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监发[2011]6号各市(区)监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现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政策,规范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落实部门职责,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惩戒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违规行为是指在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中,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三统一”有关规定,损害公民(患者)、法人和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品规、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或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时限、地点、价格供应药品的,或向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合同规定之外费用的,予以警告,并限期10日整改。
逾期不改的,取消所涉及的药品品规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停止供应药品的,或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该生产企业全部药品中标资格,该生产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23页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了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一)组织形式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由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挂网采购。
(二)采购单位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集中网上采购活动。
(三)经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药招办)在陕西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具体事务。
(四)监督部门陕西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监办)负责全程监督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
二、工作流程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分前期准备、申报审核、网上竞价与议价、挂网采购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1、建立药品价格数据库在充分调研、采集药品价格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药品价格数据库,为合理确定网上采购标的价奠定基础。
1.1 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数据库:以医疗机构上报的《使用药品统计表》为基础,经筛选整理形成。
1.2 本省中标数据库:以我省各地市2006年以来分散招标的中标价为依据汇总形成。
1.3 其他省份中标数据库:以四川等省2006年以来全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为依据汇总形成。
1.4 本省社会药房零售价数据库:对本省部分社会药房的市场零售价进行调研,形成网上采购价参考数据库。
2、编制采购目录2.1 集中网上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外,均列入集中网上采购范围。
2.2 采购目录内容采购文件只公布药品的名称。
药品的酸根、盐基、剂型、规格等信息,由申报人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填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18日。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 联系人:蔡军传真:87294499 87293785电子邮箱:*********************2012年10月8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药品统一采购配送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职责] 参与本省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除外条款]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统一采购第五条[政府职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政府职责] 省级药品采购部门负责统一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政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采购药品目录。
陕西省医疗器械阳采申报

陕西省医疗器械阳采申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陕卫药政发〔2015〕175号)要求,我省分类分批开展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近期已完成骨科植入、眼科、吻合器等13个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的企业申报、资质审核和限价挂网等工作,并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分批公布了挂网目录。
现就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心血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二、挂网目录结合企业申报、资质审核等情况,高值医用耗材根据有无限价区分为“限价挂网品种目录”和“备选品种目录”,其中:“限价挂网品种目录”是指经过产品资质审核,并确认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最低采购价格两者的低值后形成的品种目录;“备选品种目录”是指经产品资质审核,但没有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的品种目录。
医疗机构原则上在“限价挂网品种目录”范围内选择相应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及本机构现行采购价格。
确因临床必须且“限价挂网品种目录”中没有相应产品的,按照“总量控制、医院负责、网上采购、部门监管”的原则,在省采购平台上实行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应优先选择使用“备选品种目录”内产品。
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医用耗材采购金额的5%。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相应信息进行公示。
三、采购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要依据省采购平台上分批公布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做好网上阳光采购相关准备工作。
2017年2月1日起,开始骨科植入类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2017年3月1日起,开始眼科、吻合器、电生理和结构心脏病类医用耗材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2017年4月1日起,开始神经外科、非血管介入、起博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和口腔等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是指通过透明、公开、公正的程序和方式,对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进行采购。
本制度旨在确保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并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和质量。
二、采购主体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医疗机构等。
三、采购流程1. 需求确定: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需要采购的医用耗材种类和数量,并制定采购计划。
2. 采购公告:医疗机构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采购公告,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模、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时间等信息。
3. 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公司资质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报价等。
4. 开标评标:医疗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评选出合格的供应商。
5. 中标公告:医疗机构通过公开渠道发布中标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结果。
6. 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洽谈,并最终签订合同。
7. 产品交付: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采购的医用耗材交付给医疗机构。
8. 验收:医疗机构对所采购的医用耗材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9. 结算支付: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支付。
四、采购标准医用耗材的采购应符合以下标准:1.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医疗机构的需求。
3. 健康、安全、环保的要求。
4. 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要求。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1. 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具备生产或销售医用耗材的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4. 具备充足的生产能力和供应能力。
六、采购保密医疗机构对采购涉及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以免影响采购的公正和透明。
七、违约和处罚1. 供应商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质量要求交付医用耗材,将面临相应的违约处罚。
2. 供应商如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中标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配送关系建立操作手册生产企业端

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配送关系建立操作手册(生产企业端)温馨提示:系统目前支持ie9及以上、火狐、搜狗、360极速模式、谷歌、等主流浏览器,如果出现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建议用火狐或者谷歌,安全性和兼容性相对较好。
一、登录系统打开浏览器,输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点击页面左上角“进入耗材系统”,如图1 所示图(1)再点击“耗材采购系统登录”进入系统登陆页。
如图(2)所示:图(2)二、进入系统在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进入系统,如图(3)所示:图(3)再点击系统主界面的【交易系统】进入交易系统,如图(4)图(4)三、建立配送关系1.发起配送关系申请,签订合同有效时间进入系统界面后,点击左侧菜单的“配送关系管理模块”后,点击【配送关系设置菜单】菜单项,如图5注:注册证到期的产品不能操作图(5)点击【操作】列添加配送关系图标为相应产品勾选配送企业,如图6;图(6)点击页面中的【添加配送企业】按钮,出现配送企业列表弹窗,在列表中勾选配送企业,选择完毕后点击页面中的添加配送企业按钮将配送企业添加到配送关系列表中,如图7图(7)勾选完毕后,关闭列表,可以看到上一步勾选的配送企业已经添加到列表当中,状态为【未提交】如图8图(8)点击操作列【铅笔】图标编辑配送关系合同有效期,如图9;图(9)维护完毕后即可向配送企业发起配送关系确认,点击提交按钮后确认关系状态更改为【未确认】,等待配送企业确认,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后配送关系当即生效,确认关系状态为【已确认】,如图10图(10)2.合同失效后,填报新配送关系合同有效期注意:本操作用于和已经确认配送关系,并且配送关系即将到期(或已过期)的配送企业,重新维护新合同有效期点击操作列【铅笔】图标,弹出维护窗口选择新的有效日期如图11图(11)维护好有效期后点击操作列【放大镜】图标,弹出新窗口,点击新窗口中列表里操作列图标,即可维护新的配送关系合同有效期如图12图(12)。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_办法_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xx年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文是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保障人体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含个体)、诊所(含个体)、卫生所(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保健活动的诊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药品使用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的乡村医生的处方调配药品。
第五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内设置药房或者药柜。
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
第六条个体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
常用药品、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使用的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相一致,不得使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除外。
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配送关系建立操作手册生产企业端

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配送关系建立操作手册(生产企业端)温馨提示:系统目前支持ie9及以上、火狐、搜狗、360极速模式、谷歌、等主流浏览器,如果出现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建议用火狐或者谷歌,安全性和兼容性相对较好。
一、登录系统打开浏览器,输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点击页面左上角“进入耗材系统”,如图1 所示图(1)再点击“耗材采购系统登录”进入系统登陆页。
如图(2)所示:图(2)二、进入系统在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进入系统,如图(3)所示:图(3)再点击系统主界面的【交易系统】进入交易系统,如图(4)图(4)三、建立配送关系1.发起配送关系申请,签订合同有效时间进入系统界面后,点击左侧菜单的“配送关系管理模块”后,点击【配送关系设置菜单】菜单项,如图5注:注册证到期的产品不能操作图(5)点击【操作】列添加配送关系图标为相应产品勾选配送企业,如图6;图(6)点击页面中的【添加配送企业】按钮,出现配送企业列表弹窗,在列表中勾选配送企业,选择完毕后点击页面中的添加配送企业按钮将配送企业添加到配送关系列表中,如图7图(7)勾选完毕后,关闭列表,可以看到上一步勾选的配送企业已经添加到列表当中,状态为【未提交】如图8图(8)点击操作列【铅笔】图标编辑配送关系合同有效期,如图9;图(9)维护完毕后即可向配送企业发起配送关系确认,点击提交按钮后确认关系状态更改为【未确认】,等待配送企业确认,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后配送关系当即生效,确认关系状态为【已确认】,如图10图(10)2.合同失效后,填报新配送关系合同有效期注意:本操作用于和已经确认配送关系,并且配送关系即将到期(或已过期)的配送企业,重新维护新合同有效期点击操作列【铅笔】图标,弹出维护窗口选择新的有效日期如图11图(11)维护好有效期后点击操作列【放大镜】图标,弹出新窗口,点击新窗口中列表里操作列图标,即可维护新的配送关系合同有效期如图12图(1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陕卫药政发〔2016〕29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为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提高配送效率、明晰配送责任,保障配送质量,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了《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16日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
第三条参与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的生产、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财政、人社、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送相关工作。
第五条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和结算等平台服务,开展价格监测和统计分析,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第六条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配送工作。
第三章配送企业网上注册
第七条为陕西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医用耗材的企业,均须在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上注册。
具体注册时间、程序以及资质要求以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通知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省采购中心对申报资质材料完备的配送企业予以挂网;配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注册的,不能参与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
第九条配送企业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提供资质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的,经省采购中心查证,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其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接受其注册申请。
配送企业资质材料将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全程接受申诉投诉。
第十条配送企业网上注册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四章配送关系确立
第十一条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是医用耗材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理顺流通环节,实现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可将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经过平台注册的医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