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行业法律顾问管理规定
医院法律顾问服务与合规制度

医院法律顾问服务与合规制度第一条医院法律顾问服务的目的与意义为了确保医院的工作安全、合规运营以及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医院设立法律顾问服务,并订立本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益,以及医院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关系。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职责1.法律顾问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为医院供应法律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审查、风险评估、法律诉讼处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建议。
2.法律顾问负责监测和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医院供应与医院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动和风险提示。
3.法律顾问帮助医院订立、修订医院的规章制度,确保医院的运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法律顾问在医院内部开展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医院员工对法律知识的认得和应用本领。
5.法律顾问参加医院内外部事件的应对、调查,并帮助医院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权益1.法律顾问有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医院供应的法律咨询和看法负责。
2.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医院供应与其职能履行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守秘密。
3.法律顾问享有医院保障其独立和安全工作环境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威逼。
4.医院应当为法律顾问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确保其顺利履行职责。
第四条医院与法律顾问的协作与搭配1.医院应当敬重法律顾问的专业看法,并依照其供应的法律咨询和建议,订立合理的运营策略和决策。
2.法律顾问应当乐观参加医院的重点决策和紧要会议,及时供应法律风险评估和建议。
3.医院应当建立与法律顾问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问题和需求,确保双方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4.法律顾问应当依照医院的要求,参加医院内部事件的调查和法律风险评估,供应真实、客观的结论和建议。
第五条法律问题的反馈与解决1.医院内部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应当自动向法律顾问咨询,及时寻求解决方案。
2.法律顾问收到医院内部人员的法律咨询恳求后,应当及时回复并予以专业建议,帮助解决问题。
3.医院应当建立法律问题反馈与解决的流程,规范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保证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妥当解决。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中的作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职责、权利、义务、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独立、客观、勤勉、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四条本单位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选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选聘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确定人选、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职责第八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七)办理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权利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三)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单位和他人的干涉。
第五章法律顾问的义务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
公立医院管理独立法律顾问制度

公立医院管理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公立医院管理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院法律事务管理,确保医院的工作合法、规范。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立医院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立医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法律顾问职责医院法律顾问是医院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负责帮助医院管理层处理法律事务,供应法律咨询和法律看法,并对医院管理层的决策供应法律引导。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和选拔程序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医院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2. 具有较强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本领;3. 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本领; 4. 具备丰富的医院管理经验者优先。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选拔程序1.医院管理层依据工作需要提出法律顾问人选;2.拟任命的法律顾问需经过面试、资格审查等程序评估,并提交医院董事会批准;3.最终确定法律顾问的任职,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权益1.法律顾问有权依法供应法律咨询和法律看法;2.法律顾问有权参加医院重点决策的讨论和决策过程;3.医院应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正常需求。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义务1.法律顾问要严守职业操守,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保密性;2.法律顾问应及时履行工作职责,供应准确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看法;3.法律顾问应与医院管理层保持紧密沟通,帮助解决法律问题。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和流程第八条合同审查1.法律顾问负责对医院与外部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2.法律顾问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发现并及时指出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3.医院在进行合同签订前,必需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和看法。
第九条法律咨询1.医院内部各部门和人员可以向法律顾问咨询有关医疗法律、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问题;2.法律顾问要进行准确的解答和分析,并供应符合法律要求的具体操作建议。
医院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为了加强医院的法律风险管理,提高医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特制定本医院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1.法律顾问的职责(1)提供法律咨询:为医院提供日常法律咨询,解答医院在医疗、管理、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起草和审核合同:负责起草和审核医院与外部签署的各类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3)参与诉讼和仲裁:代表医院参与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4)提供法律培训:为医院员工提供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5)参与医院决策:参与医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法律顾问的权利(1)查阅医院文件:有权查阅医院的所有文件,以便了解医院的情况和提供法律服务。
(2)参加医院会议:有权参加医院的重要会议,了解医院的工作和决策情况。
(3)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医院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医院应当认真听取和采纳。
三、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1.选聘(1)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专业资格、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担任医院的法律顾问。
(2)医院与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管理(1)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2)医院应当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法律顾问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法律顾问的培训和考核1.培训医院应当定期组织法律顾问参加培训,提高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2.考核医院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
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或更换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五、法律顾问的保密义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医院提供的信息、文件等保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泄露。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卫生健康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健康行业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内部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市、区、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卫生健康法律顾问工作体系,提高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决策、依法治理、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合理配置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工作需求及业务量大小等因素,合理选择符合实际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领域、工作内容、职能定位等,合理选择熟悉相关工作、具备相应专长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二)优势互补既要积极发挥本单位内部法制机构、法制工作人员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充分发挥外部法学专家、律师的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形成内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外聘法学专家、律师互补的工作格局,共同促进卫生健康依法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注重实效按照在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配齐配强相关工作人员,完善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三、工作内容(一)加强内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和相关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是本单位法制工作的主体力量。
医院法律顾问制度精选文档

医院法律顾问制度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沁源县人民医院医院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医院法制建设,使医院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医院今后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此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日常法律事务1、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4、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根据医院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6、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7、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8、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重点法律事务1、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4、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瑕疵。
5、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6、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医方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7、为拒绝医疗、不配合医疗相关文书制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9、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医院科室间医疗协作(会诊、转科等),防范科室间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10、为家庭病床管理,院外诊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11、为医院实习人员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12、为院际会诊、协助诊疗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院际长期医疗合作谈判。
【卫生制度】阳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制度

【卫生制度】阳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法律顾问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县级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清府办[2018]1号)和中共阳山县委办公室《中共阳山县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八次全会重点工作的通知》(阳党办[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相关工作职责及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阳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县卫计局)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和受县卫计局委托,由县卫计局聘请,为县卫计局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或办理法律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勤勉、敬业、高效原则。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一)为县卫计局的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二)对涉及县卫计局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出庭应诉或者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三)经县卫计局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四)出席县卫计局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或建议;(五)对县卫计局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工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六)受县卫计局委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行政事务;(七)协助办理县卫计局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法律事务及相关的行政事务,参与有关事项的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八)办理或协助办理县卫计局临时交办的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县卫计局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属律师、法律教学、法学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等专业领域,且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士。
第七条县卫计局法律顾问由县卫计局法律顾问办公室(下称法律顾问室,设在局法规股)负责具体管理,不定期召集法律顾问会议研究讨论工作。
第八条县卫计局聘用法律顾问,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医院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医院法制建设, 使医院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是保障医院今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此真正把依法治院工作落到实处, 制定我院法律顾问制度如下。
一、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 拥护xx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 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格遵纪守法, 未受过刑事处罚,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医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聘法律顾问时, 同等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员优先。
二、日常法律事务。
(一)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二)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三)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四)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五)根据医院的需要, 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六)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七)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八)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 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三、重点法律事务。
(一)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 承担不利后果。
(二)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 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 导致举证不能, 承担不利后果。
(三)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四)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防范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瑕疵。
(五)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六)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 防范侵犯医方知情权, 导致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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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业法律顾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卫生计生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30号)、XX市卫健委《关于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京卫政法〔2018〕4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三条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内部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本单位法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可聘请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的聘请方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由各单位确定。
第五条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可以联合聘请法律顾问,为各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律师应持有律师执业证,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熟悉医疗卫生领域相关工作,熟悉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法学专家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分,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纪律处分;
(五)聘请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聘请法学专家作为法律顾问的,可采用公开招聘、个人申请与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聘请单位应当与法学专家签订书面协议,并发放聘书。
第八条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聘用程序应当符合招标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要求。
聘请单位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协议,律师事务所应指派符
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律师或律师团队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法律顾问根据聘请单位的需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的风险评估、法律论证、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
(二)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代理出庭应诉;
(五)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等法律咨询、论证;
(六)参与单位章程制定;
(七)参与伦理委员会的讨论、论证;
(八)参与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洽谈;
(九)参与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调解与处置;
(十)参与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咨询、论证;
(十一)信访法律咨询;
(十二)提供相关法律培训;
(十三)聘请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聘请单位相关会议、调研等活动;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不因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而被解聘;
(六)法律法规以及聘请单位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