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考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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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2.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论述题

英国议会内阁制的产生: 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年)

1.首相兼任财政大臣的惯例

2.加强与辉格党联系,形成了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的惯例.

3.他加强与下院联系,使下院权力逐渐加大.

4.开始首相入主唐宁街的惯例

5.其辞职成为对议会负责惯例

一、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1、含义: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

(1)起源: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

(2)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 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3)发展:18C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惯例

(4)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3、内阁的权力

制定(政策);提交(议案);行政(最高行政权);协调(政府职权);紧急状态下紧急行动;必要时宣布提前大选

4、内阁的地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最高立法动议机构。19--20世纪以来,成为英国现代政治权力核心。

5、内阁制的原则

(1)产生方式:

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2)统治方式:

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

(3)去留方式:

内阁失去下议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下令解散下院,重新进行大选。

6、议会与内阁的关系: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后来发展内阁控制议会

二、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

1、代议制的含义: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

2、英国宪政(或政治制度)的特点:

1、虽然三权分立,但是议会处于优势地位,至少在宪政原则上至高无上。

2、立法与行政并非绝对分立,而是实行相容原则,内阁成员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3、在三权之外还有一个王权。作为国家元首,常常扮演三权之间的协调者的角色。

3、历史意义(影响)

①、有利于缓解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促使英国进入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

展的时期。

②、顺应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历史潮流,促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发

展。

③、对于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英国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进程,都产生了不同

程度的影响。今天,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用了英国式代议制民主的政治框架。1.

2.讨论基本权利的主体: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公

民在中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个人与自然人同义。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承认公民都是权利主体,是保证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一律平等的法律手段。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体系中,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能力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某些权利能力,如选举权,只能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并不是一切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如要亲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还必须具有法律上所认可的行为能力。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于公民的年龄大小和精神是否健全。各国法律规定:成年人有行为能力,儿童没有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行为能力要受限制(见自然人),但未成年人的年龄各国具体规定不同。精神病患者或其他精神失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人,也得依法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见司法精神病学)。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需要依法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他们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见监护)。

3.德国基本权利的限制:首先,在规范构造和位置安排上,《基本法》的

立法者舍弃了惯常的概括式限定模式,而选择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每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中进行差异性处理;其次,在限制方式上,与我国基于“公共利益”而限制基本权利的实质方式不同,《基本法》采用法律保留这种形式性标准作为主要限定模式,同时又根据基本权利的属性差异,对法律保留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再次,在《基本法》“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立宪者又附加了对法律保留的一般性限制作为补充,这一点同样与其它国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篇章大都以对基本权利的一般性限制来收尾不同。

4.美国的州际贸易条款: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赋予联邦国会调控国际和州际

贸易的权力,这一规定被称为“州际贸易条款”。迄今为止的美国宪政史证明,依赖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活动和联邦国会的立法努力,州际贸易条款已经成为联邦权力最重要的宪法源泉之一,甚至超越了经济贸易范畴。美国宪法的州际贸易条款赋予联邦以立法形式调控州际贸易事务的权力。由于宪法语言的弹性和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从制宪至今,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界限一直存在分歧,而作为分歧仲裁的最高法院对于贸易条款的诠释也处于变化中。1942年的小麦超种案(Wickard v.Filburn)继续发展了Darby案的思路,明确提出实质影响标准,成为影响至今的判断州际贸易纷争的主要标准。该案肯定了一项将联邦管制权的范围扩展到用于消费和生产的法案。法官杰克逊在简要回顾了联邦贸易权的历史后,明确指出“直接的”这个术语“在处理涉及贸易条款下联邦权限的案件中,

此词已被舍弃不用”,明白无误地抛弃了直接相关原则。此后又沿着斯通法官的思路,明确提出“实质影响标准”。“贸易权力的行使并不仅限于对州际贸易的管制,它扩展至那些对直接贸易或国会行使贸易管理权有相当影响的州内活动。”在宽泛的实质影响标准之下,任何行为只要对州际贸易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影响,都在联邦管辖范围内。此举无疑极大扩展了贸易管理方面联邦的权力,也为联邦以调控贸易名义进行的其他立法活动提供了合宪性基础。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任何商业活动都很难孤立展开,因而在广泛的州际贸易内涵和实质性影响理论下,联邦国会不仅可以调控州际贸易,而且可以干涉地方性事务。

案例分析

1.禁发黄色短信: (1)近日,北京、上海等地禁止手机用户发送黄色短信,违禁者将被暂停短信功能甚至停机。我们认为,这是对汉语的公然蔑视。

众所周知,汉语是世界上最博大精深的一门语言。仓颉造字时,“天雨粟,鬼夜哭”,真是气吞山河、震惊海内!汉语的多义性、同音异字、暗语引申,都是荤段子取之不尽的宝藏。禁发黄色短信采用关键词过滤技术,如此原始落后的手法,在面对无所不能的汉语时,必然是无能为力、形同虚设。以下随便列举几则黄色短信,愿与关键词过滤技术一较高低。(放心,“水**融”这种低级错误我是不会犯的。)(2) 这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以手机短信等形式对女同志进行性骚扰的行为进行了硬性规范,基本凸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要义。单从字面的意思来看,也不妨看作是个好的东西。

规定了禁止发类似的短信,确实是个不错的主意,但是光禁止有什么用呢?禁止之后必须有个对违反了怎么处理的相应规定,法律规定不准杀人,杀人就必须偿命,这才是完善的。骚扰不骚扰,关键是看对方是否愿意接受,是主动接受的还是被动接受的。同时,按照规定,如果要界定性骚扰的话,必须有确实给对方造成事实上或者精神上的损失的这样一个前提。如果接受方不愿意看到类似短信,那么对此,在收到后完全可以指控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或者是受到了事实上的损失,必须要表明她不愿意接受某人给她发来的类似的短信。只要我不乐意接受,那么我可以上诉、可以指控,按照法律的程序,不单是所谓的“淫秽、黄色”短信,就是正常的短信,我也完全可以指控你对我进行了骚扰,扰乱或者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那么所谓的“黄色、淫秽”的短信,只要我不愿意接受,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同样地提出控诉呢?(3)可是,再一想,这种做法,能仅限于短信吗?更让人担心的事,也许还在后面。按这个管制的思路走下去,手机交谈,煲电话粥,不小心说出来黄段子,是不是就会停机?更进一步,如果几个人一起吃饭,言语之间黄了一点,会不会被人听去报告了,从此让我们禁口?夫妻床笫之间,是不是从此不能污言秽语?……算了,不能这样想了,这样下去,以后单位里,大街上所有的管理者,从警察到城管,多半得每人手里一大把不干胶,忙于封口。每个犯规被封口的人,排队到警察局或者城管大队门口递交检讨书。其实,眼下手机基本上已经没有了群发功能,即使发黄段子,也无非是一对一,属于私人之间的通信。按照宪法,私人之间的通讯自由,是被保障的。也就是说,有关部门不能以私人之间的通讯内容来问罪定罪。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私人之间的通讯,也不受监控。既然如此,为什么那位少年的短信会被监控,而且短信功能被停掉,需要交检讨才能复开?

一棒子打死,完全禁止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唯一的途径,甚至还有可能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造成事实上或者精神上损失的相关规定已经不是始自今日才有,而是早已有之。

“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条法律所指不明确,惩戒措施不具备,非但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反是不是还有自作聪明、画蛇添足的意味呢?在任何一个国家,哪怕是一些极端的教权国家,老百姓在家里做什么,只要不是干制毒贩毒之类违法的事,政府都是不能管的。家庭的暴力,也非得家里有人报警,警察才能插手。人们写的东西,说的东西,无论怎么黄,只要不涉及大众传播。一个乐意听,一个乐意写,或者说,绝对属于私域的范围。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随便进入老百姓的私域,动辄以扫黄的名义,加以惩治,这叫什么国家呢?我宁肯相信,这种做法,只是局部地区的有关部门的杰作,这样的管制,也许对于部门的权力扩张有好处。(4) 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公民拥有自由通信权,不受到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即使是在押犯人也有适当的相关权利,何况那些仅仅几句为了‘黄色淫秽’的话而被先期停机,然后还要等待公安部门的鉴定,这会有多麻烦?我倒觉得,手机信息发几条黄色笑话之类的信息算不得什么,并且大多数还是处于一对一的状态,比如夫妻之间,男女朋友之间很正常,设此大防实在是小题大做,甚至说得严重些,这根本就是不懂法,瞎折腾,徒添群众麻烦不说还得弄得人人自危,生怕有时手机发短信息时出错。

2.德国航空安全法:1) 该法规定:如果被劫持客机要进一步夺取人命,为了防止此事发生,在别无它法时,联邦国防军可以出动战斗机将之击落。而击落指令原则上只能由国防部长下达。(2) 2006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决,由前红绿政府制定的一项有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授权联邦国防军击落被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机的航空安全法为违法,因而无效。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证实了德国总统克勒在签署该法案时表明的顾虑,即人的性命到底能不能价值来衡量?能不能为了解救无辜者的性命而夺走其他无辜人的性命——德国最高法院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帕皮尔在去年11月进行法庭调查时提出了这些问题。审判团八名法官的判决是一致的,明确的。那就是: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同等宝贵,因此,国家不能够在为了保护其他人性命的同时贬低被劫持飞机上的乘客性命的价值,仅仅把他们看成是靶子。帕皮尔说:“把夺取人的生命作为拯救他人的一种手段,意味着把人的生命当成了一种物质,具有可比性。国家出自自身考虑认为可以支配同样需要保护的飞机内乘客的生命,等同于否定了这些人生命的价值。而这一价值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帕皮尔说,可能考虑下达击落飞机命令的一种情况,是飞机上仅有自杀式袭击者。除了这种情况之外,都不能够简单地将飞机里的乘客看成是武器的一部分,并像对待武器一样对待人命,“审判团认为,持这一观点的人并没有将事件受害者本身看成是人,而是一件物品。也就是说,人命在这一情况下被物质化。”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下达击落民航客机命令往往只是因为怀疑,而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德国飞行员职业联合会也向法院表明了同样的立场。帕皮尔说:“鉴于联邦德国空管区面积相对小,因此在作决定时一方面时间压力很大,同时存在草率作出决定的危险。”同时,联邦宪法法院明确指出,德国联邦军在救援德国国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不能够使用特殊的军事武器。联邦军在支持各联邦州政府救灾工作时,只能够使用与警察部队相当的装备或手段,例如帮助封锁危险地区或者参加交通管制。而德国联邦军使用其他方式的前提是修改基本法。通过击落客机,牺牲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

以或许可能地换取其他人的生命,因为《空中安全法》允许政府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作为最后一个手段,击落被恐怖分子当作武器劫持的客机,比如说以防类似9.11事件的发生。和刑警人员被迫击毙犯罪者不同,在此的情况是,犯罪活动的无辜受害者也被杀死。起诉者之一、自民党的希尔施批评说:“这是国家首次在非战争时期行使杀死行为完全合法者的权利。”(3) 当2003年初,一名精神错乱者驾驶一架小型飞机在德国金融中心——法兰克福市中心的上空盘旋多时后,填补这块法律空白的呼声四起。2004年在红绿联合政府执政下,德国联邦议会表决通过了《空中安全法》,该法于2005年开始生效。当时的内政部长(社民党)席利认为只有在下述条件成立时才可以击落客机:一是机上乘客的生命已经明确无疑地无可挽回,也就是根据事件的发展过程已经可以完全有把握地认为做不出其它判断的时候;二是出击还有可能。这两条必须同时成立才行。(4) 据了解,在这个问题中,德国的议员们明显分成了两派。其中反对派认为,政府通过“击落客机”的条文,实际上是给了军方一个“杀人执照”,如果类似情况出现,有关部门会遭受强大的舆论和人道主义压力;而支持派则认为,出现客机被劫持的情况后,如果军方一味姑息,很有可能会出现欧洲版的9·11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最后,支持派占了上风,这个备受争议的条例获得通过,也使德国成为9·11事件后第三个制定了“击落客机”条例的国家。对于这个举动,一些反对派的代表仍然表示担忧,他们担心英国、德国相继通过此条例的做法会在欧洲起到示范效果,从而带动更多的国家通过“击落客机”的条文,在欧洲民众中产生强烈的反响,使航空业受挫。条例通过后,现任国防部长施特鲁克说,新的航空安全法规定,执行国防部长命令击落民航客机的战斗机飞行员将被免于起诉。他还透露,以德国空军目前的作战能力,德战斗机可以在接到警报后的8分钟内升空,并在10到15分钟内抵达德国境内任何空域。因此,如果类似9·11的恐怖事件出现,德国军队能够做出快速反应。施特鲁克还说,德军飞行员都将接受有关在必要情况下奉命击落民航飞机的特别心理训练,以避免出现飞行员在接受指令后,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而贻误时机,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德国政府官员5日还表示,制定新航空安全法并非某些人所说的“颁发杀人执照”,而是为如何在可疑飞行物威胁到足球场、核电厂等重要设施情况下做出反应制定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

3.德国禁止纳粹言论:禁止纳粹言论的法律,其实也是基于纳粹的思想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制定了这样的一些法律,对那些宣传纳粹思想的言论予以定罪。其目的,据说是为了防止当年的纳粹思想再度流行,从而避免当年的悲剧在这片自由的土地上再现。

但是这样的法律,其根本,恰恰是基于同样的纳粹的思想,即首先认定某种思想是真理,然后对这种思想的反面进行禁止。这样的做法,和他所反对的对立面,其实没有任何的不同。

曾有人说过在所有的权利当中,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权利,是权利之母,这句话一点也不过分。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真理,有句名言:一旦让真理从言论自由的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也就没有了。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每个人都能自由的发出他的诉求,任何人,如果一旦失去了诉求他权利的权利,那么他的所有权利都将得不到保障。

我们要保护言论自由,我们就必须容忍那些我们认为是错误的言论,如果我们今天能以某种理由来封锁那些我们认为是错误的言论,那么他日,当我们自身的诉求也可能会被以错误的理由来封锁,这样一来,言论自由的权利就不复存在。理

论上说,纯粹的言论是受宪法保护的,但是涉及行动,仍然受到限制。但是实施起来又有相当的弹性。一、纳粹集会是否落入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5](一)否定纳粹屠杀是否只是“事实论断”对于联邦宪法法院来说,对于

此案有一种非常简便的论证方式:将新纳粹对于纳粹屠杀的否定看做是一种“事实论断”(Tatsachenbehauptung),而非价值判断(Werturteil),也就是认

定其只是对有无发生纳粹屠杀进行事实上的判断,而不做评价。[6]之所以说这是一种“简便的论证”,是因为,德国宪法学的通说认为,基本法第5条所保护的言论,只是指包含价值判断内容的言论,单纯陈述事实的言论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内。如果认定否定纳粹屠杀的言论只是单纯的“事实论断”,则这些言论就不受基本法第5条的保护,从而,刑法第130条第2款对这种言论的禁止,也就不存在违反基本法第5条的可能了。这样做,可以轻易地论证刑法第140条第4款的合宪性. 但是,宪法法院并没有采用这种简便的论证。这是因为,“事实论断”和“价值判断”的二分是有疑问的,尽管德国基本权利理论与实践上大体上还是在采用这种二分,但却存在着大量质疑。宪法法院在以前的判决中对这种二分也进行过修正,宪法法院认为,如果一个事实论断的部分内容是一个评价性的表达,或者是基于某个价值判断,则这个事实论断也属于基本法第5条的保

护范围。[7]就本案而言,显然更不可能将“支持、颂扬纳粹暴政或者为纳粹暴政进行辩护”看做是纯粹事实论断。这些言论显而易见是价值判断,是典型的落入基本法第5条的保护范围的。也就是说,必须置于基本法第5条之下进行分析。(二)基本法第5条是否保护“不正确的”以及“危险的”言论联邦宪法法院的论证是从分析言论自由的内涵开始的。宪法法院指出,基本法第5条第1句保护每一个人自由表达和传播其思想的权利。这种思想的表达,是通过人的主观而形成的,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赞同、否定他人的意见为基本要素。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不涉及正确与否的问题。“思想受到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不管思想的表达有无根据、是否理性、有无价值、危险与否。”公民也没有义务去与宪法设定的国家基本价值保持一致。基本法虽然期待公民都接受宪法所涉及的基本价值,但并不强迫公民忠于这些价值。从而,基本法第5条第1款也保护那些希望从根本上改变乃至颠覆现存政治秩序的言论。“基本法相信,自由公开辩论的力量是抵抗极权主义和非人道思想传播的有力武器。相应的,作为对现行秩序有着极端危害的纳粹思想的传播并不会立即被排除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外”。这里,联邦宪法法院希望说明的是,尽管纳粹思想对于现在的政治秩序而言是有害的、是危险的,也被历史证实是错误的。但仍然应该先把这种思想及其表达作为言论自由问题来考虑,在基本法原则上保护一切言论这一前提下,再去考虑对这种言论的限制,及限制的正当性。在宪法法院看来,防止纳粹思想所可能导致的危险,更主要的要依赖在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下的公开辩论、国家的解释和引导,以及基本法第7条规定的国家对于学校教育的监督来防止和消除。有鉴于基本法第5条第1款原则上也保护错误的和危险的言论,而刑法第130條第4款涉及到支持、赞扬和论证纳粹暴政的言论表达,并且规定这些言论表达在一定条件下还构成犯罪,所以这个规定就侵入了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下一步的问题就是去审查:这种限制性规定是否合宪。二、可以对言论自由作出限制的两种法律既然刑法第130条第4款应当在基本法第5条之下讨论其合宪性,那么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基本法第5条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设定了什么条件。或者说,公权力必须以何种形式才可以限制言论自由。关于这一点,基本法第5条第2款规定:一般性法律和有关青少年保护及个人名誉的法律规定可以对这

一权利予以限制。按照这一规定,可以对言论自由作出限制的只能是法律,而这些可以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又分为两种:①一般性法律;②有关青少年保护和个人名誉权的特别法. 这意味着,要想论证刑法第130条第4款是合宪的,就必须证明该条款是一个“一般性法律”,或者是一个“有关青少年保护和个人名誉权的特别法”,否则,刑法第130条第4款就因为不符合基本法第5条第二款而违宪.三、刑法第130条第4款是否是“一般性法律”?首先来讨论第一个层次:刑法第130条第4款是不是“一般性法律”。(一)何谓“一般性法律”?按照宪法法院的解释,基本法第5条第2款中的“一般性法律”应该这样理解:“该法律并不是去禁止某一思想,也不是指向某种思想的表达,而是为了对另外的法益进行保护。这种保护完全不考虑任何特定的思想。这里所保护的法益,必须是在法秩序中被一般性地保护的,而且这种保护与该法益是否会被某言论或者其他的方式所侵害没有关系。”这实际上意味着,“一般性法律”是希望对其他的法益进行保护,而不是为了限制某种思想,也不是要指向任何特定的思想及其表达。简言之,一般性法律不可以是为了限制某种特定的思想或言论而制定的。(二)判断“一般性”的两个标准联邦宪法法院从不同的角度对何谓“一般性法律”进行了反复的剖析,从中可以归纳出两个标准:1. 标准一:是否涉及“思想的内容”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一般性法律,首先要看这个法律是否与“思想的内容”相联系。如果一个法律完全与言论的内容无关,毫无疑问这个法律是一般性法律。但是,如果一个法律涉及到言论的内容,是不是意味着其一定不是“一般性法律呢”?联邦宪法法院却认为,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一个规范虽然涉及到了言论的内容,但是,这个规范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法秩序中的一个法益,也就是说,这个规范并非指向一个特定的思想,而是中立于各种思想,只是一般性的为了保护某一法益免受侵害,则这个规范也是“一般性法律”。2. 标准二:是否保持了“思想上的中立”刑法第130条第4款显然是与言论的内容相关的,因为它明确禁止的就是纳粹言论。那么,刑法第130条第4款有可能被认定为“一般性法律”吗?联邦宪法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决不能做相反的推论,不能说,因为这个法律保护了一个法益,所以它就是“一般性法律”。还需要考虑,这个法律是否保持了“思想上的中立”。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当一个法律包含了涉及内容的言论限制而不具备足够的开放性,而只是针对特定的信念、行为和意识形态时,这个法律就是缺乏“一般性”的。只有当能够证明这个法律是前后一致地、抽象的保护某一法益,而且没有只针对具体的既存观点时,这项保护性法律才具有一般性。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法律涉及言论的内容,那么要看这个法律是目的性的指向某个特定思想,抑或在各种思想之间保持中立。只有当该涉及言论内容的法律并非为了限制某个特定的思想和言论,而是为了保护某个法益,而且并无偏颇地指向不特定的思想时,这个法律才可能被认定是“一般性法律”。概括起来,被联邦宪法法院认定为“一般性法律”的是以下两种:①与思想的内容无关的法律;②与思想的内容有关,但是只是为了保护某一法益,而对各种思想保持中立的法律。(三)“一般性”的目的:平等对待那么,为什么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一定要是“一般性法律”呢?联邦宪法法院结合基本法第3条第3款第1句进行了解释,联邦宪法法院指出,这种“一般性”是为了保证对各种思想的平等对待,避免对某种政治观点的歧视。第3条第3款第一句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和来源、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受到歧视或优待。法律的一般性意味着,法律并不指向某种特定的思想,无论是对其优待,还是对其歧视。所以,法律的一般性实际上也是宪法上的平等

原则的体现。(四)结论:刑法第130条第4款不是“一般性法律”至此,结论非常明确,刑法第130条第4款不是“一般性法律”。推论过程如下:①刑法第130条第4款显然是涉及言论的内容的,因为它就是为了禁止为纳粹辩护的言论;

②作为涉及言论内容的法律,刑法第130条第4款确实是在保护一项法益:公共和平,而且此项法益在整个法秩序中也被以多种方式保护着。③但是,刑法第130条第4款只是针对纳粹思想的表达的,其指向的对象是特定而非一般的,其并非中立于各种思想的。所以,刑法第130条第4款不是“一般性法律”,而是特别法。四、刑法第130条第4款是否属于基本法第5条第2款所列举的“特别法” 既然明确的结论是,刑法第130条第4款不是“一般性法律”,那么他是否是基本法第5条第2款所规定的“特别法”(Sonderrecht),从而也被允许对言论自由作出限制呢?这里再次援引基本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性法律和有关青少年保护及个人名誉的法律规定可以对这一权利予以限制。非常明显,基本法第5条第2款对“一般性法律”规定了两个例外:青少年保护和个人名誉。刑法第130条第4款显然与“青少年保护”无关,那么它与“个人名誉”有关吗?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刑法第130条第4款是与个人名誉有关的。这里涉及到的是纳粹的受害者和为反抗纳粹而牺牲者的尊严。如果否定纳粹暴政甚至颂扬纳粹,无疑是对这些人的尊严的损害。但是,联邦宪法法院却进一步指出,即使是为了保护个人名誉,也只能制定“一般性法律”。个人名誉固然是法秩序给予一般性保护的法益,但是却不能为了这项法益而针对特定的思想和言论作出限制。可以想象,如果出于保护个人名誉的理由,就可以确定地禁止某种思想或者言论,无疑会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造成过度的限制。基本法显然不希望出现这种负面效果。这等于是说,整个基本法第5条第2款,就是在规定一个“一般性法律”原则。也就是,只要是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就必须是一般性法律,而不能是特别法。所以,虽然刑法第130条第4款有可能被认定是基本法第5条第2款所规定的保护“个人名誉”的特别法,但宪法法院认为,即使是这样的特别法,也不应该就是指向限制某种思想和言论,而应该是思想中立的,所以刑法第130条第4款也不能借此认定而被证明为合宪。五、基本法第5条第2款可否包含其他的特别法?至此,几乎已经可以认定,刑法第130条第4款是违宪的。因为这一条款不符合基本法第5条第2款的形式性规定:这一条款既不是“一般性法律”,也无法被作为两种明确列举的“特别法”而得到合宪性论证。然而,宪法法院却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论证,其认为,基本法第5条第2款,在明确列举的“一般性法律”和“有关青少年保护及个人名誉的法律”之外,还可以包括像130条第4款这样的“特别法”,因为这个“特别法”的目的是“阻止对纳粹在1933-1945年间的暴政的肯定和宣扬。”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刑法第130条第4款,即使并非是一个“一般性法律”,也是符合基本法第5条第1、2款的。这里,联邦宪法法院给出了本案的核心论证,也就是被作为“判决要旨”而突出强调的论证:“刑法第130条第4款作为非一般性法律也是合乎基本法第5条第1款、2款的。考虑到纳粹统治给欧洲和世界其他一些地方带来的无可比拟的极端不公正和恐怖,以及联邦德国的出现应当被理解为是对纳粹统治的否定,这种限制对纳粹暴政进行背书和宣传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得到基本法第5条第1款和2款的当然支持的,这些规定是原则上禁止制定涉及言论自由的特别法的例外情况。”对于这一论证,联邦宪法法院分两个层次进行了展开(一)基本法作为纳粹暴政的“对立方案”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刑法第130条第4款“旨在阻止对纳粹在1833-1945年间的暴政的肯定和宣扬”,而这是基本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一

般性法律”原则的例外。也就是说,刑法第130条第4款虽然是个针对特定的思想和言论的法律,但它依然是合宪的。联邦宪法法院指出,纳粹在1933年-1945年间的非人道的统治,在整个欧洲和世界的其他一些地方带来的是杀戮、镇压等等无可估量的灾难。这些历史事实对于联邦德国战后的宪法秩序而言,却有着“从对立面去形成共识和认同”的意义。也就是说,正是基于对纳粹统治的根本性否定,才有可能建立联邦德国的战后秩序。经历纳粹暴政之后的痛定思痛,是推动基本法的制定以及基本法秩序建构的历史性的核心因素。在这种意义上,基本法完全就是针对纳粹极权统治的一个“对立方案”(Gegenentwurf)。从基本法的制定的许多细节都可以看出,基本法所要实现的,就是从历史中吸取教训,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基本法的这种历史背景和思想背景,充分体现在许多历史文件中。比如1941年的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签署的《大西洋宪章》(Atlantic Charter),其中规定战后世界秩序的纲领之一是“在彻底摧毁纳粹暴政后确立和平”,又比如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er Abkommen)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Kontrolleratsgesetz),以及1948年美英法三国向联邦德国移交管辖权的法兰克福文件(Frankfurter Dokumente),都是德国基本法制定和战后德国宪法秩序形成的基础。而在国际层面,德国的去纳粹化也是德国重新被国际社会接纳,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持续认可的基础.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第130条第4款所涉及的那些为历史上的纳粹暴政进行背书的言论,就与一般的言论不能同日而语了,这种言论会危及国内的和平和安宁,也会在别的国家引起不安。基本法是针对纳粹暴政的“对立方案”,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的第5条第2款就应该能够允许:通过一个特别法来禁止这种言论。也就是说,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基本法第5条第2款是能够接受限制言论的特别法的。因此,刑法第130条第4款就是不违宪的,因为其是一个指向为纳粹暴政辩护的言论的特别法.(二)允许此种特别法的存在不会根本上否定言论自由接下来的问题是:本来基本法第5条第2款是一个封闭结构,也就是只有“一般性法律”和才可以限制言论自由,但现在,这种“阻止对纳粹暴政的肯定和宣扬”的特别法,也可以限制言论自由了。由此,基本法第5条第2款就成为一个“开放的”条款,可能会有更多的特别法的出现,而最终导致言论自由的丧失。针对这种可能的质疑,宪法法院提出了它的第二个重要的论证:“第5条第1款第2款对于这种特别规定的开放性,并没有取消言论自由的实质内容。依据基本法,并不能一般性地禁止右翼极端思想的传播,也不能一般性禁止在内容上具有精神性效果的国家社会主义的传播。” 这种“精神性效果”(geistige Wirkung)可以理解为一种“思想性”,也就是一种观点或者言论所具有的知识性和启发性。在联邦宪法法院看来,言论自由所保护的根本内容,是精神性的,即使是纳粹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思想,也是具有精神性效果的。基本法并没有确立一般性的反纳粹条款,也不允许对具有精神性效果的国家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的禁止。只有在这些言论超越了纯粹精神性的领域,而以侵略性的态势构成了对法秩序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或者某种危险的状态时,国家才可以干涉。这里可以引用基本法的另外两个条文来说明第18条(基本权利的丧失)凡滥用自由发表意见权,特别是新闻出版自由权(第5条)、教学自由权(第5条第3款)、集会自由权(第8条)、结社自由权(第9条)、通信、邮政和电讯秘密权(第10条)、财产权(第14条)和避难权(第16a条)以攻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为目的的,丧失相应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丧失和丧失范围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布。第21条(政党)第2款政党宗旨或党员行为有意破坏或推翻自由和民主的基本

秩序,或有意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的,该政党属违反宪法。政党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予以裁判。这两个条文表明,基本法原则上是保护一切言论自由和政治活动的,只有在这些活动侵害了“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这一概念显然是纳粹思想的对立物)这一根本性法益,或者危害联邦德国的生存时,方可限制。因此,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允许特别法限制言论自由不会从根本上取消言论自由。

六、刑法第130条第4款符合比例原则

在以上的论证中,宪法法院是想说明:虽然刑法第130条第4款不是基本法第5条第2款所要求的“一般性法律”,但由于其只是针对肯定和宣言纳粹暴政的言论,其依然是基本法第5条第2款所允许的“特别法”。接下来的问题是:任何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都要接受比例原则(Verh?ltnism??igkeit)的审查。只有合乎比例原则,该法律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合宪。

对于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所进行的比例原则的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8]

①该限制性法律是为了追求正当的目的(legitimer Zweck)。

②限制的手段必须具有适当性(Geeignetheit)。这要求,法律所采用的限制性手段,必须是能够促成其所追求的目的的。

③限制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Notwendigkeit;Erforderlichkeit)。适当的手段可能有多种,必要性原则要求必须选择最温和的手段,也就是给被限制对象的干预最小,带来的负担最少。

④狭义比例原则(Verh?ltnism??igkeit im engeren Sinn)。这是指,要将被立法者设为目标的利益,与基本权利主体所受损害进行衡量,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不应采取此限制措施。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认定,刑法第130条第4款满足了比例原则的要求。这一规定是为了追求一个正当的目的,也是适当的、必要的和合乎狭义比例原则的。其论证过程,简述如下:

首先,刑法第130条第4款的规定是出于正当的目的。该条款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和平”(?ffentliche Frieden)和牺牲者的尊严(die Würde der Opfer),这显然是一个正当的目的;其次,在刑法第130条中,立法者将公共和平理解为公共辩论中的安宁性,这种处置是适当的。也就是说,通过维护公开的意见争论中的和平状态,是有助于实现“公共和平”这一目标的。手段可以促进目标的实现,该手段就是适当的。此外,如果不禁止这些为纳粹保障辩护的言论,无疑会使得那些纳粹牺牲者的价值和本已获得的公道被再次置于疑问之下,这无疑是对他们的粗暴冒犯。所以,刑法第140条的禁止规定是能够保护“牺牲者的

尊严”这一法益的;再次,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在确保能对可能被侵害的法益提供保护的前提下,刑法第130条第4款所采用的手段,已经是最温和的了。至少,现在还无法找到更温和的手段并也能达到此目的;最后,对此手段与目的进行衡量,也可以发现此手段是合乎狭义比例原则的。刑法第130条第4款在尽力维持言论自由与公共和平之间的平衡,它并没有过分地把一切右翼极端思想和国家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规定为犯罪。它既没有一般性地禁止对纳粹统治的措施的赞同性评价,也没有把这些限制性规定与会使人们联想起纳粹暴政时代的任何日期、地点或者形式相联系。按照这一条,可能被定罪的仅限于“对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纳粹暴政的否定”,并且,还限定了这样的事实条件:“以侵犯牺牲者的尊严的方式破坏公共和平”,这使得只有极端的和典型的行为才会被定罪。这样,刑法的130条第4款在保护“公共和平”的同时,也竟可能小得限制了言论自由,从而是合乎比例原则的,也是合宪的。

批评

上文陈述了联邦宪法法院在文西德尔裁定中的主要理由和论证过程,从中不难发现,联邦宪法法院的论证虽然一如既往得精巧细密,但实际上其结论的得出是相当困难的。虽然最终裁定刑法第130条第4款是合宪的,并据此禁止了新纳粹的集会,但联邦宪法法院对于基本法第5条第2款的突破性解释,却引发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保障的深刻的忧虑。

从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文西德尔裁定之前,基本法第5条第2款本来是一个封闭结构,也就是只有“一般性法律”才可以限制言论自由。也就是说,这一条款本来是一个“反特别法条款”,禁止针对某种具体思想或言论的特别禁止。这样,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就是普遍而完善的。公权力不可以对任何特定的思想或者言论予以格外的关注,更不可能找到法律依据去限制某种它不喜欢的言论。只有当言论自由与某些法益(例如个人名誉)发生冲突时,才有可能为了保护这项法益而反射性地限制到言论自由。而在这种冲突发生之前,限制性的规定是没有确定的指向的。

然而,文西德尔裁定却使得基本法第5条第2款成了一个开放性的条款,它使得针对言论内容进行限制成为了可能。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在未来,其他的限制言论的特别法也被证明是在维护基本法设定的根本价值,是在维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而被认定是合宪的。这对于言论自由来说,无论如何是一个危险。人们在发表言论时,可能就会去考虑基本法所对抗的思想是什么,基本法所要维护的价值基础是什么,甚至于只是去考虑,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们所主张的价值是什

么。这无疑可能导致,人们被迫接受一种共同的思想和价值判断。[9]精神自

由和言论自由也就会被压制。有学者指出,基本法第5条第2款本来是一个防止“特别法”的堤坝,可是在基本法实施了60年以后,这个堤坝却被破坏了。相比以前是一个绝对性的框架性原则,现在基本法第5条第2款却变得可以被渗

透,变得相对化了。[10]

中特考试题目

1、谈谈你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召开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了部署,这次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主要体现在如下十二个关键词: 第一,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从顶层设计上更好地编织监督权力的制度笼子,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第二,关于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全党同志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党内政治生活出现的庸俗化、随意化、搞“小圈子”等问题。 第四,关于党内监督。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五,关于纪律严明。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第六,关于党内民主。党要长期执政,必须保障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不断激发党内“正能量”。 第七,关于反对腐败。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 第八,关于高级干部。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第九,关于权力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 第十,关于群众路线。全党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外国宪法复习大纲 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 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 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 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 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 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多数成员是 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 有的议会席位。 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 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 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 等。

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这一体制是 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 成的。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 被称为左右共治。 《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1918年制 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 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魏玛宪 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 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 本大法。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德国基 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明治宪法》:是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颁布的“钦定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正式通过,并决定同年11月29日开始生效。这部宪法主要抄袭了当时普鲁士邦宪法。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1.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2.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明治宪法》实际上确立了日本当时的二元君主制。 《独立宣言》:独立战争的时候托马斯·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民

中特参考题目及答案

下笔如有神读书破万卷 建议以及在网上自己搜的答案,此为我自己比对俩老师提供的题目筛选出的题,仅供参考,记住大点,然后扯淡码字即可,喜欢的同学请给赞,谢谢! 一、经济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容、基本特征及作用。(1)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进一步转换国1 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2 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3 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4走共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富裕的道路;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1.它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础性作用 的一种经济体制,又具有与其他市场经济体合,既具有与其他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制不同的特征。表现在:一是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四三是政府调节间接化,经济活动市场化,二是企业经营自主化,是经济运行法制化。是指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 3.以在所有制结构上,主要表现在:第一,合而形成的制度性特征,在共同发展。第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公有制为主体,效率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上, 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在宏观调控上,优先、兼顾公平。第三,更好地发挥计划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利益与长远利益、 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从一和二扯些就是作用了 简述如何深化社会主义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2一、如何深化社会主义改革 (一)参考答案1(网上个人精简版) 1.深化社会主义改革政治上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探索中国式民主的道路。 结合中国实际国情,超越具体事情,坚持群众路线,依法治国、依法施政,2. 下笔如有神读书破万卷定岗问责,完善中国式民主,服务民生。经济上按能分配,国有化领导私有化,降低民生成本。3. (复杂版)(二)参考答案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程序化,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网络,建立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

《外国宪法》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宪法》课程教学大纲 二、课程简介(不超过300字) 外国宪法学是法学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之一。本课为学生了解外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提供基础知识,同时帮助学生理解中国宪法和宪政制度建设。 外国宪法学是对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德国宪法、日本宪法、俄罗斯宪法等进行概括介绍,知识内容包括外国宪法的最基本原理、宪政发展的轨迹,重点问题是美国的宪法制度以及当代主要国家的宪法制度特点和公民权利基本问题。 外国宪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属于基础法学,它与必修的《宪法学》课程存在衔接关系,目的是深化《宪法学》课程的内容,通过专题的方式,使学生更系统地了解西方国家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学的基本知识内容和制度特色。 三、知识点 (一)基本知识点 1. 英国宪法 2. 法国宪法 3. 德国宪法 4. 俄罗斯联邦宪法 5. 日本国宪法 6. 大韩民国宪法 7. 南非宪法 8. 美国宪法 9. 加拿大宪法 (二)重要知识点 1.英国宪法 2.美国宪法 四、基本要求 (一)知识要求(熟练掌握、掌握、理解、了解) 熟练掌握违宪审查制度、选举制度,掌握各国议会制度和国家元首制度,理解并了解各国的分权制度和民主制度。 (二)能力要求 理解宪法基本理论与宪法基本制度中蕴含的法理基础,提升宪政意识与宪政观念。 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各国宪法制度,及其与中国宪法制度的异同、利弊。 (三)素质要求 对各国宪法史有初步了解。 五、教学模式与作业要求

(一)教学模式 讲课、讨论 (二)作业要求 至少完成四次作业。 六、成绩评定及权重分配(卷面(%)+平时测验(30%)+课程论文(40%)+平时与作业(30%)) 七、学生学习建议 (一)先修课程 宪法学、外国法制史 (二)学习建议 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相结合,熟识各高校外国宪法考研真题。 (三)学生课外阅读的参考资料 [1] 李步云.比较宪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曹沛霖.比较政府体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3] 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4]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 韩大元:《外国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特考试题目参考答案

.答案仅供参考,分数高低请自行负责;.有些题目整理的答案较多,考试时请注意选择参考。最后,这考试拼的是手速,祝好。 1.请你谈谈对当代中国的历史任务的认识和理解。 答:本世纪中叶,中国要基本实现现代化,面临三大历史任务:1.既要努力实现欧洲早已完成的工业化,又要追赶新科技革命的浪潮;2.既要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又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3.既要实现国的可持续发展,又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这个“不发达”首先当然是指生产力的不发达。因此,我们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但讲初级阶段,不光要讲生产力的不发达,还要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够完善和不够成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上述两大任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统一的整体,并且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系列不同发展阶段的长久进程中。 2.请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谈谈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成功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上指导中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根本任务,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辩证统一的过程。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谈得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只有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更好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前,坚持、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全面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科学发展观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坚持、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坚持、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解决好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的问题。 3.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经济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决策体制;通过发展基层民主,建立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体制。在文化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采取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前提下保证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体制。在社会体制上,大力开展社会建设,培育和规各类社会组织,构建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社会管理与运行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从经济制度来看,我们不仅逐歩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确立了社会主义巿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把巿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置中的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知识要点(基于教材) 第一章英国宪法 英国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法学学说与著作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制定以后,英国逐渐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这一政体的特征是,国家保留了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国王的地位:国王享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相当于专制制度下的君主。这些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各方面,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英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与内阁手中英国议会组成:下议院、上议院英国司法机关体系:一、按按审理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及专门法院系统;二、按照审级划分可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第二章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美国国会构成:众议院;参议院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第三章法国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也宣布了国民主权的概念法国违宪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和其他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是否抵触国际条约以及法律是否抵触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法国半总统制特征:半总统制是指政府不仅要向总统负责,也要向国会负责。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第四章德国宪法 德国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增设联邦宪法法院;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规定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德国联邦立法:可分为专有立法权和并行立法权P184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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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有什么指导意义? 2.为什么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多样化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思潮? 3.为什么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特别提出来,这样做有什么意义?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请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制度的角度,分析这些成就取得的根本原因? 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平衡较快增长,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同时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能源、资源、环境、技术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实现可持续发展遇到的压力增大。请结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谈谈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的出路是什么? 6.如何理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性? 7.请联系中国30多年的改革与实践,谈谈中国模式的八个特点。 8.中国是一个把名族国家和文明国家结合起来的大国,请阐述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的特点。 9.请结合实际谈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10.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11.为什么说“分裂无稳定”、“台独无和平”? 12.两岸“走向双赢”的内涵以及实现的基础是什么? 13.请联系中国近30年的改革与实践,谈谈中国模式的八个特点 实践理性、强势政府、稳定优先、民生为大、渐进改革、顺序差异、混合经济、对外开放 14.中国是一个把民族国家和文明国家结合起来的大国,请阐述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的特点 超大型的人口规模、超广阔的疆域国土、超悠久的历史传统、超深厚的文化积淀独特的语言、独特的政治、独特的社会、独特的经济 1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请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制度的角度,分析这些成就取得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 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取得了我们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摆脱贫困、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宝贵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2019年秋季终考试题--毛中特试卷A参考答案

试卷代号:3959 国家开放大学2019年秋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试题(开卷) 参考答案 论述题: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党的建设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试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是如何总结历史经验,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100分) 参考答案: 要点一:土地革命时期,党内连续发生“左”倾错误,这给中国革命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毛泽东早就提出,要注重调查研究,反对本本主义。(10分) 要点二:遵义会议后,随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确立和党在政治上逐步走向成熟,党的建设也出现了新的局面。(10 分) 要点三:1935年12月,毛泽东在瓦窑堡会议上做了《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的报告,系统地解决了党的政治路线上的问题,确定了“为扩大与巩固共产党而斗争”的方针。(10分) 要点四:1937年夏,毛泽东先后写了《实践论》《矛盾论》,深入论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科

学地阐明了党的思想路线。(10分) 要点五:1938年9月至11月,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和制定的关于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对于党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10分) 要点六:1939年10月,《共产党人》发刊词系统地总结了建党以来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阐述了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在此前后,一系列加强党的建设的演说、论著等发表,论述了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建党学说。(10分)要点七:1942年的延安整风运动,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增强党的战斗力是一次成功的实践、是一次伟大的创举。(10分)要点八:1945年党的七大上,毛泽东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被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正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及时总结历史经验、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才保证了党沿着正确的路线不断取得胜利。(10分) 评阅说明: 第一,该题共计八大要点,合计80分,这80分作为基本理论的分数。学生所答内容只要与参考要点意思一致即可,不需要完全一致。 第二,剩余的20分,作为奖励分数,即如果考生的作答能够做到论述严谨、联系实际、语句通顺、结构严密和论述充分,那么,可以给予奖励分,具体分数由阅卷老师视情况决定。否则,不给予奖励分。

外国宪法考试整理

1.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2.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论述题 英国议会内阁制的产生: 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年) 1.首相兼任财政大臣的惯例 2.加强与辉格党联系,形成了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的惯例. 3.他加强与下院联系,使下院权力逐渐加大. 4.开始首相入主唐宁街的惯例 5.其辞职成为对议会负责惯例 一、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1、含义: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 (1)起源: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 (2)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 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3)发展:18C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惯例 (4)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3、内阁的权力 制定(政策);提交(议案);行政(最高行政权);协调(政府职权);紧急状态下紧急行动;必要时宣布提前大选 4、内阁的地位:英国最高行政机构,最高立法动议机构。19--20世纪以来,成为英国现代政治权力核心。 5、内阁制的原则 (1)产生方式: 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2)统治方式: 全体一致,集体负责制。 (3)去留方式: 内阁失去下议院信任时,全体辞职或请求国王下令解散下院,重新进行大选。 6、议会与内阁的关系: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后来发展内阁控制议会 二、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 1、代议制的含义: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 2、英国宪政(或政治制度)的特点: 1、虽然三权分立,但是议会处于优势地位,至少在宪政原则上至高无上。 2、立法与行政并非绝对分立,而是实行相容原则,内阁成员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3、在三权之外还有一个王权。作为国家元首,常常扮演三权之间的协调者的角色。 3、历史意义(影响)

中特考试题答案

中特考试题 1、为什么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答: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为什么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大历史性、现实性、未来性依据。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其历史性依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历史 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 路,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 情相结合,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经过长 期探索实践形成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变化中坚 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 主义制度进程中勇于探索实践的结果。这一政治发展 道路的确立,标志着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在寻求 民族独立和解放、探索富国强民道路所付出的艰苦努 力终于开花结果,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终于找到了正确方向、走上了科学发展的轨道。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其现实性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符合我国国情、 顺应时代潮流,是唯一能够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国家富强、民族振 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提供根本政治保证的正确道 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能够最 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一是有利 于巩固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二 是有利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 民主,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调动广大人民群 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 和国家的活力;三是有利于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政治 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社会生 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有利 于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 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 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有利于坚 持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共赢的发展,通过争取 和平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以自身发展维护和促进世

外国宪法作业一-四答案[1]

《外国宪法》平时作业(一) 一、简答题蛇口分校2006春法学本科: 1、为什么要学习《外国宪法》课程? 答:第一、法学教学的需要;第二、中国入世的需要;第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2、英王在法律上的至尊地位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国家元首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他权力(统率英国的武装力量及对外宣战,听取政府的工作报告)。 3、“议会主权”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 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4、英国内阁和议会的关系是什么? 答:在议会主权时代,议会和内阁的关系为: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时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行政集权时代,议会和内阁的关系为: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移位,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不断下降,政府(内阁)是英国的实际权力中心。 二、论述题 1、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结构? 答: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又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的形式。 英国宪法的构成: (一)宪章;(二)议会的制订法;(三)判例法;(四)惯例;(五)常规;(六)权威性著作的阐释。(七)公民投票 2、英国司法体制的多元性结构体现有哪些方面? 答:英国只有英格兰和威尔士完成实行普通法,而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都不适用英国法,苏格兰实行的是罗马法,同欧洲大陆国家更为接近,北爱尔兰的司法体系同英国法较为接近。在英国,不存在与法院并行的检查机关,在苏格兰,所有刑事程序概由苏格兰检察长负责,警察当局不能作出任何起诉决定。 3、试论英国宪政体制中变色镜会和内阁关系的演变? 答:英国宪政体制中议会与内阁之间关系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家提出了“议会主权”的理论,试图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这体现在: ①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 ②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 1834年,英国开创了首相自行组阁的先例,至此,责任内阁制作为惯例被肯定下来,并已基本形成。在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建立标志着行政权已从国王手中转入内阁,再进一步则转入了在下院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手中。这时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第二阶段:随着政党政治的出现,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移位,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不断下降,现在可以说政府(内阁)是英国的实际权力中心。这体现在: ①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 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

中特思考题参考答案整理

中特思考题参考答案整理 目录 ◆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2) ◆当前中国工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出路? (2) ◆简述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 (2) ◆试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生态思想的主要内容。 (3) ◆马恩社会主义观是空想的还是科学的?为什么? (4)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有何差异?如何解释二者之间的差异? (5) ◆如何从文化的角度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6) ◆简述中美新型大国关系? (6) ◆简述中国新型大国外交? (7) ◆如何科学理解“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 (8) ◆如何理解“两种本质不同的人本观”? (9) ◆怎样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0)

◆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实现路径: 第一,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第二,建立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收入分配公平一方面受社会主义制度规定性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受中国初级阶段现实国情的制约,现阶段得到的分配公平是相对的公平。为此,初次分配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分配中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 第三,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机制。制度上的公正是政治上的保证。应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利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保障公民参与有关切身利益的各种决策。塑造信息对称的政治环境,建立一套有效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实行信息公开化,推动决策民主化,是当前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第四,建立公正的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改善国家的再分配,迫切的问题是要增加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农村基础教育及医疗的投入,高度重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培育和增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根据社会财力的实际可能,逐步扩大保障的社会覆盖面,使更多的人能够享有社会保障。 ◆当前中国工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出路? 答案参考论文:当前我国工业面临的若干重要问题。 ◆简述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我们准确把

毛中特试题

一. 判断题注:每题2分,在相应的选项后面打勾。(得分:0.0) 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田园牧歌式的社会。()标准答案:错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标准答案:对 3. 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标准答案:对 4.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标准答案:对 5.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标准答案:对 6. 和谐社会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标准答案:错 7. 毛泽东十分重视文化的作用,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等思想。()标准答案:对 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体。()标准答案:错 9. 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标准答案:对 10. 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本质区别。()标准答案:错 二. 单选题注:每题1.5分。(得分:0.0) 11.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标准答案:C A. 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 B. 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C.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D.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12.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标志是()()标准答案:A A.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B. 以爱国主义为原则 C. 以民族团结为核心 D. 以团结合作为最高理想 13. 经济体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标准答案:B A.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B.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C.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D. 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关系 14.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任何国家和民族来说,根本的人权是()()标准答案:C A. 知情权与监督权 B. 平等权与自由权 C. 生存权和发展权 D. 表达权与参政权 15. 以下关于和谐社会的认识正确的是()()标准答案:B A. 和谐社会是最高理想 B. 和谐社会是共同理想 C. 和谐社会是全体公民的理想

中特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1怎么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制度和发展道路的内在联系?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已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了十分明确的概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色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反映先进生产力发展规律及其成果的文化,是源于人民大众服务的文化,是继承人类优秀精神成果,具有科学性、时代性和民族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首先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它是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包涵了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理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文化建设根本目的的理论,促进文化发展的理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论,推进先进文化体制改革的理论以及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理论。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则是指现阶段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文化生活,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文化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它所涉及的内容很广泛,它既包括基本文化制度,也包括各项具体制度,也就是基本文化制度在文化各领域的具体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文化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展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集中体现,它深入回答了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也指明了文化建设的前进方向和发展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制度和发展道路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是根本的指导思想,制度则是对理论做出的具体的规定和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好比大纲和具体步骤之间的关系一样,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道路就是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和制度即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事业、科学文化事业等各方面的建设,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从而得以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2怎么认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和有效途径? 答: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4年1月4日,召开了全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座谈会,2月10日山东省又在曲阜市召开了全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四德工程建设现场会议,要把《意见》、全国专题座谈会和我省现场会的精神落到实处,关键是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科学内涵,深刻领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路径,以增强主动性,把握规律性,并最终达到预期工作实效。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及其科学内涵

中特课后习题答案整理(第六、七、八讲)

第六讲 19 思考题一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请谈谈你对这段话的理解。对这一重大部署和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全民族的共同事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把祖国健身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美好家园,既是亿万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规。每一个企业特别是生产型企业,在生产产品、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必然要消耗一定的能源资源,而且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因此,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这既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现代企业的发展方向。 第三、各级政府应切实发挥好管理和服务等职能。创造良好的节约能源资源氛围、促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扎扎实实地解决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20 思考题二理论上人们都知道,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但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不少企业、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还是认为发展经济是最重要的,环境污染的问题等经济发展了,有了经济实力再进行治理。你认为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怎样才能真正地把保护环境落到实处? “先污染后治理”在我国规模发生的原因: 1.技术与经济因素形成的“门坎”是“先污 染后治理” 的动因:技术难度大,又提高生产成本,常常成为企业采用“绿色技术” 和控制、减少污染技术的“门坎” ,“门坎”又随企业发展而降低,此过程就成为“先污染后治理”的内在微观依据。2.认识上的滞后性和行动中的惰性是“先污染后治理”存在的又一原因。只有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到一定程度, 其实际影响才显现出来, 这导致了认识上的滞后性。由于经济利益的诱惑,便会容忍污染的发生,由此导致行动中的惰性。 3.行政把关不严使污染 企业得以创办。工商管理部门不具备审查企业是否污染环境及是否采取了治理措施的能力很难对之全面核查; 而环境管理部门受人员、经费所限, 更难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 措施:一、提高减排效率,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工作实效;二、加大对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对涉及重金属企业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和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严格规划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019考研政治《毛中特》练习题及答案【三篇】

2019考研政治《毛中特》练习题及答案【三篇】 【篇一】 1.我国能够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进行和平改造的客观条件(或可能性)在于 A.工人阶级掌握着国家政 B.建立了巩固的工农联盟 C.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 D.国营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 2.下面关于社会主义改造正确的论述有: A.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B.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使我国的阶级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 C.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D.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实现了中国历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3.1956 年中共八大前后,毛泽东在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提出的重要思想有: A.把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方针 B.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C.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D.经济建设必须坚持既反保守又反冒进的方针 4.1964 年,周恩来在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分两步走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发展战略,这就是: A.在1980 年以前,建成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 B.1980 年代使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温饱 C.在20 世纪内使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 D.在20 世纪内全面实现四个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 5.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告诫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动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2002 年12 月5 日,******到河北省西柏坡进行调研,重温了西柏坡精神,重申了毛泽东当年提出的“两个务必”。在经中央媒体报道后,此举引发了广泛而持续的关注,海内外舆论普遍将此解读为极具符号性的行为。针对上述材料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A.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一种忧患意识 B.“两个务必”,凝结着深刻的历史经验,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 C.“两个务必”对中国共产党“能不能长久执政,能不能为人民执好政”的历史性课题作出了科学的回答 D.共产党要永葆先进性,始终保持自己的政治本色,必须时刻牢记“两个务必” 6.毛泽东当年曾意味深长地说:“今天是进京赶考的日子”,“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新中国成立50 多年来,“两个务必”时时警示着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人,也激励着广大干部、党员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发展,“赶考”仍在继续,但“赶考”的环境、“考题”和“考生”状况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下面关于变化判断正确的是: A.“考题”变为如何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B.“赶考”的主人没变,依然是中国共产党,”考官”没变仍然是全体中国人民 C.评判“考生”成绩的标准变为是否更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赶考”环境更加复杂,“赶考”的任务更加艰巨,“考生”的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 7.1964 年6 月毛泽东提出了培养和造就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问题,无产阶级革

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周叶中宪法知识点总结 篇一: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 1 2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

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1、 2(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 2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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