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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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1. 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2.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食品安全召回的组织机制、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召回工作的快速、高效、全面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召回工作。

3. 召回原则食品从业者的义务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实施召回,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原则:召回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开透明原则:召回信息要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公众宣传。

4. 召回程序4.1 召回发现和报告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关的生产、销售和流通活动,并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

4.2 召回方案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和风险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具体的召回方案,包括召回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等。

4.3 召回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召回方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召回工作,包括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货物的收回和销毁等。

4.4 召回跟踪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跟踪召回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召回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改进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措施。

5. 召回责任和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召回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关的处罚。

6. 相关支持和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指导,为食品安全召回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协调服务。

7. 结论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召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召回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下简称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管理。

三、召回分级根据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召回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召回:食品存在严重健康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

(二)二级召回:食品存在一定健康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轻度健康损害。

(三)三级召回:食品存在较低健康风险,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四、召回程序(一)一级召回:1.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启动一级召回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和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4.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召回情况,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二级召回:1.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启动二级召回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和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4.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召回情况,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三级召回:1.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启动三级召回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和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食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回收、处理等环节。

三、召回对象1. 发现食品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立即召回:(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 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暂停销售,并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召回流程1. 发现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时,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食品是否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

3. 确认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后,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销售该批食品;(2)通知供应商进行召回;(3)告知消费者召回原因及处理措施;(4)做好召回食品的记录,包括召回原因、数量、时间等信息。

4.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召回,并及时反馈召回情况。

五、召回处理1. 召回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召回过程中,食堂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召回食品的处理情况,确保召回工作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1. 食堂管理人员在食品召回过程中玩忽职守、隐瞒事实、擅自处理召回食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对于广大师生而言,学校食品安全更是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

为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旨在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二、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概述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是指在学校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学校或相关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主动采取措施,对有问题的食品进行召回、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的一项制度。

三、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1. 召回范围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销售或供应的食品;(2)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配送的食品;(3)学校自产自销的食品。

2. 召回主体学校食品安全召回的主体包括:(1)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2)食品生产企业;(3)食品流通企业。

3. 召回程序学校食品安全召回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2)确认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3)制定召回计划;(4)通知消费者、经销商、代理商等相关方;(5)召回、处理有问题的食品;(6)公布召回结果。

4. 召回措施学校食品安全召回措施包括:(1)停止销售、供应有问题的食品;(2)通知消费者、经销商、代理商等相关方,告知召回原因和措施;(3)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4)对召回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5. 法律责任违反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师生饮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主体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实施主体包括:(1)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2)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3)食品生产企业;(4)食品流通企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国民生命健康,建立健康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召回管理范围1.适用对象:(1)所有生产、经营、流通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召回分类(1)主动召回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防止危害扩大。

(2)强制召回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产品。

第三章召回流程1.召回通知(1)召回决定经过评估确认召回,由生产、经营、流通企业负责制定召回计划,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通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申请表》,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告。

(3)通知消费者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召回通知书》,通知消费者有关情况,并引导消费者处置召回产品。

2.召回实施(1)进行相关调查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着手进行调查,并确认要召回的产品生产日期、流向、数量等。

(2)制定召回计划根据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合理制定召回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3)实施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尽快组织召回,报告召回情况,落实退货、替换、修复等退换货措施。

(4)终止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在结束召回后,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结束情况,终止召回事宜。

第四章召回责任与处罚1.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承担召回产品的全部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

3.涉嫌犯罪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制度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召回申请表》2.《召回通知书》3.《召回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实施召回,承担召回食品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作,推动召回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召回食品,不得隐瞒、掩盖或篡改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类型和原则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类型。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48小时内向公众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告召回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公众。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召回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召回食品能够被消费者顺利退回或者销毁,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 目的为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被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最终产品,维护公司产品信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交付后的可能发生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召回的控制与管理。

3 关键词定义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及该管理制度,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 职责与权限4.1品控部负责主动召回的通知及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确认,分析危害、产生原因。

4.2销售负责顾客投诉不安全产品的召回通知和实施召回。

4.3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启动召回并向当地质监局报告召回信息。

4.4技术副总对召回产品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4.5相关部门严格按处理意见执行。

5 工作程序5.1 召回通知5.1.1 产品出厂后由经销商或顾客投诉该批或该类产品为不安全产品时,销售部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品控部,并填写《客户投诉及处理记录》。

品控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分析及评估,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必要时向顾客索取投诉产品小样,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实施召回。

5.1.2 当品控部从留样观察中发现已发货的某批或某类保质期内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变质时,及时电话通知销售部,并同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传给销售部,销售部实施主动召回。

5.2 实施召回经评审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顾客或消费者召回主要信息,并将详细内容填写《召回通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给顾客或消费者。

《召回通知》包括产品批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召回日期等。

5.3 召回产品的处理5.3.1 召回的产品由销售部安排运输到仓库,仓库保管员对召回产品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存放。

5.3.2 销售部应详细记录召回产品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和结果。

5.3.3 召回的产品再次由仓库保管员通知品控部进行化验分析,技术副总根据化验结果评审后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按处理意见执行。

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食品召回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

三、召回定义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主动采取措施,将已流入市场的食品收回的行为。

四、召回等级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1. 一级召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2. 二级召回: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3. 三级召回: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召回流程1. 风险识别:企业应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2. 评估决策: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确定召回等级。

3. 通知报告: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方。

4. 召回实施: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方式、时限等。

5. 信息发布:通过适当渠道向公众发布召回信息。

6. 产品处置:对召回产品进行安全处理或销毁。

7. 原因分析:查明问题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8. 记录保存:详细记录召回过程,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

六、召回记录1. 召回记录应包括召回原因、产品信息、召回批次、召回数量、召回时间、处理结果等。

2. 召回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召回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七、培训与宣传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意识。

八、监督与检查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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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产品销售后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召回时,对召回过程进行规范制,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及销售食品召回管理。

3.职责
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召回级别,启动召回,并配合追溯、召回和调换。

3.2 质管部负责提出有关通知和(或)产品召回意见,并对召回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3.3 销售部负责产品的跟踪、信息收集、数据整理、通知相关方、产品召回和产品
3.4 销售部有权申请调换货。

3.5 质管部负责产品检验和(或)处理产品意见,并对调换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4.正文
4.1定义
,对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或其它原因不合格的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2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4.3不安全食品的判定: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4.4公司获知生产及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危害或接到省级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表》(参见表1),书面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及时通过孝感市食品监督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4.5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4.6召回级别的确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制度,按三级召回处理。

4.7食品召回的实施
,公司质管部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核实产品的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制定召回计划,并同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通知生产部及销售部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对确定实施召回的食品,在确定召回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经销商,交销售部实施主动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食品。

,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由销售部先电话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填写《召回通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给顾客或消费者。

《召回通知》包括产品批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召回日期等。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4.8 召回食品的处理:
4.81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集中到专用的安全场,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其它原因召回的食品销售部安排运输到仓库。

仓库保管员对召回产品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存放。

,包括召回产品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和结果等。

属不安全食品的应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

4.8.3 及时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其它原因召回的食品由质管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可在销售地直接销毁(须有公证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现场确认证明)或运回公司销毁处理(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销毁)。

销毁现场要建立影(像)证据,并填写《不安全食品销毁记录表》(参见表2)。

4.9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10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并向食品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11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召回的预期效果;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12 食品召回过程中,质管部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
回措施报告》(参见表3),内容包括:
(一)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次以及涉及的产品数量。

(二)停止生产的情况。

(三)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

(四)通知消费者的情况。

(五)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六)召回通知记录情况。

(七)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及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13根据召回进展情况,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参见表4)。

企业对召回措施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在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提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参见表5)。

4.14公司应保存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全过程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处理方案等;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存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4.15召回食品处理后,如必要由质管部向责任部门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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