跨越,使一个交易很难仅在一国境内发生。

这样,合同的法律适用就变得复杂化了,也就有了区分涉外合同与普通国内合同的必要,其法律适用也有了自身的特点。

2.划分涉外合同的标准依据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可以看出,我国涉外合同的划分是以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为依据的,这就形成了划分涉外合同的第一个标准,即“国籍性”标准。

这是为许多国家(特别是非普通法系诸国)所接受的,也是人们在常识上所易于接受的。

因为国籍是将一定的合同当事人隶属于一定国家的支配和保护之下的基本标志,国家总是保护那些具有其国籍的合同当事人,而且有某国国籍的合同当事人一般也是处于其国籍所属国的控制之下的。

可见,把合同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作为涉外合同划分的标准,有其合理性。

在国际贸易中,自然人参与国际交易只是一小部分,大量交易的当事人都是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而法人的国籍不过是国家赋予一定社会团体的拟制人格。

法人国籍确定标准的不一和跨国公司的存在,使其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个跨国公司在奉行不同的确定法人国籍标准的不同国家来看,便会具有不同的国籍。

或然的国籍往往掩盖了跨国公司所从事的国际交易同有关国家之间的真正联系。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这一标准是经过世界各国几次讨论后定下来的,可见,多数国家同意将当事人的营业地(或住所、惯常居所)位于不同的国家作为涉外合同的标志,这便形成了划分涉外合同的第二个标准,即营业地标准。

在普通法系诸国,合同当事人住所何在历来是判定合同是否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主要因素,因为合同当事人通常是在其营业所进行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国籍虽然具有客观性,但缺乏充分的实在性,而当事人营业所则既是客观的,也是实在的,因而便于国家对当事人的监督和控制。

因此,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划分涉外合同的标准,在国际贸易领域更有其合理性。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把国际运输合同排除在外。

因为《涉外经济合同法》确定的是“国籍性”标准,无法解决国际运输合同的问题。

对于国际运输合同来说,即使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或营业所均在一个国家,其履行也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

当合同的履行处于另一个国家时,就会处于他国权力的控制之下,从而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利益。

因此,国际运输合同也应该视为涉外合同。

此外,在不动产买卖中,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虽然合同当事人的国籍和营业所都仅与同一国家相关联,但有关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却由于其履行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家而具有涉外性。

如买卖的不动产在国外时,因为该合同的履行超出了一国范围,而与两个国家发生了联系。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的比较明确:“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这样确定合同具有涉外性就有了第三种标准,即履行涉及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3.涉外合同的概念上述情况表明,判定合同是否具有涉外性的标准是多样的,但其涉外因素仍然离不开合同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性;主体具有涉外性表现在当事人的国籍或营业所所在地;客体则表现在合同的标的物在国外,如买卖的不动产在国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则涉及合同的履行,如运输合同在国外履行时。

因此,我认为,涉外合同是指从我国角度看,当事人的国籍、营业所、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的履行等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的合同。

新形势下对合同法律适用的新要求一、新型的国际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今天的国际关系,已经与原来几十年前的境况有了很大的不同。

现在,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大量发生的是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而进行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基础关系。

在形形色色的国际协议背后,是各国实力的最终较量,在维护国际经济与法律统一化进程的同时,各国的国家利益与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各个国家在谈判中首先考虑的。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目的在具体操作中,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保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正确选择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

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哪一个法律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所用,而是如何能够使之得到适用,增加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确定性。

在维护国际经贸关系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我国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外国当事人和外国国家的正当而合法的权益,这也是它与国内合同法律保护的根本不同。

所谓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是指采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解决涉外合同的争议 ,也就是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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