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
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
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
一、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力(一)传统文化的禁锢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首先,封建宗法思想压抑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其次,无政府主义误导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等级特权思想压制了民众的平等意识。
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
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浅析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困境

浅析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困境摘要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方针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
15年来,我国法治化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暴露了一些不足:比如在面对乡土人情时的无力感,舶来法治理念与本土法治资源之间的冲突等。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应当持续开展法学教育,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同时扩充基层司法力量,明确基层法院职能,这样才能保证法治进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进程法治理念一、中国法治进程的现状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方针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这15年来,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是显著的,虽未达到人人懂法的境界,但可以说已经达到了人人知法的地步,人们在无法通过协调解决纠纷的时候也开始选择了通过诉讼的手段进行权利救济。
尤其是1999年1月推出的法制栏目《今日说法》,可以看到国家在法治宣传上迈出了一大步。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我国学者对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也做了一些概括:(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基础上。
(2)凝结着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群体和政党的意志,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
(3)国家一切权利根源于法律且要依法行使。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等特殊情况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只能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一切人开放。
(5)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和公认的公共利益,就有权利按自己的意志活动。
(6)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秩序和充分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侵害(不管使来自于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及时、合理的补偿。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共5篇)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共5篇)第一篇: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
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
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
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本文试着从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传统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一、熟人社会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远远不是那个传统的、不流通的、礼俗的社会。
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只是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处于农耕社会时期,大多数中国人仍然生活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
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虽然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
农村与城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员流动性的差异。
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因此,虽然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方的主要表现。
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紧密。
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浅议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问题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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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0 赵 基 孝 ( 利 油 田现 河 采 油厂) 胜
浅议莪国 法制化 建设 进程【 问题和改进措 旋 l 】
摘 要 :法 制建 设是 依 法 治 国 方略 成 划 已经进人第 2 0个年 与否 的基 础保 证 ,是一 项 事 关全 党 、 全 国 人 民利 益 的 大 事 。 正 因 为我 国 在 推 进 法 制 头 ,法 制 化 建 设 和 法 制 化 内 涵 不 断 丰 富 , 化 进程 中还存 在 许 多亟 待解 决的 问题 ,所 层次 逐 渐提 高 ,领域 不 断拓 展 , 已经成 为 9 9 以要抓 住 重 点 ,解 决好 法制 化 进 程 中的 突 治国安邦 的重要手段 。1 9年宪法修 正案 出 问 题 , 与 时 俱 进 , 构 建 全 民 普 法 教 育 的 规 定 增 加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行 依 法 治 中 长 效机 制 ,努 力提 高各 行 各 业 依 法 治 理 、 国 ,建 设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 内 容 ,说 明 依 法 维 权 水 平 , 从 而 为 维 护 和 实 现 人 民 群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的 建 立和 完 善 、 世界 经 众 的 根 本 利 益 、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公 正 、 保 障 济的 一 体化 进 程 的加 快 , 更需 要 公 民和 企 经 济 发展 奠 定重 要 的社 会 基 础 。 业 在 遵 法 、守 法 的前 提 下 ,形 成 良好 的 法 关键 词 :法制化 建设 ;过程 ;问题和 改 律 意 识 和依 法 维权 意 识 , 以应 对 日趋 激 烈 进 措 施 的 市场 竞 争 和 国 际 竞 争 。 随 着 有 中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市场 经 济的 二 、抓 住重 点 .解 决好 我 国法 制 化进 建 立和 完 善 ,建 设 法制 社 会和 法制 国家 成 程 中 的 突 出 问题 为 建设 社 会主 义政 治 文 明的 必 由之 路 。 要 由于 中 国 历史 上 长期 受 封建 主 义 思想 完 成这 历 史性 的 进步 ,必 须把 全 民普 及 法 的禁 锢 ,许 多公 民法 律 意识 仍 然淡 薄 ,甚 律 知识 教 育作 为 一项 基 础性 工 作 , 为社 会 至 缺 乏 基本 的 j去律 常 识和 维 护 自己合法 主 义 民主 的完 善 、 社会 主 义法 制 的完 备 和 权益 的 意识 ,为 司法 不 公正 、特 权思 想 创 依 法治 国 方略 的 全面 落 实奠 定 良好 的 社 会 造 了 滋 生 的 土 壤 , 导 致 了法 律 天 平 的 倾 基础 。 斜 。笔者 认 为 ,推 进 法 制化 建 设 的进 程应 认 清 形势 .把握 我 国 法制 化建 设 解 决 好 以 下 几 个 问题 : 所 面 临 的 机 遇 民主 制 度需 要 进一 步 健 全 、 完善 。人 中 华 民 族 在 五 千 年 漫 长 的 历 史 进 程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和 坚 持 共产 党 的领 导 是我 中 ,“ 治” 内涵始 终贯 穿其 中 ,经历 了不 国的 根 本政 治制 度 和 基 本政 治制 度 ,是 我 法 断 发展 变 化 、不断 丰 富 完善 的 历程 。但 从 国 民主政 治 的 基本 结 构 。社 会 主 义法 制 以 原始 部族 的 “ 长制 ” 家 、儒家 的 “ 治” 到 维 护 广大 人 民的 根 本 利益 为 宗 旨 ,推 进 法 礼 封建 统治 阶级的 “ 治” 法 ,其 所奉行 的 法 制 建 设 ,必 须 加 快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建 制 ”都 有 一个 共 同点 :极端 地 维护 封 建和 设 。 统 治 阶 级 的 利 益 ,维 护 不 平 等 的 等 级 制 法 律 运 作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亟 需 解 度 ,所 以也 就 从来 没 实现 “ 子犯 法 与庶 决 。推 进 社 会主 义 法制 化 建 设 ,是 为 了促 王 民 同罪 ” 的 社 会 公正 和 司 法 公正 。 进 国家 经济 发展 和 维 护社 会 公正 。在 搞 好 新 中 国建 立后 ,我 国的 民 主法 制建 设 经 济 建设 的 同时 ,必 须把 实 现 司法 公 正作 随 着国 家 建设 和对 国家 的管 理 的需 要 ,进 为终 极 目标 , 按 照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提 出的 行 了积 极 的探 索和 发 展 ,但 是 由于 全 国 人 “ 权为 民所 用 ,利 为 民所谋 ”的 要求 ,扎 实 民急 于在短 时 间内 “ 超英赶 美” ,致 使法 制 推 进 司 法 建 设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和 社 会 公 建设 在 相 当长 的一 段时 间内 被忽 视 ,最终 正 ,以精 神 文 明 、物 质文 明 和政 治 文 明的 在 “ 革 ”中 公 、检 、法 被 彻 底砸 烂 ,成 全 面 提 高 ,得 民心 、顺 民 意 ,富 民强 国 。 文 为忽 视 法制 建 设的 一颗 苦 果 。 十一 届 三 中 法 律尊 严 需 要 得到 全 民维 护 。 实 现依 全会 的 召开 ,给百 废 待兴 的 民 主法 制建 设 法 治 理 的 一 个 重 要 前 提 是 全 体 公 民 的 法 制 带 来 了新 的 生 机 ,“ 治 发 展 实现 民主 制 观 念的 全 面提 升 。 我 国 自古 以来 就 有 法律 政 度化 和法 律 化 、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实 现全 面 教 育的传 统 ,主张将 法 律公之 干 天下 ,“ 使 的现 代 化 。”理 论 更 成 为 国 家 法制 秩 序 得 天 下 吏 民 无 不 知 法者 ” 。随 着社 会矛 盾 和 以迅 速 恢 复 的 良 好 开端 。 各 种 问题 的增 多 ,许 多平 民 百姓 也敢 于 地 l 5年 ,中共 中央、 国务院 批转 中宣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对 执 法 不 公 现 象 进 行 “ 8 9 理 部 、司法 部 《 于 向全 体 公 民基 本 普及 法 论 ” 关 ,从以往 的不 愿告 状 、不敢 告状 ,到依 律 常识 的五年 规划 》 ,全 国人大作 出 了 关 法维 权打 “ 司” 官 。这 说明 经过 多年普 法教 于 在 公 民 中 基 本 普 及 法 律 常识 的 决 议 》。 育 , 公民 的法 律 意识 和 法话 观 念 得到 了增 如 果 说普 法 “ 五年规 划 ” 的 启动 成 为我 国 强 。 法 制 建设 的 第二 个春 天 ,那 么党 的十 五 大 三 、与 时 俱进 .构 建全 民警 法教 育 的 提出的 “ 依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主 义法 制 国 长 效 机 制 家 ” 的治 国方 略 ,就 是 普 法教 育 工作 的 历 经过 2 0多年的普 法宣传 教育实践 ,我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五大挑战及其应对

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五大挑战及其应对作者:龙钰冯颜利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04期收稿日期: 20140327;修回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ZD040);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PYML05);重庆邮电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K2013-13)引用格式:龙钰,等. 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五大挑战及其应对[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458-464.关键词:法治中国;法制西方化;法律信仰;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司法体制改革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集中表达了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
然而在实践中,法治中国建设却面临法制现代化遭受法制西方化巨大冲击、法律信仰尚未普遍建立、法律体系仍需完善、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发展要求等一系列重大挑战。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挑战,积极探索突破瓶颈性难题的有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 A81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School of Marxism,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 400065;2.Marxism Research Institute,Chinese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100732, China)Key words: rule by law in China; legal westernization; the belief of law; the legal system; legal administration; judicial system reformAbstract: The party's eighteenth plenary session clearly put forward the overall goal of constructing rule by law in China, which strongly expresses the law construction's guiding ideology and program of action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In practice, however, the rule by law is facing a series of challenges such as the serious legal westernization, the belief of law has not been generally established, legal system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level of legal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raised, and judicial system reform lags behind the require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We must not only have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blems faced by China in the building process of the rule by law, but also explore the effective ways to break through the bottleneck problems.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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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早在秦初就已经出现法家思想的短暂盛行。
然而,当代中国在发展、倡导和进行现代法治方面却明显不足。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但是进程缓慢。
在选择法治的进程中,各种困难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法治化的进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最终形成法治优于人治的一种状态。
因此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法治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进程中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中国法治化阻碍法律意识法治建设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法治是一种悠长的意识形态,其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包含两层意思,普遍守法和良法[1]。
启蒙学者讲法治都与权利、自由、平等相关,但很少明确指出法治含义[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过两次关于“法治”问题的讨论。
第一次是80年代初,那次讨论的主要成果是解决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问题。
讨论中,对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没有很深入。
第二次讨论是从90年代初开始的,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后,讨论进入了高潮。
这次讨论在进一步探讨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以及法治是什么的问题[3]。
“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表达①[4],正在从一个命题具体化为全面改革的行为逻辑,预示着中国法治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的来临,必将对中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5]。
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取代人治是社会的必然。
从人类社会的政治模式来看,伴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一个由“德治”或“礼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人治”的统治,过渡到以“人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法治”的统治,进而过渡到现代社会以“法治”为主的统治,在这一转变过程之中,其联结点其实是“人”的统治。
在人类的历史上,绝不存在所谓的单纯的“人治”社会或“法治”社会。
相反,两者总是密切联系的,共同发挥治理作用[6]。
两者的不同可能只是表现的历史时期不同,而当今社会正是需要以“法治”为主,因此法治中国这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各种困难阻碍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二、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碍(一)传统思想的羁绊以孔子为创始者的儒家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主张“礼治”和“德治”,即“人治”。
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
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①针对法治中国的概念演进,学者指出,“法治中国”经历了“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再到“宪法命题”的变化,参见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非是进行修补,并未对其根本产生动摇,这样在中国历史上独霸两千余年[7]。
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影响着现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生活,甚至影响法律等层面。
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即为专制[8]。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9]。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使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尊君思想的影响,甚至出现了大批的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力量的无情扼杀,根本无法形成规模,更不用说成为“正统”思想。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当然,中国古代也有出现法制。
秦初法家思想主张的就是“法治”,并且对中国古代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而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不能算的上是真正的法治,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法治的开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法治中国的设想,这也成为中国法治步人健康发展轨道的一个新起点。
但在法治化进程中能正确认识法治精神,进而竭诚推动现代法治进程的人却不多,仅有的一部分开明人士以法学专家或学者在不断的努力。
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或因知识文化的欠缺,或因阅历视野的局限,客观上难以透彻领会现代法治精神,因而只能停留在传统的工具主义的角度认识法治,成为倡导现代法治精神的一大阻碍;对于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而言,或因不愿意丧失既得利益,或因同样愚昧,只是在空喊法治口号,其主观上并不赞成推行现代法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法治化的建设,成为厉行现代法治的另一大阻碍。
(二)发展水平的限制法治国家建立必须依赖的社会条件是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意识的科学化。
而在我国城乡经济差距大,西部经济相对落后,使得某些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程缓慢,影响了全国的法治化进程。
当然,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小康建设的全面启动,经济问题已大有好转,但仍然在特定的范围内阻碍着法治的建设。
法是伴随经济的市场化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伴随着高度的市场化而逐步产生形成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动力。
中国缺乏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法治的生长受到了经济基础的严重制约。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必然会将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三)与国情缺乏磨合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化被认为是属于从西方引进来的,因此缺少本土文化资源的导向,甚至和本土文化中某些方面相矛盾。
也就是说,公民思想一开始就缺少现代法治文化的润泽,且法治文化的培养又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这与中国的现有国情缺乏必要的磨合,因此不能直接全面的实现中国法治化,导致公民缺乏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要求包含的法律权力意识、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在中国公民的思想中也无法完整的找到。
(四)乡镇法治化发展不足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其作为一级执法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仍表现出“无限政府”的特征。
对乡村社会民众依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过程及其结果,乡镇政府缺乏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常常是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权法不分,从而形成了一种有法不依的现状。
这往往又影响了乡村农民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乡镇政权组织并没随改革开放的深入适时地转变职能的观念,其权力和职能无限扩张,使得农民的权利、利益和自由受到限制和控制;这样,他们在运用和执行法律时,难免出现偏离和误解,形似而质变,从而使得法律越接近基层越面目全非。
由乡村群众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居委会,作为社区群众的自治性组织,本已排斥在行政序列之外;但在强行政治干预下,却有名无实地,成了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干部则主要是代表上级政府和部门行使管理农民的职能,其权力和行为游离与群众的监督和约束之外,村民自治名存实亡,结果是有法难依[10]。
三、解决中国法治化困难的对策中国法治化面临的困难很多,解决中国法治化的困难是一项大型工程。
因此,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路径应市政府推进型法治,而且需要全社会全方面努力,这里讨论的对策仅是更新、加快中国法治化的必不可少的比较紧迫的几点[11]:(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为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基础针对社会问题反映出来的法律空白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
以宪法为根本法,建立起实用性强、理论充足的社会法律体系;针对长期以来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群众监督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制的构成与发挥作用;要尽快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确保也发不能够存在,违宪可诉。
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政治原则。
按照十三大提出的“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此外,党还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建立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
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保障国家权力法定行使。
长期以来,我国客观存在的权力机关缺乏应有权威,行政权力缺乏规范与制约,司法独立名不副实等政治体制上的弊端,很大程度是由于没有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所致。
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都应是依法进行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只能由宪法加以明确,国家权力的行使则应根据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制定的专门法的规定进行,简言之,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必须法定分配,法定行使。
(二)加快发展法学教育,培养法律相关人才,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大力倡导现代法治文明。
针对我国尚有为数不少的社会民众法治意识不强、法治信仰不坚定和法治技能低下的现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着力解决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二是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
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就是要让民众知法,让社会民众信法,让社会民众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
让社会民众知法和逐步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主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达到目的。
同时,还应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各个环节来感召人们的思想信念。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造就发达的法律职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之一,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包括法学理论人才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人才。
这需要通过加强法学教育工作尤其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来培养。
同时,还要建立适宜法律职业兴起的社会机制,可以预见,随着广大社会、民众法律素质的日益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了必将越来越快。
现代法治、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展的方向,由于中国传统理念中缺乏对代法治文明的认知,所以必须大力倡导代法治文明。
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专制思想;大力倡导自由思想,摒弃宗法思想;大力倡导平等思想,摒弃法律实用主义。
(三)促进经济的建设,缩小贫富差距,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进一步开放市场。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内市场;二是进一步面向国际开放中国市场。
就国内市场而言,当前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在一些地方或部门还比较突出,直接妨碍公平竞争,阻挠经济发展,一些省、市、区、县为了保护本地产业,常常通过行政手段排斥外地同类产品进人本地市场。
久而久之,一个完整的国内大市场被肢解成若干个相对封闭的小市场,使人流、物流、资金流受阻,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造就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最终不利于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