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16条规定
安全生产16号令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16号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为多少号令02版的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14版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财企16号文中的安全生产费包括哪些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
如购买劳动保护用品、购买维护应急救援器材、安全培训支出、安全设施检测支出,等等,在这个文件的后半部分有典型行业的使用范围,可供参考3、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国务院493号令是否还有效?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国务院493号法令还没有被废纸被废止,所以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还有效。
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如果《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又冲突的内容,在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当然应该适用《安全生产法》。
同一起事故中,按照责任划分,只要有责任的单位都可以处罚,不仅限于处罚两个单位。
你所举的例子中,当然可以对这两个单位都进行罚款处罚。
相关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16条禁令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禁令一、两幢和多幢建筑物间搭设运料通道,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禁止在两幢或多幢建筑物之间为共用物料提升机或施工升降机而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形式的多层运料通道。
二、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地基承载力应按要求进行设计计算,基础应做混凝土硬化处理,采取排水措施,同时必须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禁止立杆基础不进行夯实平整、不设置排水沟、不搭设上人专用通道的做法。
三、外脚手架内排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200mm时,必须采取水平隔离措施, 即从首层设置隔离,此后隔层进行隔离(垂直距离不超过10m),隔离采用安全网或脚手板将墙面和脚手架内侧全封闭,不留空隙。
禁止脚手架内侧与建筑物距离大于200mm时不采取隔离措施的做法。
四、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斜拉钢丝绳(或钢拉杆)与建筑结构必须采用可靠的连接措施,锚环或吊环必须采用一级钢筋。
禁止采用钢管做悬挑梁,采用螺纹钢筋做锚环或吊环的行为。
五、各楼层悬挑卸料平台应采用型钢制作,必须采用2组斜拉钢丝绳(钢拉杆)将荷载错层传递到建筑结构吊环上,禁止2组斜拉钢丝绳(钢拉杆)锚固点设置同一层,禁止只采用1组斜拉钢丝绳的做法,禁止采用螺纹钢筋或钢管扣件等替代吊环。
六、电梯井、管道井、采光井等井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米时,必须采用型钢做支撑梁分段进行搭设,并采取稳固措施。
禁止未经分段卸荷而连续搭设井道脚手架。
七、楼层洞口防护,必须按洞口尺寸的不同,根据规范和企业标准化图集的要求采用可靠、牢固的定型化防护措施。
禁止洞口不及时防护,随意用层板或其它材料虚铺的不规范做法。
八、高大模板支撑架搭设完成后,应严格对照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砼。
禁止未通过企业技术、安全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浇筑砼。
九、模架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搭设时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底座和垫板,应使用同一种材料搭设。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禁止性规范。
2、简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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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16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设施设备齐全、作业环境整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条:食品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卫生标准,并严格检验食品原料,过程监控,包装和标识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经营企业要求取得相关资质证明,并按照法定程序销售,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保证产品质量。
第五条: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对生产线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细菌和有害物质对食品的污染。
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对存放和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
第七条: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对食品市场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严查假冒伪劣食品及有害添加剂。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生产工艺流程,加强产品质量控制,杜绝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抽检制度,对每批次食品进行专业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十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从源头到终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溯源体系,确保原料的来源可追溯,对原料进行检验和核实,严防不合格产品进入生产环节。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对产品生产过程和流通环节进行追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不良食品投诉处理机制,对接受消费者投诉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市场进行信息公开,启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事件。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安全文化的建设。
通过以上16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可以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保护人们的健康。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生产经营管理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
第3条本制度所称安全办指生产部安全办公室。
第2章生产安全培训第4条生产部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部安全办负责进行,各车间、班组安全培训由各车间、班组负责。
第5条新进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接受所在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准进入操作岗位。
第6条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公司需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或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7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
1.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专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2.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公司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8条培训反馈。
培训工作结束两周之后,安全办应通过座谈和问卷调查的形式与员工进行交流,掌握安全培训的实际效果,并收集员工对于安全改进的建议。
第3章劳动场地安全管理第9条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第10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必须平坦、顺畅,确保有足够的光线,在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设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11条对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12条要定期对库房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库房内应装置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13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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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十六条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二、安全生产管理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落实挂牌包保责任。
四、领导干部必须转变作风,靠前指挥。
五、董事长(总经理)、矿(厂)长必须每月亲自主持召开安全讲
评会。
六、矿(长)党委(组织)必须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一帮一”
帮教,亲情感化,提高认识,提升素质。
七、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主动调度,掌握全面
情况,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八、管理、技术、操作岗位员工变动必须进行安全培训。
九、委外队伍必须视为自有队伍纳入“五统一”管理,安全专业队
伍统一配备,统一管理。
十、各单位必须坚持开展班前会10分钟一周一案例警示教育活
动。
十一、各大系统、大型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性能测试。
十二、地面工业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十三、各单位必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