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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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0号)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1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1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36号)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7号)1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国际公约 )19.《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国际公约)20.《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86)21.《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90)22.《高毒物品目录》 2003版23.《剧毒品明录》 2003版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25.《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原化学工业部第11号令)26.《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2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2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 (1999年版)3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31.《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3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3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99)3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GBJ 140-1990)3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 )3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3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3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3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4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42.《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43.《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4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45.《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46.《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47.《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1999)48.《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49.《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1-2000)50.《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86)5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 7231-87)52.《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89)53.《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401-2003)5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85)5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91)56.《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92)57.《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95 )5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5-1998)5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l2158—1990)6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6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62.《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 – 1999)63.《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 – 1999)6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88)65.《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6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44-85)67.《有毒作业分级》 (GB 12331-90)6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 (GB 13746-92)。
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pdf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pdf03 NOSA综合五星系统指导手册(CMB253N(M)_V1_2015 中文版).pdf0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版)(国务院第 591 号令颁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0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docx06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pdf07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pdf0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09 AQ 3018-200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pdf10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pdf11 AQT 3052-201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pdf12 GBT 15098-200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pdf1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docx14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doc15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doc16 高毒物品目录.doc17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xls1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5号).docx19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版).doc20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公安部2017年5月11日公告.doc21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pdf22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环办[2014]33号).pdf23 GBT 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PDF24 GBT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pdf25 GB 4962-2008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_20081211.pdf26 GB 17915-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pdf27 GB 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pdf28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pdf29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pdf30 GB 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pdf3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32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pdf33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pdf34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pdf3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2016版).pdf36 GBZ 132-2008 工业r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pdf37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pdf38 GBZ 68—2013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docx3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劳动部、化学工业部).pdf40 GB 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pdf41 AQ 3047-2013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pdf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PDFGB 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热力和机械.pdf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pdfGB 30000-2013 化学品标签规范(第2部分至第29部分)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GB 50177-2005 氢气站设计规范.pdf。
危险品法律法规

危险品法律法规危险品法律法规1. 简介危险品是指由于其物理、化学、放射性或生物性特性,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伤害、损失或污染的物质。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危险品法律法规,对危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 国际法律法规2.1 联合国危险品运输建议联合国危险品运输建议(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是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下属的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制定并不断修订的国际性法律法规。
该建议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和运输要求。
2.2 联合国危险品分类制度联合国危险品分类制度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将其分为不同类别,以便于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和监管。
常见的危险品分类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等。
2.3 国际海事组织法规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了一系列相关于海上危险品运输的国际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国际海洋危险品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等,旨在保障海上安全和防止海上污染。
3. 中国法律法规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内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法规,于2017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注册备案、安全生产许可、储存和运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3.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法规,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装卸、运输标识和车辆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3.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用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者行为的法规。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 总则: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 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 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 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 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 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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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 急救援人员。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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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管理规定》
32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28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19961220颁布,19970101实施) • 总则: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 人员。 •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 学品的作业活动; •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 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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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目前已取消
•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 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的通知》(东 府〔2008〕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 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96号) • 取消审批的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33号)
最新危险品法律法规

危险品法律法规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危险品是指在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理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危险或损害的物品。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二、危险品管理责任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危险品安全管理职责,并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危险品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工作,确保安全与环保的实施。
3. 危险品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品的运输前、运输中和运输后的安全控制和应急处置。
三、危险品的分级与分类1. 危险品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
2. 危险品根据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腐败物、气体、危险废物等九类。
四、危险品的采购与使用1. 危险品的采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危险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品的采购和使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安全无事故发生。
五、危险品的存储与运输1. 危险品的存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禁止和其他物品一起存放。
2. 危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资质审核,运输过程中应设有封检员负责监督。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处置1. 危险品使用、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 发生危险品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
七、处罚与责任追究1. 对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对因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前一版本的《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同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条例的有效落实。
以上为《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要点,这一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法规要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危险特性,可能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损害的化学品。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要求。
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
根据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生产、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辨识办法和标准。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也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根据该条例,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应当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明确、科学的辨识。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存储方式等相关因素,制定相应的辨识规范和程序。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导则(HJ/T 214-200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导则》是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技术导则之一。
该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的步骤和指标。
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可以科学地识别出潜在的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国际危险品运输规定在国际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也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
联合国制定了《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协定》,各国根据该协定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规。
根据这些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进行详细的辨识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综上所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受到国内外多个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在实施危险化学品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危险源辨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风险评估,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运输。
只有科学辨识和评估,才能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危化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性、腐蚀等危险特性,可能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化学物质。
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危化品管理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守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例如,必须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等。
对于管理不善、违法行为,还明确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危化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基本规范。
按照该办法,所有危化品经营单位都必须申请并获得许可证,以开展危化品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化品经营相关活动。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以及发证后的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3.《危险货物运输规则》(UN Model Regulations)UN Model Regulations是联合国制定的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则。
这个规则是全球公认的标准,包括了危险品的分类、标记、包装、装载、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各国都可以基于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适用。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规范。
它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例如货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培训,货车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技术标准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证申请、发放、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内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是危化品管理条例的配套办法,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规范进行了补充和解释。
如规定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规定了危化品经营单位、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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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