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焦点解读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新婚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立法,于2021年生效。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加名的规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新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和影响、对夫妻双方的利益和权益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对房产加名的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五条,婚后双方可以约定将一方或双方的房产加名,或者约定购买房产的财产来源以及财产归属问题。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共同利益和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的规定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一方面,这一规定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房产加名,以及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和财产归属问题,这有助于夫妻双方在经济方面更好地协调共同利益。
另一方面,新婚姻法对房产加名的规定也有助于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财产纠纷,可以根据约定来确定财产归属,以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
房产加名的规定使夫妻双方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房产加名的约定下,无论是购房资金的来源还是财产归属都将更加明确,从而可以避免一方在婚后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
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以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在购买房产时使用的个人资金以及房产的所有权将属于个人所有,这种约定会有力保护买方的财产权益。
然而,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的规定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夫妻双方可能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矛盾。
比如,一方可能希望将房产加名,而另一方可能不同意。
这样的情况可能引发夫妻关系的紧张,甚至导致婚姻危机。
其次,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夫妻来说,财产纠纷的解决可能变得更加困难。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合同,那么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将面临法律的空白。
因此,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尽力遵守约定,保持良好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
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解读

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解读摘要:1.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的背景和意义2.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的主要亮点3.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对社会的影响正文:一、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观念和价值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国《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编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一些内容。
这些新增内容对于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的主要亮点1.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此次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的一大亮点。
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申请自愿离婚的,应当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期。
冷静期满后,双方可以重新申请离婚登记,也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减少轻率离婚,维护家庭稳定。
2.增加家庭暴力的界定和预防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进行了明确,并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的界定包括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新增内容要求,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关爱,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家庭和谐程度。
3.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由继承人推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遗产管理人负责保管、管理遗产,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简化遗产继承程序,减少遗产纠纷。
三、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对社会的影响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新增内容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有利于孩子成长和老年人养老。
其次,新增内容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家庭成员的幸福感。
最后,新增内容有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
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关系有何影响

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关系有何影响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合形式之一,承载着情感、责任和法律的多重意义。
婚姻法作为规范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其修订必然会对婚姻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婚姻法的修订往往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需求。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婚姻观念、家庭结构以及社会经济环境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在过去,婚姻可能更多地被视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的结合,而如今,人们更加注重婚姻中的情感交流、平等尊重和个人发展。
首先,婚姻法修订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变化对婚姻关系有着直接的影响。
新的规定可能会更加细致和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这一方面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减少了因财产问题产生的纠纷;另一方面,也促使夫妻在婚姻中更加理性地对待财产,增强了财产管理的意识。
比如,对于婚前财产的明确界定,使得个人在进入婚姻前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财产的归属,避免在婚姻出现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关于离婚制度的修订也给婚姻关系带来了重大影响。
新的离婚规定可能会更加注重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以及对子女权益的保障。
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更多地考虑到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以及为无过错方提供更多的补偿。
同时,离婚程序的调整也可能会影响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
如果离婚程序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可能会促使夫妻在决定结婚时更加慎重,也会促使他们在婚姻中更加努力地维护关系。
再者,婚姻法修订在夫妻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也有所变化。
例如,对于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家庭事务的共同决策等方面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
这有助于促进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增强家庭的稳定性。
夫妻双方在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后,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此外,婚姻法修订对于家庭暴力、婚外情等问题的处理也有了新的规定。
这对于保护婚姻中的受害方,维护婚姻的忠诚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减少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对于新婚姻法详细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12⽉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死亡,另⼀⽅以配偶⾝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及利害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第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第二,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第四,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五,离婚制度的变化。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一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二是国家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包括组建婚姻家庭的权利和维系婚姻家庭的权利。
第二部分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中,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一是第1048条,即结婚禁止要件中取消禁止结婚的疾病;二是第1053条,即可撤销婚姻中增加‘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第1054条,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果中增加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或者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部分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新婚姻法24条新规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24条新规的内容和影响。
第一条规定了婚姻的自由与平等。
依法自愿结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男女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男女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关心。
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之间的互助关系和情感交流的重要性。
第三条重申了婚姻的终身制原则。
婚姻关系应该是稳定的,不得依据意愿单方解除。
第四条规定了合法的结婚年龄。
男满二十二岁,女满二十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早婚现象。
第五条明确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原则。
婚姻应基于两个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得到父母、监护人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同意。
第六条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这一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强迫、售卖或者购买婚姻。
第七条明确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要进行特殊保护。
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核未成年人的结婚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均应具备结婚能力的基本条件。
这一规定意味着夫妻双方应具备生育、抚养、家庭生活的基本能力。
第九条规定了婚姻登记应当公开透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婚姻登记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条明确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
婚前财产、遗赠财产、赠与财产以及其他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其中一方对共同财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明确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生活支出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责任共同养育子女,并共同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制度的新变革

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制度的新变革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长久的变革和发展。
婚姻法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直在适应社会和人们需求的变化中不断修订。
近期对婚姻法的修订,旨在推动婚姻制度的新变革,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人权利需求的多元化。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制度带来的新变革。
一、解除“无过错离婚”的约束过去的婚姻法对于离婚一直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其中包括“无过错离婚”的规定,即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但没有明确的过错方。
新修订的婚姻法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允许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申请。
这一变革保护了婚姻关系中较弱势的一方,增加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度和平等性。
二、加强对家暴的制裁与保护婚姻中的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新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力度进行了加强,同时也对受暴方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举旨在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并为受暴者提供精神和法律上的支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婚前财产保护婚姻法修订中一个重要的变革是对婚前财产的保护。
婚姻关系中的经济纠纷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公证或协议,保护各自的个人财产。
这一改革鼓励婚姻双方在婚前就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和约定,减少了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四、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新修订的婚姻法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使得无论是异性婚姻还是同性婚姻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地位。
这一改革体现了对性别平等和人权尊重的价值观,进一步推动了婚姻制度的新变革。
五、推进婚姻登记便利化修订婚姻法还在婚姻登记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人们的婚姻登记,新修订的婚姻法简化了婚姻登记的手续和程序。
婚姻登记的便利化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使得婚姻登记更加简单和便利。
总结起来,婚姻法的修订对婚姻制度带来了多方面的新变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一、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民法典》出台前,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有四类情况:1.重婚;2.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3.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将以此为由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删除。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成年子女也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原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出台后,父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必要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Ps: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 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 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 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 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 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 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 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 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 应该归谁?是否会出现“老公变房东让男 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情况?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 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 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 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 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 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 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 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 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 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 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 小李无关。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 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 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 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 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 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 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 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 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 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 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 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 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 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 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 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 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 共有财产来治玻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 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 的财产分割案件吗?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 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 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 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 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 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 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 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 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 庭的稳定。如果一方无 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 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 的诉求。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 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 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 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 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 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 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齐,与丈夫小毕发生 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 院,做了流产手术。小毕得知后异常愤怒, 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 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 判决会支持小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 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 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啃老房产”归个人
当下适婚的年 轻人,已多为8 0后、90后独 生子女,接受父 母的房屋馈赠比 较常见。那么, 婚后父母为子女 购买的不动产, 离婚时该归谁?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 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 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
案例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 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 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 出售给了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 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 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 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 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 到支持吗?
小李(男)婚前贷款购买住房一套,房产 证署名是小李,小李只支付了首付款,婚 后用此房作为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购房 的贷款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之后二人因 感情不合离婚,请问该房产归谁?
新婚姻法究竟是将婚姻关系庸俗地量化 成了利益关系,还是只不过撕掉了婚姻的 外衣而已?
该坚守对爱情纯洁的向往,还是关切真金 白银的切身利益? 女性的择偶标准究竟是爱情还是房子?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 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 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 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 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案例 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 同意。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柳在其起草的离 婚协议中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 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杨,小柳 “净身出户”。小杨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 了字。但就在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 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悔了,表示坚决不离婚。小 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 小杨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 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 效吗?
案例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 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 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 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 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 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 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 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案例 小鲁偶然发现妻子小廖与前男友还保持着 不正当关系,且发现自己5岁的孩子很像她 的前男友,因而怀疑孩子非亲生。于是, 小鲁以妻子对自己不忠为由起诉离婚,同 时要求做亲子鉴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经懂事,会对其造成 伤害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会 支持谁?
新婚姻法焦点解读
——新婚姻法与青年人婚恋观
背景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 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 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 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而“房子”“老子”“车子”“票 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 而难了的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 施行。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 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 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 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 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案例
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因小贾一直 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 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 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 老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 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 应该怎样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 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 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 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 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 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