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贸易自由便利第三章投资自由便利第四章财政税收制度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六章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第七章综合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力开展差别化改革、首创性探索,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注重工作协调推进,推动以商品和要素流动性开放为主向以规则等制度性开放为主转变,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改革创新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注重发挥各片区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进各片区建设和发展:(一)雄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高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建设高端高新产业开放发展引领区、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金融创新先行区。
(二)正定片区重点发展临空产业、生物医药、国际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航空产业开放发展集聚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引领区、综合物流枢纽。
(三)曹妃甸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港航服务、能源储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东北亚经济合作引领区、临港经济创新示范区。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腹有诗书气自华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打算,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熟悉,切实增加为自贸试验区建设供应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熟悉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是有力的推动,在法律实施方面有重大影响。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乐观做好司法应对,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公平爱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供应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究新途径、积累新阅历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中心决策的乐观尝试。
各级人民法院应探究为自贸试验区供应司法保障的改革举措,同时,要确保这些改革举措的探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精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意准时调整裁判尺度,乐观支持政府职能转变,敬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平安。
乐观参加自贸试验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力量现代化建设。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进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治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乐观协作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主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营造公正、公开、透亮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乐观贡献。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进展供应司法保障3.乐观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自贸试验区的刑事犯罪。
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滥用自贸试验区特别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
重视解决侵害学问产权跨境犯罪问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全文公布

《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全⽂公布《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全⽂公布上海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于2022年2⽉18⽇通过,现予公布,⾃2022年3⽉1⽇起施⾏。
上海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2⽉18⽇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2022年2⽉18⽇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深⼊推进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以下简称临港新⽚区)建设,保障深层次、全⽅位、⾼⽔平改⾰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和竞争⼒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总体⽅案》和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推进临港新⽚区⾼标准、⾼质量建设,对标国际上竞争⼒最强的⾃由贸易园区、⾃由贸易港,加⼤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测试,建设以前沿产业集群、新型国际贸易、⾼端国际航运、跨境⾦融服务为代表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实现临港新⽚区与境外投资⾃由、贸易⾃由、资⾦⾃由、运输⾃由、⼈员从业⾃由和信息快捷联通。
临港新⽚区应当建设成为集聚海内外⼈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出去发展壮⼤的重要跳板、更好利⽤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
第三条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临港新⽚区各项改⾰试点任务,依法履⾏相关管理职责。
市⼈民政府在临港新⽚区建⽴综合审批、相对集中⾏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使本市有关⾏政审批权和⾏政处罚权。
管委会实施⾏政审批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持管委会的各项⼯作。
浦东新区、奉贤区、闵⾏区等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职责承担相关⾏政事务。
自贸区建设规章制度

自贸区建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由贸易区是指设立在国内领土内,为促进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物流畅通化的特殊区域。
自由贸易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自由贸易区依法享有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服务全国经济的职能,依法开展设立、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自由贸易区,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区。
第五条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先行先试,可以采取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制度的试验区域。
第六条自由贸易港是指为了增强对外开放能力,加快贸易便利化、物流畅通化的重要区域。
第七条自由贸易区是指为了推动全面开放,建设自由贸易港、深化对外开放、引领经济转型升级的特殊区域。
第八条自由贸易区应当坚持立法开放、操作便利、服务便捷、管理规范的原则,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
第九条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自由贸易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十条自由贸易区应当遵循“一贯性、透明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第十一条自由贸易区应当做好与外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增加自身发展利益。
第二章自由贸易区的设立第十二条自由贸易区设立应当具有明确的地域范围,界限明确,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进行设立。
第十三条自由贸易区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自由贸易区设立时,应当公布设立方案,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五条自由贸易区设立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自由贸易区的相关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状况。
自由贸易区的设立需要明确的地域范围,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
第三章自由贸易区的管理第十六条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是自由贸易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3月29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点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金融领域、服务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五条郑州片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及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国际商贸、跨境电商、现代金融服务、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在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推进机制创新,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发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作用。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贸易和经济合作达成的一种国际法律协议,旨在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提升经济合作水平。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中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背景、目标与原则、影响及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合作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需求与日俱增。
中国自1990年代开始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并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自此以后,中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等。
二、目标与原则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是促进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合作,进一步拓宽市场准入,减少贸易壁垒,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并在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和合作。
自由贸易协定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是互利互惠原则,旨在确保各方享受平等和互利的贸易福利。
其次是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方向国际贸易法中设定的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再次是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方相互对待,不得对其他成员采取歧视性措施。
最后是一体化原则,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实现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一体化,促进区域贸易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三、影响中国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对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降低了进口商品的关税,使中国消费者能够以更低廉的价格购买到国外优质产品。
其次,自由贸易协定促进了中国产品出口,提高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三,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了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使中国企业更加具备国际竞争力。
同时,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中国需要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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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四)六、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在WTO体制下,将我国已有的保税区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改造为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我们的正确选择。
我国保税区立法尽管不够完善,但已形成一定规模,形成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障制度。
本部分拟在分析我国保税区立法和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立法的基础上,为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一)立法模式目前关于保税区的立法,中央层面的立法很少,仅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等规章。
各个保税区的设立也不是在统一的中央立法的前提下予以设立,而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批复设立的。
[70]在未来自由贸易区的立法方面,我们的设想是,先进行中央层面的立法,然后在中央立法的指导下,完善地方立法。
最终形成有关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合的法律体系。
目前最为紧迫的是中央层面的立法。
我们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然后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法》。
[71]我们认为,关于制定《条例》的具体操作方法,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将以往的中央和地方有关保税区的立法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吸收到《条例》中来;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进行制度引进和制度创新。
在具体的规定方式上,应该主要规定有关自由贸易区的特殊制度,对于一般性制度适用全国通行的其他法律规范即可,没有必要在自由贸易区的立法中重复规定。
(二)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的法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72]统治阶级在立法活动中,之所以要以一定的理论思想作为指导,是因为立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活动,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同时也要求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了更好的集中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科学的反映统治阶级整体的利益和要求,就需要以一定的理论思想作为指导。
[73]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中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指针,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
这一根本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相关的立法之中,20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第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自由贸易区立法作为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也要遵循这一最根本的指导思想。
只有遵循这一根本的指导思想,自由贸易区立法才能取得成功,否则,自由贸易区立法将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或不能取得预期的理想目标。
(三)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主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应。
[74]1.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自由贸易区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
《立法法》第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将合宪性原则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当然也是自由贸易区立法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合宪性原则在自由贸易区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贸易区立法所创制的法律规范要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2)自由贸易区立法的主体要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立法没有法律效力;(3)自由贸易区立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理念,其目的必须是保证宪法在社会生活中能得以真正的、完全的贯彻和实施。
2.民主性原则民主性原则,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
《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当然也适应于自由贸易区立法。
在自由贸易区立法中充分体现民主性原则,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
所谓自由贸易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是指自由贸易区立法应由体现民主性的主体如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国务院来进行。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实践,《自由贸易区条例》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这样才能充分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主体的民主性。
其次,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
所谓自由贸易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贯彻民主的原则。
具体来说,在自由贸易区立法中贯彻民主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15个保税区的意见;(2)立法过程应该公开化,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能充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3)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有关专家、学者和15个保税区所提出的建议,立法机关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应当予以具体答复,而不能敷衍塞责,只做表面文章。
再次,实现自由贸易区立法内容的民主性。
所谓自由贸易区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规范中应当包含人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内容、行使途径和救济措施。
在自由贸易区立法内容中体现民主性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贸易区条例》或《自由贸易区法》中应当明确确认人民对自由贸易区立法的参与原则,这里的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2)《自由贸易区条例》或《自由贸易区法》对于公民和各、公司等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对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也要明确规定,对于其权力遭到侵害以后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也应当具体明确;(3)《自由贸易区条例》或《自由贸易区法》应当明确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对其违反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和制裁也应当明确具体。
[75]3.总结经验和大胆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总结本国现实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同时总结和借鉴历史上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是各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也是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所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上,总结以往经验非常重要,这里的以往经验,既包括我国保税区发展十多年的经验,也包括国外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经验。
只有在总结和借鉴以往成功经验和避免以往所遭遇的挫折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自由贸易区立法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才能最大限度的确保立法以后我国自由贸易区能够健康发展。
与总结经验相对应,大胆创新也是立法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的自由贸易区立法,是在世界贸易体制的新框架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上所进行的,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因此,为了使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成功,大胆创新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现代知识经济、络经济时代,没有创新就不可能有发展,没有创新就意味着故步自封和保守落后。
总结经验和大胆创新是对立统一的,过于强调总结经验就有可能影响到大胆创新,过于大胆创新就有可能影响到总结经验。
自由贸易区立法应当把总结经验和大胆创新相结合,忽略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导致自由贸易区立法的失误甚至导致整个立法的失败。
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吸收我国现有的关于保税区立法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外自由贸易区立法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其中的立法体制、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的表述等。
在借鉴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也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创新,自由贸易区立法就没有新意,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就不可能在世界众多自由贸易区体系中取得立足之地,没有创新,自由贸易区立法本身可能就是没有必要的。
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公布实施以后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所谓稳定性,就是法律应当在一定的时期内维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
所谓灵活性,是指法律应当能够适应在其实施以后一定时期内的客观情况的变化,适应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之所以要具备稳定性,是因为只有具备稳定性,法律才能具备权威性,才能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如果法律经常变动,法律就很难具备权威性,人们也很难对自己的生活予以预计和安排。
法律之所以要具备灵活性,是因为与现实经济生活相比,法律总是落后的,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就必须使法律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否则,法律就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也就不能很好的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甚至会产生阻碍社会发展的负面作用。
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贯彻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就需要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预测未来发展的方向,就需要在设计具体制度时,注意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的配合,对于那些暂时没有充足的经验和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制度,可以规定得原则性一些,对于那些具有充足的实践经验以及进行了充分论证的制度,可以规定得具体一些。
5.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法律的统一,是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优良品质之一。
我国的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必须协调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规范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得以实施,也才能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制统一最基本的标准是法律规定之间不能有冲突,其次,还要求各种法律之间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贸易区法》或《自由贸易区条例》应该符合宪法和法律,而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如果现有法律之间已经有存在冲突的地方,那就应该按照一般的法学方法来判断哪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哪些法律规范应该修改,自由贸易区法当然应该符合那些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2)《自由贸易区法》或《自由贸易区条例》应该与其他的部门法特别是与相邻的部门法的相关法律制度保持协调,能够互相配合,只有这样,自由贸易区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3)当其他法律、法规与自由贸易区法中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自由贸易区法中所规定的最新法律制度,而对与之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这样既保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确保了各项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
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应当辩证统一的贯彻以上所述的各项基本原则,不能只坚持一个基本原则,而对其他的原则置之不顾,当以上所述各项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时,则应当以自由贸易区立法的指导思想作为判断的最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