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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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7
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使用的,准确计算分批申报金额。
8
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
为准;进料加工复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
口料件的金额;出口企业以(CIF)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应剔除离岸后的相关费用。
2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 完成的。
3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4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 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7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按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注明备案单证
存放地点。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19
出口合同 准备
出口合同主要 条款不清晰
8
出口合同的主要条款清晰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出口货物种类、数量、规格、单价、质量条款;
编 号
关键节点
风险情形
序号
控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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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 报关单准

出口货物报关 单与增值税专 用发票相关内 容不相符
1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相符。
14
增值税专 用发票等 进货凭证
准备

出口退税征管流程建议

出口退税征管流程建议

出口退税征管流程建议一、出口退税的前期准备。

1.1 企业自身的梳理。

出口企业得把自己的业务摸得门儿清。

像货物的来源、销售的去向这些都要清清楚楚记录在案。

不能是一笔糊涂账,得像整理自己家宝贝一样,心里有数。

比如说,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从哪些供应商那儿采购原材料的,这可不能马虎,这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地基不牢,后面的事儿都得乱套。

1.2 资料的收集。

各种单据就像战士上战场的武器一样,一个都不能少。

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等等,这些都是证明企业有资格退税的关键。

企业要像个细心的收藏家一样,把这些单据好好保存起来。

要是缺了哪张,就像拼图少了一块,退税的事儿可就不好办了。

二、申报流程的优化建议。

2.1 申报的准确性。

企业申报退税的时候,那可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

数据填写要准确无误,不能大概其、差不多就行。

这就像走钢丝,稍微有点偏差就可能掉下去。

比如说,货物的价格、数量这些数据,要是填错了,税务部门审核的时候肯定通到时候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2 申报的及时性。

时间就是金钱,在出口退税申报上也是这个理儿。

企业要及时申报,不能拖拖拉拉。

就像赶火车一样,错过了这趟,下趟可不知道啥时候才有。

要是超过了规定的申报期限,那退税的事儿可就悬了。

2.3 电子化申报的完善。

现在都啥时代了,电子化是个大趋势。

税务部门得把电子化申报系统打造得更人性化、更便捷。

让企业申报就像在网上购物一样简单方便。

企业呢,也要积极适应电子化申报,不能抱着老一套不放。

这就好比是老马拉新车,虽然刚开始可能有点不适应,但慢慢就会发现新的好处。

三、审核与监管环节。

3.1 审核的高效性。

税务部门审核的时候,要讲究效率。

不能让企业等得花儿都谢了。

审核人员得是精兵强将,一眼就能看出申报资料里的问题。

这就像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一样,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要是审核太慢,企业的资金周转就会受到影响,这对企业来说可是个不小的打击。

3.2 监管的合理性。

监管是必要的,但不能管得太死。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日常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的规定,结合生产企业办理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即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真实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且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第四条出口企业日常行为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企业的各项日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出口企业须设立专职办理出口退税的人员(简称办税员),办税员要求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能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掌握相关会计制度及基本外贸知识,能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按管理程序正确申报。

办税员负责本企业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及各类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退税档案及资料装订和管理,应保证退税申报数据与实际外贸业务事实及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一致。

企业应加强办税员的管理,保证办税人员的稳定。

对确不能胜任退税工作的办税员,要及时更换。

企业变更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上报《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备案表》。

第六条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退税账户原则上一个年度中间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确认,银行出具有关证明。

若需变更托管账户的,出口企业应经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规定第七条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的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规定的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出口及视同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其他出口货物劳务,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和出口征税政策。

出口退税操作手册

出口退税操作手册

出口退税操作手册1. 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给予出口企业自行认定和退还出口货物税款的政策,旨在鼓励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开展。

本操作手册将介绍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帮助企业顺利进行出口退税申请和操作。

2. 出口退税政策概述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为支持和促进出口贸易制定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部门规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在出口货物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退还缴纳的税款。

出口退税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开展。

3.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步骤一:准备工作在进行出口退税申请之前,企业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包括:•核对出口货物的相关文件,包括发票、报关单和运输单据等。

•确认出口货物符合退税政策的要求,如是否属于退税商品范围内,是否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企业需要填写相应的出口退税申请表格。

在填写表格时,要确保准确无误地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金额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附件。

步骤三:提交申请完成申请表格后,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

提交方式可以是在线提交或邮寄提交,按照具体的要求进行操作。

步骤四:审核和核准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准。

一般情况下,审核人员会对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步骤五:退税款到账经过审核和核准后,相关部门将退税款返还给企业。

一般情况下,退税款会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到达企业的指定账户。

4. 本卷须知在进行出口退税操作时,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准确填写申请表格和相关信息,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提供真实的证明文件和附件,防止虚假材料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符合退税政策的要求。

•注意申请和提交的时间,防止延误或错过退税期限。

5. 结论出口退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提高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开展。

会计干货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

会计干货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

会计实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不具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商贸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由于直接外购货物出口,需要注意如下几点风险:一、进货专用发票(或进口货物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1、品名、单位:采购货物的专用发票/进口货物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一致;单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单位之一一致,否则不予退税。

例外: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注意采用该合并品名报关的,最好先经主管税局同意再操作。

2、规格型号:没有退税政策要求进项发票必须开具规格型号,但建议:如果进项发票显示规格项号时,最好与报关单一致,或者直接不显示。

3、进项发票开具时间:没退税政策要求何时开具。

国税公告2013 12号发布后,很多地区的税局把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显示的发货日期理解为进货发票的开具日期,要求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开票否则不予退税。

因此外贸企业需要关注当地税局对进货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4、数量、金额:进货发票最好能一票对应一票出口,或多票对应一票出口。

对于一票发票对应多票报关单的,若未在一个申报批次申报退税,需要开具分批单。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退税的缴款书不要采集比对,否则退税审核系统中会收不到缴款书信息。

要填写《出口货物信息查询表》交税局进项查询。

二、委托加工对于外贸企业采购原材料委托工厂加工的业务,分为一般性委托和进料加工委托,在开具加工发票是需注意:1、一般性委托,即含税原材料委托工厂加工模式。

财税2012 39号对此模式取消了两票退税,改为成品发票退税,即外贸企业在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货物的成品名称发票。

这就需要外贸企业把采购的材料转卖给工厂或委托工厂直接进行采购,工厂加工完成后,把材料金额加加工费一并开一张成品名称的发票给外贸企业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一、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方法(一)生产企业即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1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二)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4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实行免退税办法。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间(一)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对于许多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出口退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退税的流程1、报关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货物报关出口,取得相关的报关单。

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

2、收汇核销货物出口后,企业需要及时收汇,并进行外汇核销。

外汇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收汇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企业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退税申报企业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可以准备相关资料进行退税申报。

申报资料通常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5、税务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货物出口情况、发票真实性等。

6、审批退税经过审核无误后,税务部门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审批退税金额,并将退税款退还给企业。

四、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1、单证管理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如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这些单证是办理退税的重要依据,如果丢失或不完整,可能会影响退税的办理。

2、申报期限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退税申报,逾期申报可能会导致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内申报退税。

3、税务政策变化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形势进行调整。

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确保自己的退税操作符合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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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201312)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过程中有如下注意事项: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二)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口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申报。

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3.除上述原因外,若发票认证后超3个月或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信息超3个月仍无电子信息的,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出口
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的序号将对应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出口企业在预申报和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含生产企业在生成明细和汇总数据)时,必须选择远程申报。

(四)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采集退税申报明细数据时,对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以及65号公告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所列业务之一的,必须在“业务类型”中勾选相关标识。

由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业务类型”未完整,因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符合该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明细数据时,必须在出口退税明细数据“备注”栏中录入“XTHH”。

(五)在61号公告生效后,因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暂未升级,生产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注意:
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只能录入单证收齐(不包括61号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
明细)的免抵退税申报明细。

2.生产企业在预申报及正式申报时都需按单证收齐录入,在预审后若有电子信息缺失的明细记录不得进行正式申报。

3. 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需按实际发生额填列当期出口收入,需根据当期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单证收齐、信息收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及《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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