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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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招标过程,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2. 法律依据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湖南省相关法规制定的。

招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各地区的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3. 招投标主体根据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采购工程、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招标人发起招标活动,制定招标文件,并最终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参与招标评审过程。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的机构。

评标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需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招标流程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4.1 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技术规范等内容。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招标活动的宣传方式,招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确定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在招标准备阶段需要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组织方式。

4.2 投标阶段在投标阶段,投标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获得招标文件:投标人需要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件,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人。

4.3 评标阶段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4.4 中标阶段在中标阶段,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湖南省实施招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招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 年 11 月 30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 7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11 月 26 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精品文库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公告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流程,提高招标公告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二、招标公告发布的目的1. 促进招标公告的透明度:通过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流程,确保招标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

2. 提高招标公告的公正性: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在同等的信息条件下参与招标,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3. 加强对招标公告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标公告中的问题,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环境。

三、招标公告发布的程序1. 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相关法规要求,编制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含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必要内容。

2. 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招标人将编制好的招标公告提交给招标公告发布机构。

招标公告发布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 招标公告审核:招标公告发布机构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招标人进行沟通,协商修改意见。

4. 招标公告发布:经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将被发布在指定的媒体平台上,如招标网站、报纸等。

招标公告发布机构应确保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广泛、覆盖面广,以便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

5. 招标公告公示:招标公告发布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以便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

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可以向招标公告发布机构提出疑问或咨询,招标公告发布机构应及时回复并解答。

6. 招标公告备案:招标公告发布机构应将招标公告的发布情况进行备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备案内容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发布时间、公示期限等。

四、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1. 真实准确:招标公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流程,提高公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了本《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等领域。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要求1. 公告发布媒体:招标公告应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官方网站、招标平台等。

2. 公告内容: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明确标明项目的名称,以便供应商进行准确的识别。

- 招标范围:详细描述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要求,包括技术规格、数量、交付时间等。

- 投标资格要求:明确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金、经验要求等。

- 投标文件要求:说明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和地点:明确开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参与。

- 联系方式: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供应商进行咨询和沟通。

四、招标公告的发布流程1. 招标机构准备招标公告:招标机构根据项目需求和要求,编写招标公告的内容。

2. 内部审核:招标机构内部进行审核,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公告发布: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布到指定的媒体上,并确保公告能够被供应商广泛获取。

4. 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递交:供应商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机构。

6. 开标评标:招标机构按照公告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进行评标工作。

7. 中标公示:招标机构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8. 未中标通知:对于未中标的供应商,招标机构应及时进行通知,并说明原因。

五、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公告的发布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违规处罚:对于发布虚假招标公告、违反招标程序等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招标资格等。

六、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中央法律法规法规名称法条适用范围/应当公示的范围公示开始时间公示期限公示媒介公示内容《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4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54条)不少于3日(54条)《30号令》、《27号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6条、47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56条、47条)不少于3日(56条、47条)《2号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2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41条)不少于3日(41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35条)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35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2条)/在评标结束后(41条)7日(41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

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

《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

(41条)《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2日(28条)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25条);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26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27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2条)/不少于7日(48条)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48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6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56条)不少于3日(56条)《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少于3日(4条)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及时公示(4条)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4条)《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2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35条)不少于3日(35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2条)/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34条)5个工作日(34条) 在指定媒介(34条)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34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采用公开招标的(6条)不少于2个工作日(6条)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6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6条)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经修改的《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4月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行为,保证招标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

第三条根据《湖南省实施》的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
)、《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和进行公示。

招标公告的发布和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

《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免费发布的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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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
公示暂行办法
湘计招[2002]186号
第一条_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行为,保证招标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

第三条_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_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和进行公示。

招标公告的发布和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_指定媒介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

《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免费发布的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六条_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_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_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其中,使用国有投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若选择报纸作为发布媒介,应在发行量大、权威性强、影响面广、受众多的报纸发布。

在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在我省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也可以在其它媒介上发布。

在多个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为加强监督与管理,我省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发布的招标公告送至《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第九条_指定媒介应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四日内发布招标
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招标公告内容。

第十条_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四)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_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_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公示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_指定媒介在收到中标候选人公示文本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示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_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_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而不发布和进行公示的;(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中标候选人的;(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含有欺诈内容的;(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_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时间的;(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_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_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并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_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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