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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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工作方法技巧

审讯工作方法技巧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和打仗一样要打有准备之仗,无准备地匆忙上阵,必然是胜少败多。

在审讯开始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准备。

第一,我们要对审讯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正确的判断,同时树立必胜的信念。

审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一场战斗,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

因此,每次审讯我们都必须严阵以待,不能掉以轻心。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们检察人员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掌握着审讯的主动权,能够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一定能够把案子拿下来的。

因此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念,绝对不能在审讯中动摇退缩,萎靡不振,错失良机。

第二,我们在审讯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如何熟悉案情,吃透案件,我们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明确熟悉案情的目的。

我们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明白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去干。

我们通过全面的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现状,已经获得了那些材料,还需要那些材料,存在着那些问题?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

其次,我们要掌握一些能够明确审讯的任务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比如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

刑事案件的侦查特点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先有危害社会的案件事实的出现,再去寻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先有事而后找人。

例如: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寻找谁是杀害少女的凶手,便成为该案件的侦查重点。

当某一目击者确认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只有A某到过凶杀现场,于是A某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在某一杀人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与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审讯活动也就会围绕少女被杀与A 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展开。

当目标被确定以后,就需要制定审讯方法。

通常情况下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联系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现场的遗留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目击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

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

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

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

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

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

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做好审查调查谈话工作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审查调查谈话工作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审查调查谈话工作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审查调查谈话是指为了了解案件事实、查明真相,询问、调查、审查相关人员的工作。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然而,这个工作中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审查调查谈话应该具备专业性和针对性。

办案人员在进行谈话时,应对案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情信息。

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并从被询问人口中得到有用的情报。

在谈话过程中,还应该注意提问的方式和技巧,避免主观臆断和判断,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在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时,应尊重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人员应该对被询问人做出口头或书面的告知,明确谈话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保护被询问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同时,办案人员在询问过程中,要注意语言的措辞和态度的把握,避免过度干涉和歧视,确保谈话的顺利进行,不伤害被询问人的情感和尊严。

第三,审查调查谈话应该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核实。

在进行谈话时,办案人员应当详细记录询问的过程和内容,及时制作笔录并签名确认。

同时,办案人员还应收集和保留其他的证据材料,如视频、照片、书面文件等,以备后续调查和审查使用。

在对谈话内容进行核实时,办案人员应与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确保谈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最后,审查调查谈话应具备保密性和安全性。

办案人员在进行谈话时,应注意保护案件的机密性和涉案人员的安全。

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谈话地点的安全,防止信息的泄漏和被询问人的威胁。

在谈话记录和材料的处理上,也应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案件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做好审查调查谈话工作需要注意专业性和针对性、尊重被询问人的权益、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核实,以及保密性和安全性等几个问题。

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到合理把握,才能确保审查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案件的办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收押提讯工作制度范本

收押提讯工作制度范本

收押提讯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收押工作制度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收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 收押工作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负责。

3. 收押工作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正式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进行。

4. 收押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5. 收押工作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指定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 收押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付收押通知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三、提讯工作制度1. 提讯工作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负责。

2. 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 提讯前,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提讯通知书。

4. 提讯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

5. 提讯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指定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 提讯内容应当详细记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其他规定1. 收押提讯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文明管理的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收押提讯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收押提讯资料的完整、准确。

3. 收押提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 对收押提讯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 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审查调查中的几点谈话技巧

浅谈审查调查中的几点谈话技巧

浅谈审查调查中的几点谈话技巧审查调查是指对其中一事件或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谈话技巧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采访者获取有用的信息,提高调查的效果和准确性。

以下是一些在审查调查中常用的谈话技巧。

第一,倾听和发问。

“倾听是最好的交谈”,在与被调查者沟通时,应积极倾听其陈述,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观点,不要打断对方的发言。

通过倾听,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思维方式和心理状况。

同时,在倾听的基础上合理地发问。

发问是获取信息的有效手段,可以通过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来引导被调查者回答。

开放性问题可以使被调查者自由发表观点和看法,封闭性问题则能够更好地获取具体的细节和答案。

第二,尊重和关怀。

审查调查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的话题和事实,所以在与被调查者交谈时,应尊重对方的感受和隐私,不要给对方带来压力和伤害。

同时,在交谈中表现出对对方的关怀和理解,使对方感受到安全和信任,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与对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三,观察和揣摩。

在审查调查中,观察和揣摩也是谈话技巧中的重要环节。

观察对方的肢体语言、表情和表态,可以辅助判断其真实意图和情感状态。

通过揣摩对方的行为和言辞,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意图和背景。

这能够帮助调查者更准确地判断被调查者的真实意图和动机。

第四,排除干扰和压力。

审查调查可能会面临各种干扰和压力,调查者必须学会排除这些干扰和压力,保持冷静和专注。

在调查中,可能面临的干扰包括对方的情绪化表达、不合时宜的干扰等,而压力可能来自于对方的强硬态度或对调查结果的一厢情愿的期望。

调查者需要通过提醒自己专注于核心任务,沉着应对各种干扰和压力。

最后,要注意记录和整理。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调查者应及时记录和整理相关信息,以便后续分析和判断。

记录能够帮助调查者回顾和总结所获取的信息,防止遗漏和错误。

整理则是将各个片段的信息进行分类和组织,使其更加有条理和系统。

同时,整理也可以帮助调查者更好地理清思路和制定下一步的调查计划。

看守所提讯岗位职责

看守所提讯岗位职责

看守所提讯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讯准备:在每次提讯前,需要确保会见环境安全、舒适、保密性得到保障。

需要准备相关文件和材料,如提讯通知书、案件卷宗等,并在提讯开始时核实确认。

2. 保障人权:看守所提讯的职责之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

在提讯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如保持其尊严,不得对其体罚、侮辱或虐待。

3. 核实案件信息:在提讯过程中,需要核实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由、犯罪事实、证据等。

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4. 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看守所提讯的职责之一是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

他们有权对指控进行解释和辩护,看守所提讯应当为他们提供充分的表达机会。

5. 告知权利和义务:在提讯过程中,看守所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申请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

6. 提出建议和指示: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看守所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指示,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情况,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7. 记录和归档:看守所提讯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记录和文件需要按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以便后续司法程序的需要。

总之,看守所提讯岗位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为他们提供安全、舒适、保密的会见环境,确保提讯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他们还需要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司法机关提供可靠的依据。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是怎样的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是怎样的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是怎样的审查起诉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可以确保案件公正、合法地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收集案件材料:审查起诉前,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需要全面收集案件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现场勘察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些材料可以提供案件的基本背景和事实依据。

2.初步评估: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初步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起诉,并评估起诉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3.法律分析: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包括对适用法律规定、刑事责任的确认等。

这一步骤需要审查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否清晰,并评估证据是否足够支持指控。

4.罪刑评估:在法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罪刑评估。

这一步骤需要评估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并考虑有无可适用的法定刑。

5.事先通知:在审查起诉之前,通常需要提前通知被告及其代理人,告知起诉的事实和依据,并听取其辩护意见。

这是被告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有助于确保起诉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6.决定分歧处理: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法律意见分歧,或者对案件事实认定有争议,可以组织进行内部研讨、调查和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并记录下来作为审查起诉的依据。

7.决定起诉:最后一步是根据前面的审查、评估和讨论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就会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进入诉讼阶段。

如果决定不起诉,会向当事人发布不起诉决定,并解释理由。

1.法律适用:审查起诉时需要仔细分析适用的法律规定,确保指控的罪名准确合法。

法律适用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法律比较和相关案例研究等。

2.证据评估:在收集到的证据基础上,进行证据评估。

这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关联性和重要性的分析,评估证据是否能够支持起诉,并衡量证据对指控的可能影响。

3.事实认定:审查起诉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需要运用逻辑推理、证据比对和事实依据,确定案件的关键事实,并与法律要件对比来决定是否起诉。

关于庭前提讯的几个问题

关于庭前提讯的几个问题

一、庭前提讯的作用
4、预知辩护观点。

辩解理由基本等于辩护观点的框架和雏形,一次 有效的提讯对于预测对方的辩护观点做好庭审准 备很有作用。
一、庭前提讯的作用


讨论: 早些年的习惯做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人员 同意,有的检察人员明确要求律师在检察人员提讯之后 再会见,否则拒绝会见。其理由是,担心律师会见之后, 会教给犯罪嫌疑人一些对付公诉人的办法,或者出现翻 供之类的问题。如何看待? 完全没有必要,一方面律师会不会教给犯罪嫌疑人一些 方法跟公诉人和律师谁先讯问并没有关系,公诉人先提 讯并不能制约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作用;另一方面 律师先会见必然会将一些观点和意图告诉犯罪嫌疑人, 这样对于公诉人后提讯时预测辩护人观点反而更有好处。
一、庭前提讯的作用
2、听取辩解理由。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应该听取其辩解理由,是 根本没有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还是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 自己认为不是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但 具有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正当理由,又或者是认为自己的行 为只构成轻罪而不构成重罪,等等,同时可以讯问其是否 能够提供支持其辩解的证据或者相关线索。
一、庭前提讯的作用 二、庭前提讯的原则 三、庭前提讯的准备 四、庭前提讯的方法 五、庭前提讯的问题及应对
二、庭前提讯的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实际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方 面的内容,其本意是指案件审理应当由法官、公诉人、被 告人、证人等全部在场并以言词陈述的方式直接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有时也称为司法亲历性原则。 与直接言词相对应的是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是指司法人 员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依据有关人 员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案件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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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

一、提讯的概念与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

侦查阶段,对同一项证据反复取证次数最多的莫过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其目的在于通过反复讯问,固定嫌疑人供述,并进一步获取信息,为获取其它证据创造条件。

庭审阶段,对于被告人当庭进行讯问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举证行为,通过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使和议庭获取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否予以采信的依据。

审查起诉阶段界于二者中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这一阶段的提讯主要有下列三项任务:
1、对卷宗审查的补充,对证据的全面复核。

在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全面的证据复核。

要通过提讯,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

2、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进行亲历检验。

审查起诉以书面审查为主,提讯犯罪嫌疑人给我们提供了当面审核供述真实性的机会。

与书面审查相比,提讯可以更为直观的对供述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通过供述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通过嫌疑人做供过程中的各种表现考量其供述的真实性。

3、接触、了解、熟悉犯罪嫌疑人,为庭审做准备。

提讯可以被看作是庭审讯问前的一次预演,承办人要通过提讯,充分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指控的心理态度、对被控事实和罪名的辩解理由、语言特征与习惯,更主要的是要通过提讯,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全面的准备。

二、提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任何一项司法活动首先应当遵循的原则都是合法性原则,提讯工作也不例外。

遵守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等关于提讯的各项规定是做好提讯工作的先决条件,此外对于提讯工作规范的相关内部规定也是应当严格遵守的。

合法的提讯主要包括形式合法与内容合法,从形式上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讯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进行、书记员一般不应独立进行提讯、提讯应在规定场所内进行、提讯笔录项目完整、嫌疑人、讯问人、记录人核对笔录并分别签名确认等;从内容上讲,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言辞证据的方法应被严厉禁止,提讯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辩解和辩护、阅读并要求修改笔录、进行揭发检举等各项权利。

2、客观性原则
检察人员不仅承担着查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还要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决不能因为事先对于案件卷宗的审查而先入为主,主观的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预审阶段的供述,既不能主观的认为已经如实供述,也不能武断的判定为虚假陈述。

这里我们必须要提到对预审供述的认识问题,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言辞证据的一种,必然符合言辞证据的形成规律。

言辞证据的形成受到陈述人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影响,不同的年龄、视听等感官条件、社会经验阅历、受教育程度、语言习惯等都会在感知、记忆、表达的过程中形成巨大的个体差异,造成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件事的不同表述,但这种差异的存在恰恰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表现,而不能直接作为我们判别究竟是谁在讲假话的标准。

其次,案件的不同性质也会使言辞证据具有不同的特征。

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情况,供述往往会相对详尽;反之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如时间跨度大、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手段及过程复杂等,嫌疑人往往会做出相对笼统的供述,而且经常会存在较多的记不清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正常。

最后,嫌疑人供述与供述笔录之间还不能完全的划上等号,在嫌疑人供述转化为供述笔录的过程中,依然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这与嫌疑人供述的同步录音录象是有本质差别的。

在转化的过程中,询问人的作用至关重要,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引导、记录人在记录过程中对于原始供述内容的主观判断、取舍、精练、用语变化都会导致供述与供述笔录间存在差异。

3、全面性原则
这里的全面主要是指既要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并重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辩解,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针对有罪指控所做的辩解,要引起案件承办人的高度重视,一些诸如针对有无作案时间、是否在作案地点、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及其它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辩解,一定要在审查过程中加以排除,否则就无法达到起诉条件。

另一方面,要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全面讯问,着重要做到几个“必问”:一是羁押和强制措施情况必问,旨在辨别对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积压的情况;二是除了出生日期和年龄外“属相”必问,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角度出发,属相是辨别人的年龄,特别是农民年龄的有效方法;三是文化程度和简历必问,借此直接了解嫌疑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及生活经历,从而确定与嫌疑人的交流方式与方法;四是在告知涉嫌罪名的同时,嫌疑人对此有无异议必问,得以直接获知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五是家庭情况必问,进一步核实嫌疑人的身份;六是到案情况必问,从而甄别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七是是否有揭发检举必问,用以评定嫌疑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八是“以上所说是否属实”必问,一者形式所需,二者为将来在多次讯问笔录中确认属实埋下伏笔。

以上的八个必问是在我们提讯中经常容易被忽略的,因而有必要加以强调。

4、规范性原则
规范是质量的前提,若想做好提讯工作,就必须对提讯工作加以全方位的规范。

首先,提讯工作的规范配置应当是一检一书,检察员主要负责讯问,书记员主要负责记录,在此基础上双方互为补充。


次,使用规范语言进行提讯是规范提讯的核心,毕竟提讯工作主要是依靠语言来完成,提讯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为庭审作准备,因而要时刻提醒自己,尽可能的以庭审的标准规范提讯用语,诱导性发问、指示性发问、欺骗性发问等不规范的讯问方式均应主动加以避免。

提讯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在核对完嫌疑人的身份等一般情况后,给予嫌疑人一定的时间进行自主陈述,随后再由讯问人围绕案件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讯问。

对于其中一些程序性的发问,如告之承办人姓名、告之相关诉讼权利等应在一定的范围内采用相同的规范用语。

最后就是提讯笔录应当记录完整不缺项,用词用语力求准确,在交嫌疑人核对前应先由讯问人校阅,讯问人、记录人、嫌疑人的签名捺印应当符合规范。

5、计划性原则
做好提讯工作绝非想象中那么简单,特别是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提讯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案件审查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

能否通过提讯,发现现有证据间的矛盾,掌握嫌疑人的心理状况,预知法庭的辩论焦点,都是衡量提讯质量的标准。

因此高质量的提讯必须依托全面、周详的计划。

我们这里所讲的计划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讯问提纲。

围绕案件事实和已经掌握的证据,针对嫌疑人可能做出的辩解,制定较为详尽的讯问提纲,但注意要与庭审的讯问提纲加以区别,因为我们不可能在提讯时就把已经掌握的证据和盘托出。

第二,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学科领域或基本常识有计划的加以准备和学习。

例如对于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案发地点较为复杂的地
理特征、涉案人员间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其他在提讯中可能用到繁荣基本常识等都需要承办人在提讯前有计划的进行准备。

第三,讯问人和记录人要根据预审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嫌疑人语言特征和语言习惯,在语言和文字方面,结合讯问人与记录人的配合问题,进行有计划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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