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吉林银监分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吉保监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保监发〔2008〕55号)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吉林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切实规范吉林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目的,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与保监会和兄弟保监局上下联动、左右联动,与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上报保监会,由保监会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
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银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06〕98号)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银监局:现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落后状况的重大举措,各银监局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要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注意防止一哄而起和行政干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使这项工作健康推进。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认真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实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若干意见》“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应选择在金融服务空白或不足的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试点,因地制宜确定试点机构类型,强化准入监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
吉林银监局关于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吉银监复[2011]515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吉林银监局关于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吉银监复〔2011〕515号)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延农商行筹〔2011〕13号)、《关于对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延农商行筹〔2011〕1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核准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7,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185号,邮编133000。
三、核准孙庆良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李小明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潘晓冬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崔慧艳、贾松琦、高广岌、李鹰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齐波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孙庆良、李小明、齐波、李丰茂、王天飞、李志海的董事、杨青山、王连德、刘兵兵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韩立东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王治国合规风险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张培运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马春梅营业部主任的任职资格。
四、核准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吉林银监局关于吉林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分支机构变更为吉林

吉林银监局关于吉林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分支机构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分理处的批复【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吉银监复[2013]20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银监局关于吉林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分支机构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分理处的批复(吉银监复〔2013〕207号)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原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分理处的请示》(吉环农商银筹〔2013〕6号)、《关于拟任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吉环农商银筹〔2013〕5号)收悉。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下述机构变更(一)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二)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邑信用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三)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阳分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分理处;(四)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延安街分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街分理处;(五)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谭分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潭分理处;(六)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昌大学生分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大学生分理处;(七)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诚分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诚分理处;(八)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地号储蓄所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地号分理处;(九)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津街储蓄所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街分理处;(十)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路储蓄所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分理处;(十一)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江街储蓄所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街分理处;(十二)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桦皮厂信用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皮厂支行;(十三)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桦皮厂市场储蓄所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街分理处;(十四)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湾子信用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湾子支行;(十五)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分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家分理处(十六)核准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家子信用社变更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子支行。
舒兰农商行积极贯彻落实省银监局局长刘峰的讲话精神

舒兰农商行积极贯彻落实省银监局局长刘峰的讲话精神作者: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7年第09期舒兰农商行积极贯彻落实省银监局局长刘峰的讲话精神■ 田荣义为落实吉林省银监局局长刘峰在年中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近期,舒兰农商银行分别召开党委会、部门会与支行会,结合工作实际,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是服务实体经济。
按照讲话中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和“支农支小”等要求,调整经营思路,明确市场定位,扎实推进普惠金融,进一步加大三农和小微市场的贷款支持力度。
同时继续加大精准扶贫力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是守住风险底线。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强化内控管理,构建“全面性、全程性、全员性”的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提出的资质管理、穿透原则和交易对手管理,以及省联社提出的“五个坚决不做”原则开展同业、投资业务。
同时认真开展全面风险排查活动,多措并举,实施到逾期、不良贷款回收。
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各类案件和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三是强化公司治理。
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职责边界,健全公司治理;规范股东管理,严控股东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不当干预行为;严格董事、监事和高管层个人选任标准,强化履职评价、考核和问责,提高履职能力;完善治理结构,明确三会一层的权限和职责,构建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文化。
四是履行主体责任。
要求全辖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切实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
同时要求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继续加大自查自纠和整改问责力度,对违规问题坚决查处,坚决问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通过实施惩戒机制,坚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
舒兰农商银行加强反洗钱工作在体系建设上下功夫■ 田荣义近日,舒兰农商银行连续出台15项关于反洗钱方面的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反洗钱体系建设,有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规章制度主要涉及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培训与宣传、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保密制度,以及数据报送管理办法、责任追究制度、考核评价办法等方面。
吉林银监局关于张辰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张辰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29
•【字号】吉银监复[2012]105号
•【施行日期】2012.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吉林银监局关于张辰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
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2]10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张辰宁同志拟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吉营发〔2012〕34号)收悉。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准张辰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部接此批复后,可对张辰宁任职,任职文件抄送我局。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邢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监复[2012]176号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邢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监复[2012]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7b4090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59.png)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邢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邢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2]176号)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
你行《关于审核邢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吉光银发〔2012〕2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邢志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行接到本批复后,可对邢志任职,任职文件应于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抄报我局。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6]1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吉政办发〔2016〕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稳定经济增长,确保“十三五”起好步、开好局,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过增量补齐短板,通过增量促进转型升级,通过增量调整优化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一)支持省内重点企业转型发展。
积极推广省内钢材、水泥用于省内重点工程。
组织工商、质监、经侦等相关部门建立打假常态机制,加大对假冒伪劣、无证生产钢材、水泥的打击力度,减少地轧材、无证水泥(包括熟料)等产品对省内市场的冲击。
鼓励钢铁和水泥等建材企业利用PPP模式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对省内钢铁企业煤气发电、烟气余热回收、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等节能环保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引导、鼓励省内钢结构企业优先使用本省钢铁企业生产的板材,对本省钢铁企业研究开发应用于钢结构的产品给予适当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负责。
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严格控制审批新增产能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加快淘汰落后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省内外大型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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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吉林银监分局
现场人员履职行为监督巡查工作座谈发言
(一)依法监管情况
1.吉林分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和银行业监管工作指导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的情况。
根据吉林银行吉林分行的所掌握的情况看来,吉林银监分局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能够认真的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和银行业监管工作指导方针、政策、决定、指示。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我行的金融监管和对基层支行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中,都能够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管理。
2.吉林分局工作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银监会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流程及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银监会“约法三章”等规定制度。
3.吉林银监局能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银监会下发的实施细则,提出“改进调研,转变工作作风”等七项贯彻落实的要求。
能够从监管事业的高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以过硬的作风推进监管效能的进一步提升。
4.能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认真贯彻执行好《八项规定》和《中国银监会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实施细责》提出的各项要求。
改进调研,转变工作作风。
吉林监局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能够明确主题,减少陪同人员,简化工作程序,使调研工作真正成为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5.2014年度比以往年度会议明显减少,体现了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
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合并的会坚决合并。
吉林银监分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类金融机构开业、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究会及论坛等。
他们非常注重会议活动效果,把更多的精力放到谋划工作上,放到做好具体监管工作上。
6.改进文件简报和新闻宣传。
吉林银监局能够严格按银监会制发文规定、报文程序和简报发送、保留要求,减少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提高办文办事效率;要整合新闻宣传与信息报送资源,简化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和信息披露。
(二)廉洁自律情况
1.吉林分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期间能够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2.吉林分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期间能够保持廉洁自律,没有接受被监管单位的高额宴请,没有收受被监管单位的好处等情况;不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损害被监管单位的好处和群众利益等问题的情况。
3.吉林银监分局领导班子和部门人员对照“四风”的种种表现,吉林分局都不存在“四风”现象。
4.大力提倡厉行节约。
要严格车辆配备和管理,严控会议活动经费,简约俭朴安排调查活动。
节约经费开支。
能够按照中央的八项规定》及银监会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抓好分管单位(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抓出成效。
银监分局纪检监察部门能够把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5.吉林银监分局的工作人员,能够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没有发现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没有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情况。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
击力和破坏力很大。
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直接影响着银行业的运行,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同时,一些不法之徒往往会以利益引诱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为其不法行为开绿灯。
面对种种诱惑,一些监督管理人员被拉下水的不乏其例。
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作进行监督。
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就是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公正地履行职责,遵纪守法、遵守道德。
吉林银监分局的领导和部门在这方面做的很好。
(三)廉政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1.被监管机构对吉林银监分局现场的廉政监督渠道、办法、制度机制的意见和看法。
目前在现场的廉政监督渠道、办法、制度方面都很好,没有什么更多的意见看法。
2。
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廉政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希望银监分局在监管中考虑一下吉林银行是新组建的地方性银行的特点,区别于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实际,给予区别对待。
特别是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多多帮助和多扶持,
促进我行持续快速发展。
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权,优化流程,改进和完善吉林分局廉政监督机制的意见建议、创新思路及工作方法。
希望我们的监管随着形势的发展一进步规范职权,优化流程,改进和完善吉林分局廉政监督机制的意见建议、创新思路,不断的赶超先进国家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