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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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法规

自贸港法规

自贸港法规一、自贸港概念与意义自贸港,是指在港口、机场、边境等特定区域内,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监管制度,允许货物、资金、人员等自由流动,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

自贸港是国际贸易体系中的重要节点,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具有深远意义。

二、自贸港法规的体系建设自贸港法规体系是指为保障自贸港建设和发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一体系包括税收法规、贸易法规、外汇管理法规、投资法规、知识产权法规等多个方面,共同为自贸港的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三、我国自贸港法规的发展历程我国自贸港建设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历经多次调整和优化。

从最初的深圳特区,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再到海南自贸港,我国自贸港法规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自贸港法规体系。

四、自贸港法规的重点内容1.税收政策:自贸港内实施较低的税收政策,以吸引企业和个人投资。

2.贸易政策:实行进出口贸易自由化,降低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推动国际贸易发展。

3.外汇管理政策:自贸港内外汇管理相对宽松,便于资金自由流动。

4.投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5.知识产权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者和创作者的权益。

五、自贸港法规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自贸港法规对经济发展具有以下积极作用:1.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提高国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

2.吸引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4.丰富金融服务,提高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转移。

六、展望自贸港法规的未来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自贸港建设将逐步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未来自贸港法规将不断完善,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发挥法治在自贸港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腹有诗书气自华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自贸区政策文件

自贸区政策文件

附件一、天津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情况据统计,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相关部门及其驻津机构、天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目前已相继出台了29个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文件。

一是国家层面出台了13个文件。

1、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复天津市政府和商务部《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4〕177号)。

3、今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

4、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办发〔2015〕23号)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国办发〔2015〕24号)。

5、2月17日,银监会办公厅回复天津银监局《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函〔2015〕6号),明确天津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事项比照上海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执行。

6、3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87号),提出了包括实时分线监督管理、优化动植物检疫审批等22项支持政策。

7、4月3日,保监会办公厅批复天津保监局《关于保险业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请示》(保监厅函〔2015〕95号),同意我市复制推广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的11项政策措施。

8、4月8日,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推动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备案管理。

9、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5〕208号),将上海自贸试验区“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措施推广至三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同时再推出10项创新措施,统称为“办税一网通10+10”。

自贸港法规

自贸港法规

自贸港法规自贸港是指在特定区域内,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和一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最大限度的自由贸易政策、最便利的投资环境和最完善的法治化环境的经济特区。

自贸港的建设目的是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能力。

在自贸港的建设过程中,法规的制定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法规的作用在于保障自由贸易政策、投资环境和法治化环境的顺利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和便利。

下面是自贸港法规的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自贸港立法原则。

自贸港的立法原则是依法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原则。

立法应遵循法律法规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自贸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保证自贸港的法律准确适用和及时更新。

第二,自贸港的贸易自由化原则。

自贸港应以取消或减少贸易限制措施为基本原则,建立自由贸易区,实现货物、服务、资本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自贸港内的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三,自贸港的投资便利化原则。

自贸港应建立投资便利化的政策和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简便、透明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包括建立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化投资审批程序,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自贸港的金融开放原则。

自贸港应开放金融市场,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进入自贸港,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发展。

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自贸港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贸港应制定税收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在自贸港内投资兴业。

可以采取免税、减免税、差别税、特殊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升投资吸引力。

第六,自贸港的法治化建设。

自贸港应加强法治化建设,包括建立独立公正的仲裁和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体系,为自贸港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七,自贸港的监管机制。

自贸港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自贸港的监督和管理。

包括建立透明、高效、公正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控和执法监察,保证自贸港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自由贸易港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自由贸易港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自由贸易港税收法律政策分析自由贸易港指的是一个与国内其他地区有不同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地区,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推动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

在自由贸易港中,税收法律政策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国际贸易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自由贸易港税收法律政策进行分析。

自由贸易港应当建立简化的税收制度。

这意味着税收法律规定应当清晰简明,避免过多复杂的税种和税收程序。

建立统一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同税种之间的冲突和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效率。

应当建立容易理解、易于操作的税收计算规则,方便企业自主申报纳税。

自由贸易港应当提供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

税收减免是吸引企业和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自由贸易港可以为企业提供免征或减免某些税种的政策,例如免征营业税、减免所得税等。

还可以针对特定行业或项目,提供定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

自由贸易港应当建立健全的税收投诉机制。

这样一来,企业和投资者在遇到税收问题时可以通过投诉来解决。

税收投诉机制应当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还应当建立严厉的违法追责制度,打击逃税、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第四,自由贸易港税收法律政策还应当注重国际协调。

自由贸易港通常与国内外其他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税收规定和政策,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自由贸易港可以通过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加强税收信息交流和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争议的发生。

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吸取优秀的税收制度和管理模式,提升本地区的税收水平。

自由贸易港税收法律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的积极支持和监督。

政府应当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政府还应当及时调整税收政策,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变化,保持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014年新实施政策法规

2014年新实施政策法规


• 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九)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 关于专业承包资质
• 此次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 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 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 予以取消;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 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 了调整。
4.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 1日 起施行
• 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变化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增减,但标准适当提高 考核指标上: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适当提高 了 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 ;明确了对注册建造师等级、数量及专业的要求。 关于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要求,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各类别的二级企业 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此外,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时间舆论对于取消注册建造师制度的 疑虑。 • 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性的要 求。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 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这两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4.2 <安全生产法 >
2014年1பைடு நூலகம்月1日起施行
•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 二字方针 •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 责 •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自贸港法规

自贸港法规

中国在不同地区设立了自由贸易港,并推出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中国目前最为重要和知名的自由贸易港之一。

以下是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些主要法规和政策:
1.《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该法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于2021年通过施行。

该法规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体目标、政策框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为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该清单明确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外商投资需要受到限制或禁止的行业。

这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明确的投资环境。

3.《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地生根助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该方案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一系列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等。

4.《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行动计划》:该计划强调发展数字经济产业,包括数字贸易、数字金融、数字旅游等领域。

为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5.《海南自由贸易港商品和服务进口和出口税收政策》:该政策详细规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进口和出口税收政策,包括减免关税、简化报关手续等方面的措施。

6.《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该政策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鼓励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自由贸易港的法规和政策可能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在进行相关业务或投资前,最好查阅最新的法规文件,以确保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

自由贸易区政策分析

自由贸易区政策分析

自由贸易区政策分析1.出口退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流通实行真正的备案制度,海关对货物的手册管理转变为对企业实行账册管理,货物、物品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关,凭出口报送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发票即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不必等到货物离境时办理。

2.进出口经营活动权在2003年海关总署发文,已对天津、上海、厦门、深圳四地的保税区内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在此基础上,应扩大企业进出口经营活动范围,包括:(1)进出货物不受数量限制;商品可拆散、储存、分级、分类、修理、再制造、重新包装、重新标鉴、清洗、销毁、与外国或国内商品混合或重新出口;(2)运进所在国其他地区的商品可是原来货物的全部、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是原样、也可以加工后进口;(3)对进出区的经营活动不加限制,例如已纳税的进口货可以从纳税地进入区内与其他货物混合后,再免税进入纳税地等。

3.通关、检验手续和运输监管政策(1)连通保税区和港区,实行区港统一监管,避免二次通关的重复手续,同时深入推进港区一体化管理体制,完善从码头到保税区的专用通道和形成海陆空立体多式的联运体系。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等区域已在该方面进行尝试,应进一步推广至其他保税区。

(2)海关根据货物的品种、来源地等特点有针对性的抽查检验。

(3)当因为区内企业的简单加工和运输作业而使货物的形态、数量、税号等性质发生改变时,海关在监管中可以有针对性地核对备案记录,不必要求一一对应,只要基本吻合即可。

4.金融外汇管理在区内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

其主要内容:(1)放宽或取消对银行支付存款利率的限制;(2)减少或取消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直接控制,允许业务交叉;(3)允许更多的新金融工具的使用和新金融市场在区内的设立;(4)放宽外国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限制及对本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的限制,减少外汇管制,放开经常项目下的货币兑换;(5)在汇率制度的安排中增加汇率的灵活性。

5.行业准入对于在保税区设立物流企业,审批上应该实行鼓励性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有关物流行业的外资进入领域问题,也可以不受我国“入世”承诺的开放时间表限制,允许外资提早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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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
2013年11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91号
29.
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质量技监工作改革措施的通知
2013年12月24日
2013年12月24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2014年1月6日
2013年10月1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3年9月26日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4.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证监会
20.
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3年9月29日
2013年9月29日
文化部
文市发〔2013〕47号
21.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2013年9月30日
2013年10月1日
上海市工商局
沪工商外(2013)329号
22.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年11月15日
2013年11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91号
2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2013年12月2日
2013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
28.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3年9月28日
中国银监会
银监发〔2013〕40号
11.
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年9月28日
2013年9月28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沪商机电[2013]698号
1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2014年2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银总部发[2014]24号
37.
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年2月28日
2014年2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汇发[2014]26号
38.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3〕73号
1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
2013年10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3〕72号
16.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
2013年10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3〕71号
2014年3月3日
2014年3月3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1日
自贸区管委会
中(沪)自贸管〔2014〕26号
35.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实施意见
2014年2月25日
2014年3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银总部发[2014]23号
36.
关于切实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2014年2月27日
2014年1月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31.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4年1月27日
2014年1月27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号
32.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年9月26日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外企字〔2013〕148号
5.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海关业务窗口的公告
2013年09月27日
2013年09月27日
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关2013年第3号公告
6.
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3年9月29日
2013年9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3〕75号
1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
2013年10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3〕74号
1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
2013年10月1日
2013年9月27日
2013年9月27日
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交水发[2013]584号
7.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
2013年9月27日
2013年9月27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8.
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2013年9月27日
201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13〕64号
25.
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13〕63号
26.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7.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
2013年10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18.
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2013年9月29日
2013年9月29日
保监会
19.
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
2013年9月29日
2013年9月29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
(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颁发机关
文号
1.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2013年9月18日
2013年9月18日
国务院
国发[2013]38号
2.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3年9月26日
2014年2月18日
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2014年2月20日
2014年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银总部发[2014]22号
3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
2013年9月27日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通〔2013〕503号
9.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9月27日
2013年10月1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联〔2013〕997号
10.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9月28日
2013年10月15日
2013年10月15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3]75号
23.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013年11月13日
2013年11月13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沪绿容〔2013〕352号
24.
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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