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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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用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用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用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闽政海域〔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用海的批复闽政海域〔2024〕8号云霄县峛屿港口工贸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用海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司使用云霄县陈岱镇后江村东南侧35.9275公顷海域,其中主体工程用海面积34.4813公顷(包括非透水构筑物用海5.9237公顷、透水构筑物用海1.3010公顷、港池用海27.2566公顷),施工期用海1.4462公顷,用海方式为其它开放式,用于建设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

用海类型一级类为渔业用海,二级类为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主体工程用海期限为40年,施工期用海期限为30个月,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云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按要求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附件:1.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主体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2.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施工期)宗海界址点坐标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9日附件1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主体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L0=117°30′)附件2漳州市云霄山前中心渔港工程(施工期)宗海界址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L0=117°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闽政〔202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闽政〔202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加快渔港建设,是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补齐渔港建设短板,改善渔业基础设施,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完善渔港布局,加快渔港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编制本辖区内渔港建设详细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统筹安排渔港建设。

计划到2025年,全省建设中心、一级渔港20个,二级(避风锚地)、三级和内陆渔港不少于110个,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93%以上,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

(二)完善渔港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生活体验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辐射带动小城镇发展,推动有关市、县(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渔港经济区。

二、加大省级支持力度(三)省级财政对列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渔港项目予以补助。

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省级财政补助5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10%);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

福建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福建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9~2018)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年四月前言渔港是集渔船停泊与避风、渔货装卸、物资补给、冷藏加工、流通贸易、船网工具修造为一体的渔业综合生产基地,是渔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重要集散地。

近十年来,福建渔港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其功能逐步多样化,港镇建设逐步一体化,辐射力不断增强,带动面不断扩大,产业链不断延伸,渔区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

但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渔港建设仍相对滞后,与渔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和实现渔船安全生产还有一定差距,渔港已成为我省十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

编制《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9~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对优化全省渔港布局、合理安排渔港建设的进度、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增强渔港综合服务功能、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促进海洋渔业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暨“十一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划和文件为依据,阐述了在规划期内政府对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明确了渔港布局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并对如何实现本规划目标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本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规划期:近期为2009~2013年,远期为2014~2018年。

规划范围为我省沿海宁德市、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以及漳州市。

本规划的目标:根据福建沿海经济发展现状、渔业发展要求和防灾减灾需要,综合考虑各地渔业资源、渔业经济比重、渔船数量、渔港基础设施现状和自然条件,在现有渔港基础上,规划近期2009~2013年,在沿海地区新建或改扩建标准渔港167个(中心渔港4个、一级渔港15个、二级渔港59个、三级渔港89个)、避风锚地16个,能为福建省沿海约83%的渔船提供就近避风水域。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渔港投资建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渔港建设贯彻“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结构保重点、加强管理增效益"的指导方针,省级资金集中扶持已列入国家和全省规划的渔港项目.第二章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第三条渔港按其服务范围与功能、渔船数量、吞吐能力、发展前景等情况分为四级。

其标准分别是:(一)中心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10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5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区域内渔货装卸、水产品加工冷藏、后勤补给、集散贸易、修船供油等功能区完备,通过渔港的建设能够带动当地相关二、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二)一级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具备较完善的陆上配套设施,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三)二级渔港:本港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主要满足当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需要,能容纳渔船数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陆域面积,岸线、码头长度能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的陆上配套设施。

(四)三级渔港:能满足当地渔船的停泊补给需要,年卸港量达到一定规模(1万吨左右),能容纳一定的渔船(100艘以上),有一定的岸线、码头和水域规模.第四条列入渔港规划建设的必须具备条件:(一)港权明确.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和管理部门,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

福建省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办法

福建省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办法

福建省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的总体要求,促进海域高效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提高建设项目用海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产业海用海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和经济水平条件下,控制单个用海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用海面积和使用海岸线长度的标准。

第三条控制指标包括下列八项具体指标:(一)海域利用效率;(二)海岸线利用效率;(三)容积率;(四)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五)港口(渔港)用地面积;(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七)绿地率;(八)渔船停泊数量。

第(一)至(七)项所列控制指标为强制执行指标,应当严格执行;第(八)项控制指标为参照执行指标。

第四条在福建省管辖海域内的区域建设用海,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涉及用海,应当符合控制指标的要求:(一)港口工程(仓储物流);(二)工业建设项目;(三)商住用地(造地工程);(四)渔业基础设施。

其他类型建设项目用海可根据用海类型的特点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编制用海控制指标遵循下列原则:(一)控制性原则。

即有效控制海域和海岸线的使用,确保其得到有效利用。

(二)节约集约用海原则。

即合理控制用海规模,推动用海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升级。

(三)科学合理性原则。

即控制指标可计算、可度量,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条不同类型项目用海设定用海标准时应当根据不同要求选择本办法第三条相应项所列控制指标:(一)港口工程用海(仓储物流)的控制指标为两项,即第三条的第(二)、(五)项(具体指标要求详见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附表一);(二)工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控制指标为四项,即第三条的第(一)、(四)、(六)、(七)项(具体指标要求详见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附表二);(三)商住用海(造地工程用海)的控制指标为四项,即第三条的第(一)、(二)、(三)、(六)项(具体指标要求详见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附表三);(四)渔业基础设施用海的控制指标为两项,即第三条的第(五)、(八)项(具体指标要求详见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附表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闽政文[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渔港综合服务功能,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现就加快我省标准渔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大意义渔港是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平安渔业、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渔港建设相对滞后,沿海渔船就近进港避风率虽然从“九五”期末的30%提高到“十五”期末的50%,但与渔业生产的需要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差距。

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强台风等自然灾害中,现有渔港港池及掩护水域偏小、建设标准偏低、配套功能设施不全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更加凸显。

渔港已成为我省十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因此,加快标准渔港建设,增强渔港综合功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改善民生、凝聚民心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有利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强省建设,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渔港经济区为目标,通过加大标准渔港建设投入、创新渔港管理机制、延伸渔港产业链,改善港区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渔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

(二)标准渔港建设的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防灾、统筹开发原则。

标准渔港建设要强化渔港的防台风、防灾减灾功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扶持可满足防灾减灾需要的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31•【字号】闽政[1989]59号•【施行日期】199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1989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

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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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2 渔港的投资总额度按表 2 执行。
表 2 投资总额度
单位:万元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投资额度,≥ 11000 9000 7000 8000 6000 5000
600
500
150
2
7 设计潮位和波浪
DB35/T 964—2009
9.4 码头
9.4.1 码头在规划建设时原则上按大、小船分区设置,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9.4.2 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码头前沿高程应用重现期为 50 年的年极值高水位以上 0~0.5m 复核。
9.4.3 渔港码头泊位长度应按表 5 确定。 表 5 码头泊位长度
单位:m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8.1 渔港的水工建筑物安全等级应符合 GB 50158 的规定。 8.2 渔港防波堤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9 渔港平面布置
9.1 一般规定
9.1.1 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城镇(乡)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置水、陆域 各功能区,综合考虑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
9.1.2 平面布置包括水域、陆域和港口水工建筑物(防波堤、码头、船台、滑道、护岸等)等的布置。
4
DB35/T 964—2009
9.5.2 渔港陆域面积应按表 6 确定。
表 6 陆域面积
单位:万 m2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陆域面积,≥
10
20
25
5
10
15
1
2
0.2 0.5
9.5.3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建设应考虑渔民应急安置场所。
9.5.4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的综合管理区内应设立执法办证中心。
9.5.5 渔港的执法办证中心的建筑面积应按表 7 确定。 表 7 执法办证中心建筑面积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建筑面积
1000
800
无统一要求
单位:m2 三级 无统一要求
10 通信、助导航设施
10.1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应按农业部的要求配备通信、助导航设施,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 10.2 渔港通信、船舶交通管理及助导航设施应与渔港生产、管理及海上作业的需要相适应。
避风功能。
5.3 综合型渔港 指兼有生产及避风功能的渔港。
6 水产品卸港量和投资总额度
6.1 渔港水产品年卸港量按表 1 执行。
表 1 水产品年卸港量
单位:万 t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水产品年卸港
6
8
10
3
4
6
量,≥
避风型 1
生产型 2
避风型 生产型 0.5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码头长度,≥
300
600
800
300
400
500
30
100 无要求 30
9.5 渔港陆域
9.5.1 渔港陆域指现有及规划的各类渔港陆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一般包括水产品装卸、交易、冷藏 加工、综合物资、渔船修造、油库和综合管理等功能区域。
波浪、水工建筑物安全等级、渔港平面布置、通信、助导航设施和消防。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沿海(包括感潮河口)渔港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8-1992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SC/T 9010-2000 渔港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1-19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JTJ 213-1998 海港水文规范 JTJ 237-19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9.3.5 渔港港内避风水域面积应按表 4 确定。 表 4 港内避风水域面积
单位:万 m2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设计高水位时港内
40
30
20
30
20
10
0.8 无要求 0.4 无要求
避风水域面积,≥
9.3.6 中心渔港及一级渔港建成后,在港内避风水域内应可避 13 级台风生成的浪。渔港建设时应按 要求采取防风对策,合理布置减风设施;有条件时可对渔港的避风能力进行数学模型分析或物理模型 验证。
5
DB35/T 964—200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农业部要求配备的通信及监控设备
表 A.1 农业部要求配备的通信及监控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1
250W 短波单边带电台
2
100-150W 短波单边带电台
3
短波有无线转接器
4
甚高频无线电话
5
27.5-39.5MHz 渔业专用无线电话机
6
多点视频监控系统
7
备用电源
3.4 渔港总体设计应从全局出发,合理布局,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渔港、商港、军港之间的关系;同 时合理发挥渔港的商贸、旅游功能。
4 渔港等级 渔港按其在渔业生产中占有地位、进港作业渔船及作业海域分为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
和三级渔港四级。
4.1 中心渔港 指在渔业生产中占有极重要地位,对当地渔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为本地及外地(省)
7.1 设计潮位和设计波浪的标准应符合 JTJ 213-1998 的规定。
7.2 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防波堤宜采用重现期为 100 年的年极值高水位和重现期为 100 年的设计波 浪复核。
7.3 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防波堤必要时采用设计风速为 41.4m/s(13 级台风)时生成的波浪复核。
8 水工建筑物安全等级
9.2 港内水域
9.2.1 港内水域包括港内航道、回转水域、渔船制动水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及港内锚地等。
9.2.2 港内水域应根据自然条件、生产规模及使用要求对防波堤及其口门、航道、码头、港池、锚地 等进行合理布置。
9.2.3 港内水域在任何一个方向上的风区长度不宜超过 1km。
9.2.4 渔港的港内水域面积应按表 3 确定。 表 3 港内水域面积
8
中文气象接收机
9
收音机
10 扩音机
11 扩音及警报系统
12 宽带天线、地线
13 工作台兼机柜
14 指挥台工程安装
数量 1 1 1 2 2 1 1 1 1 1 1 1 1
作用 远距离通信 备用 电话转接 近距离通信,1 主 1 备 近距离通信,1 主 1 备 港区图象监控 供电 接收海洋气象 收听信息 为组织搜救提供海上船位信息
单位:万 m2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设计高水位时
50
40
30
40
30
20
8
4
4
2
港内水域面积,≥
3
DB35/T 964—2009 9.3 港内避风水域
9.3.1 渔船能安全锚泊的港内水域在设计高水位时、各个方向 50 年一遇的 H13%1)应小于 0.5m。中心 渔港及一级渔港尚应满足 13 级台风作用下,港内避风水域内的 H13%小于 0.5m。
1)H13%:波列累积频率为13%的波高。
9.3.2 港内避风水域应选择在有天然屏障或减风好、水流平缓、流向稳定、风浪小、水深和水域面积 适宜、底质为泥沙质等易于着锚的水域。
9.3.3 新建的中心渔港和一型式。
9.3.4 渔港避风水域应对渔船避风区域进行规划。
渔船前往靠泊、渔货装卸、避风、航修、补给提供便利,渔船作业区域以外海、远洋渔场为主的渔港。
4.2 一级渔港
1
DB35/T 964—2009 指在渔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本省渔船靠泊、渔货装卸、避风、航修、补给提供便利,渔船
作业区域以近海、外海渔场为主的渔港。
4.3 二级渔港 指为本设区市范围的渔船靠泊、渔货装卸、补给提供便利,并具备部分减灾能力,渔船作业区域
以近海为主的渔港。
4.4 三级渔港 指为本县(市、区)渔船靠泊、渔货装卸、补给提供便利,并具备部分减灾能力,渔船作业区域
以近海及沿岸作业为主的渔港。
5 渔港类型 渔港按照主导使用功能的不同分为避风型、生产型及综合型三类。
5.1 避风型渔港 指以避风功能为主导,兼顾渔业生产的渔港。
5.2 生产型渔港 指以渔业生产为主导,有条件时兼顾避风功能的渔港。中心和一级的生产型渔港建设时必须兼顾
3 总则
3.1 为加强沿海(包括感潮河口)渔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经济中 的主要作用,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促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渔业设施防灾减灾能力,制定本标准。
3.2 渔港选址应符合当地海洋功能区划,并具备各级、各类渔港建设的基本条件。
3.3 渔港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 源,防治污染。
11 消防
11.1 渔港陆域和码头的消防设施、消防用水量、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等均按 GB 50016 和 JTJ 211-1999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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