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解析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责,规范购卡行为。
第二条:购卡人(以下简称“用户”)通过在指定地点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表示同意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卡的申请和发行第三条:购卡人可以直接到指定销售点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进行购买。
第五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方应当在购卡过程中向购卡人提供购卡价格、卡片充值方式、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卡的使用第六条:购卡人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之后,可以持卡到指定商户进行消费或充值。
第七条:购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非法或损害他人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购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须保管好自己的卡片,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卡的充值和退款第九条:购卡人可以选择向销售方充值、线上充值或者到指定充值点进行充值。
第十条:购卡人进行充值时,应确保充值金额准确无误,一旦充值成功,不得要求退款。
第十一条:购卡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余额提现,提现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购卡人可以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内申请退卡,退卡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五章:卡的管理与安全第十三条:购卡人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将卡片丢失或遗失。
第十四条:购卡人在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丢失或遗失后,应第一时间向发卡机构进行挂失。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保障挂失后的卡片不会继续被他人使用。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购卡人和发卡机构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如协商不成,购卡人和发卡机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购卡人和发卡机构协商解决,并可以制定相关协议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卡机构有权对章程进行修订,并及时发布修订通知。
单用途卡购卡发行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卡的购卡、发行和使用,保障发卡企业、购卡人及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通过本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人”)购买和发行的各类单用途卡。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其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换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四条本章程中的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购卡人”:指购买单用途卡的个人或单位。
(二)“持卡人”:指持有效单用途卡并使用该卡的个人或单位。
(三)“有效单用途卡”:指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过期、挂失、注销等情形的单用途卡。
(四)“有效期”:指单用途卡自购买之日起至终止使用之日止的时间段。
第三章单用途卡发行第五条发卡人发行的单用途卡包括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六条记名卡发行:(一)持卡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发卡人须对持卡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进行核实。
(三)记名卡挂失、转让、消费等操作需持卡人本人或授权人办理。
第七条不记名卡发行:(一)不记名卡无需提供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不记名卡挂失、转让、消费等操作需持卡人本人办理。
第四章单用途卡使用第八条持卡人可在发卡人指定的消费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进行消费。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时,应确保卡内余额充足。
第十条单用途卡不得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单用途卡退卡第十一条持卡人可在卡内余额不足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卡时,向发卡人提出退卡申请。
第十二条发卡人应在收到持卡人退卡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发卡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策略,对退卡业务收取一定费用。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发卡人应确保单用途卡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单用途卡,避免遗失、损坏或被盗用。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使用单用途卡,不得滥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持卡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预付卡的定义商业预付卡是指预先由持卡人存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电子支付,在特定的商家或商业机构使用限定范围内的支付工具。
商业预付卡分为实体预付卡和虚拟预付卡两种。
第三章发行与管理机构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与管理机构应当具备《支付机构全国范围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管理等相关行为负责。
第四章预付卡的发行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当明确发行规模、有效期限、使用范围以及持卡人的权益和义务,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预付卡的销售商业预付卡的销售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明码实价,严禁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
第六章预付卡的兑换和退换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如需兑换或退换预付卡余额,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发行方案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操作。
发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持卡人的兑换和退换要求。
第七章预付卡的使用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当遵循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额,并妥善保管预付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发行机构或管理机构报备。
第八章预付卡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预付卡行业的监管,定期对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第九章预付卡的处罚对于违反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的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并在严重违法情况下吊销其相关资质。
第十章附则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已经发行的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确保其合法合规。
以上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内容由领导部门制定并进行审查,以确保商业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卡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在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或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销售的,可事先储值并能够在特定商户或特定领域内使用的预付支付工具。
第三条发卡机构应当按照支付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预付卡业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发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发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发行的有关资料,及时反馈预付卡销售、激活、交易等信息,并配合支付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六条发卡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预付卡产品服务细则,明确预付卡的适用范围、使用规则、费用等信息,并向持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七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处理用户投诉。
第八条预付卡不得用于购买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二章预付卡销售第九条预付卡的销售应当通过授权比喻发卡机构或合作机构进行,不得通过非法渠道销售。
第十条预付卡的销售应当完整、清晰地向购卡人提供各项费用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购卡人应当自行评估风险并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预付卡发售前需激活方可使用,激活方式可以是面对面或网络激活。
预付卡的激活应当与购卡人真实身份信息核实相结合,确保预付卡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购卡登记制度,记录购卡人的个人信息及购卡金额,并合法使用这些信息。
第十三条预付卡销售过程中不得要求购卡人强制激活其他增值服务或附加产品,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款限制或损害购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预付卡使用第十四条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当遵循预付卡产品服务细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支付行业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不得转让、出借或转售预付卡,不得将预付卡用于违法活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和章程(示例)

卡购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购/持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乙方(发/售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X卡(下文简称本卡),乙方为持卡人在乙方处购买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时提供使用X卡进行支付的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服务事宜形成约定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声明与承诺本协议已对与甲方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乙方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列示,请甲方注意。
甲方确认,在甲方购买本卡之前,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及购卡/充值金额1.单用途卡的名称:2.不记名卡3.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4.购卡/充值金额:元张,购卡总额:元。
5.现金支付银行转账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特别说明:甲方为单位,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或甲方为个人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甲方采用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现金购卡。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乙方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服务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服务。
2.安全保障:乙方确保本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3.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网站为本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4.换卡服务:持卡人的本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旧卡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旧卡由乙方收回。
5.退卡服务:(1)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须退卡的,持卡人应于卡片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相应退卡申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购卡章程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预付卡前,请认真阅读本章程内容,务必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
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会议粗体下划线标注,请重点阅读。
当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预付卡是时,即已确认已经就本章程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任何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同意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卡企业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包括预付卡发型、销售、管理等内容的预付卡业务,为规范预付卡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预付卡是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购买人缴纳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介质上储存了预付价值的购买凭证。
第三条发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发行与购买第四条购买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凭有限身份证件想发卡企业申购预付卡。
个人购卡时需提供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五条对于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金额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和个人,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于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RMB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RMB50,000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本公司将不收取现金,购卡人应以转账方式付款。
第七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购卡开具“预付卡销售与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
线上购卡时,系统默认开具电子发票,用户可在提交订单前选择“电子发票”或“纸质普通发票”。
单用途预付卡购卡章程

购物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公众支付,有效防范购物卡(以下简称购物卡)业务风险,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惯例。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的购物卡是由**公司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凭购物卡可在商场内指定商户购买商品或享受同等价值的服务。
第三条购物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或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万虹贵宾卡面值200、300、500、1000、2000、3000、5000元等。
第四条当购买或使用购物卡时,购卡人和持卡人已知悉并认可本章程的内容,并同意接受本章程之规定。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循本章程。
第二章购物卡的购买手续第五条购卡人需到**公司按相关流程购买购物卡(1)单张不记名卡的最高资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张记名卡的最高资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2)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购卡人及代理人应向售卡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售卡企业应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
(3)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
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六条购物卡购买时,无需交纳购卡手续费及卡片工本费。
第七条购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购买凭证,如发票、收据、交易小票。
第八条使用现金、银行卡购买的购物卡,交易成功即可生效;使用支票、汇款方式支付的,一般在三个工作日资金到账后方可激活生效。
激活前购物卡为锁定状态,无法使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卡是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卡,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单用途卡为芯片卡。
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条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使用第十一条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第十二条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挂失、换卡与转让: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挂失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元/张的补卡工本费。
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元/张,旧卡由发卡企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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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用途卡是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单用途卡为磁条卡。
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 - 1 -
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自行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
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章购卡
第八条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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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第十三条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持卡者的单用途卡若因磁条或条形码损坏无法使用,可凭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更换新卡。
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元/张的补卡工本费。
第十五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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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发卡企业的权利:
1.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2.发卡企业若发现单用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发卡企业的义务:
1.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
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购卡者(或持卡者,下同)的权利:
- 4 -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单用途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一条购卡者的义务:
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单用途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企业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购卡者购买单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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