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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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

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

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
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是指对于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依据。

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明确了对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要求。

比如,对于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排放方式、排放地点等均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污水排放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确保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行为符合环保要求。

其次,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加强污水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只有企业严格按照国家一级标准进行排放,才能有效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为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同时,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社会需求。

总的来说,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水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环保政策,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看到更加清澈的河流、更加蓝天白云的环境,让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生活在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中。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对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放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文将就我国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根据我国《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完备的预处理、主处理、深度处理等部分,并分别制定相应的设计标准。

预处理工艺主要包括格栅除砂、调节沉砂等;主处理工艺包括生物处理、沉淀、过滤等;深度处理工艺包括氧化、吸附、膜处理等。

建设标准要求设施具备良好的工艺性能,保证污水处理效果符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

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悬浮物等。

根据不同的排放水体和污染物特性,制定了不同的限值标准。

比如,一般地表水的COD限值为50mg/L,总氮限值为15mg/L,总磷限值为1mg/L。

三、污水处理运行要求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行要求。

主要包括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运行检查、排放监测报告等。

同时,运行人员要经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保证设施运行的正常和高效。

四、污水处理效果评估为了评估污水处理设施的效果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我国还规定了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要求。

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的监测检测,比对排放标准进行评估。

如果设施的污水处理效果超过标准,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改进措施。

总的来说,我国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严格的,但也是必要的。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处理,才能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

以上就是本文对我国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的环保政策。

愿我们的环境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质量也能够持续提升。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海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大海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优秀状态,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均衡,促使公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拟订本标准。

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标准编号:GB8978-1996同意日期:1996-10-04实行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取代状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取消(查国家标准文件共享服务平台未取消,仍在现行)代替标准:GB18466-2001部分取代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取代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取代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行之日起,取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迫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第一版社第一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1](GB20426-2006部分取代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行)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储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使煤炭工业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拟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挑选公司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储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 的规定
建设 包括改 扩建 单位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 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其他规定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 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 其混合
污水的排放标准Leabharlann 附录 计算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 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 计算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须符合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兵器工业执行 兵器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磷肥工业执行 磷肥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执行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 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 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
染物行业标准 不再执行本标准
年 月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代替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 保护江河 湖泊 运河 渠道 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 的良好状态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 特制定本标准
物排放标准
船舶执行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执行 船
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
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
加工工业执行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氨工业执行 合成氨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一、一级排放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cr):出水CODcr应不大于150mg/L;2. 氨氮:出水氨氮应不大于25mg/L;3. 总磷:出水总磷应不大于1.0mg/L;4. 浊度:出水浊度应不大于5度;5. PH值:出水PH值应大于5.5小于9.5。

二、二级排放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cr):出水CODcr应不大于50mg/L;2. 氨氮:出水氨氮应不大于7.5 mg/L;3. 总磷:出水总磷应不大于0.2 mg/L;4. 浊度:出水浊度应不大于2度;5. PH值:出水PH值应大于5.5小于9.5。

三、三级排放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cr):出水CODcr应不大于30mg/L;2. 氨氮:出水氨氮应不大于5.0 mg/L;3. 总磷:出水总磷应不大于0.1mg/L;4. 浊度:出水浊度应不大于1度;5. PH值:出水PH值应大于5.5小于9.5。

污水排放是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和企业实行综合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措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一级排放标准是最根本、最严格的排放要求,出水CODcr应不大于150mg/L、氨氮应不大于25mg/L、总磷应不大于1.0mg/L、浊度应不大于5度、PH值应大于5.5小于9.5;二级排放标准是比一级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出水CODcr应不大于50mg/L、氨氮应不大于7.5mg/L、总磷应不大于0.2mg/L、浊度应不大于2度、PH值应大于5.5小于9.5;三级排放标准是比二级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出水CODcr应不大于30mg/L、氨氮应不大于5.0mg/L、总磷应不大于0.1mg/L、浊度应不大于1度、PH 值应大于5.5小于9.5。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有所改变,一级排放标准对污染物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限制,二级排放标准和三级排放标准也得以发展,使污染物排放标准变得更加严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系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排放的污水所作出的控制
标准,它是一种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是一种促进水质改善的有力手段。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污水排放设施,包括化学、冶金、机械、电子、航天、非金属
矿物、橡胶、塑料、钢铁、农业、养殖、染整、涂料、印染、制药、日用品制造业,及城
市污水中排放的污水,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污水(有毒有害污水,危险废物的污水除外)。

二、技术要求
1. 总氮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mg/L;
6. 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中重金属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监测要求
1. 排放污水的排放规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 生产单位须对排放污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自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通报;
3. 对于规模大却未充分提高水质质量的排放工艺,其排放质量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
4. 严格执行本标准确定的排放物的监测规定;
5. 对排放的污水,须根据规定定期抽样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四、其他要求
1. 遵循“从源头到受体控制污染”的原则,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严禁排放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必要时先进行污染物处理;
3. 发生新的污染物排放,仍须符合本标准规定;
4. 对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违反本标准要求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负责任,并
按相关规定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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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一级标准
序号基本控制项目
A 标准
B 标准
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10 20 30 60①
3 悬浮物(SS)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 1 2 5
7 总氮(以N 计)15 20 - -
8 氨氮(以N 计)②5(8)8(15)25(30)-
2005 年12 月31 日前建设的1 1.5 3 5
9
总磷
(以P 计)2006 年1 月1 日起建设的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 104 104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 大于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 大于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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