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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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处理工伤事故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内容与要求,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生产分厂和管理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发布第四条定义1、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3、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五条职责(一)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公司发生的工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行使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权。

(二)制造管理部在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负责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监督完成。

(三)行政管理部负责按时交纳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费,并根据生产管理部审签的工伤假单,按有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执行工伤待遇。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职工工伤保险费以及事故调查、整改等事项所需费用。

第六条管理内容一、工伤(亡)事故报告(一)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或发现者必须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制造管理部报告,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显集团公司等单位和部门报告。

二、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造成的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性质等;(四)已经采取的救治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工伤鉴定流程三个步骤

工伤鉴定流程三个步骤

工伤鉴定流程三个步骤工伤鉴定流程三个步骤: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或其亲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其工伤或职业病的过程。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 报告工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2 提交申请材料劳动者或其亲属需要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工伤事故的发生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工资单等。

1.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

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申请,并安排进行工伤鉴定。

二、工伤鉴定过程工伤鉴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调查、鉴定和评定的过程。

工伤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工伤是否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确认工伤的性质和程度。

2.1 调查取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会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工伤事故的发生经过,并收集相关证据。

2.2 医学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将劳动者的病历、医学诊断报告等材料提交给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医学鉴定机构会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医学诊断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3 鉴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取证和医学鉴定的结果,综合判断工伤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认定为工伤,会发出工伤鉴定结论。

三、工伤认定结果处理工伤认定结果的处理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鉴定结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补偿。

3.1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等。

劳动者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索要相应的工伤赔偿。

3.2 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伤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并规范工伤的认定和赔偿程序。

本办法适合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二、工伤认定1. 工伤的定义: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2. 工伤认定的程序:a. 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疾病时,应即将报告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并及时就医。

b. 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对事故或者疾病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c. 工伤认定结论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通知相关方。

3. 工伤认定标准:a. 急性工伤:明确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因素导致的事故或者疾病,如机械伤、化学中毒等。

b. 职业病:与特定行业或者岗位工作有关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三、工伤报销1.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a. 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享受免费治疗和医疗费用报销,包括诊断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b. 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销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 工伤津贴发放:a. 遭受工伤后,员工有权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工伤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b. 工伤津贴应按时发放,并定期复查员工的伤情,视情况调整津贴标准。

四、工伤赔偿1. 工伤致残赔偿:a. 工伤导致员工部份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b. 赔偿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职工工资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工伤身故赔偿:a. 工伤事故直接导致员工死亡的,单位应向其家属支付一定的丧葬津贴和抚恤金。

b. 赔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3. 工伤津贴发放申请表4. 工伤赔偿申请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

2. 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于企业和职工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规定认真执行第八条的相关要求,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首先,工伤认定的程序应当严格执行。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经医疗机构诊治。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认定。

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拖延或者擅自更改认定结果。

其次,工伤认定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第八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的认定条件,二是工伤的认定范围。

在认定条件上,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结合医学诊断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科学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认定范围上,应当根据工伤的性质和程度,科学确定工伤的等级和赔偿标准。

最后,工伤认定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工伤认定结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偏袒一方,也不得随意更改认定结果。

只有在程序合法、标准科学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工伤认定的结果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认定程序,科学确定认定标准,公正公平处理认定结果,才能真正做到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目的。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工伤认定的公正公平,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伤认定规范

工伤认定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伤认定规范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程序申请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该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概述、定义、认定机构、认定程序、病因确定、救济待遇及补偿责任范围、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定义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的概念,即因工作原因致使职工身体残疾或致死的情形称为工伤。

第三章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主管机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认定工伤的实施机构;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申诉协调组是职工及其家庭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申诉工伤认定有关问题上的调解和协调机构。

第四章规定认定程序,包括报告、病因确定、审理和决定等程序;在认定病因中,需要确定“职工是否因工作长期接触毒物、须尘和其他致病的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应具备一定致病性和接触时间,并且这种致病物质必须直接或间接致病,这是病因确定的重要内容。

工伤认定条例全称

工伤认定条例全称

工伤认定条例全称
工伤认定条例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认定条例》。

本条例于2003年2月28日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
有69条。

该条例以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为宗旨,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工伤认定的范围:条例规定了若干情况下的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场所等。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包括事故伤害、病因和原因之间的关系、工作强度、工作条件等。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鉴定等流程,以保证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工伤认定争议的解决: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争议的解决办法,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规定。

五、工伤的待遇和保障:条例强调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和保障措施,包括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伤津贴的发放、休息和康复等。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认定条例旨在对工伤职工进行保护和赔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明确的标准和详细的程序,该条例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工伤的待遇和保障措施,保证了工伤职工的生活和康复。

工伤认定标准、流程及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流程及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流程及赔偿标准工伤认定标准、流程及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1.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而发生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伤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 伤病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地点。

- 伤病是因工作所致。

2. 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具体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意外伤害: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的伤害,如摔倒、被物体砸伤等。

- 职业病:由于工作环境、工作场所或者工作内容导致的疾病,如尘肺、噪音聋等。

- 加重、复发、恶化:原有非工伤疾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条件等因素导致病情加重、复发或者恶化。

二、工伤认定流程1. 伤病报告与申请:伤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及时将伤病情况报告所在单位,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应指导劳动者按照流程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医院诊断与鉴定:劳动者应前往医院接受诊断和治疗,同时医院会出具《医疗证明》,注明伤病的诊断结果。

若伤病需要进一步鉴定,劳动者须携带相关材料向工伤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3. 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伤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若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将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4. 申诉与复审:劳动者若不满意工伤认定结果,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复审工作,作出最终的认定结果。

三、工伤赔偿标准1. 工伤医疗费用:根据伤病情况,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或者其支付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工伤期暂停工资:在劳动者接受治疗期间,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伤期暂停工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平时的薪资。

3. 工伤伤残赔偿金:对因工伤伤残导致劳动能力减退的劳动者,按照工伤伤残等级、所在地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工伤伤残赔偿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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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工伤范围的认定;二是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范围的认确定解决哪些情形属于工伤的问题,工伤认定程序解决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

一、工伤范围的认定《社会保险法》第37条列举了4种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采取列举的办法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列举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不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3种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规定的比较原则,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和较高的适应性,能够满足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但是由于比较原则而容易产生分歧,容易导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和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是不同的。

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多数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内,而“因工外出期间”则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之外,是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职工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

因此,“因工外出期间”可以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了更好地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确列举了3种具体情形:(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

此外,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理解“工作原因”,存在较大争议。

“因工外出期间”较之一般工作时间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风险由职工承担不甚公平。

这里规定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而形成的伤害,也包括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如外出途中产生的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产生的伤害等。

因此,“工作原因”应理解为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此处规定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也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

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

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

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列举了“上下班途中”的3种具体情形:(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主要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符合该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此项情形下,劳动者除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依法享受。

(三)不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2.醉酒或者吸毒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这里“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这里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可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14条的部分内容和第16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等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首先,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其次,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原则上应当以有权机构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判断依据;再次,没有有权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但是,涉及“故意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认定。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17至20条对于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12月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1年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是否可以适当延长则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实行属地原则,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按照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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