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焕发、补发指南
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焕发、补发指南(5篇材料)

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焕发、补发指南(5篇材料)第一篇: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焕发、补发指南1.2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换发、补发1.2.1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一、申请对象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二、申请材料(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在京聘用单位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明等。
聘用单位为政府机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记证明。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允许工作的证明。
参加文体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相关函件及名单。
(六)非持Z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八)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可以申请与所持《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工作证明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90天。
四、注意事项(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聘用单位代为申请,凡代申请的,需聘用单位出具委托书,说明办理事项、委托人情况,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由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件办理。
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服务指南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三、受理机构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委托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
四、申请条件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
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五、禁止性要求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六、申请材料(一)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提交相关材料: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4、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签证延期所需证明材料外国人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1、持C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
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2、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办理居留、签证延期等手续的补充规定

编号:第L-08-1号(总第036号)关于官方参展者的官员和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居留、签证延期等手续的补充规定(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于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发布)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官方参展者官员(包括展区总代表、副总代表,展馆馆长、副馆长。
下同)的居留许可、居留许可延期、签证延期手续(以下简称“居留、签证延期等手续”)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统一办理。
持普通护照的官方参展者的官员、外籍工作人员和外籍媒体工作者(以下简称“官员和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后所需办理的居留、签证延期等手续,可在组织者设立的参展者服务大厅办理。
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在收齐申请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组织者兹就官员和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居留许可、签证申请、延期等手续作如下规定:1.居留许可申请持Z或J-1签证入境的官员和外籍工作人员需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申(详请办理居留许可。
申请居留许可时,须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见本文件附件),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并提交下列文件:●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在上海市住宿登记证明原件(由宾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和复印件一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组织者出具的申请公函(申请公函的样式将由组织者另行公布。
外籍媒体工作者也可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
除以上文件外,持Z签证的官员和外籍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原件(外籍工作人员中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还需提供文化部或上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演出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持J-1签证的外籍媒体工作者还需提供《记者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20121上海世博会参展规范2.居留许可延期办理居留许可延期之前,官员和外籍工作人员需先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记者证》、“演出批件”的延期手续,然后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详见本文件附件),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并至参展者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文件:●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组织者出具的申请公函(外籍媒体工作者也可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外国人居留许可办理程序

外国人居留许可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地址、电话: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二环路北小街桥东南侧),咨询电话:8402010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办理程序:一、受理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北京市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2、对国家或北京市经济文化发展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3、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4、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点专业技术人员;5、在京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6、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有影响的外籍华人;7、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1、有效护照和签证;2、在京住宿登记证明;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任职单位印章,贴一张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4、一类授权单位给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信函;5、交验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外国专家局授权单位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专家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留学归国人员工作居住证》,均须提供复印件;6、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交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均须提供复印件;7、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8、随行家属提供受聘、任职人员的护照和居留许可或者受聘、任职单位的公函;9、配偶间提供结婚证明及复印件;10、子女与父母间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2.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一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司法部2020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精选】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大连市外国人申请签证须知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一、外国人应当向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二、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申请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申请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申请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
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申请。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受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外国人可以得到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五、对利用我国单方面提供免办签证政策来华者,入境后不得向公安机关提出任何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申请。
六、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申请L签证。
(一)旅游者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二)探亲者1、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2)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3)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4)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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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1.2.1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在京聘用单位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明等。
聘用单位为政府机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记证明。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允许工作的证明。
参加文体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相关函件及名单。
(六)非持Z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八)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与所持《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工作证明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90天。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聘用单位代为申请,凡代申请的,需聘用单位出具委托书,说明办理事项、委托人情况,以及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由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件办理。
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三)聘用单位发现外国人离职、变更工作地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或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