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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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二)通讯器材;(三)导航定位设备;(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六)现场采样设备;(七)快速分析设备;(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九)打印设备;(十)夜间照明设备;(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环境监察办法》已于2012年7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环境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四)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4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样本(3篇)

2024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样本(3篇)

2024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样本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全国环境形势,县环境监察大队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严格按照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要求,紧密结合县环保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格执法,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大队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规范排污申报、收费程序,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用。

大队严格按照b/s版排污申报、征收管理系统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审核、计算、核定、开单和征收工作。

强化申报登记审核和排污费核定工作,对企业申报数据严格把关,深入企业实地调研,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详实。

截至____月底,共对辖区内____家排污企业落实了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核定工作,累计收取了____余万元的排污费用。

积极参与全市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选派了二名业务骨干参与全市纳入排污费稽查企业的稽查工作,并接受了对我县西眉酒厂、三川外贸两家企业的排污费稽查。

(二)加强巡查监管,督促企业依法排污、合法生产。

大队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大了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等行业的监管,按要求开展了例行巡察。

共出动执法车辆____余车次,出动执法人员____余人次。

1、按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制度每月现场环境监察不得少于____次的规定,对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重点监管对象的____家重点企业、____个工业集中区、____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2、认真开展辖区内涉重、涉危、危险化学品和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以及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监管工作,督促排污单位提高环保设施运行效率,杜绝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3、重点加强了对国控企业猫儿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察员规章制度

环境监察员规章制度

环境监察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察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境监察员是国家环境保护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主要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环境监察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职责,保证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环境监察员应具备执法能力和专业知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必须廉洁自律。

第五条环境监察员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行为,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六条环境监察员应当维护国家环境保护利益,保护环境资源,履行好环境监察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环境监察员必须忠诚于国家,忠诚于环境保护事业,为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章环境监察员的职责第八条环境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检查,依法进行执法处置。

(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和调查工作。

(三)收集、整理和报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协助处理环境投诉和举报事件。

(五)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六)参与环保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环境监察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条环境监察员应当保护环境资源,有效执法,全面监督,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环境利益。

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环境监察员应当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服从上级指挥,配合协作,做好团结协作,加强部门协调。

第三章环境监察员的权利第十三条环境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依规行使环境监察执法权力。

(二)参与环境调查和监测工作,依法采样、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物。

(三)查封、扣押环境违法证据和物品,采取强制措施。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和配合。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

第十四条环境监察员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依法依规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国家环境利益。

(环境管理)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环境管理)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1、计划管理(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1)正常;(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放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执行《污染源监察工程程序》。

5、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程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气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人类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日益提高,政府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并且按照现实的需要,对环保机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而这些工程的产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力量,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不仅是对整个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管理,而且是环保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

本文通过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进程迅速,各类建设工程、制造业等工程纷纷涌现,而我国历来主张可持续发展,提倡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因此,我国对环保问题极为关注,并将其列为发展重点。

在我国和社会各界日益重视环保问题的同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也逐渐趋于完善和成熟。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将能源和环境的概念融合到各行各业中去。

环保验收监督是将环保项目与环保设施有机地联系起来的重要保证,环保验收监督作为环保工作的最终阶段,其所处的位置和功能却十分重要。

一、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概述目前,国内建筑施工技术尚需提高,施工过程中很可能对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冲击,其影响的大小与施工技术、物资等因素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各工程的污染状况,我国环境保护机构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分别从重点恢复、重点绿化等方面,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

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技术规范,比如,制定技术指导,指导施工。

环保验收监测的主要监测内容是工程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进而保证工程达到环保要求。

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工作,必须参考现行的环境质量规范标准,并以此为评价环境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在对现有的监测技术进行更新和改造的过程中,应采用新的监控手段,改进检测的品质,加强对环境的控制和保护[1]。

二、验收监测的一般工作程序各区域的生态特性差别较大,建筑工程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环境污染的水平也不尽相同。

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规范现场环境监察行为,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雨径流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现场监察;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查、巡查。

第五条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二次,对县(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三次。

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对本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重点核查。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或地方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现场监察。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季度核查两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内容(一)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部位的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控设施联网运行是否正常、稳定;生物处理单元的曝气设备运行,活性污泥颜色、浓度是否正常;二次沉淀单元的吸、刮泥设备运行,水质透明度、浑浊度、颜色、气味是否正常;污泥处理单元的浓缩、脱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污泥临时堆放状况及厂外处理方式;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出水水质是否达标排放;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的耗电量、药剂量是否在正常范围。

(二)季度核查的主要内容:城镇污水处理厂粗、细格栅单元运行状况;沉砂单元设备运行状况;初次沉淀单元的刮泥设备运行状况;生物处理单元的曝气设备运行状况;二次沉淀单元的吸、刮泥设备运行状况;污泥处理单元的浓缩、脱水设备运行状况;消毒设备运行状况;出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情况;进、出水部位的自动监控基站联网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建有深度处理设施的脱氮除磷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电耗、药剂及药剂使用管理情况;超越管(溢流管)非事故情况下排放、分流情况;化验室日常监测情况;总(中)控室自动监控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及有关登记记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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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交口县环境监察工作程序一、环境监察工作程序1、拟订方案:根据监察年度和月计划对具体监察活动制定出监察方案:调派监察人员,明确调查内容,途径路线、实施方案,召开监察前准备会议。

2、准备工作:根据实施方案作好准备工作,主要有现场必备监测仪器,取证必备工具,及联络有关协助部门参加共同到达现场。

3、监察实施:进入现场后,应主动出示委托执法证和环境监察证并进行巡查:(1)了解和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2)查阅污染物排放记录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转记录。

(3)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是否足额交纳排污费,限期治理完成情况。

(4)巡查污染隐患和烟控区、噪声控制区的建设及巩固情况。

(5)填写监察台帐。

4、未发现异常情况:(1)现场监察人员对核实情况作出笔录,由被检查单位法人代表或有关人员阅后签名。

(2)对监察笔录归纳,分析提出季度报告报主管机关,并做好立卷存档工作。

5、发现异常情况:(1)调查取证:对异常情况或污染事故的发生过程调查,最好制成音像资料,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交当事人及证人签名盖章,必要时进行现场采样及监测,并收集相关证据。

(2)复核、裁量:对拟处罚对象的证据进行复核,不够的进行补充,并交大队长办公会对照有关法规条款统一研究处理。

6、现场处置意见,对所检查情况,及时通报被检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对正在发生的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要立即提出停止、纠正的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7、监察报告,认真分析监察情况,写出监察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监察情况、处置意见及进一步处理建议。

并上报有关科室,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

8、处罚决定:(1)根据监察情况及复核结果按权限形成处罚决定,送法规科办理并将处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执行,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总结、评估。

按季或年度对监察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并对前一段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工作交流会及典型案例分析会,提高监察水平10、存档备案。

按规定建立台帐,立卷存档录入微机,以备查用、应诉。

二、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程序一、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

二、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需两人执法。

三、查处违法事实,调查取证,详细询问当事人、主管人员和证人。

四、制作的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阅后或向被询问人宣读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说明。

五、向被检查人说明违法的理由和依据。

六、环境执法人员要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管理者提供的物品和服务。

七、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管理者。

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八、恪尽职守,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三、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1、计划管理(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订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1)正常;(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构成环保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规定的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处罚。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四、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6、复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跟踪检查。

7、审批管理治污设施及排污口变化时,要及时报批。

8、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五、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法《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末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六、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由管理部门对作出限期治理的项目按规定移交监察部门;(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2、现场监察按《污染源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复查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5、总结归档(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七、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订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1)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按照《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查处。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法查处。

5、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1.及时取证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1)违法事实及证据;(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一联递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1、立案登记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1、排污者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革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1、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

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和排放污染物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

2、对符合申报登记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审核后15日内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报表》。

对不符合申报登记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限期时间不超过7日。

对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核定1、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4)对餐饮、娱乐、服务等难以监测的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计算所得的抽样测算数据。

2、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据,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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