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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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间排烟设计规范

配电间排烟设计规范

配电间排烟设计规范篇一: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8.3 建筑电气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来自: 小龙文档网:配电间排烟设计规范)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防排烟施工方案

防排烟施工方案

防排烟施工方案第1篇防排烟施工方案一、项目背景为保障建筑物使用安全,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效率,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特制定本防排烟施工方案。

二、施工目标1. 确保防烟分区合理,减少火灾蔓延速度。

2. 提高排烟系统有效性,降低烟气对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影响。

3.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内容1. 防烟分区划分及设施设置2. 排烟系统设计及设备安装3. 系统调试与验收四、施工步骤1. 防烟分区划分(1)根据建筑物结构、用途和防火要求,合理划分防烟分区。

(2)设置防烟分区设施,包括防烟墙、防烟门、防火卷帘等。

(3)保证防烟分区面积和长度的合理性,满足疏散和消防救援需求。

2. 排烟系统设计(1)根据建筑物特点和防火要求,设计合理的排烟系统。

(2)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排烟风机、风管、风口等设备。

(3)设计合理的排烟管道布局,确保排烟效果。

3. 设备安装(1)按照设计图纸,进行防烟分区设施和排烟设备的安装。

(2)确保设备安装牢固、连接紧密,无渗漏现象。

(3)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4. 系统调试(1)对防烟分区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2)对排烟系统进行调试,保证风机、风管、风口等设备运行稳定。

(3)测试排烟系统在不同工况下的排烟效果,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5. 验收与维护(1)组织相关部门对防排烟系统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后,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五、质量保证措施1.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材料。

2.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4. 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水平。

六、安全施工措施1. 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2. 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范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选用符合耐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确保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

2. 防火分区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将建筑分割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要求每个分区具备独立的防火墙和防火门。

3. 防火间距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满足规范要求,以保证火势不会轻易蔓延到相邻建筑。

4.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必须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防烟措施:高层建筑需要设置防烟分区,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烟气蔓延。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设备需要满足规范要求,保证排烟效果。

6. 疏散通道和楼梯间: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保证人员的疏散安全。

7. 消防设施:高层建筑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灭火器等,以及相应的消防管道和喷头系统。

8. 安全疏散标识:高层建筑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识,指引人员正确疏散。

9. 电气设备和配电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设备和配电系统要满足防火要求,防止电气设备成为火灾发生和蔓延的源头。

需要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规范进行设计,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有效的防火和排烟保护,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防排烟系统操作规程

防排烟系统操作规程

防排烟系统操作规程
防排烟系统操作规程
为确保防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对排烟阀、排烟防火阀、送风阀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检查排烟口、送风口阀件是否完整,易熔片是否脱落,
动作是否正常。

同时,要检查旋转机构是否灵活,并在每年对机械传送机构加适量润滑剂。

手动、远程启闭操作后,还需检查是否可完全打开。

2.对送风、排烟风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包括检查电动机
的接线是否松动,外壳是否腐蚀,电源供电是否正常等。

此外,还需检查电动机的轴承部位润滑油液是否正常,启动电动机时是否有异常振动、杂音。

手动或自动启动装置操作时,要进行每个防烟分区或正压送风的动作试验,检查手动或自动能否正常启动,运转电流是否正常,运转中是否有不规则杂音及异常振动。

3.对风机电柜也需要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包括检查控制柜电压、电流表的指针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操作开关,检查开关性能,检查指示灯显示状态是否正常,继电器是否脱落、松动,接点是否烧损,转换开关能否正常切换。

4.每年应对防、排烟风机的风量进行测定,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以上是防排烟系统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执行,确保防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通用版)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通用版)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通用版)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如下:
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关于防排烟系统,这些是必须知道的

关于防排烟系统,这些是必须知道的

关于防排烟系统,这些是必须知道的1 总则1.0.1 为了控制建筑⽕灾的烟⽓流动,有利于⼈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动的展开,防⽌和减少民⽤建筑⽕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建筑和⼯业建筑。

1.0.3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应针对⽕灾时烟⽓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调试及验收,除应执⾏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排烟系统smoke control system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采⽤机械加压送风⽅式或⾃然通风⽅式,防⽌烟⽓进⼊疏散通道的系统 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 采⽤机械排烟⽅式或⾃然通风⽅式,将烟⽓排⾄建筑物外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等部位采⽤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区,防⽌烟⽓侵⼊的⽅式。

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采⽤排烟风机,将烟⽓排⾄建筑物外的⽅式。

2.1.6 ⾃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采⽤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然的通风⽅式。

2.1.7 中庭atrium 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净距离不⼩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投影⾯积⼤于100 m2的⼤容积空间。

2.1.8 烟缕 smoke plume⽕灾烟⽓卷吸四周空⽓所产⽣的混合烟⽓流。

2.1.9 储烟仓smoke reservoir,在排烟空间的建筑物顶部由垂壁、梁等形成的⽤于积聚烟⽓的空间。

防烟排烟技术交底

防烟排烟技术交底

防烟排烟技术交底一、背景描述防烟排烟技术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控制和引导火灾烟气的传播,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逃生,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本文档旨在对防烟排烟技术进行详细交底,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二、技术要求1. 建筑物应设计符合防烟排烟技术要求的系统,包括防烟楼梯间、防烟走廊等;2. 防烟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功能,并设置独立供电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3. 烟雾探测器及报警器应按照相关标准安装在关键位置,及时发现火灾烟雾并报警;4. 排烟通风系统应配置合适的排烟设备,确保烟雾及时排出避免蔓延;5. 排烟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操作规程1.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明显的防烟指示标志,以指示人员正确逃生方向;2. 楼梯间、走廊等防烟区域禁止堆放杂物,保证通行通道畅通;3. 定期检查烟雾探测器及报警器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 如发生火灾,应立即按下报警按钮,并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5. 防烟走廊内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得搬动或堵塞排烟设备。

四、责任分工1. 建筑设计师负责设计符合防烟排烟技术要求的建筑平面图和施工图;2. 工程施工方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3. 建筑物管理方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并组织防烟系统的演练和培训。

五、风险防范措施1. 防烟排烟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2. 烟雾探测器应及时更换电池或维修,确保其正常工作;3. 及时清理排烟通道,避免积聚杂物导致堵塞。

六、总结通过本文档的防烟排烟技术交底,相信相关人员能够充分了解防烟排烟技术的要求和操作规程,提高火灾安全防范意识,降低火灾风险,确保人员安全。

自然排烟规范

自然排烟规范

自然排烟规范篇一:防排烟设计规范防排烟设计规范(09年最新修订)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5中庭;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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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行动的展开,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工业建筑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a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排烟系统smoke control system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能见度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对楼梯间、前室等部位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区,防止烟气侵入的方式。

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的能见度。

2.1.6 自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的通风方式。

2.1.7 中庭 atrium三层或三层以上、且短边不小于6m的大容积空间。

2.1.8 烟缕 smoke plume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9 储烟仓库 smoke reservoir,在建筑物顶部由垂壁、梁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10 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1.11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2 轴对称型烟缕 axisymmetric plume远离四周墙壁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

2.1.13 阳台型烟缕 balcony spill plume烟气上升到达建筑空间顶部、阳台或其它大的水平突出物后,水平向突出物边沿溢出的烟缕。

2.1.14 窗口型烟缕 window plume烟气从门和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缕。

2 术语和符号2.2 符号A--每层电梯门及疏散门的总有效漏风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Al--门的面积(m2)AF--送风口总面积(m2)Av--排烟口截面积(m2)Aw --窗口开口面积(m2)As--电梯井前室的侧面积之和(m2)A4--电梯井围护墙的面积(m2)α--火灾增长系数α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Co--进气口流量系数Cv--排烟口流量系数Cp--空气的定压比热(kJ/kg·K)d--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d4--开向电梯井的门的总数db--排烟窗下烟气的厚度(m)F--每层开启门洞的总面积(m2)Fˊ--门的总推力(N)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L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3/s)L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3/s)L3--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m3/s)Mρ--烟缕质量流量流量(kg/s)n--指数Nl--漏风门的数量N2--开启门的数量N3--漏风阀门的数量ρ0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ΔP--压力差(Pa)Q--火灾的热释放率(kw)Qc--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kw)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s)T--烟气的绝对温度(K)To--环境的绝对温度(K)Δ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v--门洞断面风速(m/s)V--排烟量(m3/h)F4--电梯井机械加压送风量系数g--重力加速度(m/s2) H--排烟空间的建筑高度(m) 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m)Hw--窗口开口的高度(m)Hq----最小清晰高度(m)K--系数L--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m3/s)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W--烟缕扩散宽度(m)Wl--门的宽度(m)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Zl--火焰极限高度(m)ZB--阳台之上的高度(m)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m)3 防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1 疏散楼梯间;2 消防电梯前室;3 避难层(间)。

3.1.2 公共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电梯井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3 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1 防烟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独立前室;2 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3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十八层或十八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楼梯间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时的楼梯间;4 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消防电梯前室;5 走道和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

3.1.4 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 地下建筑或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二者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二者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 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 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由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以及采用常闭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三部分组成。

风机的全压不宜小于300Pa。

3.1.9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

3 防烟设计3.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3.2.1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m2的自然通风面积。

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3.2.3 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m2。

3 防烟设计3.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3.3.1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

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烟气影响;3、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极防火门;4、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单向风阀;当风机不设于该系统的最高处时,应设与风机联动的电动风阀。

3.3.2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2、前室应每层设-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

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5、只在前室设机械加压送风时,宜采用顶送风口或采用空气幕形式。

3.3.3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3.4 当加压送风管穿越有火灾可能的区域时,风管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h。

3.3.5 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l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6 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

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1.3计算确定。

3.3.7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1.1计算确定,或按表3.3.7-1、3.3.7-2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1.1计算确定。

表3.3.7-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3.3.7-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注:1.表3.3.7-l与表3.3.7-2的风量按开启2.00mxl.60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一1.75系数。

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8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3.9 前室均设机械加压送风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0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1 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可根据电梯井的缝隙量及烟囱效应大小,进行模拟计算或按每层送风量为1350m3/h计算。

3.3.12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一前室一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电梯井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注:当走道和前室同时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而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可不受本条限制。

4 排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下列部位应设排烟系统:1 公共建筑的中庭;2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办公室(局部管理用房除外)、走道;3 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4 商场、餐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且可燃物较多的活动场所;5 汽车库;6 舞台、演播室。

4.1.2 下列部位可不设排烟系统:1 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2 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3 当室内或走道没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且高度大于30m 的中庭、大堂;4 机电用房;5 机械立体汽车库及建筑面积小于2000m2的单层汽车库;6 烟缕充满储烟仓的时间超过10min的一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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