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2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劳务用工双方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的签订、执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
3.劳务用工,是指劳务人员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受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者。
4.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接受其提供劳务的单位。
5.劳务人员,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被派遣单位或外包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二、劳务用工的签订1.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办公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
2.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技能培训,确保劳务人员能够胜任所分派的工作。
4.劳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格证明,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劳务用工的执行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
2.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人员从事与劳务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符的工作,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3.劳务人员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用工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压低工资。
五、劳务用工的变更1.劳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务合同内容。
2.劳务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劳动合同变更后,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人员及时说明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六、劳务用工的解除1.劳务合同期满,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2.劳务合同期满前,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3.解除劳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除等环节。
1.3 管理原则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分类与条件2.1 分类劳务用工分为长期劳务用工和临时劳务用工。
2.2 条件2.2.1 长期劳务用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2.2.2 临时劳务用工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需求确定。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3.1 招聘程序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2 录用标准录用标准应明确、合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3.3 体检与培训录用前,劳务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劳动合同与工作条件4.1 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务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工作条件公司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劳务用工的考核与激励5.1 考核公司应建立劳务用工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5.2 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应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劳务用工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公司与劳务人员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2 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证劳务用工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用工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辅助生产业务外包协议》的劳务公司,驻派至公司机关或基层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及业务外包人员。
3 引用文件3.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3.2《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4 管理内容4.1总则4.1.1劳务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个人保险情况,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4.1.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4.2劳务人员需求计划及招聘录用4.2.1劳务人员分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分为两类: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劳务人员。
4.2.2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4.2.2.1每年12月10日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上报翌年劳务用工计划,包括劳务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用工起止时间、月均劳务工资标准、年度劳务费总额预算及用工理由等,统一填写《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
经工程部审核确认后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上报至大连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4.2.2.2劳务用工计划的填报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人事组织部。
4.2.3劳务人员招聘与录用4.2.3.1劳务人员来源a.公司综合部根据年度劳务用工计划和具体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劳务用工和合同工的管理,保护用工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劳务用工管理1. 劳务用工的定义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服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由劳务服务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服务或管理活动,其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由劳务服务单位解决。
2. 劳务用工的申请和审核用工单位需要进行劳动力调配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用工岗位、用工人数、工作期限等信息,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办理手续。
3. 劳务用工的管理劳务用工的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做好:(1)用工单位应向劳务服务单位及时汇报劳务用工的工作情况、风险提示等信息;(2)用工单位应尽量避免出现误工、漏工等情况;(3)劳务服务单位应对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并记录相关情况;(4)劳务服务单位应定期对劳务用工的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4. 劳务用工的合同管理劳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的基本信息;(2)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3)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5. 劳务用工的考核和评估用工单位应制定劳务用工的考核标准,并在劳务合同中约定。
劳务服务单位应按照约定的考核标准对劳务用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员工予以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调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工管理1. 合同工的定义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岗位需要或工作时间等原因,不能确定工作期限的员工。
2. 合同工的合同管理用工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应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2)合同应明确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3)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4)合同应经双方协商签订,并办理相应手续。
3. 合同工的岗位调整和续签管理用工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情况,对合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政策。
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针对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务用工的定义和分类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机构获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动服务。
根据劳务用工的性质和用工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临时性劳务用工和长期性劳务用工。
1. 临时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下。
2. 长期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长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上。
二、合同工用工的管理办法1. 用工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签订合同工用工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劳动保护的实施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合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并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合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将其明确说明在劳动合同中。
合同工应按照合同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并享受法定的休假权益。
5. 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合同工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合法权益要求,并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三、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明确合同工的权益和责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劳务用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劳务用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务提供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2. 劳务需求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3. 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方式等;4. 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5. 劳务保险、福利待遇;6. 违约责任;7. 合同解除条件;8. 争议解决方式;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劳务用工合同应当由劳务提供方和劳务需求方共同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劳务用工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务提供方管理第七条劳务提供方应当具备合法的劳务人员,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第八条劳务提供方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第九条劳务提供方应当及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劳务提供方应当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劳动纪律和合同约定。
第四章劳务需求方管理第十一条劳务需求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务需求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劳务需求方应当依法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劳务需求方应当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健康。
第五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十五条劳务用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六章合同解除第十八条劳务用工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劳务提供方或劳务需求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2. 劳务提供方或劳务需求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工。
第三条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本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计划,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企业的要求,负责招聘劳务工,并进行初步筛选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企业对劳务派遣单位推荐的劳务工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录用的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知识;(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劳务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八条劳务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企业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劳务工享受企业提供的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
第四章劳务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劳务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执行,一般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务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劳务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务工的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对劳务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续用、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一、总则1. 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用工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用工范围1. 务工单位为本单位使用中介机构招聘劳务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用工合法合规。
三、用工程序1. 务工单位应当确认用工需求,向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招聘计划。
2. 中介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协助劳务人员招聘工作。
3. 务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担保的情况下,可与外籍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4. 务工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推荐人员后,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用工人选。
5. 确定用工人员后,务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务关系管理1. 务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劳动条件。
2. 办理外籍劳务人员工作许可手续时,务必确保真实有效性,按规定进行报批、备案等手续。
3. 外籍劳务人员在用工期间,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劳务保障1. 务工单位应当参加劳务人员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权益。
2. 劳务人员在用工期间,如因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应当按规定享受病假、产假等权益。
六、违约与处罚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劳务用工单位,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涉及劳务用工纠纷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一步调整,将依法进行修订。
八、1.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可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方式:邮箱:以上为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如有疑问或意见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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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保护劳务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用工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用工聘用
1.企业聘用劳务用工应当经过劳务派遣公司推荐,并签订劳务合同。
2.企业聘用劳务用工的岗位应当与其具备的专业技术或职业技能相适应。
3.企业应当对聘用劳务用工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4.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协调,解决人员变动、调整等问题,确保用工供需平衡。
第三章劳务用工薪资及福利待遇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用工的工资。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3.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用工提供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基本一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
1.企业应当落实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保障其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权益。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用工信息档案,记录劳务用工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绩效考核等内容。
3.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保障企业和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应当与劳务用工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5.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劳务用工评价及奖惩制度,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1.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劳务用工相关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或违法经营,给企业和劳务用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如下:
1. 劳务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招收并派出到用工需求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劳动服务的用工形式,也称为“派遣工”或“外来工”;
2. 劳务派遣公司: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注册,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 劳务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规定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协议;
4. 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由企业按月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用于保障劳务用工在职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 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与劳务用工建立长期稳定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社保等;
6. 法律责任:是指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劳动保护权益:指劳务用工在职期间,享有的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2. 福利待遇: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向劳务用工提供的除正常工资之外的各种福利,如住房公积金、年终奖金等;
3. 社会保险权益:指劳务用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4. 绩效考核:是指企业对劳务用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估,以此为依据进行岗位调整、晋升、奖励或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