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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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m3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第十条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征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和收入级次填写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库;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全额缴同级财政;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市、县各分成10%;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设区市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县分成2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留归同级财政;第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资源信息化建设;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质量监测;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用情况;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第十八条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暂时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职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征收方面:1.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市政供水、农村用水等。

征收范围涵盖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各种水资源。

2.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用水用途和用水量确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用水量进行衡量,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3.征收周期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和后补两种方式,并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缴费方式。

二、使用方面:1.用水许可制度: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用水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用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用水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水资源。

2.节约用水措施: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这包括改善节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等。

3.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

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减少水污染对水资源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征收和使用。

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2.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统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为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水资源储存、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通过上述征收、使用和管理三个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管理的良好局面。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范文: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2022年2月5日)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的管理体系
取水许可制度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管理体系。
国家对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标准,对超过审批权限和标准的取水申请不予审 批。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取水项目,如跨行政区域取水、涉及国防安全等取水申请,需要报请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动态调整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
申报登记
取水单位和个人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 记取水计划和取水量。
签订协议
取水单位和个人需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 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核定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配置计划和实际 需要,核定取水量和取水计划。
该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维护水资 源的可持续利用。
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 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
污水处理措施等事项。
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 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包括取水工程运行情况、取水量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许可制度 执行情况等。
举报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第三条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第六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七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预算外资金中列支;第八条取水单位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量水设施,并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实行计划用水;取水单位必须在每年初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季、月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取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未报送取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取水计划;第十条在水资源发生特殊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可临时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资源特殊紧缺状态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恢复原取水计划;第十一条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资源的浪费;第十二条对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省提成总额的10%;地州、市提成总额的20%;县市、特区、市辖区留成总额的7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地州、市提成的部分;第十三条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水资源的考察、科研、调查评价及基础工作;二水资源的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普查勘探、动态观测及水质监测;三水资源的保护;四城、乡供水的开源节流和工业、农业的节水措施研究与推广;五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水法规的宣传;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业务及其基础设施、设备;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奖励:一节约用水成绩显着的;二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三在水资源的科研方面成绩显着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取水,吊销取水许可证;一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增收1‰的滞纳金;二逾期不安装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修复的,按取水备全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10%至30%、31%至50%、51%以上的,对超计划部分分别加收一倍、三倍、五倍水资源费,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的收费收据;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处罚,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电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多,福建省的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1. 征收范围《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湖泊和水库等。

2. 征收标准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用水行业和用水量,分为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用水四个类别。

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目的和用途1. 征收目的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水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征收用途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将用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监测工作,用于水文监测、水资源调查、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面。

四、征收程序和管理机构1. 征收程序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程序主要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监督四个环节。

用水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2. 管理机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

水利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水资源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征收和使用水资源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征收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法使用水资源等行为,福建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

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

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水资源是人们必不可少的生命之源,然而在当前全球水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水资源收取管理是摆在各国政府和水资源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本文将就其内容、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的内容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一项法规,于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费对象范围:在水资源实现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对各类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和个人使用的水资源实施费用收取,根据实际用水量和水资源种类、用途进行分类。

2. 收费标准: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用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和不同水资源状况等因素制定不同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税收政策。

3. 收费主体:各级政府及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水资源费用收取,遵循公平、透明、合理的原则。

4. 收费用途:水资源费用的收取,并不是单纯的收取现金,而是针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所需的费用,用于维护相关水资源设施、进行水资源研究及评估、开展环保活动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5. 收费监管:各级政府及水资源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费用收取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级实施收费部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水资源费用收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实施情况截至目前,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全面实施,各地实施效果逐渐显现。

其中一些优点值得肯定:1. 增加了水资源使用成本:水资源费用的收取,增加了各行各业对水资源的使用成本,进而提高了大家对水资源的珍视和节约程度,实现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2. 强化了水资源治理:收取水资源费用后,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加强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牢固树立水资源治理理念,从而保证水质和用水安全。

3. 创造了经济效益:水资源收费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使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更加科学、稳健,既创造了经济效益,也保障了社会和谐。

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水资源费管理制度水资源费是指政府根据水资源的利用和污染情况,对水资源的使用者征收的费用。

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可以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的目的。

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和标准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总体来说,水资源费的征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水资源费的依据和基本原则制定水资源费的依据应当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水资源费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公平、合理、科学、依法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应当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对不同使用者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水资源使用的方式、用途和数量来确定。

二、确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污染源、水资源的购买者、销售者等。

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应当涵盖所有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确保水资源费的全面征收。

三、确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不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使用方式、用途和数量等因素来确定。

水资源费的计算方法应当简明易懂,便于使用者按时缴纳费用。

四、建立水资源费征收监督管理机制为了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加强对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监督,确保水资源费的资金用途合理合法。

五、加强水资源费的宣传和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水资源费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对水资源费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要出台鼓励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费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防止水资源污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希望各国和地区都能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共同保护和利用好宝贵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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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法律依据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内部政策规定。

第四条定义
1. 水资源费:指水资源的使用者向政府缴纳的资金,用于补偿水资源环境损失、维护水资源、开展水资源科学研究等方面。

2. 水资源征收单位: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单位。

3. 水资源使用单位:指使用水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组织。

4. 水资源环境损失:指水资源污染或水生态系统破坏所造成的环境和经济损失。

5. 水资源保护:指对水资源进行防治污染、减少浪费和节约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水资源费征收
第五条征收对象
本制度所指的水资源费征收对象,是指水资源使用单位。

第六条征收标准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资源使用单位实行水资源费现场核验制度,并根据现场核验结果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单位的水资源数量、水资源使用方式及效率等因素。

3.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参照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定。

第七条征收程序
1. 水资源征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存在的水资源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定该单位的水资源使用情况。

2.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水资源征税单位应向水资源使用单位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用。

3. 水资源使用单位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书要求的方式缴纳水资源费用。

如逾期未缴纳的,水资源征收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水资源保护
1.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水
资源保护措施。

2. 公司应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用水计划管理制度,采取
先进的节水技术,减少或消除用水过程中的浪费行为。

3. 公司应建立完善管理体系,进行水资源的定量管理和
全面监管。

第九条水资源利用
1.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水
资源利用计划,确保用水合理、科学、高效。

2. 公司应加强水资源的质量控制,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确保用水达到卫生、安全、环保的要求。

3. 公司应优先使用绿色节水设备和技术,推广使用非传
统水资源。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违规行为的处理
1. 对于使用单位,如果其未按照通知书要求缴纳水资源
费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

2.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中有关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规定,如果员工或其所负责的部门存在违反行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纪律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主体
1. 水资源征税单位应负责对可能存在的水资源使用单位进行核查,并向其发出通知书。

2. 水资源使用单位应按要求缴纳水资源费用,同时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并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质量控制。

3. 公司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利用计划,并加强全面监管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追责程序
凡违反本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均应被纳入公司内部的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应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政策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如有需要,本制度的任何修改或变更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订,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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