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附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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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条款陷阱案例

工程合同条款陷阱案例

工程合同条款陷阱案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中包含了一项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规定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双方应协商确定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陷阱一:模糊的变更条款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了多项设计变更要求,这些变更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

合同中的变更条款并没有明确变更的程序、价格调整机制以及双方的责任分配。

结果,建筑公司A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进行了变更施工,最终导致费用争议。

陷阱二:延期赔偿不明确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延期交付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详细说明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封顶限额。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工程延期了两个月,业主要求建筑公司A支付高额的延期赔偿金,而建筑公司A则认为延期并非完全由其造成,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陷阱三:质量标准模糊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描述过于笼统,未明确具体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在实际验收时,业主对某些工程质量细节不满意,认为建筑公司A未达到合同要求,而建筑公司A则认为其已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

分析与建议针对上述案例中的陷阱,以下是一些分析和建议:1. 明确变更条款: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设计变更的程序、价格调整机制以及双方的责任分配。

例如,可以设定变更请求的提交时间、变更审批的流程、变更后价格的调整方法等。

2. 具体化延期赔偿:合同中应明确延期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封顶限额。

还应考虑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合理分配风险。

3. 细化质量标准: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包括材料、工艺、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避免因理解差异导致的争议。

4. 加强沟通协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对于任何变更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意见。

5. 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结语。

工程合同存在的陷阱有那些

工程合同存在的陷阱有那些

工程合同存在的陷阱有那些一、不明确的合同条款模糊的合同条款是最常见的陷阱之一。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含糊不清或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可能会因此陷入长时间的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合同中的每一项内容都应明确无误,包括工程的范围、标准、时间表、支付条件等。

二、变更订单管理不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但如果变更订单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成本超支和工期延误。

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变更订单处理流程,确保任何变更都经过适当的审批,并对成本和时间的影响进行评估。

三、不合理的风险分配合同中的风险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一些合同可能将过多风险强加于某一方,这会导致该方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合理的风险分配应当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保险、担保等方式来分摊风险。

四、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当合同争议发生时,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会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

合同应当包含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五、忽视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合同应当明确适用的法律以及在发生争议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这对于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和解决争议的效率至关重要。

六、不完整的终止和终止后义务条款合同应当包含关于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终止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条款有助于保护各方在合同提前终止时的合法权益。

七、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工程合同中,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

合同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权限,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八、不充分的履约保证合同应当包含足够的履约保证,如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并为违约行为提供一定的经济制裁。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坑

建设工程合同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焦点问题,坑蒙拐骗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陷阱1. 虚假资质一些施工方为了获得工程,会采取挂靠、借用他人资质等方式参与投标。

这就要求业主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确保合作方具有实际施工能力。

2. 阴阳合同为了逃避税收等目的,双方可能会签订一份实际履行价格与公开签订的价格不一致的阴阳合同。

这种合同可能导致双方在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甚至引发刑事责任。

3.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明确,容易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例如,工程进度、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不断。

4. 工程量计算不规范工程量计算不规范,可能导致双方在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方面产生纠纷。

因此,业主和施工方应当共同认可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陷阱1. 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业主在验收工程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2. 工程进度延误施工方可能会由于自身原因(如施工能力不足、管理人员不到位等)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业主在合同中应当约定严格的工程进度要求,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3. 工程变更陷阱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变更工程内容的情况。

双方在变更合同时,应当明确变更内容、变更费用、工期等内容,避免产生纠纷。

4. 工程款支付陷阱施工方可能会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提前支付、增加支付等。

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的陷阱1. 擅自变更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可能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变更程序,确保合同变更合法有效。

工程合同中常见纠纷

工程合同中常见纠纷

工程合同中常见纠纷案例一:工程款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施工企业。

乙方因此停工,双方产生纠纷。

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的条款是否明确,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具体。

通常,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和条件,一旦违反应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工程质量争议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中,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乙方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并提供了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这类纠纷往往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其严重程度。

案例三:工期延误责任划分某工程项目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就延误责任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和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通常情况下,合理的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应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案例四:变更与索赔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乙方提出额外的费用索赔。

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变更管理和索赔程序的条款至关重要。

明确的变更指令流程和索赔评估机制有助于双方有效解决争议。

案例五: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负责维修。

乙方认为问题并非由施工质量引起,而是甲方使用不当所致。

此类纠纷需要根据合同中关于保修范围和责任划分的条款来判定责任归属。

总结:以上案例反映了工程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常见纠纷类型。

为避免或减少这些纠纷的发生,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设定合同条款。

同时,合同中应包含详细的违约责任规定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也是预防和处理纠纷的重要措施。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附实际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附实际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 23 个坑(附实际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04月19-21 日(19 日报到)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 咨询。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施工合同有哪些陷阱

施工合同有哪些陷阱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陷阱,一旦忽视这些问题,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施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合同主体不明确是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合同中应明确记载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如果合同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纠纷时无法确定责任主体,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工程内容和范围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等。

如果工程内容和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三、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不明确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是施工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支付条件等。

如果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发包人延迟支付或拒付工程款,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期和进度要求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和进度要求,包括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各阶段工程进度等。

如果工期和进度要求不明确,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工期延误,影响工程的整体进度。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等。

如果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纠纷,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六、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条款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的计算、赔偿范围等。

如果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违约纠纷时无法确定责任承担,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七、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如果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无法及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和双方权益。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主要包括合同主体不明确、工程内容和范围不明确、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不明确、工期和进度要求不明确、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条款不明确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等。

装修合同纠纷的坑

装修合同纠纷的坑

装修合同纠纷的“坑”:如何避免和应对装修房屋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面临的事情,而装修合同纠纷也是常有的困扰。

纠纷的出现往往给业主和装修公司带来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因此,了解装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坑”,提前预防和应对,至关重要。

一、装修合同纠纷的常见“坑”1. 合同条款不明确装修合同中存在许多不明确的条款,如装修材料、工艺、工期等,容易引发纠纷。

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并在合同中补充明确的内容。

2. 增减项随意性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可能会增加一些项目,或者减少一些项目,导致合同价款的变动。

业主应加强对装修过程的监督,对于增减项,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并在合同中明确增减项的价款。

3. 装修质量问题装修质量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常见原因。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装修质量标准,并要求装修公司提供质保服务。

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加强对装修质量的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整改。

4. 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装修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常见原因。

业主应在合同中与装修公司约定工期,并要求装修公司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装修工程。

如果装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业主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5. 装修公司中途退出装修公司中途退出工程,是业主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为避免这种情况,业主应在合同中与装修公司约定违约责任,一旦装修公司中途退出,业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如何避免和应对装修合同纠纷1. 加强合同管理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并在合同中补充明确的内容。

同时,业主应保留好合同副本和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2. 加强装修过程的监督业主应加强对装修过程的监督,了解装修进度和质量情况,对于增减项、工期延误等问题,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整改。

3. 保留证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应保留好与装修公司的沟通记录、施工图纸、验收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施工合同管理风险案例

施工合同管理风险案例

施工合同管理风险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大企业,乙方呢,是个中型的建筑公司。

双方签了一份施工合同,就开始热火朝天地干起来了。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这个合同啊,就像一个马马虎虎拼凑起来的拼图,好多地方都不清楚。

比如说,关于工程的质量标准,合同里就写了个“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这可就麻烦了。

建筑行业标准那可多了去了,到底是哪种标准呢?乙方按照自己理解的一个标准做,结果甲方验收的时候,说这不符合他们心中的行业标准,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就很委屈啊,说:“我这就是按照行业标准来的呀。

”可是空口无凭,合同没写清楚,乙方只能吃这个哑巴亏,返工又费钱又费时,这就是合同条款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二、变更管理混乱的风险工程干到一半的时候,甲方突然说要改设计。

这也正常,有时候甲方想法会变嘛。

但是呢,他们没有按照合同里规定的变更流程走。

合同里明明写了变更要出书面通知,还要双方协商好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调整。

甲方就只是口头跟乙方项目经理说了一下,乙方呢,也没当回事儿,心想都是老熟人了,先干着再说。

结果工程结束了,甲方不认账了,说这些变更没有书面文件,不承认增加的费用。

乙方这时候才傻了眼,本来想着多做点工程能多赚点,这下可好,白干了不少活儿,还搭进去不少成本,这变更管理混乱可把乙方坑惨了。

三、付款条款暗藏玄机的风险再说说付款的事儿。

合同里写着工程按照进度付款,每个月乙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甲方审核后付款。

听起来很合理对吧?可是这里面有个小陷阱。

甲方审核进度报告的标准特别模糊,什么叫合格的进度报告,合同里没说清楚。

乙方第一次提交报告的时候,甲方就各种挑刺儿,说这个数据不对,那个描述不清楚。

结果一个月过去了,钱没拿到。

乙方为了能拿到钱,又重新做报告,又等甲方审核,一来二去,资金周转就出现问题了。

工人工资都差点发不出来,材料供应商也开始催款,乙方被搞得焦头烂额。

这付款条款里的小玄机,差点让乙方这个工程干不下去。

四、工期延误责任不清的风险这个工程啊,最后还延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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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04月19-21日(19日报到)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

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十四、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

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十九、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

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二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签订黑白合同按实结算付款2003年9月28日,置业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置业涂山花园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环宇公司承建置业涂山花园中总平面图划分标段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工程。

该协议第六条同时明确,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条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发布招标文件。

应置业公司的邀请,环宇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总造价下浮5.25%中标。

2003年12月28日,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环宇公司承揽施工置业涂山花园I标工程,工程内容为总平面图划分段内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车库)、幼儿园,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是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

并明确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补充内容,其法律效力大于合同文本。

后环宇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验收。

2008年5月18日,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款,工程造价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支付3289万元,尚有1548万元没有支付,请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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