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考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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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思考题

外国宪法思考题

外国宪法思考题外国宪法思考题1、外国宪法的产⽣条件(1)思想基础:具体指⼈⼈⾃由平等的思想(2)经济条件:近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资本主义⽣产⽅式的确⽴(3)政治条件:建⽴了⾃由民主制度(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体系的⽇益完善和整合需求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2、宪法的主要特征(1)宪法是公法(针对私法⽽⾔)(2)宪法是授权性法律(3)宪法是保障每⼀个⼈的社会权利契约(4)宪法是基本法(规定⽣活中的重要问题)(5)宪法相对稳定(宪法即基础法)(6)宪法是⽆处不在的3、结合⼥王,谈英国国王制的作⽤⾸先,英王是国家统⼀的象征其次,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再次,英王是英国政党⽃争和社会⽭盾的协调者和缓解器最后,英王通过咨询、⿎励、忠告等形式,对内阁的执政活动作出了实际影响具体结合影⽚谈,⾃主发挥4、司法独⽴原则(英)司法独⽴原则在英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法官应独⽴于政府和双⽅当事⼈。

为了确保法官的独⽴,法官的报酬按法律规定⽀付并且有⾼级⼯薪审计部审核;法官的任期也必须有保障;法官免受政治上的压⼒和胁迫;法官不为其判决政府履⾏职责的⽅式承担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公民被赋予在合理时间内接受“独⽴和中⽴”的法院或裁判所公平公开的审判的权利5、法国宪法的特点(1)多变:⾃1791年第⼀部宪法颁布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为⽌,法国历史上共出现过15部宪法这反映了法国政体演变的历史,也揭⽰了法兰西民族的某些民族特性(2)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任命总理,总理对议会负责(3)⾏政权⼆元化:总统与总理共同⾏使⾏政权(4)司法权双轨制:普通法院与⾏政法院互不⾪属6、法国⾏政法院的特点以及对我国⾏政诉讼制度的影响(1)不按⾏政区划设置:这样⼀来⾏政权对司法权的⼲预减弱,同时便于司法权对⾏政权的监督。

在我国可以打破现⾏的按⾏政区划设置地⽅各级⼈民法院的旧体制,按司法管辖区设⽴⾏政法院。

最⼤限度地⾏使司法监辖区与⾏政管辖区相分离,使⾏政法院远离与案件相关的社会关系⽹,排除⾏政机构的⼲扰,保证审判的独⽴和公正(2)法官来源于⾏政官员:这些法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丰富的⾏政经验。

104405 外国宪法练习题

104405 外国宪法练习题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学院外国宪法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护法2、德国基本法3、明治宪法4、法国半总统制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6、俄罗斯国家杜马7、英国《权利法案》8、制宪会议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10、明治宪法11、德国基本法1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13、自由大宪章14、联邦制15、半总统制1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7、俄罗斯国家杜马18、日本和平宪法二、简答题1、简述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

2、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3、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4、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5、简述英国的司法体制。

6、法国总统制的主要特点。

7、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8、简述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9、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

10、试析法国总统与总理的关系。

11、日本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2、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三、论述题1、传统力量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试述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程序。

3、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及其影响。

4、试述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

5、德国基本法是在什么基础上制定的?它所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宪政体制?6、分权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如何实现的。

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护法——1679年资产阶级提出并迫使英王查理二世签署的《人身保护令》,全文共20条。

该法规定,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得开释的决定;经(拘禁人)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或法官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拘禁的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为英国后来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体制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知识要点(基于教材)第一章英国宪法英国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法学学说与著作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制定以后,英国逐渐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

这一政体的特征是,国家保留了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国王的地位:国王享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相当于专制制度下的君主。

这些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各方面,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英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与内阁手中英国议会组成:下议院、上议院英国司法机关体系:一、按按审理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及专门法院系统;二、按照审级划分可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第二章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的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美国国会构成:众议院;参议院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第三章法国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也宣布了国民主权的概念法国违宪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和其他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是否抵触国际条约以及法律是否抵触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法国半总统制特征:半总统制是指政府不仅要向总统负责,也要向国会负责。

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第四章德国宪法德国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增设联邦宪法法院;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规定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德国联邦立法:可分为专有立法权和并行立法权P184 德国法院体系:P19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

P200 德国违宪审查体制第五章日本国宪法P223日本宪法发展简史、明治宪法、日本国会权能:包括宪法修改的创议;法律的议决;条约的承认;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接受内阁报告的权能;弹劾法院的设置;财政的统制;皇室财产授受的议决;基于法律的权能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名词解释宪法性法律也称为制定法,通常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外国宪法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

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 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

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

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等。

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

这一体制是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

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被称为左右共治。

《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

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

全文共181条,分两编。

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

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外国宪法考点总结

外国宪法考点总结

1日本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单一制;政党制度:多党制美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英国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俄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多党制2 法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

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

历史渊源和理论依据的比较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始于法国。

法国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西哀耶斯的学说。

西哀耶斯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

二战后,德国确立了专门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宪法法院。

1949年《波恩基本法》及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相继颁布,以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制度在德国最终确立。

德国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凯尔森的学说。

他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和保障的专门机构。

他认为:只有将宪法监督权委托给立法机关以外的一个机关行使时,才能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权可由“专为这一目的而成立的特殊机关”即“宪法法院”行使。

违宪审查机构的比较法国以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作合宪审查;德国则以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它有权对法规进行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此外还受理宪法控诉案件。

从性质上看,法国宪法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治代表机构,德国宪法法院则具有纯司法机构性质。

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预防性审查,即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这种违宪审查权实质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而非司法权。

德国宪法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正具备了上述司法权的特征。

外国宪法作业一-四答案[1]

外国宪法作业一-四答案[1]

《外国宪法》平时作业(一)一、简答题蛇口分校2006春法学本科:1、为什么要学习《外国宪法》课程?答:第一、法学教学的需要;第二、中国入世的需要;第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2、英王在法律上的至尊地位体现在哪些方面?答:国家元首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他权力(统率英国的武装力量及对外宣战,听取政府的工作报告)。

3、“议会主权”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答: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

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

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4、英国内阁和议会的关系是什么?答:在议会主权时代,议会和内阁的关系为: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

这时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在行政集权时代,议会和内阁的关系为: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移位,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不断下降,政府(内阁)是英国的实际权力中心。

二、论述题1、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结构?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又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的形式。

英国宪法的构成:(一)宪章;(二)议会的制订法;(三)判例法;(四)惯例;(五)常规;(六)权威性著作的阐释。

(七)公民投票2、英国司法体制的多元性结构体现有哪些方面?答:英国只有英格兰和威尔士完成实行普通法,而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都不适用英国法,苏格兰实行的是罗马法,同欧洲大陆国家更为接近,北爱尔兰的司法体系同英国法较为接近。

在英国,不存在与法院并行的检查机关,在苏格兰,所有刑事程序概由苏格兰检察长负责,警察当局不能作出任何起诉决定。

3、试论英国宪政体制中变色镜会和内阁关系的演变?答:英国宪政体制中议会与内阁之间关系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家提出了“议会主权”的理论,试图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

外国宪法复习思考题

外国宪法复习思考题

外国宪法复习思考题2009年03月外国宪法是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本课程主要研究外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遵循的共同原则与具体的运用过程。

由于外国宪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鉴于课时的限制,我们未能一一介绍。

只选取比较典型的六个国家的宪法进行了研究和介绍,主要学习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宪法。

我们相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已经了解和掌握了外国宪法的制度及其运作过程。

下面就该课程要掌握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的辅导。

一、考试的内容和题型外国宪法的内容很多,但考试的重点为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六个国家的宪法。

其他方面的内容,请同学们自学韩大元主编的《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考试题型主要有三种。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二、各章的主要内容与复习重点第一章英国宪法英国是世界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也各国议会之母。

本章主要了解和掌握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

主要讲了三个问题:一、英国宪法的产生要掌握的内容有1215年《大宪章》,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人身保护令》、《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

二、英国宪法的变迁三、英国的宪法渊源英国的宪法的渊源或称宪法结构的总体构成包括成文法、判例、常规、习惯法、权威性著作和公民投票。

第二节英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英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如下规定:人身和财产的自由。

表达自由。

反歧视立法。

第三节英王制度。

一、英王制度(君主立宪制)的形成及演变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地位(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作用第四节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从理论上讲,英国议会是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构成的。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Establish standards and manage them well. January 26, 2023外国法制史巴比伦法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名词解释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选择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着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选择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选择印度法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公元前11世纪左右,种姓制度基本形成;整个社会分为四大种姓和种姓外的贱民;四大种姓是僧侣贵族婆罗门、军事贵族刹帝利、平民吠舍和奴隶首陀罗;——名词解释、选择阇提:公元4世纪的笈多王朝时期,手工业部门猛增,自由民增多而奴隶减少,形成固定和排他性的职业团体,即阇提;——名词解释对吠陀的注释,即梵书、森林书、奥义书;奥义书涉及宗教伦理道德,具有高度哲理性,囊括了婆罗门教法的核心内容,如梵天是世界最高主宰、轮回转世、“造业”等;——选择所闻经、家范经、法经;所闻经是关于祭祀仪礼的规定,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法经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选择律藏、经藏、论藏;律藏记载了释迦牟尼订立的寺院规条;印度教法一般禁止不同种姓间通婚,尤其禁止逆婚——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逆婚生产的孩子属四个种姓之外的贱民;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则为顺婚;——选择希腊法雅典政制发展——选择一前621年,徳拉古Draco立法1、公民权取得的条件2、将贵族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3、成立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二前594年梭伦Solon立法1、颁布“解负令”2、以财产权代替世袭特权,并对应相应公职3、提高民众大会Assembly的地位4、创设400人议事会并首创民众审判制dikastes,作为法庭的民众大会分支5、废除德拉古的严刑峻法,开创了“法律统治时代”三前509年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改革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分为十个选区德莫2、创设了500人议事会3、确立“陶片放逐法”四前443-429年伯里克利Pericles改革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公民大会成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3、增加民众法院的民主性——未经判决不得处死4、实行官职津贴制雅典宪制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论述民主性: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国家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集体职务较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局限性:1、享有政治权利的主体范围有局限性,妇女、未成年人、奴隶和外邦人被排除在外;实现政治权利的物质保障有局限性,出席会议者人数难有保障;立法程序复杂,制约较多;担任国家公职有一定限制,如年龄、财富等,且须经特别审查;希腊法的特点——选择1、不是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而是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2、没有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以“正义”观念而非具体条文裁判案件;3、私法落后,公法尤其是宪制发达;4、“冲突法”发达,前4世纪设立跨城邦的“商事法庭”以确立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罗马法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servius tullius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名词解释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提留terentilio主持编纂法典;前454年,成立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于前452-前451年做十表法;前450年,增加两表,此即十二铜表法;——名词解释、选择十二铜表法主要特点——简答,选择1、诸法合体、私法居多,程序法先于实体法;2、程序繁琐,形式主义严重;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仅适用于罗马市民;4、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保护私有财产权;5、具有一定的保护平民和抑制贵族的规定,如限制借贷利息;6、保留原始社会的遗迹,典型的是同态复仇; 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告示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最高裁判官的告示主要是上任时的特殊公告、施政方针和办案原则、任期内审理案件中确立的准则等;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和着述;——选择罗马共和国后期,经济交流的频繁,使得市民法无以为继;前267年,设立“最高裁判官”,主要管辖罗马公民间的诉讼,亦即“内事最高裁判官”;以发布“告示”的形式创制法律,称为“最高裁判官法”;前242年,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解决罗马公民与被征服地区居民之间,以及被征服居民地区居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事最高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处理案件创立的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即为“万民法”;——选择公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所有自由民;——选择公元2-3世纪,主要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提尼安共同颁布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的着述解答才有法律效力,对同一问题意见分歧时,采多数主张;意见相当时,采伯比尼安之说;——选择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市民权、自由权、家族权;——选择皇帝敕令包括:1、敕谕;2、敕示;3、敕裁;4、敕答;其中敕谕最重要;——选择家长制下,家长对家庭全体成员拥有支配权,家长为“自权人”,处于家长权力之下的人为“他权人”;——选择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和优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典在16世纪被称为“国法大全”或“市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罗马法的高峰;——名词解释、选择乌尔比安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罗马法的私诉被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罗马法中与自物权相对的概念是他物权;罗马法早期继承制度采取的继承原则是概括继承;——选择人格减等:罗马法上的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都具备,才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具备完整人格;三种身份权的丧失,称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为“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选择物权表现为对物之诉所保护的对物权,包括: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其它各种物权选择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债:债是依国法使得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名词解释罗马法上的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如行会、地方政府、宗教团体等与财团法人以财产为成立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等;——选择婚龄:男14岁、女12岁;一夫一妻制;罗马婚姻制度从“有夫权婚姻”市民法婚姻、要式婚姻演变为“无夫权婚姻”万民法婚姻、略式婚姻、自由婚姻;——选择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各“蛮族”国家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来的;——名词解释、选择动产追及权:1、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动产的,追及效力仅及于相对人,如委托保管、使用借贷等;2、非基于动产所有人意思表示而丧失动产的,可行使无限追索权;并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选择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简答、选择它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它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它是具体的法律;它是注重形式的法律;它是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的历史影响——选择一日耳曼法对西欧中世纪法律的影响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原则使得它融合了当时的罗马法、教会法等因素,为欧洲的罗马法复兴做了铺垫;日耳曼法是封建制法律,成为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基础;日耳曼法对欧洲主要国家的法律都有影响;二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日耳曼法是西方近代法律的渊源之一;1、法国;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不少日耳曼法因素,如拿破仑法典中,已婚妇女无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共有制、某些继承规则,主要根据日耳曼习惯法;1804年法令规定,革命前的法律和习惯只在民法典有规定的问题上被废除,民法典未有规定的继续有效;2、德国;在婚姻家庭和不动产等方面继承了日耳曼法的要素;3、英国;城市法、商法和教会法城市法的渊源:1.特许状/城市宪章;2.行会章程;3.城市立法;4.城市同盟法令;5.城市习惯法——选择中世纪西欧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判例汇编包括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海商法典、奥列隆海商法典、威斯比海商法典——选择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也涉及到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领域;——名词解释教会法的渊源包括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选择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依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名词解释宗教裁判所:1198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建立宗教裁判所,专审异端案件;审判特点:法院主动侦查、起诉、审判;被告人不知控告人,形式主义证据模式;秘密审判和有罪推定;刑讯;翻供的处死;—选择教会法在诉讼方面要求遵循“良心原则”,后来该原则发展为西方刑事诉讼法中的自由心证原则——选择英国法公元12世纪亨利二世在英国进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改革;—选择普通法:英国英格兰于13世纪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被认为是源于是“王国的共同习惯”,故称普通法;——名词解释衡平: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形成于15世纪;——名词解释英国宪法渊源包括宪法性国内立法、欧盟法、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大宪章最初制定于1215年;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英国;——选择英国宪法的主要原则——简答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对价概念:1875年科里诉米萨案帕洛克大法官判决词: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名词解释对价原则:1、过去的对价无效;2、对价无需相等;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债权人归还部分欠款以抵消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受法律约束;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承诺禁反言原则;——选择犯罪种类:可起诉罪、可速决罪、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刑法种类:监禁、罚金、社会服务、缓刑、无条件或有条件释放、没收财产、褫夺公权、监督管制等——选择美国美国宪法于1789年生效,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1787年美国宪法没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统一商法典由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于1952年制定,其后多次修订,得到除路易斯阿娜州外其余州的采用;特点:1、适用对象与传统商法典不同:既可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交易者;2、范围窄,缺少破产、公司、合伙、海商法等商法传统内容;3、灵活实用,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范例;——选择美国反托拉斯法包括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选择司法审查权的起源:“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该案确立的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选择美国刑法的基本特点:一渊源的多样性;二犯罪划分为重罪和轻罪,某些州还有微罪、违警罪,并分级;三刑罚种类多,死刑、监禁、缓刑、罚金等;四刑期幅度大,法官可自由裁量;五数罪并罚时简单累加;——简答、选择民事诉讼程序特点:采取辩论制,权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优势证据”原则,法官角色消极;刑事诉讼程序特点:检察官或人民告发限于轻罪,有些州设立大陪审团,审查公诉材料;对抗式辩论、控辩交易;无罪推定,证据要求“无合理怀疑”的程度—简答、选择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论述、选择相同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实行遵循先例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4、没有系统的法律部门划分;不同点:1、封建因素较少;2、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制定法比重和作用较大;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浓;法国法1789年人权宣言人的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由制宪会议制定颁布,序言和正文十七条组成;主要内容:1、人权问题,序言规定了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正文分别规定了政治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等;2、政权问题,宣言明确宣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3、其它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刑法原则及刑诉、和宪法原则;——选择1791年宪法:制宪会议起草;宪法由序文即1789年人权宣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包括前言和政权结构、公民权利义务等8篇规定,宣布废除封建贵族爵位和特权、废除等级制度、卖官和官职世袭制、废除封建行会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各项经济制度;评价: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保留较多封建残余;——选择 1875年宪法第三共和国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组成;最终确立了共和制政体;评价:没有宪法一般原则和司法权的规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选择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的结构:总则和正文三编,2281条;三编分别为: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效仿法学阶梯结构——选择法国行政法主要特点:1、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2、是公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3、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隶属于行政系统;4、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5、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简答、选择德国法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被称之为“经济宪法”;——选择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产生过分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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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2.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论述题英国议会内阁制的产生: 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年)1.首相兼任财政大臣的惯例2.加强与辉格党联系,形成了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的惯例.3.他加强与下院联系,使下院权力逐渐加大.4.开始首相入主唐宁街的惯例5.其辞职成为对议会负责惯例一、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1、含义: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1)起源: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2)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 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3)发展:18C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惯例(4)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3、内阁的权力制定(政策);提交(议案);行政(最高行政权);协调(政府职权);紧急状态下紧急行动;必要时宣布提前大选4、内阁的地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最高立法动议机构。

19--20世纪以来,成为英国现代政治权力核心。

5、内阁制的原则(1)产生方式: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

(2)统治方式: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

(3)去留方式:内阁失去下议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下令解散下院,重新进行大选。

6、议会与内阁的关系: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后来发展内阁控制议会二、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1、代议制的含义: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

2、英国宪政(或政治制度)的特点:1、虽然三权分立,但是议会处于优势地位,至少在宪政原则上至高无上。

2、立法与行政并非绝对分立,而是实行相容原则,内阁成员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3、在三权之外还有一个王权。

作为国家元首,常常扮演三权之间的协调者的角色。

3、历史意义(影响)①、有利于缓解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促使英国进入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

②、顺应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历史潮流,促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发展。

③、对于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英国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进程,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今天,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用了英国式代议制民主的政治框架。

1.2.讨论基本权利的主体: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

公民在中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个人与自然人同义。

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承认公民都是权利主体,是保证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一律平等的法律手段。

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体系中,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

公民的权利能力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某些权利能力,如选举权,只能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

公民的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并不是一切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民如要亲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还必须具有法律上所认可的行为能力。

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于公民的年龄大小和精神是否健全。

各国法律规定:成年人有行为能力,儿童没有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行为能力要受限制(见自然人),但未成年人的年龄各国具体规定不同。

精神病患者或其他精神失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人,也得依法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见司法精神病学)。

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需要依法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他们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见监护)。

3.德国基本权利的限制:首先,在规范构造和位置安排上,《基本法》的立法者舍弃了惯常的概括式限定模式,而选择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每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中进行差异性处理;其次,在限制方式上,与我国基于“公共利益”而限制基本权利的实质方式不同,《基本法》采用法律保留这种形式性标准作为主要限定模式,同时又根据基本权利的属性差异,对法律保留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再次,在《基本法》“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立宪者又附加了对法律保留的一般性限制作为补充,这一点同样与其它国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篇章大都以对基本权利的一般性限制来收尾不同。

4.美国的州际贸易条款: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赋予联邦国会调控国际和州际贸易的权力,这一规定被称为“州际贸易条款”。

迄今为止的美国宪政史证明,依赖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活动和联邦国会的立法努力,州际贸易条款已经成为联邦权力最重要的宪法源泉之一,甚至超越了经济贸易范畴。

美国宪法的州际贸易条款赋予联邦以立法形式调控州际贸易事务的权力。

由于宪法语言的弹性和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从制宪至今,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界限一直存在分歧,而作为分歧仲裁的最高法院对于贸易条款的诠释也处于变化中。

1942年的小麦超种案(Wickard v.Filburn)继续发展了Darby案的思路,明确提出实质影响标准,成为影响至今的判断州际贸易纷争的主要标准。

该案肯定了一项将联邦管制权的范围扩展到用于消费和生产的法案。

法官杰克逊在简要回顾了联邦贸易权的历史后,明确指出“直接的”这个术语“在处理涉及贸易条款下联邦权限的案件中,此词已被舍弃不用”,明白无误地抛弃了直接相关原则。

此后又沿着斯通法官的思路,明确提出“实质影响标准”。

“贸易权力的行使并不仅限于对州际贸易的管制,它扩展至那些对直接贸易或国会行使贸易管理权有相当影响的州内活动。

”在宽泛的实质影响标准之下,任何行为只要对州际贸易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影响,都在联邦管辖范围内。

此举无疑极大扩展了贸易管理方面联邦的权力,也为联邦以调控贸易名义进行的其他立法活动提供了合宪性基础。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任何商业活动都很难孤立展开,因而在广泛的州际贸易内涵和实质性影响理论下,联邦国会不仅可以调控州际贸易,而且可以干涉地方性事务。

案例分析1.禁发黄色短信: (1)近日,北京、上海等地禁止手机用户发送黄色短信,违禁者将被暂停短信功能甚至停机。

我们认为,这是对汉语的公然蔑视。

众所周知,汉语是世界上最博大精深的一门语言。

仓颉造字时,“天雨粟,鬼夜哭”,真是气吞山河、震惊海内!汉语的多义性、同音异字、暗语引申,都是荤段子取之不尽的宝藏。

禁发黄色短信采用关键词过滤技术,如此原始落后的手法,在面对无所不能的汉语时,必然是无能为力、形同虚设。

以下随便列举几则黄色短信,愿与关键词过滤技术一较高低。

(放心,“水**融”这种低级错误我是不会犯的。

)(2) 这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以手机短信等形式对女同志进行性骚扰的行为进行了硬性规范,基本凸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要义。

单从字面的意思来看,也不妨看作是个好的东西。

规定了禁止发类似的短信,确实是个不错的主意,但是光禁止有什么用呢?禁止之后必须有个对违反了怎么处理的相应规定,法律规定不准杀人,杀人就必须偿命,这才是完善的。

骚扰不骚扰,关键是看对方是否愿意接受,是主动接受的还是被动接受的。

同时,按照规定,如果要界定性骚扰的话,必须有确实给对方造成事实上或者精神上的损失的这样一个前提。

如果接受方不愿意看到类似短信,那么对此,在收到后完全可以指控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或者是受到了事实上的损失,必须要表明她不愿意接受某人给她发来的类似的短信。

只要我不乐意接受,那么我可以上诉、可以指控,按照法律的程序,不单是所谓的“淫秽、黄色”短信,就是正常的短信,我也完全可以指控你对我进行了骚扰,扰乱或者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

那么所谓的“黄色、淫秽”的短信,只要我不愿意接受,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同样地提出控诉呢?(3)可是,再一想,这种做法,能仅限于短信吗?更让人担心的事,也许还在后面。

按这个管制的思路走下去,手机交谈,煲电话粥,不小心说出来黄段子,是不是就会停机?更进一步,如果几个人一起吃饭,言语之间黄了一点,会不会被人听去报告了,从此让我们禁口?夫妻床笫之间,是不是从此不能污言秽语?……算了,不能这样想了,这样下去,以后单位里,大街上所有的管理者,从警察到城管,多半得每人手里一大把不干胶,忙于封口。

每个犯规被封口的人,排队到警察局或者城管大队门口递交检讨书。

其实,眼下手机基本上已经没有了群发功能,即使发黄段子,也无非是一对一,属于私人之间的通信。

按照宪法,私人之间的通讯自由,是被保障的。

也就是说,有关部门不能以私人之间的通讯内容来问罪定罪。

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私人之间的通讯,也不受监控。

既然如此,为什么那位少年的短信会被监控,而且短信功能被停掉,需要交检讨才能复开?一棒子打死,完全禁止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唯一的途径,甚至还有可能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造成事实上或者精神上损失的相关规定已经不是始自今日才有,而是早已有之。

“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这条法律所指不明确,惩戒措施不具备,非但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反是不是还有自作聪明、画蛇添足的意味呢?在任何一个国家,哪怕是一些极端的教权国家,老百姓在家里做什么,只要不是干制毒贩毒之类违法的事,政府都是不能管的。

家庭的暴力,也非得家里有人报警,警察才能插手。

人们写的东西,说的东西,无论怎么黄,只要不涉及大众传播。

一个乐意听,一个乐意写,或者说,绝对属于私域的范围。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随便进入老百姓的私域,动辄以扫黄的名义,加以惩治,这叫什么国家呢?我宁肯相信,这种做法,只是局部地区的有关部门的杰作,这样的管制,也许对于部门的权力扩张有好处。

(4) 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公民拥有自由通信权,不受到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即使是在押犯人也有适当的相关权利,何况那些仅仅几句为了‘黄色淫秽’的话而被先期停机,然后还要等待公安部门的鉴定,这会有多麻烦?我倒觉得,手机信息发几条黄色笑话之类的信息算不得什么,并且大多数还是处于一对一的状态,比如夫妻之间,男女朋友之间很正常,设此大防实在是小题大做,甚至说得严重些,这根本就是不懂法,瞎折腾,徒添群众麻烦不说还得弄得人人自危,生怕有时手机发短信息时出错。

2.德国航空安全法:1) 该法规定:如果被劫持客机要进一步夺取人命,为了防止此事发生,在别无它法时,联邦国防军可以出动战斗机将之击落。

而击落指令原则上只能由国防部长下达。

(2) 2006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决,由前红绿政府制定的一项有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授权联邦国防军击落被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机的航空安全法为违法,因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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