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进程标志性案件
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李大爷与王大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了30多年。
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他们感情深厚,相互扶持。
2009年,王大妈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李大爷悲痛欲绝,为了缅怀妻子,决定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自己的儿子小李和小女儿小芳。
然而,小李和小芳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小李认为,父亲王大妈去世前,曾与母亲王大妈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自己和小芳。
而小芳则认为,父亲王大妈生前并未与自己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应该由自己和哥哥平分。
二、案件经过小李和小芳将争议提交给了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王大妈生前与李大爷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大妈在去世后,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自己和小芳。
然而,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小李和小芳各自的份额。
小李和小芳对协议内容各执一词。
小李认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遗产分配问题,应该按照协议执行。
而小芳则认为,协议内容不明确,遗产应该由自己和哥哥平分。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依法传唤了李大爷。
李大爷表示,自己在签订协议时,确实是为了照顾儿子小李和小女儿小芳,但并未明确约定遗产分配份额。
李大爷承认,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可能存在疏忽,但协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王大妈生前真实意愿的体现,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但协议内容不明确,遗产分配问题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小李和小芳作为王大妈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三、案件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和小芳共同继承王大妈的遗产。
小李和小芳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接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件启示本案中,李大爷与王大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虽然内容不明确,但仍是王大妈生前真实意愿的体现。
这告诉我们,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遗产分配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国后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志新案是建国后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之一。
张志新,女,出生于1944年,吉林省吉林市人。
1979年,因在吉林市积极传播民主思想,张志新被以“反革命宣传罪”判处死刑,成为建国后中国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女知识分子。
张志新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被誉为“中国知识分子的独立宣言”。
二、案件经过1979年,张志新在吉林市从事教育工作。
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思想活跃,各种思潮涌动。
张志新深受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开始积极传播民主、自由、平等的观念。
她通过私下聚会、写信、发表文章等方式,向周围的人宣传民主思想。
然而,张志新的行为引起了当局的注意。
1980年5月10日,张志新因涉嫌“反革命宣传罪”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张志新坚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追求民主、自由,没有反革命的目的。
但当局依然以“反革命宣传罪”对她进行起诉。
1980年10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张志新案。
在法庭上,张志新勇敢地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表达了对民主、自由的渴望。
然而,法庭最终以“反革命宣传罪”判处张志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志新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许多国内外知名人士、学者、媒体纷纷对此案表示关注和质疑。
在舆论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1月撤销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1981年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张志新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张志新的辩护律师进行了严格审查,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利。
最终,法庭再次以“反革命宣传罪”判处张志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志新案在中国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对知识分子的迫害,是对民主、自由的压制。
在舆论的压力下,中国政府于1983年8月对张志新案进行了复查。
经过复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志新案证据不足,撤销了死刑判决,改判张志新有期徒刑15年。
三、案件影响张志新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该案件的主要影响:1. 揭示了建国后中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影响中国法制进程的十大审判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河北三鹿奶粉案 • 三鹿集团前董事长——田文华 无期徒刑 • 全国人大2月31日16时30分许,石家 庄三鹿集团被拆除的标识。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郑筱萸 受贿,玩忽职守案 • 药监官员玩忽职守引发药品安全案 • 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于2007年7月10日 被执行死刑。当时有外国媒体指出,这是 自2000年之后被执行死刑的最高级别的中 央政府官员。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1994年,时年20岁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 区分局民警怀疑为某起强奸犯罪嫌疑人而被捕, 1995年被判处死刑,同年被枪决。2005年,河北 广平人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 法院不予认同。2013年6月25日上午9点河北省邯 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 故意杀人一案,而检方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 成立。聂树斌的死亡让民众开始探讨死刑在法治 国家存在的合理性,随后或加速进行的我国死刑 复核程序及刑事诉讼法改革。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赖昌星远华走私案 • 厦门特大走私案是我们共和国建国以来最大的一 起经济犯罪案件。主犯赖昌星,1999年案发后逃 往加拿大,一直滞留在温哥华长达12年,期间多 次申请政治避难被加拿大驳回。2011年7月初被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加拿大联邦 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 2011年7月23日,在中国政府向加拿大承诺不执 行死刑后,赖昌星被遣返回国,随后,中国公安 机关依法向其宣布了逮捕令。 • 2012年5月18日,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 让外逃贪官引渡受审成为可能.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薄熙来贪污受贿案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 • • 唐慧诉永州劳改委赔偿案 获陪1641.15元 引发废除劳教讨论 伴随各地劳教制度的一些新名词例如“骷 髅死”,“躲猫猫死”,“喝水死”, “冲凉死”相继被广大网友发明出来,而 这些名词掩盖下的则是劳教所管理不透明, 进而发展到劳教制度的存废之争。
张文中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文中,原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中国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职务侵占罪张文中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主要涉及其在担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对于此指控,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抗辩:(1)张文中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对公司进行了大规模改革,使公司从亏损走向盈利,其行为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张文中在侵占公司资金时,并未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2. 单位行贿罪张文中被指控的单位行贿罪,主要涉及其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为谋取公司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对于此指控,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抗辩:(1)张文中在行贿过程中,并未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2)行贿行为发生在国企改革初期,当时行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被默认,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文中被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涉及其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此指控,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抗辩:(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并非为了非法获利。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生在国企改革初期,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文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其侵占公司资金的目的和手段。
(1)关于目的:张文中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对公司进行了大规模改革,使公司从亏损走向盈利。
从表面上看,其侵占公司资金的目的似乎是为了公司利益。
影响法制进程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被抓获。
此案牵涉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
案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案件过程1. 初审阶段刘涌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阶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决定改判刘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刘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刘涌在案件中的恶劣影响,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性,决定发回重审。
4. 重审阶段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重审。
重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再上诉阶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再上诉审理。
再上诉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决定改判刘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 最高人民法院再复核阶段刘涌不服再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刘涌在案件中的恶劣影响,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性,决定发回重审。
7. 最终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最终审理。
法律现代化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特别是在民法典领域,我国长期缺乏一部全面、系统、具有前瞻性的民法典。
为了适应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法治建设,我国于2017年启动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经过四年多的努力,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现代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案例概述1. 制定过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科学立法的原则。
从2017年启动编纂工作,到2020年表决通过,历时四年多。
在这个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形成了《民法典》草案,并于2019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民法典》。
2. 内容特点《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
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体系更加完善。
将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面、系统、具有前瞻性的民法典。
(2)保护更加全面。
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明确了民事权利义务,增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3)与时俱进。
适应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新兴领域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等进行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
(4)体现中国特色。
借鉴了国外民法典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三、实施情况《民法典》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1. 提高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民法典明确了民事权利义务,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 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强化了对人格权、物权、合同等权利的保护,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几个典型案例:《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以及言论自由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观察到中国法治实践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以及言论自由在其中的角色和限制。
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法律与社会、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微妙关系,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挑战。
《秋菊打官司》案是一起涉及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到普通民众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对法治的依赖和信任。
邱氏鼠药案则是一起涉及公共安全和市场监管的刑事案件,它凸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而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这些案例中也有所体现,它既是公民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也是监督政府行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以及言论自由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些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反思和改进法治实践的契机,以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二、《秋菊打官司》案与言论自由《秋菊打官司》是一部深入人心的电影,不仅因为其生动的人物刻画和丰富的故事情节,更因为它巧妙地折射出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真实面貌,以及个体在面对不公时如何寻求正义的过程。
电影中的“秋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畏艰难,层层上诉,最终实现了自己的诉求。
然而,这一案件也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深入讨论。
在电影中,秋菊的诉求并非简单的经济利益,更多的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她坚信,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真正实现公正。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她也遭遇了各种困难和阻碍,包括来自官方的压力和社会的误解。
这些困难和阻碍,实际上都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个体在追求司法公正时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
与邱氏鼠药案相比,《秋菊打官司》案更多地涉及到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在电影中,秋菊的诉求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这也使得案件本身成为了一个公众事件。
热点法律案件及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热点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几个热点法律案件,对案件本身及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思考。
二、热点法律案件及思考1. 案例一:深圳地铁13岁女孩被猥亵案2018年9月,深圳地铁13岁女孩被猥亵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共交通安全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类案件,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是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但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监管,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2. 案例二:杭州保姆纵火案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该案件涉及雇佣关系、刑事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明确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雇主与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较为复杂,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2)严格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杀人、纵火等严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保姆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受到严惩。
3. 案例三:武汉“校园贷”案件2018年,武汉“校园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加强金融监管。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务进行了规定。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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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国家赔偿
1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 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 “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 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 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 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 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 究机制。赵作海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重新出 现在公众视野。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 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 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 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 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 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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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案件:
许霆案(ATM机取款) 梁丽案(机场捡东西)
【李天一案】
关键词:富二代轮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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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 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 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013年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依 法批捕。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 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 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 审理。 2013年11月27日9点,李天一案,在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依法公开宣判。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
关键词:交通肇事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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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 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 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 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 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 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 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 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 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 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 20 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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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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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 马加爵案 复旦投毒案 福建南平、河南光山校园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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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
南京“1·19”碎尸案,又称南大碎尸案、 刁爱青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地点为 江苏省南京市,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 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受害人遗体碎片 在其失踪9天后,也就是当年1月19日清晨, 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华侨路发现。凶手为消 灭作案痕迹,将其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 2000片以上。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内运 用警力进行大规模搜查,但至今仍未找到凶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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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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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 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 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 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 们协助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同案件
佘祥林案(被冤杀妻)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 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 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 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 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 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 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 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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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
邓玉娇,女,(1987年7月11日-),湖北 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在野 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于2009年 5月10日晚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 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此事也激发起广大网 友的巨大创作热情,涌现出了一批歌颂侠女 邓玉娇的优秀网络作品,传诵一时。导演贾 樟柯的电影《天注定》有对“邓玉娇事件” 的相似描述。
9
张明宝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两个:交通肇 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个罪名量刑有天壤之别:交通肇事 罪是一个单纯的过失犯罪,有特别恶劣 的情节当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 意犯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10
唐福珍案
唐福珍,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金华村人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 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为了阻止拆迁 ,唐福珍在楼顶天台自焚。2009年11月29日 晚11时许,医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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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事件
躲猫猫,原意为捉迷藏,属南方方言,北方 则称作“藏猫猫”,现为网络流行语。 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乔明(也有媒体写 作李荞明)死在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 ”时撞墙。很快,躲猫猫也火了起来。网友 们一边讨论躲猫猫这个游戏的危险性,一边 大量发帖“躲猫猫”。
12
【吴英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的合理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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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案
张明宝,男,1966年出生,是个体施工 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 分公司。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驾车造成5 死4伤。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 “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在南京市中院一 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被判处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生。目前张明宝在苏州某监狱李刚”事件的核心人物之一 ,河北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副 科级),是在河北大学校园开车撞死和撞伤 两个新生的肇事者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的 父亲,因孩子酒后驾车撞人后口出狂言而出 名,事发后凭借后台关系调离北市区继续上 任。李刚被网友评为“四大名爹”之一。
18
【药家鑫案】
6
推动法治进程的类似案件:
孙志刚案 (收容遣送) 张明宝案(醉驾) 唐福珍案(强拆) 躲猫猫事件
7
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 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 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 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 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 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 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 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 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 件”。
13
吴英,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 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年1月 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 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 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