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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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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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导语: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工人安全与健康,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采取预先防范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

(三)科学管理,依法治理。

按照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保障措施,社会共治。

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六条政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监督和协助的作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或项目单位应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具体包括:(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和措施。

(四)选择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并与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配备适当的安全保护用具。

(六)组织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七)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具体包括:(一)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经业主或项目单位批准后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暴露出了我国政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下文是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合同中,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投标竞争项目。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全文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全文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全文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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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电信、民航、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工程中标通知书;(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人员、起重设备维修工、起重信号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七)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专人管理;(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公尺,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第十九条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二)作业前应当将施工机械以及作业面上的冰雪及时清理;(三)宿舍、办公室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设专人负责管理;(四)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五)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六)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七)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设置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公尺,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二)炊事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工作服、帽;(三)墙壁、炉台应当粘贴瓷砖,地面铺设地砖,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四)炊事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菜板应当生熟分开,并且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五)不得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质的果疏用于从业人员饮食;(六)厨房不得兼作储藏室使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相结合,避免多方、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的,应当在限期或者开工前及时复查并签署意见。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二)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四)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否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等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备案;(五)对已查处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六)机械设备、机具、配件、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七)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八)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九)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是否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经处理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反馈处理结果并建立相应的举报档案。

第二十六条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其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一款规定,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至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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