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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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津交发〔2023〕201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23〕201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预算单位: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经2023年10月13日委第38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馈与整改第三章报告与通报第四章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第五章结果公开第六章监督问责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指市交通运输委针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中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绩效信息,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进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的活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8
•【字号】津交发〔2019〕41号
•【施行日期】2019.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
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已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委办公室、研究室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19年2月28日
附件:津交发〔2019〕4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附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津商流通〔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津商流通〔2019〕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关于对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39号)的总体要求,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2019年8月20日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为推动我市城市配送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现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意义为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配送市场秩序,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改善城市配送发展环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城配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装车载智能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四统一”)开展集中配送和共同配送业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津交发〔2017〕182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17〕182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8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发改基础〔2016〕168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推进智慧交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交办规划〔2017〕11号)的工作部署,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2日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8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发改基础〔2016〕168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推进智慧交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交办规划〔2017〕11号)的工作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实现“互联网+”与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津交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标准化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8〕8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由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2018年12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价活动的监督和二、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以上主体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8•【字号】津交发〔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委第5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20〕2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0〕46号)要求,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我市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统筹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津交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交发〔2023〕1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相关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交办规划〔2022〕39号)及市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市,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月3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交办规划〔2022〕39号)及市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统计工作相关部署,坚持党管统计、依法统计,遵循统计工作规律,立足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实际,夯实统计数据质量、创新统计监督方法、强化统计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打造高质量、高水平交通运输统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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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津交发〔2020〕17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0年第5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四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七章统计监督与数据质量责任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委其他内设处室根据职责承担各自专业的统计工作。

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运输、城市客运等领域综合统计工作。

市港航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运、航道等领域统计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路设施的统计工作,负责公路交调站点的管理和维护。

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职责或者授权内容开展统计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第四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应予以保障。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履行以下统计职责:(一)组织起草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天津市综合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归口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组织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普查及专项调查项目,参与天津市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经济运行监测,开展交通运输统计科学研究,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总、管理、公布等工作,归口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及公布工作。

(五)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开展统计考核和培训。

第七条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委其他内设处室和委属各单位及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授权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职责和授权内容拟定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二)按照职责和授权内容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三)主动开展本领域内统计资料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分析等工作,按照规定公布有关统计信息;(四)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接受统计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市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指导下开展本区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制度并实施;(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公布等工作;(四)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接受统计普法教育。

第十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做好移交工作,列出移交清单,履行交接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归口管理,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调查项目报批或备案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会同委其他内设处室、委属各单位拟定,按照要求报市统计局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交通运输专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职责分工,由委其他内设处室、委属各单位商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拟定,并报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归口报市统计局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三条设立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确有必要、确实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拟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修订说明、经费保障等材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表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六条超过有效期限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继续执行,至少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1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由调查项目拟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

变更或者调整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条块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直接报送。

前款所称条块管理是指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和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及委其他内设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统计调查项目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或各自分别实施统计调查项目。

前款所称逐级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报送统计资料,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或其他上级部门并经审核、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再由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报送交通运输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前款所称直接报送是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单位报送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固定资产投资、港口、环境和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统计及其他专业统计等内容。

专项调查项目由统计调查方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转化的方式搜集整理统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和委内设其他处室向交通运输部、市有关单位报送综合统计数据,须经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逐级审核、签署后上报。

委属行业管理部门、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联网直报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逐级审核、签署后上报。

委属行业管理部门、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行业外单位报出的其他统计数据,应会商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并经本单位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逐级审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出。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逐级审核、签署后上报;向区级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须会商上级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部门后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项目通过“天津市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联网报送。

鼓励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和委内其他处室通过“天津市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项目通过“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实施联网直报。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以上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委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市智能交通运行监测中心负责“天津市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工作。

第二十三条全市应当建立信息完整、统一、准确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时实施维护、更新。

未入库的统计调查对象不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并与全市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相统一。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二十四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统计分析与监测,促进统计成果转化,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是以统计数据和其他行业信息资料等为依据,结合其他相关行业资料,辅以工作调研和座谈情况,对一定时期内交通运输行业基本情况、运行特点、存在问题的研判,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建立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制度。

按季度编制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按月监测交通运输主要指标运行情况,编制交通运输主要指标监测情况表。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工作,组织编写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编制月度交通运输主要指标监测表,定期组织委内设相关处室、委属行业管理部门和重点监测企业召开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研究会商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委其他内设处室、委属各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按照任务分工与时间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资料并参加会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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