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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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穗民规字〔2018〕7 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7 号市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民政局: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2018年7月24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xx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引导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针对社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对接。

(五)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六)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七)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八)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九)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下发通知(财综〔2014〕87号文件)和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xx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建设相关精神,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综合以上文件,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xx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致力于打造成我区培育公益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济类、社区维权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中心,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开展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平台。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社工专家和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性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项目指导:对入驻社会组织在培育、发展、管理、项目策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对社会组织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进行帮扶。

(五)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六)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体系,解读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注意事项,及时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沟通桥梁。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行为,促进创业团队的发展,维护孵化基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管理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管理、资源配置、服务支持、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管理者应当全面理解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孵化基地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提高孵化基地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管理者应当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宣传活动,帮助创业团队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提高创新创业素质,增加创新创业技能。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入住管理制度,对入住创业团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潜力。

第六条入住创业团队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较高的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发展前景。

第七条入住创业团队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活动,配合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孵化基地应当对入住创业团队进行认真的跟踪和指导,帮助其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创新创业的成功率和效率。

第三章资源配置第九条孵化基地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优势,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资金支持。

第十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资源配置体系,合理规划和管理各类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当积极帮助入住创业团队寻找适合的投资对象,提供相关的投融资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合作,共享创新创业资源,促进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服务支持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支持体系,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应当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培训和讲座,提供市场分析、技术咨询、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应当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相关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支持。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津民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精神,现将《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四章申报与认定第五章入驻或入孵条件和程序第六章退出机制(出壳)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认定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民政规〔2017〕3号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2017年10月26日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孵化基地顺利、高效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南宁市民政局举办的南宁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政部门管理、民间力量运作、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

通过提供完善的硬件设施和个性化软件服务,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主要目标,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全方位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包括入壳孵化与壳外孵化,通过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市本级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邀请专家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和专业督导,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组织绩效,促进社会工作人才及社会组织不断成长、成熟。

(三)社会组织信息交流。

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平台,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提供社会组织沟通交流平台,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无缝对接。

(四)社会组织评估。

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对入驻社会组织工作开展及孵化水平开展评估。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以社区服务中心为网点,建立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同时形成网络式统一管理。

为加强孵化基地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协助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鼓励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章孵化基地管理工作第三条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孵化基地的审批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孵化基地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孵化基地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做好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的初审工作;(二)协助拟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三)协助社区社会组织年检并进行年检初审;(四)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服务;(五)协助和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申请资助;(六)协助社区社会组织策划活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开展活动;(七)整合社区场地资源,分时段安排协调社区社会组织来中心活动;(八)对社区社会组织遵守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负责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保养。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孵化基地的入驻条件第七条符合以下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申请入驻:(一)有利于促进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志愿者服务队、互助会、环保协会、公益发展中心等;(二)有益于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的文化体育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健身队、麒麟醒狮协会、腰鼓队、自行车运动协会、合唱队、书法协会等;(三)为优抚安置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社会服务、福利类社区社会组织,如特殊儿童教育机构、老人康复中心、居家养老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居民自治会、法律服务队、妇女维权站等。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3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2、申请前3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一)申请前3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二)申请前3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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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
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
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
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3 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
2、申请前3 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
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
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3 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3 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自愿原则向市民间办提交书面申请书。

市民间办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经在市民政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入驻资格,社会组织持入驻资格文件与市福利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合同。

第十条入驻基地合同应当明确租住面积、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入驻社会组织免租金、水费、电费。

第十一条基地实行引进一孵化一评估一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和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孵化期原则上为两年。

对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孵化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入驻的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应责令其撤出基地:
(一)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用途的;
(二)擅自将场所提供或转租(借)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的:
(三)入驻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未入驻或一年累计超过
三个月未使用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入驻的社会组织经孵化一评估并达到了如下持续健康发展要素之一后应主动向市民间办申请出壳”:(一)通过自主自立自律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的;
(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
(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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