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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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ⅩⅩ]25号)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ⅩⅩ年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及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根据商务部公告的具体情况调整认定标准):(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发卡企业与我行签订《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存管协议》”),并将预收资金按规定比例委托我行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

第五条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发卡企业认定我行为其预收资金的唯一存管银行,确定一个我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

XX农村商业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存管账户和收款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XX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及相关的操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账户是指符合商务部文件规定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存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获取的预收资金,并由我行提供存管监督服务的账户,包括存管账户和收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本办法所称存管账户是指发卡企业按照规定在我行开立的用于接收存管资金的账户;收款账户是指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用于接收由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的账户。

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的户名应与存管账户名称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账户管理的基本当事人有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或XX市经济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开户银行(即我行)、发卡人(即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购卡人(即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及各支行职责(一)总行公司金融管理部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总体规划、产品研发、制定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二)各事业部和支行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客户营销工作。

预付卡管理协议书范本

预付卡管理协议书范本

预付卡管理协议书范本甲方(发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持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预付卡业务的公司,乙方有意使用甲方发行的预付卡进行交易,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预付卡的使用与管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预付卡的定义及种类1.1 本协议所称预付卡是指由甲方发行的,预先充值一定金额,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的卡片。

1.2 预付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等。

第二条预付卡的购买与充值2.1 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购买预付卡,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进行充值。

2.2 预付卡充值后,充值金额不得退还,乙方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及密码。

第三条预付卡的使用3.1 乙方使用预付卡支付时,应遵守甲方及接受预付卡支付的商户的相关规定。

3.2 预付卡不得用于非法交易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条预付卡的挂失与补办4.1 如预付卡遗失或被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挂失手续。

4.2 甲方在接到挂失通知后,应立即冻结该预付卡账户,防止资金流失。

4.3 补办新卡需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并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理。

第五条预付卡的有效期5.1 预付卡自购买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使用的余额不予退还。

5.2 乙方可在有效期内申请延期,但需支付相应的延期费用。

第六条交易记录查询6.1 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服务查询预付卡的交易记录。

6.2 甲方应保证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并妥善保存交易数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8.1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业务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2 乙方有权随时终止使用预付卡,但已充值金额不予退还。

第九条其他9.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出台背景: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

但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根据文件要求,商务部于同年起草了《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重点解读八个方面:一、单用预付卡定义和范围定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也等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区别主要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方面来判断。

1.发卡主体: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见分类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除此之外的行业都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议示范文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议示范文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议示范文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议示范文本单用途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用途卡协议应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

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存管行)乙方:鉴于: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对于其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定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备案机关:指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甲方进行备案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

存管账户: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开立的账户;收款账户:指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2)项规定开立的账户;存管资金:指由甲方存入存管账户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存管的资金;划款通知书:指如附件二格式的划款通知书;不可抗力:指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类事件;营业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2.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3 •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适用之规定的当前或者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

第二条文件提交、账户开立、存管资金存入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甲方申请开立存管账户应提交存管账户开立文件,并确认甲方在乙方的一个指定印章(或乙方的被授权人名章)为本协议项下存管账户专用印章之一;(2)根据本协议约定签发划款通知书的有效印鉴及其授权文件(如附件三格式);(3)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

2.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乙方应妥善保管。

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协议(样本)

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协议(样本)

编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标准格式)甲方:(发卡企业)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存管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鉴于: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对于其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定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备案机关:指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甲方进行备案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

存管账户: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开立的账户;收款账户:指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2)项规定开立的账户;存管资金:指由甲方存入存管账户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存管的资金;划款通知书:指如附件二格式的划款通知书;不可抗力:指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类事件;营业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2.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3.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适用之规定的当前或者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

第二条文件提交、账户开立、存管资金存入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甲方申请开立存管账户应提交存管账户开立文件,并确认甲方在乙方的一个指定印章为本协议项下存管账户专用印章之一;(2)根据本协议约定签发划款通知书的有效印鉴及其授权文件(如附件三格式);(3)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

2.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乙方应妥善保管。

3.在本协议签订之后10个营业日内:(1)甲方应当在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人民币存管账户,用于接收甲方存入的存管资金,该账户资金按照☐活期/☐定期/☐协定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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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范本)甲方:(发卡企业)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存管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鉴于: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对于其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定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备案机关:指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甲方进行备案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

存管账户: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开立的账户;收款账户:指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2)项规定开立的账户;存管资金:指由甲方存入存管账户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存管的资金;划款通知书:指如附件二格式的划款通知书;不可抗力:指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类事件;营业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2.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3.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适用之规定的当前或者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

第二条文件提交、账户开立、存管资金存入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甲方申请开立存管账户应提交存管账户开立文件,并确认甲方在乙方的一个指定印章(或乙方的被授权人名章)为本协议项下存管账户专用印章之一;(2)根据本协议约定签发划款通知书的有效印鉴及其授权文件(如附件三格式);(3)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

2.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乙方应妥善保管。

3.在本协议签订之后10个营业日内:(1)甲方应当在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人民币存管账户,用于接收甲方存入的存管资金,该账户资金按照☐活期/☐定期/☐协定利率计息。

乙方在存管账户开立的次日,向甲方发出附件一格式的存管账户开户确认书。

(2)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如下收款账户,用于接收由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其中收款账户的户名应与甲方开立的存管账户名称一致。

账户名:账号:账户行:4.存管账户开立之后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存管资金足额存入存管账户。

资金到账后,乙方开始对存管资金履行存管职责。

5.本协议签署之日为存管起始日,存管终止日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存管期间为存管起始日到存管终止日的期间。

第三条存管资金的管理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保管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且独立于甲方的自有资金,甲乙双方按照商务部及备案机关有关规定调整本协议项下存管资金余额。

2.甲方确认,在存管资金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存入存管账户之日起,为确保存管期间乙方顺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存管义务,乙方有权对该存管账户进行存管账户控制管理。

3.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第21个工作日内,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填列甲方上季度存入存管账户的资金余额,并根据备案机关确定的发卡企业类型(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监督甲方预收资金余额的缴存比例。

4.甲方存管资金余额低于商务部确定的存管比例,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缴存不足部分金额,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不足比例的存管资金。

如果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关存管资金的,乙方应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并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5.存管资金金额每季调整一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季度结束后第21个工作日,根据上季度末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时点数的比例进行调整,如果甲方存管资金余额高于规定存管比例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划款通知书,将超出规定比例的存管资金划入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收款账户。

6.甲方存入乙方的存管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

7.除对存管资金进行定期、协定存款操作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所进行的划款,仅指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有关规定将存管资金从存管账户划入收款账户。

8.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乙方应根据划款通知书进行划款:(1)划款通知书(如附件二格式)加盖甲方的指令发送用章并由授权签发人签字,且加盖的印章、授权签发人签字应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相符;(2)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入账户为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所指收款账户;(3)划款通知书载明的划款日晚于划款通知书的送达日;(4)划款通知书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汇划费用不大于存管账户资金余额;(5)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款金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管账户资金余额-划款通知指定划款金额)/上季度预收资金余额×100% >= 商务部确定的存管资金比例。

9.存管期间,除对存管资金进行定期、协定存款操作外,存管资金不得划入收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10.乙方有权应甲方备案机关或备案机关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甲方的存管账户信息及存缴情况。

11.自收到甲方的备案机关或备案机关所在地政府的书面通知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对存管账户资金的划款指令。

12.存管资金不得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四条独立性1.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存管义务独立于甲方因其各类交易活动或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乙方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且仅审核相关文件的印鉴或格式与本协议要求或者预留的印鉴或格式表面相符即可,只要乙方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即不对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一旦发生第四条第3款所述事项导致司法或行政干预,乙方有权将其视为不可抗力,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终止存管。

3.甲方负责与其相关债权人(如有)进行沟通,以确保存管账户内的资金不会遭受任何债权人的追索,也不会遭受有关法院或政府机构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如导致存管账户内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冻结、扣押及执行,由甲方自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第五条费用1、费用收取经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存管资金总额× %(人民币))业务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通过下述第____项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时间主动从以下账户中扣收款项:账户户名:。

账号:。

(2)双方约定的其他付费方式:。

3、付费时间甲方按下述第______项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监管费用;(2)双方约定的其他付费时间:。

4、汇划费由甲方按照乙方管理要求另行支付。

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1.在存管期间,下列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因法律法规的变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战争,以及火灾、暴雨、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在资金存管期间,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乙方有权终止存管协议,并通知甲方和其备案机关;对甲方因此所发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七条存管终止1.存管终止日为下述日期之先到之日:(1)发生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存管发生之日;(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存管发生之日;(3)未发生不可抗力,但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的备案机关的情况下,通知甲方终止存管,并由乙方将存管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接替存管人存管账户之日或自通知之日起三十(30)个营业日期间届满。

(4)本协议终止之日。

2.发生第七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30)个营业日内,甲方应确定接替存管人,乙方将按照甲方的指示,将存管账户资金余额划入开立于接替存管人的指定账户。

乙方应同时通知备案机关。

3.存管终止日,除非甲方的书面通知中另有指令,对于存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乙方在扣除其应收的存管费和汇划费之后,乙方的存管责任即告解除。

4.存管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将存管账户销户。

第八条通知1.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通知或者指令均应采用书面方式(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通知或者指令,应寄至前述地址,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变动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其他各方。

第九条法律适用、司法管辖及其他1.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2.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经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甲方加盖公章后于签署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协议到期前个月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延长协议有效期3.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格式所签署的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在其签署时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备案机关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条款(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本协议由下述各方于年月日签署。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确认书致:(填入甲方公司名称)兹就贵公司及我行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存管协议)出具本函。

存管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根据存管协议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我行特此通知贵公司,相关存管账户已在我行开立,账户信息如下:存管账户账户名:账号:账户行:存管行:(章)负责人或授权签发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年月日划款通知书致:(存管行),兹就贵行、我公司于年月日(填入签署日期)签署的编号为[ ]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存管协议)出具本函。

存管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根据存管协议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特此向贵行发送本通知书,请贵行按照存管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在年月日(填入划款日)将存管资金(填入金额币种)划入存管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2)项规定的收款账户。

同时我公司再次确认:贵行有权从所划资金中首先扣除贵行应收的存管费及汇划费用后,将余额划入存管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2)项规定的收款账户。

甲方(指令发送章):授权签发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年月日附件3授权通知书致:(存管行),根据贵行、我公司于年月日(填入签署日期)签署的编号为[ ]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存管协议),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存管协议项下划款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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