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利益的一种法律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违法所得的继续存在和扩散。
然而,由于该程序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认定和没收的条件、程序等;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相关程序的实施和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尽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认定违法所得的难度较大。
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成为了一个难题。
其次,没收程序的执行难度大。
由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可能已经将违法所得转移或隐藏,导致没收程序难以执行。
此外,还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问题解决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
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为程序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加大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
3. 引入科技手段。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追缴效率。
4. 强化司法监督。
加强对执法机关的司法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涉及巨额违法所得的案件为例,分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认定违法所得、执行没收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六、结论通过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该程序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违法所得的没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这一程序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进行深入思考,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概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没收的一种法律程序。
这一程序主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所得是指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收益。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违法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且违法所得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
其次,违法所得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且数额较大。
最后,需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认定。
在适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一)程序启动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认定等方面的困难,导致程序启动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完善证据收集和认定的机制,降低程序启动的难度。
(二)没收范围的界定没收范围的界定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界定违法所得的范围,避免扩大化或缩小化。
同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没收范围。
(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程序错误或不当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同时,应加强司法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

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第二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缉”。
第六条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问题成为了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研究,以期提供相关机制的改进和完善。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包括追缴、冻结、扣押、评估和没收等环节。
首先,在追缴环节,警方及司法机关应加大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确保资金追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冻结和扣押环节,应注重保护被冻结和扣押财产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评估环节,应设立专门机构对违法所得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准确。
最后,在没收环节,应注重违法所得的合理分配,确保没收所得合法合规,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违法所得的合法流转。
此外,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加强对违法所得的界定和认定,明确界定什么属于违法所得,什么属于合法财产。
其次,应加强对违法所得的追溯和追踪,确保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流转得到清晰掌握,从而更好地实现追缴和没收。
再次,应加强对违法所得的管理和保
管,确保违法所得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违法所得再次流入社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加强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判方式是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其原因在于:第一,没收程序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下没收其财产,公开开庭审理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说明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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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及证明标准

巨 大 的 司 法 漏 洞 , 客 观 上 促 使 被 追 诉 人 携 款 潜 逃 或
在 已经被 纪检 机关 掌控 和无 法逃 匿 时 , 出 于“ 牺 牲 我
一
个 、 幸福 全 家人 ” 的思 想 . 选 择 自杀 以 避 免 赃 款 、 赃
物被 没 收。可 以说 , 长 期 以来 贪 官 外 逃 、 自 杀 频 现 与 此有 着直 接关 系 。 根据 “ 中国惩治 和预 防腐 败重 大对 策 研究 ” 课题组统计 , 中国 1 9 8 8年 至 2 0 0 2年 1 5年 间 . 资金外 逃额 共 1 9 1 3 . 5 7亿 美 元 , 年均 1 2 7 . 5 7亿 美 元 。从 1 9 9 0年 开 始 , 资 金外逃 额 在每 年 1 0 0亿 美 元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应 当 不 予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已 经
启 动 诉 讼 程 序 的 .应 当 依 据 不 同 的 诉 讼 阶 段 分 别 做 出 撤 销 案 件 、 不 起 诉 、 终 止 审 理 或 者 宣 告 无 罪 的 处 理 。 这 在 司 法 实 践 中形 成 了 巨 大 的 困 境 :被 追 诉 人 涉 案 财 物 的处 理 依 附于 被 追诉 人 刑 事 责任 的确 定 ,
事 判 决 的 情 形 下 ,可 以 通 过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程 序 对 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的违 法所得 和 涉案财 产进 行处 理 。 但 是 作 为 一 种 新 的 法 律 制 度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程 序 尚 未 得 到 司 法 实 践 的 检 验 .在 理 解 和 运 用 方 面 受
只 有经 过刑 事 判 决 才能 对 被 告人 的财 物予 以追 缴 、 没 收 , 不 经 过 刑 事 判 决 直 接 对 涉 案 财 物 进 行 没 收 只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违法所得没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惩罚犯罪行为并回收犯罪分子非法获利。
为了确保该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所有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任意行使权力和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
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才能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其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享有辩护权、申诉权和上诉权等权益,这些权益是确保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在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另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确保程序的高效进行。
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可能涉及大量资金和财产,如果程序拖延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违法所得被转移、隐匿或消失。
因此,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加强协调与合作,提高程序的效率,确保违法所得可以被及时追回。
此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还应当加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追回违法所得是一项公共利益的事业,应当让公众了解到违法所
得的追回和使用情况。
通过公开信息,可以提高社会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认可和支持,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循法治原则、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程序高效进行以及加强透明度和公开性,可以提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实现对违法所得的有效追回。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保护公众的利益。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项法律措施,通过没收针对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
这一程序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并回收非法所得,旨在破除违法行为和腐败的经济基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以下是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论述,将包括程序的基本流程、相关法律依据和一些案例分析。
一、基本流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遵循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逮捕、审判和判决等。
但是在违法所得的鉴定和处理是一个特别的环节。
程序的基本流程如下:1. 溯源调查:对涉嫌违法所得的源头进行调查,确定违法所得的数量和来源。
2. 聚集证据:收集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等,以证明违法所得的存在和数量。
3. 扣押和查封:扣押、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隐藏或销毁违法所得。
4. 鉴定和评估:对扣押和查封的财产进行鉴定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违法所得的数量。
5. 公示和听证:将没收财产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进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判决和执行: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组织实施没收。
7. 使用和分配:没收的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使用或分配,例如用于弥补被侵害人损失或资助公益事业。
二、相关法律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违法所得没收办法》等。
具体来说,刑法规定了违法行为和对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而《违法所得没收办法》则明确了具体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公检法的职能分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常是由检察机关牵头进行的,法院负责审判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也会参与共同完成违法所得的发现、调查和追缴。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例分析。
1. 某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受贿等手段获得巨额财富。
经过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2. 某企业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获得非法利益。
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和证据采集,法院经过审判判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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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制Criminal proceedings illegal income confiscated Regulation学生姓名杨明钊所在专业法学专业所在班级刑法1108申请学位指导教师李锦辉职称讲师副指导教师职称答辩时间年月日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 绪论 (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述 (1)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征 (1)2.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 (2)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2)3.1 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3.2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条件的前提 (3)3.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条件的对象 (4)3.3.1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 (4)3.3.2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机制剖析 (5)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现状 (5)4.1立法不完备 (5)4.2追缴意识不端正 (5)4.3执行主体混乱,执行程序不规范 (6)4.4惩戒机制和权利保障失衡 (6)5 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问题的对策 (6)5.1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制定证据标准、诉讼细则 (6)5.2明确职责,合理界定违法所得追缴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7)鸣谢 (8)参考文献 (9)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新添的其中一个特别程序,由于其仅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的设置程序,因此,对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潜逃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本文针对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以及现状,在总结各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对策。
关键词: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追缴;对策ABSTRACTThe crime suspect, accused person escape, death cases of illegal income confiscated program" is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new one because of its special procedures, only for the illegal income and the property of the special setup program, therefore, the unlawful income confiscated property and other involved, not to the accused has be effective judgment determined guilty as the premise, even in the prosecution of people death, flight case, can independently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be confiscated. According to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forfeiture and the status quo, based on summing up the experience, put forward measures of improving the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income program.KEY WORDS: The illegal income and the property;Recovered;Complet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制刑法1108班,201012001633,杨明钊指导老师:李锦辉1.绪论新刑事诉讼法在新增加的“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对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腐败犯罪,减少、防止和挽回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免遭侵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彰显了国家打击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加大反腐败与反恐怖追赃工作力度,进而有效预防与惩治此类犯罪具有极为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是查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运用这一特别程序,成为今后需要实践探讨的问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从性质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不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的处置程序。
因此,对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潜逃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征第一,普遍性。
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例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没收财产作为打击跨国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措施,其中第12条规定了“没收和扣押”,第13条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第14条规定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
再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1】另外金融行动特别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作为国际社会中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其1990年提出的旨在控制洗钱的《四十条建议》也有类似规定,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以特别程序的方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特殊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另外是因为该程序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易于进行救济。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没收程序中,我们不需要预先解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束缚。
第三,公正性。
虽然与审判程序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程序仍需要遵循刑事诉讼的节本规律。
我们仍需要坚持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在有利害人参加诉讼时,公开开庭审理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应的上诉权。
2.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在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退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也于特别程序编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从第280条到283条依次规定了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理程序,裁定,终止审理及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及六机关《规定》也在刑事诉讼发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1 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第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第3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第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是指《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第120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罪”。
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也制定了《关于加强反恐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界定。
第三,依据《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的“等重大犯罪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在这一概念的理解上,学界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在此处条文其实是运用列举式去举例说明哪些犯罪属于此处没收程序的范围,因此基于对《刑诉解释》的认定范围,除了上述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以外,还包括重大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抢劫集团犯罪,以及间谍罪,资敌罪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方面的严重犯罪。
“重大犯罪案件”应当掌握为社会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的损害结果重大的案件。
但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这里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对案件范围作不恰当的扩大解释。
这可以看作一种立法技术,刑事诉讼法不可能穷尽所有应当适用该程序的犯罪类型,用“等”,表示对于“重大性”相当的犯罪,也可以适用这一程序,以避免频繁地修订法律,方便刑事诉讼法适应社会发展。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这一做法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明确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治原则。
刑事没收是在被追诉人不到案( 包括死亡) 的情形下适用的,关涉被追诉人的重大利益,程序保护水平相对较低。
作为对被追诉人不利的程序,必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否则,不仅会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也会降低我国刑事法治的整体水平。
新刑诉法“等”字作为兜底,很难明确界定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
况且,“重大犯罪”也并非刑法上的用语,很难区分“重大”到底是对法益性质、社会危害范围、还是对犯罪结果的界定,因而只能求诸个案的判断。
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该程序适用的泛化,最终将侵害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