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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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1999年9月29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中间拨付环节,防止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转移,财政部决定对1999年国债专项资金实行“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开始,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中央项目,主管部门(除军工、水利、林业、电力外)应直接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项目);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补助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将国债专项资金预算划转地方,主管部门不再对地方项目拨付资金。
二、国债专项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已开设的151基本建设拨款(国债)专户中支用,实行单独记账、分类核算。
主管部门下拨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均要在拨付凭证“备注”栏加注“基建拨款(国债)”字样,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信息真实完整。
三、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拨付国债资金。
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主管部门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四、中国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基本建设拨款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8〕2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8〕20号各有关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13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非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和权责统一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放银行。
第四条除社会保险基金外,其他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五条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二章存放银行资格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长沙的法人机构或湖南省内最高一级分支机构。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衡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0日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它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财政资金分配方法

财政资金分配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12月23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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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情况(草案)与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doc

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情况(草案)与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8年7月25日在衡东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衡东县财政局局长 xxx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17年财政决算和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7年财政决算情况2017年,面对错综复杂的财政经济形势,财政部门紧紧围绕县委确定的“五县五化”发展战略和决策部署,着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推动全县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总体较好。
(一)一般公共预算完成情况1、财政收入完成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情况: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7639万元,比上年减少4827万元,下降3.64%,为年度调整预算的100.03%。
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6914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的100.59%;上划中央收入31934万元,比上年增长19.56%;上划省级收入8791万元,比上年增长18.88%。
收入分征管部门完成情况:国税系统完成46119万元,比上年增长33.58%;地税系统完成41980万元,比上年下降3.22 %;财政系统完成39540万元,比上年下降27.54%。
上级补助收入情况:2017年上级补助收入228728万元,比上年减少756万元,下降0.33%。
具体情况是:返还性收入7766万元,比上年增加124万元,增长1.62%;一般性转移支付151585万元,比上年增加9548万元,增长6.72%,主要项目有:均衡性转移支付46299万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15506万元,义务教育转移支付8769万元,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1384万元,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26715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23044万元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69377万元,比上年减少10428万元,下降13.07%。
2、财政支出完成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情况:全县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353293万元,比上年增加3141万元,增长0.9%,为调整预算的94.41%。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7日财事字〔1987〕第136号)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一)周转金。
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
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
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
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
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
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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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发(2014)17号
(2014年8月12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具体为: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城市建设资金,涉农资金、扩大内需项目资金、企业发展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建设资金、移民扶助基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森林培育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彩票公益金支出等专项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分配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根据中央、省、市、县的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二)科学决策,规范分配。
所有专项资金分配先定办法,后分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的分配办法,并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的比重。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要合理选用客观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按项目法分配资金,要引入招投标、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使用效益等情况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三、审批程序
(一)上级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又到具体单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
关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下达,对属于全县重点项目,金额较大的专项资金在下达计划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二)上级补助和本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央、省、市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下达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分配方案,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重大专项资金必须报县长审定。
(三)上级补助和本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再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其中:单个项目额度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单个项目额度在20-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的,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单个项目额度超过50万元的,报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本级资金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粮食生产、新农村建设、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下达。
(五)年初预算未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重大项目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报,再由县财政局审批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上级补助和县本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根据额度权限,按政策、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资金下达
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研究、及早下达各类专项资金。
县本级专项资金需按进度拨付、据实结算及预留部分不可预见性支出。
上级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提前下达到项目单位。
五、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投资评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
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