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1. 背景介绍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是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创业而设立的一种支持机制。

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2. 目标和原则本办法的目标是规范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经营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创新创业的发展。

本办法的原则是公正、合理、透明、便民。

3. 管理职责3.1 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机构由社区委员会成立,负责管理基地的日常运营和市场秩序。

3.2 办公场所管理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办公场所由管理机构统一分配,对基地内场所的使用进行规划和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4. 基地运营要求4.1 入驻条件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接收的社会组织应符合社区的创新创业需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2 运营规范入驻的社会组织应遵守社会公德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合法合规的创新创业活动,维护基地运营秩序。

4.3 政策支持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和创新创业资源。

5. 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制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基地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2 评估标准基地的评估标准包括社会组织入驻情况、创新创业成果和社区影响力等,评估结果将作为基地续期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6. 强调事项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办理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有损社会公德、损害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7.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社区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如有需要修改本办法,应经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为《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的内容。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xx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引导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针对社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对接。

(五)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六)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七)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八)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九)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方案

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方案

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方案为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搭建培育孵化平台,加大社团培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社会治理创新中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快完善社团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根据区市党委、政府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工作要求,现就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集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主要通过整合政府、社会力量,为萌芽期、初创期、发展期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

我市社会组织尽管存量大,但普遍存在定位不准、基础薄弱、发育迟缓、参与社会服务动力不足、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且社会组织、社区、社工三者权责不明、内部协商机制不健全、监管流于形式,亟需加大政府引导和扶持。

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有利于通过政策扶持、培树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等综合措施,加快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五社联动”,推动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培育一批有影响、有规模、规范化的既能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转移,又能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组织。

二、功能定位与服务坚持实体运作、资源共享、政府主导、需求导向原则,秉承“发掘社会组织人才、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推动社会正向变化”理念,力争三年将孵化基地建设成为社会组织能力培训中心、社工人才队伍支持中心、公益服务项目运营中心,打造区域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创新良性发展圈。

力争每年基地入驻孵化初创社会组织6家,每年孵化各类(备案类)社会组织15个,开展社会组织培训10期,培训社工人员500人次,为社会组织提供各类咨询服务20期,实施公益服务项目12个,提升发展社会组织6家,至少打造2家品牌型社会组织。

(一)主要功能。

1.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通过入壳孵化模式,为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规范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3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2、申请前3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一)申请前3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二)申请前3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是指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创新而设立的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咨询服务、资金支持等资源,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的运作,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和管理孵化中心的各项工作。

一、入驻管理
1. 孵化中心接收社会组织入驻,应向入驻组织提供相关的服务规定和服务协议,明确孵化中心和入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 入驻组织应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和申请材料,并经过孵化中心的审核批准,方可入驻。

二、管理服务
1. 孵化中心应给予入驻社会组织就业、培训、研究、联络等支持与服务。

2. 孵化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保障入驻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3. 孵化中心应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资金支持
1. 孵化中心可以向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如项目资助、创业资金、运营资金等。

2. 获得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相关的报账材料,接受孵化
中心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

四、退出管理
1. 入驻组织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应提前与孵化中心协商,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交接工作。

2. 孵化中心应及时更新入驻信息和退出信息,保障孵化中心的服务资源的持续开发和使用。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规范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的运作,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规章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维护孵化中心的正常运作,保障孵化中心和入驻组织的权益。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108号)、辽宁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五)政策落实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某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惠市委发〔20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标准手册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标准手册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标准手册一、前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为社会组织的孵化评台,是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建设与运营,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效益,特制订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标准手册。

二、概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标准手册是指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与运营的权威文件。

通过该手册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设要求1. 地理位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环境优美等因素,便于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

2. 设施设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配备完善的办公、会议、展示、培训等场所,并且要提供网络、设备租借、技术支持等配套设施和服务。

3. 管理团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孵化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

4. 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紧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争取政府支持,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交流和扶持。

四、运营规范1. 入驻管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入驻管理制度,审核入驻社会组织的资质和项目,加强对入驻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2. 服务内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对接资源、展示推广等多种服务,满足其发展和成长需求。

3. 安全管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入驻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绩效评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绩效考核,切实评估孵化效果。

五、运营机制1. 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收支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2. 合作联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积极构建合作联盟,与行业机构、企业合作共赢,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更多资源和支持。

3. 公共关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交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品牌效应。

4. 创新创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以创新创业为宗旨,鼓励和支持入驻社会组织进行创新性项目开发和实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
1、公益xx类社会组织;
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下载文档可编辑
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
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3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
2、申请前3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
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
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一)申请前3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3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下载文档可编辑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自愿原则向市民间办提交书面申请书。

市民间办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经在市民政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入驻资格,社会组织持入驻资格文件与市福利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合同。

第十条入驻基地合同应当明确租住面积、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入驻社会组织免租金、水费、电费。

第十一条基地实行“引进—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和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孵化期原则上为两年。

对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孵化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入驻的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应责令其撤出基地:
(一)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用途的;
(二)擅自将场所提供或转租(借)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的:
(三)入驻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未入驻或一年累计超过三个月未使用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下载文档可编辑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入驻的社会组织经孵化—评估并达到了如下持续健康发展要素之一后应主动向市民间办申请“出壳”:
(一)通过自主自立自律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
(三)其他情形。

对按规定应该搬出基地但未按期搬出或拒绝搬出基地的社会组织,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可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责令其撤出基地,并列入黑名单,不得享受政府扶持待遇。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或编辑内容。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的您一定可以
获得应有的回报。


下载文档可编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