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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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也日益严重。

合同纠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两个方面,探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风险1. 业主资信风险业主资信风险主要体现在业主资金实力不足、诚信度较差、虚假发包等方面。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按时收到工程款,甚至陷入工程款拖欠的困境。

防范措施:加强对业主的调查,了解其资金实力、诚信度和工程项目的真实性。

在签订合同前,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以降低风险。

2. 合同风险合同风险包括合同条款不平等、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履行不良等问题。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额外负担和损失。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公平、明确。

针对不平等条款,可与业主进行协商,争取修改为对双方均公平的条款。

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控,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3. 工程变更风险工程变更风险指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需求变更、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工程进度调整等问题。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面临额外成本和工期延误。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包括变更程序、变更成本和工期调整等。

在工程变更发生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处理。

4. 质量风险质量风险指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维修加固等问题。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面临罚款、维修费用和声誉损失。

防范措施: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在工程验收环节,积极配合业主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5.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政策变动、法律法规变化等。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面临合同无效、违法行为等法律问题。

防范措施: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条款和施工行为。

施工的签订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施工的签订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施工的签订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在进行任何施工工程之前,签订施工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然而,施工的签订和履行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解决办法。

一、合同不明确导致的纠纷1. 定义术语不清晰:施工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专业术语,如果双方对这些术语的理解不一致,就会导致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解决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定义术语的含义,以确保双方对各项条款有一致的理解。

2. 条款不完整:有时施工合同可能没有完全涵盖所有重要的条款和条件,这样就会给双方留下漏洞,容易引发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双方应该仔细审查合同,确保所有关键条款都得到明确规定。

3. 违约责任不明确: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需要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惩罚。

如果这些责任不明确,就会导致争议的产生。

解决办法是在合同中详细规定违约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

二、价格和付款方式的问题1. 价格变动: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劳动力的价格可能发生变动。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价格的调整机制,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何进行价格调整,例如根据市场价格指数或特定事件进行调整。

2. 付款方式: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付款进度不一致。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施工合同应明确规定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同时要注明工程进展的里程碑,以便确保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工期延误和变更1. 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控制的情况,如天气恶劣、供应链问题等,导致工期延误。

为了减少纠纷,施工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补偿机制。

2. 变更要求:在工程进行中,业主可能会有一些变更要求。

这就需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变更要求,包括价格调整和工期延长等。

并且,变更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过双方的同意。

四、质量和保修责任1. 质量不达标:施工工程可能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如材料不合格、工艺不符合标准等。

劳务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劳务施工合同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劳务施工合同是指施工方为完成一定的施工任务,向甲方提供劳动力、技术和管理等服务,甲方向施工方支付相应劳务报酬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务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时有发生,给双方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劳务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务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1. 劳务报酬支付纠纷在劳务施工合同中,劳务报酬是施工方最关心的问题。

常见的纠纷包括:甲方延迟支付、减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劳务报酬;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导致甲方扣除部分劳务报酬等。

2. 施工质量纠纷施工质量是甲方关注的重点。

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乙方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等。

3. 工期延误纠纷工期延误是劳务施工合同中的常见问题。

原因包括:乙方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如自然灾害、施工安全事故等;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施工场地、材料等。

4. 合同解除纠纷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纠纷主要包括:甲方解除合同导致乙方损失;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要求赔偿等。

5. 知识产权纠纷在劳务施工合同中,甲方可能要求乙方按照其设计、技术等要求进行施工。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甲方的知识产权,而未进行合理授权,则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劳务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协商过程中,双方要充分沟通,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考虑其他解决途径。

2. 调解解决双方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可以是民间调解组织、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予以履行。

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纠纷与解决方法

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纠纷与解决方法

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纠纷与解决方法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会给施工过程带来延误和风险,更会对项目质量和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合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施工合同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1. 资金问题施工过程中,资金问题是最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因素之一。

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议点是付款进度。

施工方通常希望在完成一定程度的工作后得到相应的付款,而业主方则希望能够按照计划支付。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进度,并保证及时支付。

另外,资金问题还体现在额外费用上。

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项目额外费用的发生。

当发生额外费用时,双方经常会就费用责任、计算方式等问题产生争议。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额外费用的计算公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

2. 工期问题工期问题是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

在建筑项目中,工期拖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问题。

造成工期拖延的原因很多,可能是设计问题、施工技术问题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

解决工期问题的关键是明确合同中的工期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相应的罚款条款。

当发生工期延误时,施工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罚款。

同时,业主方也需要充分考虑施工方的困难,并避免因为工期严苛而导致过度加班甚至违规施工。

3. 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是所有建筑项目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然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工艺问题以及设计和施工方沟通不畅等。

解决施工质量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规定相应的检验和验收程序。

如果发现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方有权要求施工方重新进行修复或者重新施工,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总结: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纠纷主要包括资金问题、工期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

最全装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纠纷

最全装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纠纷
根据业主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过程中磋商、谈判, 达成协议或 办签证;
提起诉讼或仲裁
•二、质量纠纷
• 司法解释关于质量纠纷处理的规定( 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
• 确立以下观念: 施工的质量责任由施 工方承担,质量合格是获取价款的前提( 合同法279条,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价款);除非:
B.根据上述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
自身原因: 内部协调,加强供应,提供 管理水平,科学地安排工序搭接,减少人员 窝工;
业主(总包)原因(详讲21个条款)、 辅助材料。
业主(或总包)另行发包的其他单位原 因:
如: 淮海晶华苑-占有工作面、工序搭 接延误工期、损坏返工等等。
其他原因: 如政府要求-非典期间的停 工整治、高考、重要会议期间的停工(珠海 航展);法律法令的调整(强制劳动时间) ;客观条件的影响-天气、停水停电等等。
过程;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时间;
• 条文;
引证索赔要求的合同条款或法律
索赔计算部分:
工期计算的依据——计划工期、关键线 路、实际延误工期,需要顺延的天数
费用计算的依据——延误的天数,每天 损失额(人工费、设备机械闲置费、管 理成本(项目管理成本、公司管理成本 )
附件: 相关证据——事实证据、计算证 据、索赔依据
•业主委托的设计人的设计错误或有缺陷( 案例: 临海杰亨工艺品厂房工程)
2. 甲供、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 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 甲方供应的预制 桩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注意, 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产品质量 问题范畴,而不是指一般通过正常检验、检 测可以发现的问题。(建筑法第59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对 甲供材料设备、甲指乙供材料设备都必须进 行检验,若未经检验使用在工程上,即便是 产品质量有问题,也主要是施工单位承担责 任。对甲方指定材料、设备的,应保留相关 “指定”的证据。

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问题。

在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这些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合同履行、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入手,对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担B公司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B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A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不自行垫付部分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出了工程款结算申请,但B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2】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某办公楼开发商(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C公司承担D公司开发的办公楼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D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多次调整,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C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不增加人力和物力投入。

工程竣工后,C公司向D公司提出了工程款结算申请,但D公司以工程进度延误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C公司诉至法院。

二、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1. 工程款支付纠纷在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是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不得不自行垫付;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款支付受到影响;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款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分歧。

2. 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是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核心问题。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承包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发包方要求擅自改变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验收不合格,双方对验收结果产生分歧。

施工中的常见纠纷与解决方法

施工中的常见纠纷与解决方法

施工中的常见纠纷与解决方法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会导致工程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引发双方的对立和诉讼。

为了有效避免和解决施工纠纷,本文将介绍施工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及其解决方法。

一、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合同是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涉及双方的权益及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常常会有以下纠纷:1. 价格纠纷:双方对工程定价存在异议,乙方认为甲方支付不足,甲方则认为价格过高。

解决方法: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引入第三方评估进行价格评估,以达成合理的价格共识。

2. 工期纠纷:甲方要求工期缩短,乙方认为工期过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解决方法:双方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重新商定工期,并签署补充协议。

3. 质量纠纷:工程质量不达标,甲方要求重新施工,乙方不同意。

解决方法: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和处理方案。

4. 变更纠纷:工程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乙方不同意。

解决方法:根据变更事由、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重新商定变更合同内容,并签署变更协议。

二、安全纠纷安全问题是施工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纠纷:1. 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操作、不合理布局等安全隐患。

解决方法: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巡查和审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2. 材料安全问题: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达标,可能导致施工事故。

解决方法: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规范材料采购,由双方共同参与选择和验收材料,确保材料质量符合标准。

3. 施工中的人身安全问题:工人操作不当、缺乏个人防护设备等,容易导致伤害事故。

解决方法: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

三、工程验收纠纷工程验收是工程竣工的重要环节,也是常见的纠纷之一:1. 工程质量问题: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受。

解决方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检和鉴定,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质量问题和整改方案。

施工项目存在的合同问题

施工项目存在的合同问题

施工项目存在的合同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施工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施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同问题是无法避免的一个环节。

合同是施工项目各方之间明确权益、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是保障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施工项目合同存在诸多问题,给项目带来了诸多风险和隐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施工项目存在的合同问题。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1. 合同主体不合法:部分施工项目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不完整:有些合同条款缺失,如未明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为后期纠纷埋下隐患。

3. 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部分施工项目合同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进行招投标、未进行公示等,导致合同签订无效。

二、合同履行不到位1. 工程质量问题:施工过程中,部分承包商为追求利润,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工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2. 工程进度延误: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人力物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影响项目整体进度。

3. 付款纠纷:施工项目过程中,付款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部分承包商恶意拖欠款项,导致供应商、施工人员等利益受损。

三、合同管理不善1. 合同档案管理混乱:部分施工项目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合同文件遗失、损坏,影响合同的履行和维权。

2. 合同变更管理不规范:施工项目过程中,合同变更频繁,部分项目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合同变更无效。

3. 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施工项目过程中,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导致项目停滞不前,影响各方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施工项目合同管理:1. 强化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确保合同主体合法、内容完整、程序合规。

2.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符合合同要求。

3.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和合同纠纷处理。

4. 提高合同法律法规意识,加强合同培训和宣传,提高各方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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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

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

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条的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

导致两级法院对此认定和判决不统一。

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

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

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

基于对上述条款的不同理解,有的法院即根据承包人的单方结算做出了相应判决。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因为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该通用条款明确载明的内容是发包方如不按期审核结算文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为“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未明确将导致产生“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的法律后果,故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必须的释明,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

如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或提起审计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问题二: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般不应支持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单价作为结算方式,由此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并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固定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属于不可调整的价格,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没有发生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修改、设计变更等足以推翻原约定的情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

在此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支持。

问题三:对因工程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处理承包方因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和变更的项目确已发生,且调整和增加的工程量在原工程总价范围以外,对承包方的请求可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工程量的增减应当由双方进行确认。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单、签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当由其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

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如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提出增加的施工行为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的,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如果当事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无异议,只是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4)如果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对此约定不明而无法适用的,可以参照签订原工程建设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对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行核定后进行处理。

问题四:正确认定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由于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导致了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时间认识不统一,判决标准各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时,如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利息从约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工程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竣工后,虽然没有交付,但施工单位已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结算文件,而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即应当认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在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必须基于工程验收合格;第二、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资料不完整,且又不予以修改、完善的,不能认定施工单位已提交结算报告;第三、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建设单位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应当顺延。

(3)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施工单位主张的利息做出判决时应当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时间早于建设单位应付之日的,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时间晚于建设单位应付款之日的,应从施工单位主张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一般情况下,利息支付的时间应于实际付清之日止。

即从工程款应付之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施工单位仅主张“自工程款应付之次日产生的利息……”而无具体的起止时间,或仅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而无明确、具体的金额,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变更关于利息计算期限的诉讼请求,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减少诉累,法官可就此行使释明权,促使和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利息支付时间或金额,告知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如经释明后,当事人不予变更的,法院仅对施工单位的请求范围作出实体判决。

不能擅自超越或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

问题五:对建筑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原则《建设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认定和处理:(1)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接收、使用后,又以工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或作为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发包人未经组织验收、即擅自接收、先行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的,可以认定发包人已放弃了质量抗辩,并以其使用行为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只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自己负责。

故在排除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只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工程未组织验收,发包人也未提前使用的,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

其此时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常的抗辩,法院对此必须审理。

由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属于专业认定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主张一方申请鉴定。

如发包人虽提出异议但拒绝质量鉴定的,法院应尽释明的义务,如经释明发包人仍拒绝提出申请的,可以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为由支持承包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合理期限”,可按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进行认定。

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墙面防水工程、有关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壁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月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问题六: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鉴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就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量、工期延误以及工程造价等不能达成结算协议,导致法院判决无据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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