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法律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与对比记忆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1)背诵版一、法的概述(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 .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 .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 指引作用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 评价作用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教育作用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 预测作用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5) 强制作用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自行整理法律常识部分)

法律常识基础整理(1)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2)人大:权力机关(3)人民法院:审判机关(4)监察机关:属于内部监督部门(5)公安机关:执法机关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的是?民法通则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当今世界法律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我国刑法规定16岁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的特性: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4、适应性5、严格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9、灵活性10、纲领性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公基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基法律知识点梳理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规范公共行为的基础。
法律具有约束力,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惩罚措施,旨在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五个层级。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利保障原则。
其次,法律是国家有关重要事项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第三,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管理行政事务。
第四,地方性法规是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最后,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它们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来分类。
首先,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支,它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准则。
其次,民法是调整民事纠纷的法律,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第三,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再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
最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法律实施中的重要环节。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学说解释等方式进行。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性文件,用于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实践。
法律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性文件,用于明确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学说解释是法学理论界根据自身的研究和理解提出的解释观点。
法律的适用分为适用法条和适用法律原则两个层面。
适用法条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利用法学方法确定和运用相关法条。
适用法律原则是指根据实施法条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所体现的一般原则、价值追求和思想精神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五、法律意识的意义和培养法律意识是指个人或群体对法律的认同、理解和遵守的意识状态。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本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详细的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范本,包含了各个章节的细化内容,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行政法律1.1 行政法律的概念:行政法律是一门研究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 行政法律的来源:行政法律的主要来源包括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裁决等。
1.3 行政法律的原则:行政法律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和效率原则等。
二、劳动法律2.1 劳动法律的概念: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2 劳动法律的作用:劳动法律的作用包括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
2.3 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法律的实施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途径维权。
三、知识产权法律3.1 知识产权法律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律是一套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2 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
3.3 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
附件:1. 司法解释2. 法律法规3.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律:指规范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劳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主要知识点

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主要知识点【来源:联创世华编辑:hanbing 更新时间:2009-8-29 16:21:00 点击数:3716 】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Tag: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2011-12-08 来源:江苏公务员资讯网字号:T | T | T 我要提问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许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头疼”的模块。
很多考生一看到公共基础知识部分涉及的知识领域十分庞杂,就产生了听天由命的感觉,准备完全靠自己以前的积累去准备公考,而放弃集中复习。
其中法律常识部分一直以来是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查的重点,其分值在各类试卷中均占四分之一左右。
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同学认为,法律常识题目细小,涉及面很广,于是产生了浪费时间在法律上不值的感觉。
其实,公务员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从专业深度上不会太深,考察的目的来说,主要围绕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
而且只考查这几部分知识里面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为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法律常识基本考点,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考生可参考复习。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
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
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
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
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模拟题:我国海监船进入我国领土钓鱼岛进行巡航活动,但遭到某国的干扰。
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何时再派船去钓鱼岛巡航是中国内政。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在备考公务员考试还有事业单位考试时,通常望法兴叹,大家都会认为法律很难,法律需要大量记忆,法律需要死记硬背...面对浩瀚如烟的法条,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想告诉大家,背诵固然重要,但很多法条你仅仅背诵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没准几天你就忘了,而且就算你没有忘记,一旦遇到案例,你依旧茫然无措。
所以法律重在理解,理解的同时结合相关技巧更是如虎添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我们行政监督法(也叫行政救济法)的重要内容,两者在制度设立上具有天然的衔接,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本质就在于行政权审查行政权。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本质就在于司法权审查行政权。
一、联系有三点: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诉讼也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两者都是来定纷止争的,所以复议和诉讼是两条平行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两者之间你会发现有很多内容是一样的:1.复议和诉讼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行政复议还会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复议和诉讼最终都要作出决定——复议中有复议决定;诉讼中有判决或裁定。
3.复议中三方主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诉讼中三方主体本质上还是这些人,只不过换了一个名称而已-原告、被告、法院。
二、区别有五个:1.广度——受案范围,通俗的话就是说画一个圈,哪些行为归你管,哪些行为不归你管。
a.复议:具体+抽象—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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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法律: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
与对比记忆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与对比记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基法律部分有一个高频考点,就是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的考察,知识点琐碎、近似点太多,以至于另众多考生头疼。
宪法知识点重在记忆,没有理解的难处,所以复习备考宪法,画图法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法。
下面就来为考生总结归纳一下此处的考点。
要全面掌握国家机关相关考点,需要先对我国国家机关的设置有个基本的了解。
理论上国家公权力可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力,分别由三大机关行使,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的是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权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在中央,分别是全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另外,一个国家必须有自己的国防力量,于是有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国家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需要国家元首,在中国就是国家主席。
于是,五大中央国家机关就出来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两高,中央军委,国家主席。
其中在考试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是考察重点。
在复习中,首先要对五大国家机关的性质准确把握,其次是组成人员及任期,最后是掌握各自的职权,重点是考察性质和职权。
下面列表将五大国家机关的性质、组成人员、任期做一个归纳梳理。
注意:1.中央军委主席可以连任超过两届;2.最高法的副院长、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可以连任超过两届。
下面总结各机关常考的职权。
说明:“一常两高三主席”是指:全人常的所有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含副职),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军委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